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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7·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库车市·安全生产(JSON)(库车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发布:2025-10-10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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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 车 市 “7·30”一 般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7·30”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5 年 9 月 22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2
(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2
(四)事故道路情况····················································· 3
(五)事故发生经过····················································· 3
(六)当日天气情况····················································· 3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4
三、事故原因分析························································ 4
(一)直接原因··························································· 4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情况··························· 5
(三)存在的问题························································ 7
四、事故性质认定························································· 7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8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8
(三)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8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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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7·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7 月 30 日 9 时 25 分许,在库车市阿格乡阿格村
Z631 线 6 公里+500 米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2 人死
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70 余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96 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市
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
人员,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组成的库车市“7·30”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双方驾驶员违章驾驶机
动车辆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
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临沂某某 物流 有限 公司。 成立于 2017 年 2 月 9 日,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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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 资 金 100 万 元 , 统 一 社 会 性 用 代 码 :
91371328MA3DXXXXXX,法定代表人密某某,注册地址山东
省临沂市蒙阴县 XX 路,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2.新疆某某坤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
注 册 资 金 1000 万 元 , 统 一 社 会 性 用 代 码 :
91652923MA77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注册地址库车市
东城街道 XX 社区 XX 路 XX 号 XX 小区 X 幢 X 层商铺 X 室 X 号
办公室,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鲁 Q178BP 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临沂某某
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山东省临沂市 XX 县 XX 路,车架号:
LZZPCL3DXJJ104397,发动机号:180417753177,初次登记
日 期 : 2018 年 5 月 10 日 , 检 验 有 效 期 止 : 2026 年 5 月 31
日,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蒙 D4960P 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侯某某,登记住
所 : : 内 蒙 古 赤 峰 市 XX 乡 XX 村 XX 组 , 车 架
号:LJD0AA299K0060925,发动机号:K1012504,初次登记日
期 : 2019 年 10 月 15 日 , 检验 有 效 期 止: 2025 年 10 月 31
日,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 阿 某 某 , 男 , 维 吾 尔 族 , 48 岁 , 身 份 证 号 :
652926XXXXXXXX2630,户籍地 :拜城县 XX 乡 XX 村 X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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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号 , 准 驾 车 型 : A2, 档 案 编 号 : 652801XXXXXX , 系 鲁
Q178BP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
2. 张 某 某 , 男 , 汉 族 , 26 岁 , 身 份 证 号 :
622323XXXXXXXX0834,户籍地:甘肃省 XX 县 XX 村 XX 组
XX 号 , 准 驾 车 型 : C1 , 档 案 编 号 : 620600XXXXXX , 系 蒙
D4960P 小型轿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死亡。
3. 李 某 某 , 男 , 汉 族 , 25 岁 , 身 份 证 号 :
622726XXXXXXXX0230,户籍地:甘肃省 XX 县 XX 村 XX 号,
系蒙 D4960P 小型轿车乘坐人员,在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道路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在库车市 Z631 线 8 公里 800 米处,道
路呈东西走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7 月 30 日 07 时 26 分 , 阿 某 某 驾 驶 鲁 Q178BP
重型半挂牵引车(苏 C8D71 挂),沿库车市 Z631 线由西向东
行驶至 8 公里 700 米时,与张某某驾驶蒙 D4960P 号牌小型轿
车相撞,造成蒙 D4960P 号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张某某抢救无效
死亡,蒙 D4960P 号牌小型轿车乘坐人员李某某当场死亡。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5 年 7 月 30 日,天气为多云,最高气温 38℃,最低气
温 27℃,白天到夜间东风 2 级。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 2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70 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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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 月 30 日 8 时 00 分,市公安局 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警电
话后迅速通知 120 救护中心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派人前往事
故现场管控。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要求,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 月 30 日 8 时 00 分,阿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市公安局 110
报警平台接警后迅速启动警医联动,并立即通知事故中队赶到事
故现场。8 时 10 分许,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开展
事 故 调 查 , 对 现 场 进 行 勘 查 取 证 工 作, 于 7 月 30 日 11 时 05
分许完成勘查及道路疏通清理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0 报警平台接到事故发生情况后,开展应急处置及时,责
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
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
现象。经评估,此起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
应及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 查认 定: 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 D4960P 号牌小型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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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至 事 故 路 段 时 , 在 弯 道 路 面 偏 离 车 道 穿 越 道 路 中 心 线 超 速 行
驶,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当事人阿某某驾驶行车制动力不符合要求的鲁 Q178BP 重
型半挂牵引车超速、超载行驶至事发路段,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
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情况
事故物证鉴定情况。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
心对 8 项内容进行鉴定:(1)鲁 Q178BP 号车行车制动性能;
(2)蒙 D4960P 号车制动动作有效性;(3)鲁 Q178BP 号车
与蒙 D4960P 号车接触部位;(4)鲁 Q178BP 号车与蒙 D4960P
号车在路面上的碰点位置;(5)鲁 Q178BP 号车在记录数据内
驾驶人首次采取行车制动措施时刻的车速;(6)蒙 D4960P 号
车碰撞前瞬间车速;(7)事发时鲁 Q178BP 号车装载质量是否
超载的确认;(8)事发时的肇事历程。
鉴定结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书》(新交司鉴中心〔2025〕事故鉴字第(N2)—222 号):
(1)鲁 Q178BP 号 车 行 车 制 动 力 不 符 合 GB7258-2017 标 准
要求;(2)蒙 D4960P 号车制动动作有效;(3)鲁 Q178BP
号车前部与蒙 D4960P 号车前部左侧发生过碰撞接触;(4)鲁
Q178BP 号车与蒙 D4960P 号车在路面上的碰点位置:南北方
向(横向)在肇事路段沥青路面道路中心线以北 0.1m-1.7m 处;
(5)鲁 Q178BP 号车在事件记录时段内驾驶人首次采取行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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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措施时刻的车速为 56Km/h;(6)蒙 D4960P 号车碰撞前瞬
间车速为 58Km/h;(7)事发时鲁 Q178BP 号车所载货物超过
其允许总质量 2440kg,超载比例为 4.98%;(8)事发时的肇
事历程为:事发时蒙 D4960P 号车西向东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
弯 道 路 面 后 , 偏 离 车 道 向 西 南 穿 越 道 路 中 心 线 行 驶 时 发 现 鲁
Q178BP 号 车 西 向 东 相 对 方 向 驶 入 肇 事 路 段 弯 道 路 面 后 , 蒙
D4960P 号 车 向西 北 方 向 驶 回东 向 西 方 向 车道 时 、 鲁 Q178BP
号车向东北躲避过程中鲁 Q178BP 号车前部与蒙 D4960P 号车
前部左侧发生过碰撞,随后继续向东南减速滑行停止在肇事路段
停止位置。
《鉴定书》(库)公(刑)鉴(尸)字〔2025〕039 号:
根据尸检情况,死者李某某头部、胸部损伤程度严重,造成头部、
胸部闭合性损伤导致死亡,符合巨大外力作用所致,交通事故可
以形成。
《鉴定书》(库)公(刑)鉴(尸)字〔2025〕040 号:
根据尸检情况,死者张某某头部损伤程度严重,造成头部闭合性
损伤导致死亡,符合巨大外力作用所致,交通事故可以形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根据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652902120250000075 号),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1]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2]之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
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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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当事人阿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李某某不承担责任。
(三)存在的问题
1.临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处于山东省临沂市 XX 县,
对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驾驶员仅仅通过 APP 进行网上
学习,公司未组织过线下安全教育,线上培训缺乏有效的监督。
对车辆的日常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排除
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鲁 Q178BP 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性
能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
带“病”上路行驶。
2.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未履行对货运
车辆管理的职责,导致鲁 Q178BP 重型半挂牵引车所载货物超
过其允许总质量 2440kg,超载比例 4.98%。其行为违反了《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区政府令 207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之规定。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排除人为故意、酒驾、毒驾等因素,库
车市 “7·30”一般 道路 交通事 故是一 起因 双方驾 驶员违 章驾 驶机
动车辆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
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区政府令 207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
款“货运源头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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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张某某 ,男,系蒙 D4960P 小型轿车驾驶员,其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第四
十二条第一款 [5]之规定,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
行政处罚。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阿某某,男,系鲁 Q178BP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6]、第四
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7]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 2
人死亡,建议由库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其作出处理。
(三)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临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议由山东省临沂市 XX 县交通
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
2.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建议由库车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
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
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
息的机动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
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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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运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
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职的 GPS 监控人员,严格执行 24 小
时值班监控制度,对车辆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强化运输车辆安全
手续管理,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对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车辆,
一律严禁上路运行。同时,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要不断提高全员安
全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处置方
案,加大安全投入和使用,做好运输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不断
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防范类似
事故的发生。
(二)交通运输局要深刻汲取今年以来“7·6”“7·30”道路交
通事故教训,适时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组织道路运输领域企业
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举一反三,对照自查隐患问题;加大道
路运输领域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对物流公司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管理人员取证情况开展专项排查,严格查处违法行为。
(三)交警大队要加强辖区公路货运领域的道路交通安全执
法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以案释
法等方式,警示货运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