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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国道G217线“7·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库车市·安全生产(JSON)(库车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发布:2025-09-11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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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 车 国 道 G217 线 “7·6”一 般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调 查 报 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7·6”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5 年 8 月 26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2
(三)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2
(四)事故道路情况····················································· 3
(五)事故发生经过····················································· 3
(六)当日天气情况····················································· 4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4
三、事故原因分析························································ 5
(一)直接原因··························································· 5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情况··························· 5
(三)存在的问题························································ 7
四、事故性质认定························································· 8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8

(二)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9
(三)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9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0

— 1 —
库车国道 G217 线“7·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2025 年 7 月 6 日 0 时 40 分许,在国道 G217 线 1036 公
里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
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96 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市
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
人员,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组成的库车国道 G217 线“7·6”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驾驶员未与前车保持足
以 采 取 紧 急 制 动 措 施 的 安 全 距 离 造 成 的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生 产 安 全
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 2 —
1.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3 月 23 日,注
册资金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注册地址新疆阿克苏地
区库车市伊西哈拉镇 XX 社区 XX 物流停车场办公楼 XX 号商铺,
经营范围为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
货运)、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建设工程施工、
旅游业务、建设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食品销售。
(二)涉事车辆基本情况
1.新 N47286 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新疆某某
商贸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库车市伊西哈拉镇 XX 社区 XX 物流
停车场办公楼 XX 号商铺,初次登记日期:2021-03-17,检验
有效期止:2026-03-31,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
2.新 N5639G 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阿某某,登记住
所:新疆拜城县拜城镇 XX 路 XX 小区 X 栋 X 单元 XX 室,初次
登记日期:2019-10-23,检验有效期止:2025-10-31,保险
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新 K30764 重型半挂牵引车,机动车所有人:新疆吐鲁
番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新疆吐鲁番市 XX 区 XX
大 道 XX 号 新 干 线 服 务 区 X 幢 XX 号 , 初 次 登 记 日 期 :
2017-09-26,检验有效期止:2025-09-30,保险公司: 新疆
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 阿 某 某 , 女 , 维 吾 尔 族 , 49 岁 , 身 份 证 号 :

— 3 —
652926XXXXXX0024,户籍地:新疆拜城县拜城镇 XX 路 XX
小区 X 栋 X 单元 XX 室,系新 N5639G 小型轿车乘坐人员,
在事故中死亡。
2. 艾 某 某 , 男 , 维 吾 尔 族 , 52 岁 , 身 份 证 号 :
652926XXXXXX0111,户籍地:新疆拜城县拜城镇 XX 路 XX
小 区 X 栋 X 单 元 XX 室 , 准 驾 车 型 : C1D , 档 案 编 号 :
65290036XXXX,系新 N5639G 小型轿车驾驶员,在事故
中受伤。
3. 肉 某 某 , 女 , 维 吾 尔 族 , 49 岁 , 身 份 证 号 :
652926XXXXXX004X, 户籍 地: 拜城 县拜 城镇 XX 路 XX
号 X 栋 X 单元 XX 室,系新 N5639G 小型轿车乘坐人员,在
事故中受伤。
4. 牙 某 某 , 男 , 维 吾 尔 族 , 36 岁 , 身 份 证 号 :
652923XXXXXX5935, 户 籍 地 : 库 车 市阿 格 乡 XX 村 XX
组 XX 号,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65290054XXXX,
系新 N47286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未受伤。
(四)事故道路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在阿塔线国道 217 线 1035 公里 900 米
处,道路呈北南走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7 月 5 日 23 时 02 分,牙某某驾驶 N47286 号(新
NH115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库车市 G217 线由北向南行驶
至阿塔线国道 217 线 1035 公里 900 米时,因采取措施不及时
导 致车 辆 在减 速 过程 中前 部 与 前方 排 队等 待通 行 的 新 N5639G

— 4 —
号小型轿车后部碰撞,并将新 N5639G 号小型轿车向前推行挤
入新 K30764 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左侧下沿,造成新 N5639G
号小型轿车乘坐人员阿某某死亡。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5 年 7 月 5 日,天气为多云,最高气温 33℃,最低气
温 23℃,白天到夜间北风 3 级。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 月 5 日 23 时 03 分,市公安局 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警电
话后迅速通知 120 救护中心开展救援工作,并立即派人前往事
故现场管控。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要求,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 月 5 日 23 时 03 分,牙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市公安局 110
报警平台接警后迅速启动警医联动,并立即通知事故中队赶到事
故现场。23 时 58 分许,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开展
事故调查,对现场进行勘查取证工作,于 7 月 6 日 0 时 35 分许
完成勘查及道路疏通清理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0 报警平台接到事故发生情况后,开展应急处置及时,责
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

— 5 —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
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
现象。经评估,此起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
应及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牙某某驾驶 N47286 号(新 NH115 挂)重型
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
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引发该起事故主要原因。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情况
事故物证鉴定情况。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
心对 10 项内容进行鉴定:(1)新 N47286 号汽车列车行车制动
性能;(2)新 N-47286 号汽车列车前照灯发光强度;(3)新
N47286 号 汽 车 列 车 与 新 N-5639G 号 车 接 触 部 位 ; ( 4 ) 新
N-5639G 号 车 与 新 K30764 号 汽 车 列 车 接 触 部 位 ; ( 5 ) 新
N47286 号汽车列车与新 K30764 号汽车列车接触部位;(6)
新 N47286 号 汽 车 列 车 与 新 N5639G 号 车 在 路 面 上 的 碰 点 位
置;(7)新 N5639G 号车与新 K30764 号汽车列车在路面上
的碰点位;(8)新 N47286 号汽车列车在记录数据内驾驶人首
次采取行车制动措施时刻的车速;(9)事发时新 N47286 号汽
车列车装载质量是否超载的确认;(10)事发时的肇事历程。

— 6 —
鉴定结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书》(新 交司鉴中心〔2025〕事故鉴 字第( N2)—184 号) :
(1)新 N47286 号汽车列车行车制动力不符合 GB7258-2017
标准要求;(2)新 N47286 号汽车列车左侧前照灯发光强度符
合 GB7258-2017 标准要求,右侧前照灯技术状况无法确定;(3)
新 N47286 号汽车列车前部与新 N5639G 号车后部发生过碰撞
接触;(4)新 N5639G 号车前部与新 K30764 号汽车列车挂
车后部左侧发生过碰撞接触;(5)新 N47286 号汽车列车前部
右侧 与新 K30764 号汽 车列车 挂车后 部左侧 发生过碰 撞接触 ;
(6)新 N47286 号汽车列车与新 N5639G 号车在路面上的碰
点 位 置 :东 西 方 向 ( 横 向 ) 在 肇 事 路 段 沥 青 路 面 东 侧 边 缘 线 西
3.3m~4.7m 处 , 南 北 方 向 ( 纵 向 ) 在 G217 线
1035km+921.5m 处;(7)事发时新 M58878 号汽车列车与
行人通过路口时该路口南北方向信号灯处于绿灯状态,东西方向
信号灯处于红灯状态;(8)新 N47286 号汽车列车在事件记录
时 段 内 驾 驶 人 首 次 采 取 行 车 制 动 措 施 时 刻 的 车 速 为 78km/h;
(9)事发时新 N47286 号汽车列车所载货物未超过其核定载质
量。(10)事发时的肇事历程为:事发时新 K-30764 号汽车列车
与新 N-5639G 号车在事发路段头朝南方向依次排队等候时,新
N47286 号汽车列车北向南方向行驶至肇事路段后,因采取措施
不及时导致车辆在减速过程中前部与前方排队的新 N5639G 号
车后部碰撞,并向前推行新 N5639G 号车、挤入前方排队中的
新 K30764 号汽车列车后部左侧下沿,随后新 N47286 号汽车

— 7 —
列车 前部右 侧与新 K30764 号汽 车列车 挂车后 部左侧 发生第三
次碰撞停止在肇事路段停止位置。
《鉴定书》(库)公(刑)鉴(尸)字〔2025〕032 号:
根据尸检情况,死者胸部损伤程度严重,造成胸部闭合性损伤导
致死亡,死者损伤程度严重,符合巨大外力作用所致,交通事故
可以形成,死者阿某某符合遭受巨大外力作用,致胸部闭合性损
伤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根据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652902120250000067 号),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1]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2]之规
定。
当事人牙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人艾某某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孟某某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阿某某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肉某某不承担责任。
(三)存在的问题
1.新疆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一是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
公司虽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
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
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8 —
《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制度,但未严格执行,隐
患排查流于形式,公司既规定每半年对所有车辆进行隐患排查 1
轮,又规定每日对车辆运行状况进行调度,车辆返回公司后安全
管 理 人 员 要 全 方 位 进 行 检 查 , 制 度 均 未 严 格 落 实 , 导 致 新
N47286 号汽车行车制动力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
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带病”上路行驶。二是驾驶员安全教育
培训不到位。未制定年度全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所有驾驶员只
通过“丝路车检”“交通网校”等 APP 进行网上学习,公司未
组织过线下安全教育,线上培训缺乏有效的监督。三是车辆动态
监控系统未发挥作用。公司未严格实行 24 小时值守,每日仅抽
查行驶数据,无法实时发现驾驶员违规行为。经调取新 N47286
号汽车 2025 年 7 月 5 日行驶轨迹,事发当日新 N47286 号汽
车 GPS 已 103 次发出 “超速”“疲劳”预警,但监控人员均
未作出处理。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排除人为故意、酒驾、毒驾等因素,库
车国道 G217 线“7·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员未与前车
保 持 足 以 采 取 紧 急 制 动 措 施 的 安 全 距 离 造 成 的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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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牙某某,男,系新 N47286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3]、四十
三条第一款 [4]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 1 人死亡,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5]之规定,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
罪,建议由库车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2.刘某某,男,系新疆某某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全面
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
促落实不到位,对事故车辆超速及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监
管不到位,对车辆“带病”上路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
对车辆驾驶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
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 [6]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李某某,女,系新疆某某贸有限公司安全员,未落实公司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定期对公司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对车辆超
速运行和驾驶员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失察漏管。建议由新疆
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库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
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
息的机动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
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
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10 —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游某某,男,系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四级主办,对其包联负
责的交通运输企业综合执法履职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新
疆某某胜商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车辆超速
及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建议由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对其进
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库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新 疆 某 某 商 贸 有 限 公 司 , 建 议 由 库 车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项 [7]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
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8]之规定,对其处 50 万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交通运输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全面
有效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着重提升企业驾驶员安全意识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1 —
和安全驾驶能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管理人
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能力;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严禁
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运营;切实加强车辆 GPS 监管监控,
确保人、车、环境始终处于安全平稳运行状态;确保先期处置的
有效性、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和市
委、政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全面部署、防范和遏制经营性道路
交通事故,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行动,加强行业监管执法力度,不定期排查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
GPS 线路监管监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情况,持续加强隐患
排查并组织开展隐患“回头看”、安全“再检查”,进一步加大对高
风险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曝光一批车辆违法多、事故频发
的高风险运输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合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地
落实落细。
(三)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横幅、
宣传栏、微信等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要
坚持和完善媒体曝光机制,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
故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并向重点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负
责人、安全管理员推送,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深度、有规模、
有影响的宣传声势,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要加大培训力度,
全 面 提 升 群 众 安 全 意 识 。 要 坚 持 不 地 抓 好 全 民 交 通 文 明 素 质 提
升,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
进学校、进家庭,倡导和传播现代文明交通理念,努力实现遵守

— 12 —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要我遵守”到“我要遵守”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