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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库车市·安全生产(JSON)(库车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发布:2025-08-18 等级:一般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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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 市佳禹 农业科 技有限 公司“ 6· 13”一般
机械 伤害事 故调查 报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6·13”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5 年 7 月 31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
(二)涉事设备情况······················································2
(三)事故发生经过······················································2
(四)事故现场勘验···································· ·················3
(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 4
1.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 4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六)当日天气情况······················································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4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5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5
(一)直接原因····························································5
(二)间接原因····························································5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6
四、事故性质认定··························································6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7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7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7
(四)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8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9

— 1 —
库车 市佳禹 农业科 技有限 公司“ 6· 13”一般
机械 伤害事 故调查 报告
2025 年 6 月 13 日 18 时 04 分许,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
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
2025 年 6 月 18 日,库车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
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规定,批准成立了由市
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总工会、人社局等有关单位,
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的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6·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
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
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机
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主要从事薄膜、滴灌带回收加工处理等业务,注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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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地址库车市城南片区管委会
五一南路社区华能商贸城土产日杂城*层*号区*号商铺,经营地
址库车市齐满镇仓村(217 国道转入仓村路口处)。
(二)涉事设备情况
九宫格液压分切机。规格型号:ET-FQ300T,生产日期:2023
年 11 月,生产厂家:山东尊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3 年 11
月 5 日,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尊创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签订《液压设备定做合同》,购置液压分切机、牵引设备共
计 263000 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6 月 13 日 15 时许,阿某、阿某某、吾某某(阿某某
妻子)3 人在事故现场进行废旧地膜处理作业。阿某负责开挖掘
机将废旧地膜装入九宫格液压分切机内,阿某某负责将分切出的
物料导入传送带进入分筛桶,吾某某负责在分筛桶附近清理地膜
中的棉秆。
6 月 13 日 15 时 30 分许,传送带底部右侧方皮带损坏,阿某、
阿某某开始维修。
17 时 50 分许,阿某、阿某某将皮带修好,开机继续作业。
18 时 04 分许,阿某未看见阿某某身影,便停下挖掘机寻找,
发现阿某某上半身已带入九宫格液压分切机侧面检修口内。随即
呼喊吾某某帮忙停机,同时跑向办公室呼喊同事刘某、刘某某帮
忙。
18 时 08 分许,刘某赶到现场后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
18 时 21 分许,齐满镇卫生院救护车赶到现场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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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现场勘验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库车市齐满镇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
侧作业区,公司院内东南角处摆放一台东西方向的九宫格液压分
切机,分切机南侧为污水池,北侧为废旧薄膜料堆,分切机东端、
南面有一扇铁丝网门,门呈开启状态,阿某某上半身通过该门进
到机器内导致其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阿某某,男,维吾尔族,47 岁,
身份证号:652923******341X,户籍地:库车市齐满镇巴扎社区
*组*号,系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6 月 13 日 18 时
23 分许,阿某某经齐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确认已经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80 万元。2025 年 6 月 18 日,
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与死者阿某某
的妻子吾某某、儿子艾某某、女儿祖某某签订《工亡赔偿协议书》。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5年 6 月 13 日,天气多云,最高温度 34℃,最低温度 23℃,
东南风 2 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 月 13 日 18 时 08 分许刘某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8 时 11
分许,齐满镇卫生院接到急救通知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18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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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分许,齐满镇派出所接到 110 指挥中心电话后,立即派人前往
事故现场管控,全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将事故的时间、内
容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8 时 08 分许刘某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8 时 21 分许 120
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18 时 23 分许阿某某经齐满镇卫生院医务
人员确认已经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0 急救中心、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告后,开展应急处置及
时,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
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应急处置
中无衍生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阿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设备操作规程,
在未停机的危险状态下,冒险通过九宫格液压分切机侧方检修口
清理机器内部地膜,被九宫格液压分切机轮驱头挤压发生机械伤
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一是公司现场未制定任何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包括机械操作规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隐患排查
制度、应急预案等,企业生产处于“无章可循”状态。二是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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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责
任未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三是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
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无人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在事
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私自打开九宫格液压分切机
检修口防护网作业的违规操作行为。四是未对涉事机械进行定期
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整改防护装置、急停按钮和
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等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走形式。一是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员工未掌握机械操作的危险点及安全防护措施。二是未
开展针对性的机械伤害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员工面对突发情况
时缺乏自救互救能力。三是日常安全教育仅以口头提醒为主,无
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等档案资料,缺乏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安全
培训和警示教育,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普遍淡薄,对违规操作可能
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库车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
履行农用薄膜回收监督管理职责上存在不足,未能有效指导企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库车市齐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及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督促检查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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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排除人为故意、身体疾病以及雷电、雨
雪、洪水等因素,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13”事故
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阿某某,男,系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安全
意识薄弱,违反操作规程,盲目作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李某某,男,系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作业
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1]之规
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薛某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农业农村局干部,对薄
膜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未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针对性安全
管理规范,对薄膜回收企业机械作业风险点排查、安全防护设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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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完善操作规程等指导不足,未及时发现库车市佳禹农业科
技有限公司设备防护装置和警示标识缺失、操作规程不健全等隐
患,对企业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督促不力,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
予以处理。
2.买某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农业农村局原党组副书
记、局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对直管薄膜回收企业的
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未将薄膜回收企业纳入全局重点监管范
畴,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3.柴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齐满镇党委副书记、政法
委员,具体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定期带队检查企业安全状况,
对前期排查出的隐患未跟踪整改到位,对薄膜回收企业机械伤害
风险重视不足,未将其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
予以处理。
4.郝某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齐满镇人民政府八级职
员,5 月 30 日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仍未发现机械防护装置缺
失、操作规程未上墙等明显隐患,对分切机、传送带等关键设备
的安全防护装置合规性无法准确判断,未能有效识别深层次安全
风险,同时对前期排查出的隐患未跟踪整改,实现问题隐患闭环
管理,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三)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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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2]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
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3]
之规定,对其处 50 万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
2.库车市农业农村局,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库车市齐满镇人民政府,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
审批、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和“三管三必管”的原则,
进一步依法全面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作
业活动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类
安全隐患和风险;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一旦发现
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绝不能姑息
迁就,养患成灾。
(二)各企业要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逐
条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按要求组织从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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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风险辨
识能力,掌握风险防范措施,真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水平。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层应当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
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够有效实施。
(三)各乡镇、街道、行业监管部门要以此为鉴,加强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监管力度,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恪尽职
守、依法履职;严格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