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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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 市佳禹 农业科 技有限 公司“ 6· 13”一般 机械 伤害事 故调查 报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6·13”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5 年 7 月 31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1 (二)涉事设备情况······················································2 (三)事故发生经过······················································2 (四)事故现场勘验···································· ·················3 (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 4 1.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 4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六)当日天气情况······················································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4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5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5 (一)直接原因····························································5 (二)间接原因····························································5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6 四、事故性质认定··························································6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7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7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7 (四)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8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9 — 1 — 库车 市佳禹 农业科 技有限 公司“ 6· 13”一般 机械 伤害事 故调查 报告 2025 年 6 月 13 日 18 时 04 分许,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 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 2025 年 6 月 18 日,库车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 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规定,批准成立了由市 应急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总工会、人社局等有关单位, 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的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 有限公司“6·13”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 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 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机 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主要从事薄膜、滴灌带回收加工处理等业务,注册资金 — 2 — 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地址库车市城南片区管委会 五一南路社区华能商贸城土产日杂城*层*号区*号商铺,经营地 址库车市齐满镇仓村(217 国道转入仓村路口处)。 (二)涉事设备情况 九宫格液压分切机。规格型号:ET-FQ300T,生产日期:2023 年 11 月,生产厂家:山东尊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3 年 11 月 5 日,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尊创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签订《液压设备定做合同》,购置液压分切机、牵引设备共 计 263000 元。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6 月 13 日 15 时许,阿某、阿某某、吾某某(阿某某 妻子)3 人在事故现场进行废旧地膜处理作业。阿某负责开挖掘 机将废旧地膜装入九宫格液压分切机内,阿某某负责将分切出的 物料导入传送带进入分筛桶,吾某某负责在分筛桶附近清理地膜 中的棉秆。 6 月 13 日 15 时 30 分许,传送带底部右侧方皮带损坏,阿某、 阿某某开始维修。 17 时 50 分许,阿某、阿某某将皮带修好,开机继续作业。 18 时 04 分许,阿某未看见阿某某身影,便停下挖掘机寻找, 发现阿某某上半身已带入九宫格液压分切机侧面检修口内。随即 呼喊吾某某帮忙停机,同时跑向办公室呼喊同事刘某、刘某某帮 忙。 18 时 08 分许,刘某赶到现场后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 18 时 21 分许,齐满镇卫生院救护车赶到现场抢救。 — 3 — (四)事故现场勘验 事故中心现场位于库车市齐满镇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东 侧作业区,公司院内东南角处摆放一台东西方向的九宫格液压分 切机,分切机南侧为污水池,北侧为废旧薄膜料堆,分切机东端、 南面有一扇铁丝网门,门呈开启状态,阿某某上半身通过该门进 到机器内导致其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阿某某,男,维吾尔族,47 岁, 身份证号:652923******341X,户籍地:库车市齐满镇巴扎社区 *组*号,系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6 月 13 日 18 时 23 分许,阿某某经齐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确认已经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80 万元。2025 年 6 月 18 日, 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与死者阿某某 的妻子吾某某、儿子艾某某、女儿祖某某签订《工亡赔偿协议书》。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5年 6 月 13 日,天气多云,最高温度 34℃,最低温度 23℃, 东南风 2 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 月 13 日 18 时 08 分许刘某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8 时 11 分许,齐满镇卫生院接到急救通知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18 时 — 4 — 56 分许,齐满镇派出所接到 110 指挥中心电话后,立即派人前往 事故现场管控,全面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将事故的时间、内 容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8 时 08 分许刘某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8 时 21 分许 120 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18 时 23 分许阿某某经齐满镇卫生院医务 人员确认已经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0 急救中心、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告后,开展应急处置及 时,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 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应急处置 中无衍生事故。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阿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设备操作规程, 在未停机的危险状态下,冒险通过九宫格液压分切机侧方检修口 清理机器内部地膜,被九宫格液压分切机轮驱头挤压发生机械伤 害,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公司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一是公司现场未制定任何安全生 产管理制度,包括机械操作规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隐患排查 制度、应急预案等,企业生产处于“无章可循”状态。二是未与 — 5 — 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安全责 任未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个人。三是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 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无人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在事 故发生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私自打开九宫格液压分切机 检修口防护网作业的违规操作行为。四是未对涉事机械进行定期 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整改防护装置、急停按钮和 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等安全隐患。 2.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走形式。一是公司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 育培训,员工未掌握机械操作的危险点及安全防护措施。二是未 开展针对性的机械伤害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员工面对突发情况 时缺乏自救互救能力。三是日常安全教育仅以口头提醒为主,无 培训记录、考核结果等档案资料,缺乏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安全 培训和警示教育,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普遍淡薄,对违规操作可能 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库车市农业农村局。依据农业农村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规定,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 履行农用薄膜回收监督管理职责上存在不足,未能有效指导企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库车市齐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监管力度不够,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及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督促检查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认定 — 6 —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排除人为故意、身体疾病以及雷电、雨 雪、洪水等因素,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6·13”事故 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机械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 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阿某某,男,系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安全 意识薄弱,违反操作规程,盲目作业,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 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二)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李某某,男,系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未有效履行其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作业 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1]之规 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薛某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农业农村局干部,对薄 膜回收企业的日常监管不到位,未结合行业特点制定针对性安全 管理规范,对薄膜回收企业机械作业风险点排查、安全防护设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7 — 设置、完善操作规程等指导不足,未及时发现库车市佳禹农业科 技有限公司设备防护装置和警示标识缺失、操作规程不健全等隐 患,对企业安全培训、应急演练督促不力,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 予以处理。 2.买某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农业农村局原党组副书 记、局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对直管薄膜回收企业的 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未将薄膜回收企业纳入全局重点监管范 畴,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3.柴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齐满镇党委副书记、政法 委员,具体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未定期带队检查企业安全状况, 对前期排查出的隐患未跟踪整改到位,对薄膜回收企业机械伤害 风险重视不足,未将其纳入日常监管重点,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 予以处理。 4.郝某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齐满镇人民政府八级职 员,5 月 30 日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仍未发现机械防护装置缺 失、操作规程未上墙等明显隐患,对分切机、传送带等关键设备 的安全防护装置合规性无法准确判断,未能有效识别深层次安全 风险,同时对前期排查出的隐患未跟踪整改,实现问题隐患闭环 管理,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三)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库车市佳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 — 8 — 项 [2] 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 理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3] 之规定,对其处 50 万元 罚款的行政处罚。 2.库车市农业农村局,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库车市齐满镇人民政府,向库车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 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 审批、谁负责”“谁靠近、谁负责”和“三管三必管”的原则, 进一步依法全面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要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作 业活动的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作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类 安全隐患和风险;要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的执法力度,一旦发现 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处理,绝不能姑息 迁就,养患成灾。 (二)各企业要举一反三,全面深入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逐 条落实整改,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按要求组织从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 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9 — 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提升从业人员的风险辨 识能力,掌握风险防范措施,真正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操作水平。 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等管理层应当严格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 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能够有效实施。 (三)各乡镇、街道、行业监管部门要以此为鉴,加强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及安全监管力度,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恪尽职 守、依法履职;严格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