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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闽盛建材经销部“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库车市·安全生产(JSON)(库车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发布:2025-07-16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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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闽盛建材经销部“5·16”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5·16”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5 年 6 月 24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
(二)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3
(三)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3
(四)事故发生经过····················································· 3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
(六)当日天气情况····················································· 5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7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6
(一)直接原因··························································· 6
(二)间接原因··························································· 7
四、事故性质······························································ 7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7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8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9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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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闽盛建材经销部“5·16”一般高处
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5 月 16 日 18 时 30 分许,库车市城南街道华能商贸
城闽盛建材经销部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约 100 万元。
2025 年 5 月 21 日,库车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规定,批准成立了
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人社局等有关单位,
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的库车闽盛建材经销部
“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
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
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
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
措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基本情况
1.库车闽盛建材经销部。该经销部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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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系个体工商户,注册资金 20 万元,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2652923MA77******,经营场所位于库车市华能商
贸城建材区*栋*号,经营范围包含陶瓷、洁具、大理石、装修材
料、灯具、五金(不含管制器具、刀具)建材、矿山物资、电线
电缆、安防设备、消防器材、水暖配件、高低压电器、机电设备、
钢材、木材、防腐材料、环保用品、劳保用品、文具用品销售。
2.库车市铭宇电器销售部。该销售部成立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652923MA77******,经营场所位于库车市东城街道新天地社区
新天地南苑*幢*层*号商铺,经营范围包含家用电器销售;家用
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家电零售;照明器具销售;电工器材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器辅件销售;家用视听设备销
售;卫生洁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金
属工具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电线、电缆经营;
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
售;办公设备销售;矿山机械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气体、液体
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专业保洁、清
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日用电器修理;家用电器安装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销
售部由李超超、林悦邦、邓国通共同经营。
3.库车华能商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 2014 年 5
月 7 日,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注册资金 24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6529230995******,注册地址:库车市乌恰镇喀拉玉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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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社区华能商贸城家具城*楼*号房,经营范围包括物业服务、房
屋出售、租赁管理;场地租赁;车辆停车场服务;清洁环卫管理;
园林绿化管理;消防管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
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
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电子过磅服务;外卖递送服务;仓储设
备租赁服务。
(二)涉事人员基本情况
1.林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440825******5113,户籍
地址:广东省徐闻县角尾乡放坡村*号,系库车市铭宇电器销售
部共同经营者之一,在事故中死亡。通过查询应急管理部特种作
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林
某某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高处
作业,操作项目: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有效期:2024 年
5 月 17 日—2030 年 5 月 16 日,签发机关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2.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513022******2437,户籍
地址:库车市江南御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系库车市铭宇电器
销售部主要负责人,为共同经营者之一,主要从事壁挂炉、空调
销售、安装,事故发生时不在现场。
3.许某某,女,汉族,身份证号:350321******0746,户籍
地址:库车五一南路天元阳光丽景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库车
闽盛建材经销部法定代表人。
(三)涉事项目基本情况
涉事项目为空调移机。2025 年 5 月 15 日,库车闽盛建材经
销部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员工张某介绍,与库车市铭宇电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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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负责人李某某口头约定店内空调需要移机,移机费用为 450 元
人民币,空调移装完之后再结账,空调移机工作人员为林某某、
伊某某。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5 月 16 日 18 点 25 分许,林某某、伊某某到达库车
闽盛建材经销部,林某某与许某某商谈确定好安装费用和安装地
点后,两人开始拆除二楼北侧空调。林某某独自一人从二楼窗户
爬出站在广告牌(冠珠陶瓷)上开始拆除空调外机,拆除过程中
未佩戴安全带,身侧无协助人员。
期间,林某某安排伊某某到一楼将绳子从楼下扔给他,在拿
到绳子后林某某将绳子的一头绑到空调外机上,另一头由伊某某
站在楼下拽着,绳子中间挂在空调外机上方临时安装的膨胀螺栓
上(螺栓中间悬挂一把铁质扳手作为防滑装置)。
18 时 45 分许,林某某、伊某某在将空调外机下放到一楼地
面过程中,空调外机底座卡在广告牌(冠珠陶瓷)上,林某某站
在广告牌上用手抬空调外机时,空调外机掉落,连同林某某一起
摔下。
18 时 50 分许,许某某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
19 时 13 分许,120 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随后林某某被送
往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林某某,男,汉族,30 岁,身
份证号:440825******5113,户籍地址:广东省徐闻县角尾乡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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坡村*号,系库车市铭宇电器销售部个体工商户共同经营者,5 月
16 日 19 时 40 分许,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100 万元。
(六)当日天气情况
5 月 16 日,天气晴,最高气温 34℃,最低气温 23℃,西南
风 4 级。
二、事故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 月 16 日 18 时 57 分许,许某某拨打 110 报警电话,库车市
公安局 110 接警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指令火车站派出所赶赴事
故现场。19 时 10 分许,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消息后,立
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与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一同开展现场勘
查。19 时 40 分,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要求,将事故情况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5 月 16 日 18 时 50 分许,许某某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9
时 13 分许,120 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由 120 救护车将林某某送
往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0 急救中心、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告后,开展应急处置及
时,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
时启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应急处置
中无衍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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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林某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
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从高 4 米左右的广告牌上坠落,其
持有有效的高处作业证,证明其经过高处作业培训,培训大纲中
明确要求学员需要掌握个人防护用品和专业安全器具的选择、检
查和适用,但其仍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无
视作业中的风险,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库车市铭宇电器销售部,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制
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
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库车闽盛建材经销部,在空调拆装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责
任,未与施工单位签订空调拆装安全协议,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
章作业行为。
3.城南街道办事处,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巡
视巡查不及时,日常宣传教育未能全覆盖,对辖区内高空作业人
员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能进行有效督促,对涉及高空作业的行业
领域,尤其是空调装卸高处作业人员的排查监管效果不明显,未
督促物业公司及时对空调安装作业进行报备管理。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排除人为故意、身体疾病等因素,以及雷电、
雨雪、洪水等由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库车闽盛建材经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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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为一起因违章作业引发的安全生产
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林某某,男,系库车市铭宇电器销售部合伙人之一,安全
意识淡薄、自我防护能力差,在未正确佩戴安全帽和按要求佩戴
安全带,以及无旁人协助的情况下,开展拆除空调作业,导致坠
落死亡,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行政处罚。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李某某,男,系库车市铭宇电器销售部经营者,系实际闽
盛建材经销部空调移装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从事生产经营
活动的自然人,其生产经营单位属性与自然人身份具有同一性,
即李某某作为闽盛建材经销部空调移装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其未
及时发现并消除林某某未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作业等事故隐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1]
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
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令第 14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2]
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
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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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某某,女,系库车闽盛建材经销部经营者,系闽盛建材
经销部空调移装作业实际发生地,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
人,其生产经营单位属性与自然人身份具有同一性,即许某某作
为闽盛建材经销部负责人,在空调拆装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责任,
未与施工单位签订空调拆装安全协议,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
业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3]
之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
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令第 14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4]
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3.库车华能商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辖区内空调移装违规
作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其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一款
[5]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6]
之规定。建议由市住建
局对其进行约谈。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城南街道办事处,建议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2.张某某,城南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分管城南街道
安全生产工作,日常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力度不
够,对安装作业中的违规行为缺乏综合整治手段,未督促商贸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
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
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4]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
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5]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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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导致工人安全意识淡薄,建议移
交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3.马某某,城南街道党工委副书记、主任,作为街道主要负
责人,对辖区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空调安装、家庭装修需
到物业进行报备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对辖区群众宣传教育存在
盲区,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4.李某某,城南街道党工委书记、副主任,作为街道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辖区内安全风险分析辨
识不全,对高处作业等高风险作业未及时督促履行好属地安全监
管职责,建议移交市纪委监委予以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此次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有关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
产管理存在的不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现场安
全管理人员及工人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
生,有关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以下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各乡镇、街道(片区)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担
负起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空调安装作业监督管
理,持续落实作业过程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工作,聚焦本起事故暴
露出的问题,重点关注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定期开展执法检
查,严厉查处非法发包转包、出借挂靠施工资质、不落实风险管
控和隐患排查、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等突出、
典型的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各物业服务公司的管理,督促物业
公司加强对管辖区域的安全管理,落实《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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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加强对装饰装修及空调安装的管理、备案。同时,要做好安
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
(三)住建部门要组织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督促物业
以案促改,加强对家庭装饰、装修及空调安装的管理,进一步提
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