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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吐和高速公路“9·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库车市·安全生产(JSON)(库车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发布:2025-01-13 等级:一般 类型: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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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吐和高速公路“9·7”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9·7”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5年 1 月 9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2
(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3
(四)事故道路情况····················································· 3
(五)事故发生经过····················································· 4
(六)当日天气情况····················································· 5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5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5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6
三、事故原因分析························································ 6
(一)直接原因··························································· 6
(二)次要原因··························································· 6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情况··························· 6
(四)存在的问题························································· 9
四、事故性质认定························································· 9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9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0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10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1

— 1 —
库车吐和高速公路“9·7”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9 月 7 日 19 时 05 分 许 , 位 于 吐 和 高 速 公 路
626KM+80M 处,由东向西方向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
全 生 产 事 故 报 告 和 调 查 处 理 实 施 办 法 》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196 号 ) 第 十 一 条 之 规 定 ,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同 意 , 2024 年 9 月
11 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交
通运输局、纪委监委、检察院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库车吐和高
速公路“9·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驾驶造成的一般道
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新疆某某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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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日,注册地位于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某某路 XX 号,统一信
用代码 916531017269******,法定代表人为朱某某,注册资
金 200 万元,经营范围: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国际道路旅客运
输;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旅游
业务。
2.巴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4 月 9 日,
注册地位于新疆巴州和静县某某汽车城 XX 层 XX 号,统一信用
代码 91652827MA77******,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注册资金
500 万元,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国际道
路货物运输。
3.库车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
注册地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某某镇某某社区,统一信用代
码 916529235893******,法定代表人为武某某,注册资金 500
万元,经营范围: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新 Q37087 大 型 客 车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LZYTDTDF8F1045969,发动机号:G3RYAF00228,车辆所
有人:新疆某某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地:新疆喀什地区喀
什市某某路 XX 号,初次登记日期:2015 年 10 月 30 日,检验
有效期止:2024 年 10 月 31 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465310000174296。
2. 新 M60609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LZGJLG843JG011555,发动机号:3118K057685,车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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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巴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新疆巴州和静县某
某汽车城 XX 层 XX 号,初次登记日期:2019 年 03 月 19 日,
检验有效期止:2025 年 03 月 31 日,保险公司:国任财产保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巴 州 中 心 支 公 司 , 强 制 保 险 单 号 :
6242865000507000621。
3. 新 N44485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LGGG41YJJ219870,发动机号:MM101J00025,车辆登记所
有人:库车某某运输有限公司,登记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
市某某镇某某社区,初次登记日期:2019 年 06 月 19 日,检验
有效期止:2025 年 06 月 30 日,保险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
有 限 公 司 新 疆 分 限 公 司 , 强 制 保 险 单 号 :
6242861000507014157。
(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努某某,男,维吾尔族,39 岁,1985 年 4 月 23 日出生,
身份证号:65313019850423****,户籍所在地:新疆巴楚县
某 某 镇 某 某 路 XX 号 , 准 驾 车 型 : A1A2 , 档 案 编 号 :
640500192081,系新 Q37087 大型客车驾驶员,已于事故中
死亡。
2.阿某某,男,维吾尔族,55 岁,1969 年 5 月 4 日出生,
身份证号:65313019690504***8,户籍所在地:新疆巴楚县
某某镇某某路 XX 号 X 栋 X 号,系新 Q37087 大型客车乘坐人,
事故中未受伤。
3.艾某某,男,维吾尔族,50 岁,1974 年 4 月 23 日出生,

— 4 —
身份证号:65312719740423****,户籍地:新疆麦盖提县某
某镇某某路某某小区 XX 栋 XX 号,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
65310147497, 系新 M60609 重 型半 挂 牵 引车 驾 驶员 , 事故
中未受伤。
4.买某某,男,维吾尔族,51 岁,1973 年 3 月 5 日出生,
身份证号:65292319730305****,户籍地:新疆库车市某某
街道某某街 XX 号某某小区 XX 号楼 X 单元 XX 室,准驾车型:
A2,档案编号:652900047096,系新 N44485 重型半挂牵引
车驾驶员,事故中未受伤。
(四)事故道路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在吐和高速公路 627KM+80M,该事故
路段为东西方向的封闭式高速公路,沥青路面,事发当天路面干
燥,该路段为平直路段,单向两车道,路宽 12 米,路面标识标
志设置规范,未被列为危险路段,限速 120Km/h。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9 月 7 日 18 时 58 分许,努某某驾驶新 Q37087
大型客车(同乘人员阿某某)沿库车市吐和高速公路由东向西方
向,跟随买某某驾驶的新 N44485 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
19 时 05 分许,两车行驶至吐和高速公路 627KM+80M 处,
买某某发现前方有扬沙进行减速,努某某驾驶的新 Q37087 大
型客车减速不及时,碰撞到新 N44485 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
随后两车停止在事发路段。
19 时 06 分许,艾某某驾驶的新 M60609 重型半挂牵引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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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到新 Q37087 大型客车车尾,造成新 Q37087 大型客车驾
驶员努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4 年 9 月 12 日,库车市气象局出具《气象资料证明》
〔2024〕第 28 期:“根据库车市气象局自动气象站监控数据显
示:2024 年 9 月 7 日 17 时至 20 时,我市普遍出现了大风天
气,其中库车市玉奇吾斯塘乡达吾孜牙村 22.6-25.9m/s(9-10
级)”。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9 月 7 日 19 时 07 分,市公安局 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警电
话分别通知消防大队、120 救护中心,开展救援工作。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系一般事故,市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市人民政
府、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9 月 7 日 19 时 07 分许,市公安局 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警
电话后,立即通知事故中队,并迅速启动警医联动,119 消防大
队、救护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受困伤者救援及对伤者进行
救治。19 时 45 分许,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开展事
故调查,对现场进行勘查,开展取证工作,于 21 时 30 分许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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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勘查及道路疏通清理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0 报警平台接到事故发生情况后,开展应急处置及时,责
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
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
现象。经评估,此起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
应及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努某某饮酒后驾驶新 Q37087 号车在行驶至
事发路段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是引发该起事故同等责任的原因。
艾某某驾驶不符合制动性能要求的新 M60609 重型半挂牵
引车上路行驶,是引发该起事故同等责任的原因。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情况
事故物证鉴定情况。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
心对十三项内容进行鉴定:(1)新 M60609 号汽车列车行车制
动力;(2)新 Q37087 号车制动动作有效性;(3)新 N44485
号 汽 车 列 车 行 车 制 动 力 ; ( 4 ) 新 M60609 号 汽 车 列 车 与 新
Q37087 号 车 接 触 部 位 ; ( 5) 新 Q37087 号 车 与 新 N44485
号汽车列车接触部位;(6)新 M60609 号汽车列车与新 Q37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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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车在路面上的碰点位置;(7)新 Q37087 号车与新 N44485
号汽车列车在路面上的碰点位置;(8)新 M60609 号汽车列车
碰撞前瞬间车速;(9)新 Q37087 号车碰撞前瞬间车速;(10)
新 N44485 号 汽 车 列 车 碰 撞 前 瞬 间 车 速 ; ( 11 ) 事 发 时 新
M60609 号汽车列车装载质量的确认;(12)事发时新 N44485
号汽车列车装载质量的确认;(13)事发时肇事历程的确认;(14)
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15)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
鉴定结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书》(新交司鉴中心〔2024〕事故鉴字第 03<N6>—276 号):
( 1 ) 新 M60609 号 汽 车 列 车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不 符 合 GB
7258-2017 标准要求;(2)新 Q37087 号车制动动作有效;
( 3 ) 新 N44485 号 汽 车 列 车 行 车 制 动 性 能 不 符 合 GB
7258-2017 标准要求;(4)新 M60609 号汽车列车前部与新
Q37087 号车后部发生过碰撞接触;(5)新 Q37087 号车前部
与新 N44485 号汽车列车后部发生过碰撞接触;(6)新 M60609
号汽车列车与新 Q37087 号车在路面上的碰点位置:南北方向
(横向)在事发路段沥青路面北侧边缘以南 3.4m-5.3m 处;东
西 方 向 ( 纵 向 ) 在 G3012 线 626Km+987.1 米 处 ; ( 7) 新
Q37087 号车与新 N44485 号汽车列车在路面上的碰点位置:
南北方向(横向)在事发路段沥青路面北侧边缘以南 3.2m-5.5m
处;东西方向(纵向)在 G3012 线 626Km+989.1 米处;(8)
新 M60609 号 汽 车 列 车 碰 撞 前 瞬 间 车 速 为 36Km/h; ( 9) 新
Q37087 号车碰撞前瞬间车速为 74Km/h;(10)新 N44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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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汽车列车碰撞前瞬间车速为 6Km/h;(11)事发时新 M60609
号汽车列车事发时所载货物未超过其核定载质量,其准牵引总质
量 超 过 675Kg, 超 过 比 例 1.72%; ( 12) 事 发 时 新 N44485
号汽车列车事发时所载货物未超过其核定载质量,其准牵引总质
量超过 955Kg,超过比例 2.55%;(13)事发时肇事历程为:
事发时新 Q37087 号车由东向西方向跟随新 N44485 号汽车列
车行驶至肇事路段时新 N44485 号汽车列车发现前方扬沙进行
减速,新 Q37087 号车不及时造成新 Q37087 号车前部碰撞新
N44485 号汽车列车挂车尾部后滑行至肇事路段停止位置,再过
1 分 53 秒许后方同方向驶来的新 M60609 号汽车列车前部二次
碰撞新 Q37087 号车后部后停止至肇事路段停止位置;(14)
《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
中心〔2024〕法毒鉴定字第 NKJ0446 号):努某某血液中检测
出乙醇含量为 15mg/100ml;(15)《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
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24〕法毒鉴定
字第 NKJ0439 号):艾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鉴定书》(库)公(刑)鉴(尸)字〔2024〕076 号:
根据尸检情况,死者双下肢毁损严重,造成大失血合并休克导致
死亡,死者损伤程度严重,符合巨大外力作用所致,交通事故可
以形成,死者努某某符合遭受巨大外力作用,导致创伤性大失血
合并休克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2024 年 10 月 30 日当事人努某某
亲属木某某(系努某某舅舅)对库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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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902120240000085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向
阿克苏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重新复核该案。经阿克苏地区交
警支队复核,2024 年 12 月 22 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
结论》(阿地公交复核字[2024]第 381 号)认为:库车市公安
局交警大队作出的第 652902120240000085 号《道路交通事
故认定书》责任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但划分责任不公正,依法
撤销原事故认定。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重新出
具 《 道 路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 ( 库 公 交 认 字 〔 2024 〕 第
652902120240000085-1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3]之规定:
当事人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艾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买某某无责任;
当事人阿某某无责任。
(四)存在的问题
1.新疆某某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驾驶员安全驾驶宣传教
[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493 号)第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
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
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
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
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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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不到位,对外出驾驶员缺乏有效监管,导致驾驶员酒后违章驾
驶机动车。
2.巴 州 某 某 运 输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对 车 辆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不 到
位 , 导 致 新 M60609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制 动 性 能 不 符 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上路行驶。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库车市吐和高速公路“9·7”事故是一起
违章驾驶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排除雷电、自
燃、人为故意、毒驾等因素。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努某某,男,系新 Q37087 大型客车驾驶员,其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4]、第四
十三条第一款 [5]之规定,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
行政处罚。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艾某某,男,系新 M60609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6]、第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
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
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

— 11 —
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
条 [7]之规定,建议由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行《道路交通
事故认定书》(第 652902120240000085-1 号)的事故责任
认定,处理结果报库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新疆某某客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建议由喀什地区喀什市交
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3.巴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建议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
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交通运输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全面
有效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着重提升企业驾驶员安全意识
和安全驾驶能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管理人
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能力;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严禁
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运营;切实加强车辆 GPS 监管监控,
确保人、车、环境始终处于安全平稳运行状态;确保先期处置的
有效性、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二)加强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风险隐患管控,严把车辆检验
隐患的机动车。”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
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12 —
关,强化安全监管。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两客一危”、货车等重
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存量隐患,实施网上网下精准打击,清除重
点驾驶人、车辆动态安全隐患。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和市
委、政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全面部署、防范和遏制经营性道路
交通事故,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行动,加强行业监管执法力度,不定期排查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
GPS 线路监管监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情况,持续加强隐患
排查并组织开展隐患“回头看”、安全“再检查”,进一步加大对高
风险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曝光一批车辆违法多、事故频发
的高风险运输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合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地
落实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