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齐满镇“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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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齐满镇“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8·30”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4 年 11 月 29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2 (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2 (四)事故道路情况····················································· 2 (五)事故发生经过····················································· 3 (六)当日天气情况····················································· 3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3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3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4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4 三、事故原因分析························································ 4 (一)直接原因··························································· 4 (二)次要原因··························································· 4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情况··························· 5 (四)存在的问题························································ 7 四、事故性质认定························································· 7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8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8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8 — 1 — 库车市齐满镇“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8 月 29 日 22 时 54 分,位于 G217 线 1105KM+270M 处,由南向北方向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 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市应急 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人员, 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组成的库车市齐满镇“8·30”一般道路 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造 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巴州承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注册地位于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火车东站货场东北侧“龙山综 — 2 — 合市场”138-1-1-74 号,统一信用代码 91652801MA77BYP83K, 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注册资金 2600 万元,经营范围:道路货 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路基 路面养护作业;公路管理与养护。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新 M58878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LZGJLN840JG005460,发动机号:14180060736,车辆所有人: 巴州承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登记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新城区 314 国道北侧,初次登记日期:2018 年 06 月 25 日,检验有效期 止:2025 年 06 月 30 日,保险公司:中国大地财险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新疆分公司,强制保险单号:PDFA23650106060000000122, 商业保险单号;PDEJ23650106060000000111。 (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喀某某,男,维吾尔族,41 岁,19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 身份证号:652924198******317,户籍所在地:新疆沙雅县 XX 乡 XX 村 X 组 XX 号,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652******030, 驾驶证有效期:长期,系新 M58878(新 MH601 挂)重型半挂牵 引车驾驶员,未受伤。 2.木某某,男,维吾尔族,27 岁,19XX 年 XX 月 XX 日出 生,身份证号:652923199******315,户籍所在地:新疆库车市 XX 镇 XX 村 X 组 XX 号,系行人,已于事故中死亡。 (四)事故道路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在国道 217 线 1105 公里 270 米处(齐满 — 3 — 镇白杨村路口红路灯处),该事故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沙雅方 向,北往库车市方向,路面标识标线齐全,沥青路面,事发当天 路面干燥,该路段为平直路段,双向两车道,限速 60Km/h。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8 月 29 日 22 时 53 分 ,喀 某 某 驾 驶新 M58878( 新 MH601 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国道 217 线由南向北行驶至 1105 公里 270 米处(齐满镇白杨村路口红绿灯处),此时路段信号灯 南北方向处于绿灯,东西方向处于红灯。22 时 54 分 33 秒,醉酒 状态的行人木某某由西向东跑步闯红灯横穿马路,22 时 54 分 38 秒,木某某与喀某某驾驶的新 M58878(新 MH601 挂)号重型半 挂牵引车相撞,23 时 05 分许,喀某某分别拨打 110 报警电话、 120 急救电话,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4 年 8 月 29 日,天气阴,小雨,最高气温 26℃,最低气 温 18℃,白天到夜间北风 3 级。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 月 29 日 23 时 05 分,市公安局 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警电话 后迅速通知 120 救护中心,开展救援工作。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系一般事故,市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要求,及时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市人民政府、地区应急 — 4 — 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8 月 29 日 23 时 05 分许,市公安局 110 报警平台接到喀某某 报警电话后,立即通知事故中队,并迅速启动警医联动,救护车 立 即 赶 到 事 故 现 场 , 开 展 受 困 伤 者 救 援 及 对 伤 者 进 行 救 治 。 23 时 25 分许,事故中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迅速开展事故调查, 对现场进行勘查,开展取证工作,于 23 时 55 分许完成勘查及道 路疏通清理工作。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0 报警平台接到事故发生情况后,开展应急处置及时,责 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 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 现象。经评估,此起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 应及时。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行人木某某醉酒后,在未观察道路来往车辆通 行情况下,不按交通信号横穿机动车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 原因。 (二)次要原因 喀 某 某 驾 驶 制 动 性 能 、 前 照 灯 发 光 强 度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新 — 5 — M58878 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路行驶,在通过交通信号路口时,超 速行驶,是引发该起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情况 事故物证鉴定情况。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 心对十项内容进行鉴定:(1)新 M58878 号汽车列车行车制动力; (2)新 M58878 号汽车列车前照灯发光强度;(3)新 M58878 号汽车列车与行人的接触位置;(4)新 M58878 号汽车列车与 行人在路面上碰点位置;(5)新 M58878 号汽车列车碰撞前瞬 间车速;(6)碰撞瞬间行人方向的确认;(7)事发时新 M58878 号汽车列车与行人通过路口时信号灯的状态;(8)事发时肇事 历程的确认;(9)喀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10)木某某 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 鉴定结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书》(新交司鉴中心〔2024〕事故鉴字第 03<N6>—268 号):(1) 新 M58878 号 汽车 列车 行 车制 动性 能不 符 合 GB 7258-2017 标 准 要求;(2)新 M58878 号前照灯发光亮度不符合 GB 7258-2017 标准要求;(3)新 M58878 号汽车列车前部右侧与行人发生过 碰撞接触;(4)新 M58878 号汽车列车与行人在路面上碰点位 置;东西方向( 横向)在事发路段沥青路面 西侧边缘移动 4.7m 处,南北方向(纵向)事发路段 G217 线 1105km+268.7m 处;(5) 新 M58878 号汽车列车碰撞前瞬间速度为 88Km/h;(6)碰撞瞬 间行人面朝东方向;(7)事发时新 M58878 号汽车列车与行人 — 6 — 通过路口时该路口南北方向信号灯处于绿灯状态,东西方向信号 灯 处 于 红 灯 状 态 ; ( 8) 事 发 时 肇 事 历 程 为 : 事 发 时 新 M58878 号汽车列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肇事路段后路灯通过时,道路左侧行 人由西向东跑步横穿道路,致新 M58878 号汽车列车前部右侧碰 撞行人后减速至肇事路段停止位置;(9)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 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24〕法毒鉴定 字第 NKJ0427 号):喀某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10)《新疆 交 通 科 学 研 究 司 法 鉴 定 中 心 司 法 鉴 定 意 见 书 》 ( 新 交 司 鉴 中 心 〔2024〕法毒鉴定字第 NKJ0428 号):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 量为 275mg/100mL。 《鉴定书》(库)公(刑)鉴(尸)字〔2024〕071 号:根 据尸检情况,死者头部损伤程度严重,造成头部闭合性损伤导致 死亡,死者损伤程度严重,符合巨大外力作用所致,交通事故可 以形成,死者木某某符合遭受巨大外力作用,致头部闭合性损伤 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根据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652902120240000081 号),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1]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 [2]之规定。 当事人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 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 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7 — 当事人喀某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情况:2024 年 9 月 20 日,当事人木 某 某 家 属 木 某 某 对 库 车 市 公 安 局 交 警 大 队 作 出 的 第 652902120240000081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向阿克苏 地区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重新复核该案。经阿克苏地区交警支队 复核,2024 年 10 月 28 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阿 地公交复核字[2024]第 307 号)认为:库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 出的第 652902120240000081 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 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维持 认定结果。 (四)存在的问题 1.巴州承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对车辆隐患排查治理不 到位,导致新 M58878 重型半挂牵引车制动性能、前照灯发光强 度不符合 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上 路行驶。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库车市齐满镇“8·3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是 一 起 因 行 人 违 反 交 通 信 号 造 成 的 一 般 道 路 交 通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故,排除雷电、自燃、人为故意、酒驾、毒驾等因素。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 8 — 1.木某某,男,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七十五条 [4]之规定,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行政 处罚。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喀某某,男,系新 M58878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其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5]、四十二 条第一款 [6]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7] 之规定,建议由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行《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第 652902120240000081 号)的事故责任认定,处理 结果报库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巴州承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议由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作出处理。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 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 通的原则下通行。”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 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 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 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 患的机动车。”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 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 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 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 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9 —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各交通运输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全面 有效开展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工作,着重提升企业驾驶员安全意识 和安全驾驶能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管理人 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能力;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严禁 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运营;切实加强车辆 GPS 监管监控,确 保人、车、环境始终处于安全平稳运行状态;确保先期处置的有 效性、信息报送的及时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二)加强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风险隐患管控,严把车辆检验 关,强化安全监管。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两客一危”、货车等重 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存量隐患,实施网上网下精准打击,清除重 点驾驶人、车辆动态安全隐患。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和市 委、政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全面部署、防范和遏制经营性道路 交通事故,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行动,加强行业监管执法力度,不定期排查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 GPS 线路监管监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情况,持续加强隐患 排查并组织开展隐患“回头看”、安全“再检查”,进一步加大对高 风险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曝光一批车辆违法多、事故频发 的高风险运输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合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地 落实落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