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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伊西哈拉镇自建房“8·2”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库车市·安全生产(JSON)(库车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发布:2024-09-30 等级:一般 类型:高处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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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伊西哈拉镇自建房“8·2”一般高处
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8·2”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4 年 8 月 31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涉事人员情况··············································· 1
(二)自建房项目基本概况············································· 2
(三)事故现场情况······················································3
(四)事故发生经过······················································3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六)当日天气情况····················································· 4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4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5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5
三、事故原因分析························································· 5
(一)直接原因分析····················································· 5
(二)直接原因分析······················································5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6
四、事故性质认定························································ 6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6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6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6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7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7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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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伊西哈拉镇自建房“8·2”一般高处
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8 月 2 日,库车市伊西哈拉镇库木艾日克村自建房工
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50
万元。
2024 年 8 月 8 日,库车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批
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住建局、总工会、人社局等有
关单位,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的库车市伊西
哈拉镇自建房“8·2”一般高处坠落伤害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高
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涉事人员情况
姚 某 , 男 , 汉 族 , 19XX 年 X 月 出 生 , 52 岁 , 身 份 证 号 :
51022919XXXXXX8035,住地:库车市 XX 小区 XX 号楼 XX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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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XX 室。2024 年 3 月 29 日,房屋建设承包商姚某与伊西哈拉
镇库木艾日克村 9 户村民逐一签订《库木艾日克村“农文旅”品
牌示范村新村民申请落户合作建房协议书》,合同约定工期为 90
天,开工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2 日至 2024 年 8 月 2 日。前期先建
设 12 套样板房(5 种户型),建设费用由房屋建设承包商姚某先
行垫付,建设完成后让其余 241 户村民自行选择户型,后期村民
需 要 建 设 的 , 再 与 房 屋 建 设 承 包 商 姚 某 签 订 协 议 , 建 设 前 支 付
40%,主体完成后支付 40%,交工后支付 20%。
(二)自建房项目基本概况
该项目未向住建部门申请备案,事发当日已完成房屋主体建
设,正在对房屋进行修缮。事故发生地自建房项目所有人(发包
人)为阿某某,男,维吾尔族,身份证号:65292319XXXXXX1825,
户籍地:库车市伊西哈拉镇库木艾日克村 XX 组 XX 号,2024 年
3 月 29 日与姚某签订《库木艾日克村“农文旅”品牌示范村新村
民申请落户合作建房协议书》。
经调查了解,12 套样板房在建设完成后,由库车鑫威文旅项
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库车鑫威文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
立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注册资金 100 万,位于新疆阿克苏地区
库车市伊西哈拉镇库木艾日克村四组 35 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姚
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2902MACLP8BP0P,占股情况:库车
鑫宸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股 70%,库车市伊西哈拉镇库木艾
日克村村民委员会占股 20%,库木艾日克村村民占股 10%。库车
鑫威文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库木艾日克村土地进行整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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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将整合后多余出的土地(包含农民土地)合作开发旅游项
目。
(三)事故现场情况
经调查,事故现场位于库车市伊西哈拉镇库木艾日克村自建
房建筑工地,该工地呈南北向、坐东朝西两层建筑楼房,房屋单
元门朝西开,房屋由北至南见七个单元门,在由北至南第三处单
元门处为中心现场,单元门朝西开,在单元门处北侧见管道施工
槽,在该处为事故发生中心现场,是死者明某坠落地面处,在该
处管道施工槽内见管道、砖块及施工碎砖石,在该处地面以上 5.5
米处为阳台,阳台处为中心现场,是死者明某施工干活地点不慎
坠落处,现场未发现痕迹物证。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8 月 2 日 10 时许,班长曾某某安排工人明某对 1 号
楼西面墙面进行修补,明某独自一人先从 1 号楼一楼外墙面向上
进行抹灰修补,12 时 40 分许,明某站在二层阳台处抹灰时,不
慎坠落至一楼管道施工槽。正在一楼管道施工槽内砌砖的工人付
常一和正在放正负零线的工人张某某听到响声后,回头发现明某
掉落在工槽内 ,两人立即跑到明某并 呼叫其他工友救援,12 时
43 分许,班长曾某某听到呼喊后赶来现场一同救援,三人将明某
从 工 槽 内 抬 到 围 墙 旁 的 泡 沫 板 上 并 为 明 某 擦 拭 脸 上 的 血 迹 。 12
时 50 分,张某某拨打 120 急救电话,13 时 10 分许 120 救护车赶
到现场,随后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13 点 14 分,张某某拨打 110
报警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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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明某,男,汉族,35 岁,身份
证号:51032219XXXXXX3513,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邓井
关街道 XX 村 XX 组 XX 号,系库车市伊西哈拉镇库木艾日克村
自建房临时工,8 月 2 日 14 时 30 许,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
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2024 年 8 月 4 日,熊某某与死者明某妻子曾某某签订《赔偿
协议书》,一次性给付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生活费、丧
葬费等合计人民币 150 万元。
(六)当日天气情况
2024 年 8 月 2 日,天气晴,最高温度 35℃,最低温度 21℃,
东风 2 级。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8 月 2 日 13 时 14 分许,张某某拨打 110 报警电话,库车市
公安局 110 接到报警后,立即指令伊西哈拉镇派出所赶赴现场。
16 时 10 分许,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消息后,立即派人前
往事故现场,与公安机关刑侦大队民警一同开展事故现场勘查。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系一般事故,16 时 43 分,市应急管理局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要求,将事故的情况
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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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2 时 50 分许,张某某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3 时 10 分许
120 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将明某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0 急救中心、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告后,开展应急处置及时,
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
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
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明某个人安全意识薄弱,在未取得高处作业操
作证的情况下,独自进行临边作业[1],对现场安全隐患缺乏辨识,
违反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3.0.5[2]
之规定,在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安全带,是造成事
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自建房项目承揽人姚某未取得项目建设施工资质,施工项
目未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缺乏
管理,未及时消除工人违规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项目经理邓某某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
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
[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2.1.2 条“临边作业 edge-near operation 在工作面边沿无
围护或围护设施高度低于 800mm 的高处作业,包括楼板边、楼梯段边、屋面边、阳台边、各类坑、沟、槽等边沿
的高处作业。”
[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3.0.5 条“高处作业人员应根据作业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
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应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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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现场施工人员均为零散务工人员,无固定施工单位,作业
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操作证,岗前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4.该项目施工方未配备监理,未安排安全员开展高处作业安
全监护工作。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伊西哈拉镇镇人民政府属地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
巡视巡查不及时,未组织对涉事房屋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检查,
未及时发现、纠正或制止承包方的不安全作业行为。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排除人为故意、身体疾病等因素及雷电、
雨雪、洪水等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认定若干意见问题的函》
库车 市伊西 哈拉镇自 建房“8·2”一般高处 坠落事故 是一起 因违 规
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明某,男,群众,系库车市伊西哈拉镇库木艾日克村自建
房小工,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在二楼楼
面边缘处冒险从事临边作业,作业过程中未按要求佩戴安全绳,
在本起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
究其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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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姚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伊西哈拉镇自建房项目承
包商,将自建房项目交由不具备项目建设施工资质的个体施工队,
对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
事故隐患,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
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3]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2.邓某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伊西哈拉镇自建房项目
经理,未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
缺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高处作业中
未安排专业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导致发生亡人事故。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
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予以
处罚。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林某某,女,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伊西哈拉镇副镇长,对
辖区内农村自建房建设施工安全巡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督促施工
方落实安全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根据《中国共
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 [4]之规定,给予其通报
处理。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库车市伊西哈拉镇人民政府,向库车市委、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
[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
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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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各乡(镇)、社区、街道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
担负起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内房屋建筑施工作业
监督管理,持续落实作业过程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工作,聚焦本起
事故暴露出的问题,重点关注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定期开展
执法检查,严厉查处非法发包转包、出借挂靠施工资质、不落实
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未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等
突出、典型的违法行为,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立足行业
特点,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补齐工作短板。市住建局要进一步
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控,对所有在建项目逐一“过筛子”,
加密监督检查频次,全面核查安全生产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
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安全隐患突出的工程项目,一
律从严处罚,从重追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各乡(镇)、社区、街道、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要高度重视此类作业,加强高处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将
高处作业的安全检查纳入日常检查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作业审批、
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现场监护等各个环节入手,严格执行法
律法规规定和行业标准,切实抓好源头管理,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四)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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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
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
缺陷”等因素,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安全操
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
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