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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市“7·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库车市·安全生产(JSON)(库车市人民政府) 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 发布:2024-09-18 等级:一般 类型:起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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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7·14”一般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7·14”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4 年 7 月 20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
(二)施工项目概况····················································· 2
(三)涉事工程设备情况················································2
(四)事故发生经过······················································3
(五)事故现场情况····················································· 3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况···································· 4
(七)当日天气情况····················································· 5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5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5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5
三、事故原因分析························································ 6
(一)直接原因分析····················································· 6
(二)直接原因分析······················································6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7
四、事故性质认定························································ 7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7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8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8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9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9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10

— 1 —
库车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7·14”一般
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7 月 14 日,克轮复线 2 号阀室至英买力天然气管道
工程库车段施工工地(314 国道 755 公里+300 米处往新和方向处),
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80 万
元。
2024 年 7 月 14 日,库车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第十一条之规定,
批准成立了由应急管理局、发改委、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等
有关单位,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相关人员组成的库车市轮
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7·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造成的一般起
重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1986 年 4 月,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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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 州 轮 台 县 文 化 北 路 群 星 公 司 新 1 栋 6 层 603 室 , 注 册 资 金
4216.894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229520266H,法人
代表陈某某,《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 安许证字〔2005〕
000822,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道路专
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等贰级建筑施工资质。公司目前拥有各
类技术人员 266 人,其中中级职称 82 人,高级职称 6 人。
(二)施工项目概况
克轮复线 2 号阀室至新和末站天然气管道工程,由东向西敷
设,管道主体伴行已建英轮管道,沿线途经库车市、新和县。首
站(克轮复线 2 号阀室)至末站(新和末站),线路起点为 AA001
号桩,终点为 BA0057 号桩,管径 D711mm,设计压力 10MPa,
管材规格为 D711*11.9/14.2/15.9mmL450M 螺旋缝/直缝埋弧焊钢
管 PSL2。线路水平长度约为 49.183km,其中单出图约 2.82km,
一般线路段约 46.363km。管道沿线设置 1 座站场,2 座阀室,单
出图高速公路穿越处 2 处。本工程一般段线路长度约 46.363km,
经过区域以雅丹地貌、丘陵、戈壁、农田为主,农田段主要包含
粮 田 、 果 园 、 灌 溉 水 渠 、 田 间 土 路 、 路 边 防 林 带 , 长 度 达 18.6
公里。
(三)涉事工程设备情况
新 29 工 12650 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型号:3WE235E-3,发
动机型号:QSB7,机械类型:工程机械,生产日期:2021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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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发生经过
7 月 14 日 9 时许,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员李某
驾驶车辆带领员工罗某某、雷某某、斯某某、雷某某、张某某到
达 施 工 现 场 ( 库 车 市 玉 奇 吾 斯 塘 乡 314 国 道 塔 沙 加 油 站 以 北 约
300 米处)开始作业,随后李某前往其他工段巡查。截止 11 时许
通过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下放 5 根水泥涵管。11 时 10 分许罗某某
等人开始校准,事发前已校准 4 根水泥涵管,13 时 40 分许对第
5 根水泥涵管进行校准,当时罗某某、雷某某位于凹槽内水泥涵
管的西北侧约 1m 处,斯某某位于凹槽内水泥涵管南侧约 0.3m 处,
雷某某在凹槽上方平台操作新 29 工 12650 履带式液压挖掘机进
行微调起吊,在吊起第 5 根水泥涵管 30-50cm 时,水泥涵管发生
左右摆动,斯某某躲避不及时被水泥涵管挤压,14 时 4 分许罗某
某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
(五)事故现场情况
经调查,现场位于库车市玉奇吾斯塘乡阔什吐尔村以北 3 公
里处燃气施工工地,经过库车市 X314 乡道、G30 吐和高速以北
戈壁滩,现场见一条与 G30 吐和高速北侧平行相距 500m 的土路,
在土路北侧 20 米处见一处施工工地,现场见一条长约数公里,
深约 5m、宽约 3m 的凹槽,在凹槽内见一根空心圆柱形水泥质地
的涵管,涵管直径约 1.8m、宽 2m,5 个涵管首尾相连放置在凹
槽内,涵管距底部两侧内壁约 50cm 左右,在最西侧涵管上见施
工遗留的布材质橘色牵引绳,牵引绳上未见异常。

— 4 —
事故现场情况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斯某某,男,维吾尔族,36 岁,
身份证号:65292619XXXXXX443X,户籍所在地:新疆拜城县老
虎台乡科台克吐尔村 X 组 XX 号,系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
司普工,7 月 14 日 20 时 52 分许,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 5 —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80 万元。
(七)当日天气情况
2024 年 7 月 14 日,天气晴,最高温度 32℃,最低温度 21℃,
东风 2 级。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7 月 14 日 15 时 5 分许,库车市公安局 110 接到报警,接警
后,指令玉奇吾斯塘派出所赶赴现场。23 时 10 分许,库车市应
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消息后,立即派人前往事故现场,与公安机关
刑侦大队民警一同开展事故现场勘查。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系
一般事故,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要求,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地区应急管理局。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4 时 4 分许罗某某拨打了 120 急救电话,14 时 22 分许罗某
某 在 X341 国 道 路 口 接 到 赶 来 的 120 救 护 车 , 14 时 25 分 许 120
救护车将斯某某送往市人民医院抢救。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20 急救中心、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告后,开展应急处置及时,
责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
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事故应急处置中无
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 6 —
1.员工斯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站在水泥涵管承
插口空隙进行操作,引发本次事故。
2.施工现场违规使用履带式液压挖掘机作为吊装设备,进行
管道承接口对口安装,起吊中未对涉事管道采取固定措施,致使
斯某某遭受涉事管道摆动后撞击,引发本次事故。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涉事设备停放在事故现场,该设备为履带式液压挖掘机,
事 发 时 作 业 人 员 雷 某 某 采 用 履 带 式 液 压 挖 掘 机 而 未 采 用 汽 车 吊
进行管道安装作业,使用履带式液压挖掘机铲斗齿作为吊钩,未
见有闭锁装置(防脱钩装置),违反了 GB/T6067.1-2010《起重
机械安全规程第 1 部分:总则》第 4.2.2.3 条[1]之规定。
2.事发时在事故现场指挥吊装作业的技术员罗某某未取得司
索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挖掘机驾驶员雷某某未取得起重机操作
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书,违反了 JGJ276-2012《建筑施工起重吊
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 3.0.2 条 [2]之规定。
3.事发时第 5 根管道正在起吊,即第 5 根管道在撞击斯某某
之前已处于离地状态,同时斯某某站在第 5 根管道中间的危险部
位,此过程技术员罗某某未制止斯某某靠近吊物,因此罗某某和
斯某某均违反了 JGJ276-2012《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
规范》第 3.0.6 条[3]之规定。
[1] GB/T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 部分:总则》第 4.2.2.3 条“当使用条件或操作方法会导致重物意外脱
钩时,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
[2] JGJ276-2012《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 3.0.2 条“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
[3] JGJ276-2012《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第 3.0.6 条“当构件吊起时,所有人员不得站在吊物下方,
并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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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吊装作业时,违反了 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 17.2.5 条 [4]之规定,导致第 5 根管道失去平衡后摆动撞击斯某
某,引发本次事故。
(三)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在克轮复
线 2 号阀室至英买力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 1 标段项目施工过程中,
员工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未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在
起吊作业过程中未按照《移动式起重吊装作业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违规要求使用挖掘机吊装水泥涵管,在吊装过程中未按规定开具
《吊装作业许可证》,未安排监护人员、指挥人员,在吊装过程
中未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牌未撤出作业可能影响范围内人员进
行吊装作业。
2.库车市玉奇吾斯塘乡人民政府,负有辖区安全生产监管职
责,未正确履行辖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辖区建筑施工地起重
作业安全生产监管不力,未能发现辖区施工工地起重作业安全隐
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排除人为故意、身体疾病等因素及雷电、
雨雪、洪水等易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库车轮台县群
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7·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因违章操作
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4] GB6067.1-2010《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 17.2.5 条“a)2)载荷刚被吊离地面时,要保证安全,而且载荷在吊索
具或提升装置上要保持平衡;g)起重机械进行回转、变幅和运行时,要避免突然的起动和停止。吊运速度应控制
在使物品的摆动半径在规定的范围内。当物品摆动有危险时,应做出标志或限定的轮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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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斯某某,男,群众,系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普工,
安全意识淡薄、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上岗作业,在开展吊装作业过
程中未采取防护措施,违反操作规程站在两节承插管段空隙进行
作业,导致发生本次事故,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
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陈某某,男,系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董事
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履职不力,未及时组织
制定完善本单位起重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未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导致发生亡人事故,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事故情况,
造成事故迟报。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5]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
之四十的罚款。
2.刘某,男,系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未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吊装作业中未安排专业
监护人员进行现场监护,未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亡人事故。建
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
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9 —
条[6]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3.李某,男,系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安全员,履
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力,未认真开展项目工段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本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
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三)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张某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玉奇吾斯塘乡党委委员、
武装部长,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力,未按要求摸清辖区项目
施工地的底数,未将建设项目施工地纳入监管范围开展安全检查。
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7]之
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四)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
[8]、《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
部令第 14 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9]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
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
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
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
万元以下的罚款;”
[9]《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二)造成 1 人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6 人以下重伤,或者 3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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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
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
(一)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
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
具备起重作业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能力,督促员工严格遵守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配齐专门人员,信号员对吊装
作业现场进行管理和指挥。
(二)轮台县群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全面排查整改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加强安全巡查,加强对
施工现场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违章作业。
(三)各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
围绕“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良因素和管理
缺陷”等因素,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安全操
作技能和安全防范措施的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
产知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检查、隐患排
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强化属地监管,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监管,切实履
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要突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管理
等重点工作,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行
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