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市吐和高速公路“5.10”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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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5·10”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4 年 7 月 29 日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2 (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3 (四)事故道路情况····················································· 3 (五)当日天气情况····················································· 4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4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4 (一)事故发生经过····················································· 4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4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5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5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情况··························· 5 三、事故原因分析························································ 7 (一)直接原因··························································· 7 (二)次要原因··························································· 8 (三)存在的问题························································· 8 四、事故性质······························································ 8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8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9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9 — 1 — 2024 年 5 月 10 日 18 时 45 分许,吐和高速公路封闭路段 586KM+700M 处,由西向东方向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成立了由市应急 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人社局、交通运输局等有关单位人员, 并邀请市纪委监委、检察院组成的库车市吐和高速公路“5·10”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驾驶造成的一般道 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新疆光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 — 2 — 注册地位于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零公里 219 国道旁边,统一信用 代码 91653126MA78LF467D,法定代表人为阿某某,注册资金 500 万元,2022 年 6 月 9 日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罐式容器)。公司现有车辆 139 辆,其中牵引车 78 辆,仓栅式货车 12 辆,自卸货车 1 辆, 仓栅式挂车 48 辆。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 新 Q58071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LFWSRX9L0NAB0****,发动机号:3122F02****,车辆所有人: 新疆光地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零公里 219 国道旁边,初次登记日期:2022 年 8 月 4 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 年 8 月 31 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 地区分公司,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36531000019****。 新 QC460 挂,车辆类型:环陆 LYT940****仓栅式运输半挂 车,车辆识别代码:LA9940C3XN0LY****,车辆所有人:新疆 光地商贸有限公司,登记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零公里 219 国 道旁边,初次登记日期:2023 年 1 月 13 日。 2. 宁 DA3317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 车 辆 识 别 代 码 : LFWSRX9L2P1F3****,发动机号:5401****,车辆登记所有人: 单某某,无挂靠公司,车辆系个人所有,登记地址:宁夏西吉县 硝河乡某村,初次登记日期:2023 年 11 月 13 日,检验有效期止: 2024 年 11 月 30 日,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强制保险单号:1281306390225875****。 — 3 — 宁 DH989 挂,车辆类型: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辆识别代 码:LZ1B52GE8P000****,车辆所有人:单某某,登记地:宁夏 西吉县硝河乡某村,初次登记日期:2023 年 11 月 23 日,检验有 效期止:2024 年 11 月 29 日。 (三)事故人员基本情况 1.单某某,男,回族,33 岁,1991 年 1 月 5 日出生,身份证 号:64222319910105****,户籍所在地:宁夏西吉县硝河乡某村, 系宁 DA3317 重型半挂牵引车(宁 DH989 挂)副驾驶乘坐人, 已于事故中死亡。 2.李某某,男,汉族,34 岁,1990 年 8 月 20 日出生,身份 证号:64222219900820****,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 市海原县关桥乡某村,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64050019****, 系宁 DA3317 重型半挂牵引车(宁 DH989 挂)驾驶人,于事故 中受伤。 3.努某某,男,维吾尔族,39 岁,1985 年 8 月 6 日出生,身 份证号:65312619850806****,户籍地:新疆叶城县夏合甫乡某 村,准驾车型:A2,档案编号:65311033****,系新 Q58071 重 型半挂牵引车(新 QC460 挂)驾驶人。 4.艾某某,男,维吾尔族,32 岁,1992 年 7 月 3 日出生,身 份证号:65312619920703****,系新 Q58071 重型半挂牵引车(新 QC460 挂)副驾驶乘坐人。 (四)事故道路情况 经调查,事故发生在吐和高速公路 586 公里+700 米处,该事 — 4 — 故路段为西向东方向的封闭式高速公路,沥青路面,事发当天路 面干燥,该路段为平直路段,单向两车道,路宽 12 米,路面标 识标志设置规范,未被列为危险路段,限速 120Km/h。 (五)当日天气情况 2024 年 5 月 10 日 18 时 45 分,天气晴。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10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5 月 10 日 18 时 30 分许,努某某驾驶新 Q58071 重 型半挂牵引车(新 QC460 挂)从中亚物流园加气站加完气后驶 入吐和高速公路前往石河子市,在沿库车市向库尔勒方向低速行 驶至吐和高速公路 586KM+700M 处,于 18 时 45 分许,被李某 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宁 DA3317 重型半挂牵引车(宁 DH989 挂) 追尾,宁 DA3317 重型半挂牵引车副驾驶单某某经 120 医务人员 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 月 10 日 18 时 45 分,市公安局 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警电话 分别通知 119 消防大队、120 救护中心,开展救援工作。事故造 成 1 人死亡,系一般事故,市安委办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及时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市人民 政府、地区应急管理局。 (三)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 5 — 5 月 10 日 18 时 45 分许,市公安局 110 报警平台接到报警电 话后,立即通知事故中队,并迅速启动警医联动,119 消防大队、 救护车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开展受困伤者救援及对伤者进行救 治。事故中队于 18 时 50 分许到达事故现场,事故中队队长李某 某迅速开展事故调查,对现场进行勘查,开展取证工作,于 19 时 30 分许完成勘查及道路疏通清理工作。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0 报警平台接到事故发生情况后,开展应急处置及时,责 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 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 现象。经评估,此起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 应及时。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鉴定情况 事故物证鉴定情况。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道路交通 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 心对九项内容进行鉴定:(1)宁 DA3317 号汽车列车制动动作有 效性;(2)宁 DA3317 号汽车列车转向系统工作有效性;(3) 宁 DA3317 号汽车列车与新 Q58071 号汽车列车接触部位;(4) 宁 DA3317 号汽车列车与新 Q58071 号汽车列车在路面上的碰点 位置;(5)宁 DA3317 号汽车列车轮胎印痕始点车速;(6)新 Q58071 号汽车列车碰撞前瞬间车速;(7)宁 DA3317 号汽车列 — 6 — 车事发时驾驶人的确认;(8)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李 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努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 鉴定结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 书》(新交司鉴中心〔2024〕事故鉴字第 03<N6>—128 号):(1) 宁 DA3317 号汽车列车制动动作有效;(2)宁 DA3317 号汽车 列车转向系统有效;(3)宁 DA3317 号汽车列车前部右侧与新 Q58071 号汽车列车尾部左侧发生过碰撞接触;(4)宁 DA3317 号汽车列车与新 Q58071 号汽车列车在路面上的碰点位置:南北 方向(横向)在肇事路段沥青路面超车道北侧边缘线以南 5.2m~5.9m 处,东西方向(纵向)在 G3012 线 586km+780.3m 处; (5)宁 DA3317 号汽车列车轮胎印痕始点车速为 98km/h;(6) 新 Q58071 号汽车列车碰撞前瞬间车速为 21km/h;(7)宁 DA3317 号汽车列车事发时驾驶人为李某某;(8)《新疆交通科学研究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24〕法毒鉴 字第 NKJ0267 号)鉴定意见:采血容器编号 A608420(努某某) 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9)《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 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24〕法毒鉴字第 NKJ0268 号)鉴定意见:采血容器编号 A569278(艾某某)的血液中未检 测出乙醇;(10)《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 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24〕法毒鉴字第 NKJ0269 号)鉴定意 见:采血容器编号 A608428(李某某)的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 (11)《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 交司鉴中心〔2024〕法毒鉴字第 NKJ0270 号)鉴定意见:采血容 — 7 — 器 编 号 I2182443 ( 单 某 某 ) 的 血 液 中 检 测 出 乙 醇 含 量 为 38mg/100ml。 《鉴定书》(库)公(刑)鉴(尸)字〔2024〕036 号:根 据尸检情况,死者单某某符合遭受巨大外力作用,致头部胸部闭 合性损伤、腹部开放性损伤合并大失血导致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根据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 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652902120240000050 号),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1]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2] 之规定。 当事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努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单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李某某驾驶宁 DA3317 重型半挂牵引车(宁 DH989 挂)在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 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引发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次要原因 努某某驾驶的新 Q58071 重型半挂牵引车(新 QC460 挂)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 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 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 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 8 — 速行驶,是引发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三)存在的问题 1.新疆光地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一车一档”管理不规范, 新 Q58071 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违法未处理现象,企业内部对驾 驶员安全驾驶宣传教育不到位。 四、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库车市吐和高速公路“5·10”事故是一 起因违章驾驶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排除雷 电、自燃、人为故意、酒驾、毒驾等因素。 五、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1.单某某,男,系宁 DA3317 重型半挂牵引车(宁 DH989 挂) 所有人,鉴于其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行政处罚。 (二)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1.李某某,男,系宁 DA3317 重型半挂牵引车(宁 DH989 挂) 驾驶员,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 [3],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4]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 [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 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 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 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9 — 之规定,建议由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行《道路交通事故 认定书》(第 652902120240000050 号)的事故责任认定,处理 结果报库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努某某,男,系新 Q58071 重型半挂牵引车(新 QC460 挂) 驾驶员,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 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 十八条第一款 [6]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二条的规定,建议由新疆光地商贸有限公司根据管理规定予以处 理,处理结果报喀什地区叶城县应急管理局。 3.阿某某,男,系新疆光地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安全生产主 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由喀什地区叶城 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 政处罚。 4.新疆广地商贸有限公司,建议由喀什地区叶城县应急管理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业 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党委、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范 此类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督促各企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 制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主体责任落实的针对性、实效性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 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 120 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 60 公里。” — 10 — 可操作性,制定完善清晰的工作规范;全面有效开展岗前培训教 育工作,着重提升企业驾驶员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能力;定期开 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管理人员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能 力;做好车辆维修、保养和检测,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 运营;做好安全生产专项经费计划及使用,确保足额投入,并用 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切实加强 GPS 监管监控,确保人、车、环 境始终处于安全平稳运行状态;确保先期处置的有效性、信息报 送的及时性,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 (二)加强重点车辆和驾驶人风险隐患管控,严把车辆检验 关,强化安全监管。定期分析汇总辖区内“两客一危”、货车等重 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存量隐患,实施网上网下精准打击,清除重 点驾驶人、车辆动态安全隐患。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和市 委、政府的文件及会议精神,全面部署、防范和遏制经营性道路 交通事故,交通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要主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行动,加强行业监管执法力度,不定期排查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 GPS 线路监管监控、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等情况,持续加强隐患 排查并组织开展隐患“回头看”、安全“再检查”,进一步加大对高 风险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曝光一批车辆违法多、事故频发 的高风险运输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合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地 落实落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