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6·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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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6·26”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编制单位: 库车市人民政府“6·26”事故调查组 编制时间: 2024 年 7 月 26 日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 1.肇事车辆情况··························································· 1 2.肇事车辆所属企业情况················ ······························· 2 3.其他涉事车辆情况················································· ···· 3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3 (三)事故道路情况····················································· 4 (四)当日天气情况····················································· 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5 (一)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5 (一)事故发生过程····················································· 5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 (四)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7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7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7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7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7 (一)直接原因··························································· 7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7 1.事故物证鉴定情况···································· ················· 8 2.鉴定结论································································· 8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 ····································· 9 (三)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9 五、事故性质····························································· 12 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 12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2 (二)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14 (三)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16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7 — 1 — 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6·26”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6 月 26 日 16 时 29 分许,国道 217 线 1095+200 米处 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 失约 160 万元。 2024 年 6 月 27 日,库车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 49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 196 号)第十一条之规定, 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纪委监委、检察院、公安局、总工 会、人社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库车市 “6·26”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询问、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 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析了事故责任,认定 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 施建议。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章驾驶造成的一般道 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肇事车辆情况 — 2 — 新 N4836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运输车),车辆登记 所有人: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初次登记时间: 2020 年 12 月 24 日,检验有效期止:2024 年 12 月 31 日,登记 地址:新疆库车英阿瓦提路盐业局北侧,使用性质:非营运,车 辆 型 号 : 中 联 牌 ZLJ5312GJ***E , 车 辆 识 别 代 号 : LZZPBXNA8LJ1***6, 发 动 机 号 : 20060780***7, 核 定 载 质 量 16890Kg,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 号:02236529030003320****5(强制保险)。 2.肇事车辆所属企业基本情况: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 责任公司 该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注册地址为库车市乌恰镇 喀拉玉吉买社区华贸西街 8 号华能锦绣华庭小区 11 幢 2 层商铺 03 室,信用代码为 91652923792262999T,法人沈德喜,注册资 本 2500 万人民币,经营范围为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 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轻质建筑材料 销售、日用陶瓷制品销售、住房租赁、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 货物)。该公司混凝土搅拌站位于伊西哈拉镇 750 变电所以北(英 阿瓦提路盐业局北侧),具备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证书,拥有两 条 HZS1800 生产线,一条 HZS60S 生产线,年生产能力达 60 万 立方米,可生产 C20-C60 强度等级混凝土,有混凝土运输车 33 辆、混 凝土泵输 送载车 10 台(其 中 70 米 1 台、56 米 1 台、 52 米 2 台、47 米 2 台、37 米 1 台、车载泵 2 台、电输送泵 1 台)、 装载机 5 台、粉料运输 车 5 台、砂石料运 输车 5 台,驾驶员 28 — 3 — 人,操作人员 10 人。 3.其他涉事车辆情况 新 N58620 小型越野客车,车辆品牌:北京现代,车辆类型: 小型普通客车,车辆所有人:阿克苏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车 辆识别代号:LBEJMBR26X2***3,发动机号:6B059**1,初次 登记日期 2006 年 5 月 24 日,检验有效期止:2025 年 5 月 31 日, 保 险 公 司 : 中 国 人 保 财 险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保 险 单 号 : PDZA20246529000**126(强制保险),PDAA20246529000**951 (商业保险)。 豫 QF6700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东风牌,车辆类型: 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所有人:确山县伟利鑫运输有限公司(河 南省驻马店市),车辆识别代号:LGAG4DY33L800**31,发动 机号:L200**17,初次登记日期 2020 年 1 月 7 日,检验有效期 止:2025 年 1 月 31 日,保险公司:阳光财产险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号:106650507202404**79(强制 保险)。 (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阿某某,男,维吾尔族,46 岁,1978 年 3 月 1 日出生,身 份证号:652923197*****32,工作单位: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 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地:库车县乌恰镇某号,准驾车型:B2,驾 驶证档案编号:652900**8755,初次领证日期为 2005 年 11 月 18 日,系新 N4836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运输车)驾驶人, 事故中未受伤。 — 4 — 2.艾某某,男,维吾尔族,51 岁,1972 年 9 月 3 日出生,身 份证号:652901197***116,户籍所在地:阿克苏市英巴扎街道 人民路某室,工作单位: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推广站,准 驾车型:A2,驾驶证档案编号:6529000**40,初次领证日期为 2007 年 08 月 22 日,系新 N58620 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事故中 受伤,目前在地区人民医院治疗。 3.戴某,男,汉族,58 岁,1966 年 4 月 14 日出生,身份证 号:510512196****438,户籍所在地:阿克苏市兰干路某室,工 作单位: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机推广站,系新 N58620 小型 越野客车乘坐人,事故中死亡。 4.董某,男,汉族,52 岁,1971 年 7 月 2 日出生,身份证号: 412728197***476,户籍地:河南省沈丘县赵德营镇某号,准驾 车 型 : A2, 驾 驶 证 档 案 编 号 : 41270***0945, 初 次 领 证 日 期 为 2005 年 05 月 23 日,系豫 QF6700 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事故 中未受伤。 (三)事故道路情况 经调查,事发在库车市国道 G217 线为南北走向,沥青路面, 事故发生路段北向库车市黄河路进城方向,南向沙雅方向,事发 时路面干燥,该路段为平直路面,事发路段为双向四车道,路宽 15 米,未被列为危险路段,限速 40km/h。 (四)当日天气情况 2024 年 6 月 26 日,天气多云晴,最高温度 36℃,最低温度 21℃,东南风 3 级。 — 5 —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车辆行驶轨迹 经调取公安集指平台车辆行驶轨迹信息和当事人陈述: 1.新 N4836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运输车),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 16 时 07 分从库车市 G3012 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 驶至 G217 线立交桥驶进 G217 线由北向南行驶至 1095+200 米事 故发生。 2.新 N58620 小型普通客车,2024 年 6 月 26 日 16 时 02 分许, 沿 库 车 市 天 山 路 由 西 向 东 行 驶 至 英 阿 瓦 提 路 十 字 路 口 右 转 沿 英 阿瓦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英阿瓦提路与黄河路丁字路口右转沿 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黄河路与 G217 线交叉路口左转上 G217 线由北向南行驶至 1095+200 米事故发生。 3.豫 QF6700 重型半挂牵引车,2024 年 6 月 26 日 14 时进入 库车市 G3012 线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 G217 线立交桥驶进 G217 线由北向南行驶至 1095+200 米事故发生。 (二)事故发生过程 2024 年 6 月 26 日 16 时 29 分许(通过调取 GPS 行车轨迹、 事 发 路 段 监 控 ) , 董 某 驾 驶 豫 QF6700 重 型 半 挂 牵 引 车 行 驶 至 G217 线 1095 公里 200 米时遇红灯信号,开始减速驶向十字路口, 艾 某 驾 驶 新 N58620 小 型 普 通 客 车 跟 车 行 驶 后 , 被 阿 某 驾 驶 新 N4836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运输车)追尾,致使新 N58620 小型普通客车前部撞向豫 QF6700 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导致乘 坐新 N58620 小型普通客车后排人员戴某死亡,驾驶员艾某受伤。 — 6 — (三)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6 月 26 日 16 时 29 分许,库车市交警大队齐满中队视频巡查 员发现 G217 线 1095 公里 200 米红路灯处出现一起交通事故,通 过对讲机联系了巡逻组、1089 临时定点组警务力量。16 时 34 分 许 , 比 西 巴 格 乡 派 出 所 住 所 交 警 高 杰 电 话 告 知 齐 满 中 队 队 长 杨 某,16 时 44 分许,市交通管理大队队长郑某电话告知消防救援 大队队长石某派一组救援队伍。18 时 25 分许,市应急管理局接 比西巴格乡人民政府报告,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系一般事故,19 时 19 分许,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的要求,通过传真机将事故的时间、内容上报至地区应急 管理局。 (四)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6 月 26 日 16 时 29 分许,库车市交警大队齐满中队视频巡查 员发现 G217 线 1095 公里 200 米红路灯处出现一起交通事故,通 过对讲机联系巡逻组、1089 临时定点组警务力量赶到事故现场。 市公安局 110 接报后,迅速启动警医联动呼叫 120 急救中心,16 点 33 分许比西巴格乡卫生院 120 救护车到达现场,对伤者进行 救治,17 时 02 分许,消防救援大队赶到事故现场,将伤者从车 内救出后,由 120 救护车送往市人民医院救治。事故中队民警对 事故现场周边进行勘验以及走访目击证人和调取视频监控,现场 勘查完毕后,恢复交通秩序。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10 报警平台接到事故发生情况后,开展应急处置及时,责 — 7 — 任落实到位;相关部门接报后,均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及时启动 事故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 信息流转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措施得当,在事故应急 处置中无衍生事故,未发现救援指挥及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 现象。经评估,此起事故应急处置得当,应急措施到位,应急响 应及时。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该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戴某(死者),男,汉族,58 岁。 根据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库) 公(刑)鉴(尸)字〔2024〕047 号:死者戴某符合遭受巨大外 力作用,致头、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算 160 余万元,具体赔付金额 保险公司正在核算。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阿某驾驶新 N4836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 土运输车)在行驶至事发路段时,未减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 全距离,是引发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事故物证鉴定情况。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要求,委托新疆交通科学研究所司法 — 8 — 鉴定中心对八项内容进行鉴定:(1)新 N48369 号车制动动作有 效性;(2)新 N48369 号车与新 N58620 号车接触部位;(3) 新 N58620 号车与豫 QF6700 号汽车接触部位;(4)新 N48369 号车与新 N58620 号车在路面上的碰点位置;(5)N48369 号车 碰撞前瞬间车速;(6)事发时新 N48369 号车装载质量的确认; (7)事发时肇事历程的确认;(8)阿某、董某、艾某血液中乙 醇含量。 2.鉴定结论:《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 见书》(新交司鉴中心〔2024〕事故鉴字第 03<N6>—201 号): (1)新 N48369 号车制动有效;(2)新 N48369 号车前部与新 N58620 号车后部发生过碰撞接触;(3)新 N58620 号车前部与 豫 QF6700 号汽车列车后部发生过碰撞接触;(4)新 N48369 号 车与新 N58620 号车在路面上的碰点位置:东西方向(横向)在 事发路段沥青路面道路中心线以西 1.4m~3.2m 处;南北方向(纵 向 ) 在 事 发 路 段 南 侧 十 字 路 口 北 侧 人 行 横 道 线 南 侧 边 缘 以 北 45.9m 处;(5)新 N48369 号车碰撞前瞬间车速为 46km/h;(6) 新 N48369 号车事发时所载货物超过其核定载质量 14600kg,超 过比例 86.4%;(7)事发时肇事历程为:事发时新 N58620 号车 跟随豫 QF6700 号汽车列车北向南行驶至肇事路段后在红绿灯处 减速时,后方驶来的新 N48369 号车前部碰撞新 N58620 号车后 部,随后并向前推行过程中新 N58620 号车前部与前方行驶的豫 QF6700 号汽车列车尾部发生二次碰撞后滑行至肇事路段停止位 置;(8)《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 9 — (新 交司鉴 中心〔2024〕法 毒鉴字 第 NKJ0333 号、第 NKJ0334 号、第 NKJ0335 号)鉴定意见:阿某、董某、艾某血液中未检测 出乙醇。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情况:根据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 652902120240000061 号),认定阿某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 二款 [1]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 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3]之规定, 当事人阿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艾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董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戴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三)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一是安全管理体系 有缺失。公司未制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仅对部分岗位人员组 织签订安全责任书,未制定各岗位操作规程、车辆设施设备安全 管理等制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GPS 监控设在大门口值班 室,未按规定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由专人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 时监控和管理,导致铲车、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泵输送载车、 砂石料运输车等车辆管理混乱。二是安全培训教育制度不完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 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 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 载;货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 10 — 该 公 司 没 有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三 级 教 育 培 训 ”开 展 培 训 工 作 , 提 供 2024 年以来 7 份培训记录,没有培训过程相关材料,未建立员工 培训档案,该公司没有根据每个岗位实际进行教学,没有对各类 车辆驾驶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和考核。三是出车任务安排不合理。 未严格落实公司制度,经调取新 N4836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 凝土运输车)行驶轨迹及驾驶员阿某本人陈述、调度员赖某询问 笔录,阿某在 6 月 24 日出车 3 趟,早上 10 时 02 分出车前往库 车西站、11 时 52 分返回,13 时 36 分出车前往库车西站、15 时 16 分返回,17 时 27 分前往库车西站、19 时 47 分返回;6 月 25 日出车 2 趟,凌晨 5 时 39 分出车前往榆树泉煤矿、14 时 27 分返 回,15 时 09 分前往榆树泉煤矿、21 时 42 返回;6 月 26 日出车 3 趟,凌晨 0 时 42 分出车前往库车西站、2 时 45 分返回,凌晨 3 时出车前往库车西站、6 时 48 分返回,15 时 46 分出车至 16 时 29 分发生事故。阿某 3 日内,多次连续驾驶 4 个小时以上,期间 休息时间不规律,长时间连续疲劳驾驶,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四 是车辆违法超载运行。货物装载源头治理责任不落实,经调取该 公司出货单和商砼搅拌站工作人员函询笔录,该公司一味追求经 济效益,未落实对出厂混凝土罐车过磅称重要求,仅按照客户需 求容量进行配送,忽视车辆载荷问题,长期超标准为公司运输车 辆装载。涉事车辆新 N4836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运输车) 核定载质量 16890Kg,车辆最大允总质量 31000Kg,过磅称重后, 车辆总质量 45600Kg,超过比率为 86.4%。该公司违反《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11 — 第一项“货运源头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为货运车辆超 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之规定。 2.库车市交通运输局。作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主管单位, 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打折扣,未将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 责任公司纳入道路运输企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未对库车建业建 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日常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督促整改 责任未落实,2023 年 5 月 31 日,对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 责任公司从事非法营运活动下达《告知书》,要求其办理《道路 运输经营许可证》,且在 2023 年 10 月,对该公司及车辆未办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行为立案调查,后超 期未办结案件,安全监管未形成闭环。作为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牵 头单位,履行治超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缺乏全 覆盖监管,致使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带病” 运行、失管漏管。 3.库车市住建局。未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职责,未发现并整治 库 车 建 业 建 筑 设 备 租 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缺 乏 从 业 人 员 安 全 教 育 培 训、运输车超载、驾驶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只依据核发 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对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 公司混凝土质量进行检测,未对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 公司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领域隐患排查。 4.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为全市交通安全管理主管 部 门 , 履 职 尽 责 不 到 位 , 未 按 照 市 安 委 会 会 议 精 神 严 查 严 管 国 (省)道“三超一疲劳”等违法行为,对“两客一危一货一面” — 12 — 等重点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库车建业建筑设 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肇事车辆超载运行的违法行为。 5.库车市伊西哈拉镇。落实属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打折扣, 对辖区内治理超限超载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超限超载属地 管理职责,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不力,在制定《伊西哈拉镇 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后,未对辖区企业全覆 盖检查,年初至今未对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开展 过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五、事故性质 经 事 故 调 查 组 认 定 , 库 车 建 业 建 筑 设 备 租 赁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6·26”事故是一起因违章驾驶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排除雷电、自燃、人为故意、酒驾、毒驾等因素。 六、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1.阿某,男,系新 N48369 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运输 车)驾驶员。阿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 生交通事故致 1 人死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4]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库车市公安局 立案侦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 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13 — 2.梁某,男,系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车队队 长,未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车辆超载运行和驾驶员疲 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失察漏管,对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不到位,建议由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按 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处理结果报库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公室。 3.王某,男,系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分 管负责人、混凝土搅拌站站长,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未 及 时 检 查 发 现 并 消 除 公 司 管 辖 内 车 辆 交 通 违 法 行 为 的 生 产 安 全事故隐患,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5],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 十的罚款。 4.沈某,男,系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管理职责,对公司安全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督 促 落 实 不 到 位 , 未 组 织 开 展 源 头 治 理 超 限 超 载 工 作,对事故车辆超载及驾驶员疲劳驾驶的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库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6]的规 定,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政府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处理建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 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 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14 — 1.罗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交通运输局二级主任科员、 安监执法办负责人,对其具体负责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履职尽责 不到位,对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发现的违法 行为,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遏制,导致事故发生。建议依据《中 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7]之规定,给予其 诫勉处理。 2.王某,女,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 局长,分管安全监管工作履职不到位,落实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 源头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8]之规定,给予其 谈话提醒处理。 3.帕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 局长,未能正确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全市道路运输、源头 治超工作漏管失管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 [9]之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处理。 4.李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 副局长,负责交通运输局全面工作,作为治超牵头单位,未正确 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没有及时督促、检查、指导业务监管科 [7]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 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 者不予政务处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 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 者不予政务处分。” — 15 — 室 履 行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 在 明 知 企 业 有 安 全 风 险 的 情 况 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管控事故风险。建议依据《中国共产 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10]之规定,给予其组织调 整处理。 5.热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住建局质监站负责人,对 混凝土搅拌站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建议根据《中国 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11]之规定,给予其通报 处理。 6.王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住建局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主任,对混凝土搅拌站日常监管和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建议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 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处理。 7.杨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齐满中队 队长,对“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和“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 点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 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给予其谈话提醒处理。 8.刘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交警大队副队长,对“三 超一疲劳”违法行为和“两客一危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安全管 理不到位。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 项之规定,给予其通报处理。 [10]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 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 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11]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 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 16 — 9.郑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交警大队队长,履行交通 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三超一疲劳”违法行为和“两客一危 一货一面”等重点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作出书面检 查处理。 10.王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督促交通管理大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建议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作出书 面检查处理。 11.张某,男,中共党员,系库车市伊西哈拉镇党委委员、武 装部长,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对辖区内治理超限超载 工作重视不够,未认真履行超限超载属地管理职责,对货运车辆 超限超载治理不力。建议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 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其通报处理。 (三)相关企业及监管部门处理建议 1.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建议由库车市应急 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 [12]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 由裁量基准》6.5.1.2[13]之规定,对其处 50 万元行政处罚。 2.库车市交通运输局,向库车市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3.库车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向库车市委、政府作出深刻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 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每死亡 1 人,处 50 万元罚 款。” — 17 — 书面检查。 4.库车市住建局,向库车市委、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5.库车市伊西哈拉镇人民政府,向库车市委、政府作出深刻 书面检查。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库车市“6·26”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我市部分行业主管 部门、乡镇、街道、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不重视,未能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属地和行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 教训,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切实加强、改进和提升安 全生产工作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提出如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运输企业要加强源头管理,切实履行和认真落实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一是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二 是落实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 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和管 理措施,及时发现并除事故隐患。三是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情况记录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是加强对驾 驶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及遇险应急处置能力等的教育培训,促使 驾驶人员严格遵守交通安全驾驶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提高驾驶人员遇险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市道路交通 管理委员会、市治超工作小组各有关单位,各乡镇、街道党委、 政 府 要 深 入 贯 彻 落 实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安 全 生 产 的 重 要 批 示 指 — 18 — 示精神,严格按照市委、政府工作部署,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 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强化政治担当,加 强组织领导,专题研究部署,整合各方资源,层层压实责任,开 展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各项工作,有效遏制道路交通 事故发生。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大行业监管执法 力度,不定期排查交通运输企业的车辆、GPS 线路监管监控、安 全 风 险 和 事 故 隐 患 等 情 况 , 持 续 加 强 隐 患 排 查 并 组 织 开 展 隐 患 “回头看”、安全“再检查”,进一步加大对高风险运输企业的安全 监管力度,曝光一批车辆违法多、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运输企业, 实施联合惩戒,合力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地落实落细。 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维护道路交通 安全秩序。一是加强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止标线指示通 行、超速行驶等的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及时消 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二是联合相关部门加强整治“两客一危一 货一面”、电瓶车、工程运输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工程车辆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工程 车辆所属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所属工程运输 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进一步加强整治道路交通隐患力度。常态化开展道路 交通隐患排查,各部门、乡镇、街道要根据事故发生特点和各路 段路面人车流量大等复杂情况,对各道交路口隐患点再排查再整 改。要梳理事故多发、人车流量大的平交路口、险要路侧、穿村 — 19 — 过镇道路等隐患突出路段。要加强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违反禁 止标线指示通超载、超员、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和打击力度,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四)进一步开展工程运输行业重点整治。交通运输部门、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 住 建 部 门 要 加 强 对 工 程 车 辆 所 属 企 业 的 安 全 监 管。一是抓好源头管控。要到施工工地、堆场,督促企业严格落 实无证车辆、超限超载车辆不准进等管理制度。二是全面开展工 程运输企业排查整治,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组织、驾驶人教育 培训、车辆安检维保、安全隐患排查、应急处置演练、违规行为 奖惩等安全制度、企业、车辆、驾驶人营运资质报备,“一人一 档、一车一档”管理落实情况,切实提高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加强路面巡查,在客货运站场、施工工地等部位重点布防, 不定期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超员超载、疲劳驾驶、 非法营运等严重违法行为,保持高压严管态势,减少事故的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宣教和警示教育。一是加大宣传 力度,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户外广告、横幅、宣 传栏、微信等各种信息传媒手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要坚 持和完善媒体曝光机制,公开曝光严重违法行为、典型交通事故 案例和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并向重点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负责 人、安全管理员推送,形成并保持有广度、有深度、有规模、有 影响的宣传声势,扩大交通安全宣传覆盖面。二是要加大培训力 度,全面提升群众安全意识。要坚持不地抓好全民交通文明素质 提升,扎实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进农村、进社区、进机关、进企业、 — 20 — 进学校、进家庭,倡导和传播现代文明交通理念,努力实现遵守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要我遵守”到“我要遵守”的转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