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三局电务公司石家庄地铁2#线10标段项目部“5.16”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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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铁三局电务公司石家庄地铁 2#线 10 标段项目部“5·16”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0 年 5 月 16 日 18时 20 分许,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 限公司承建的石家庄地铁 2#线新世隆站 C 出入口发生一起起重 伤害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47万元。 5 月 17日 18 时,按照市委领导有关要求,成立了由市应急 管理局牵头,市委市政府督查办、住建局、轨道办、公安局等有 关单位人员组成的联合核查组,聘请专家参与,开展事故情况核 查及善后处置等工作。5 月 18 日 8 时 30 分,市委有关领导听取 了核查工作汇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石家庄市政府于 5 月 18 日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公 安局、住建局、总工会和桥西区政府等有关单位参加的“中铁三 局电务公司石家庄地铁 2#线 10 标段项目部‘5·16’起重伤害事故 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聘请有关专家参与,市纪委 监委同日成立追责问责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 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有关 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 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 2 - 一、项目简介及事故所涉单位概况 (一)项目简介 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 2#线(以下简称地铁 2#线)是中心城 区南北向骨干线,起自嘉华站,至西古城站,沿胜利南街、规划 塔北路、建设大街和胜利北街敷设,线路长度 15.57 公里,均为 地下线。共设 15座车站,平均站间距 1.04公里,换乘站 5 座, 设嘉华车辆段 1 处,开闭所、主变电所各 1 座,与其他轨道交通 线路共用控制中心。全线共划分 14 个标段,其中土建 8 个标段, 常规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 4 个标段,轨道工程、系统设备工 程各 1 个标段。总投资约 58 亿元。建设总工期为 54 个月,开工 日期 2016 年 7 月 1 日,合同计划竣工日期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其中,地铁 2#线一期工程的 4 个区间及 4 个车站的常规设备 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包括 9 标段的新石家庄站(不含)~东三教 站区间、东三教站~东岗头站区间、东三教站和 10 标段的东岗 头站~新世隆站区间、新世隆站~大戏院站区间、东岗头站、新 世隆站、大戏院站的常规设备安装和装饰装修工程、其他工程(如 有)以及和其他标段接口工作等。常规设备安装工程主要包括: 通风与空调系统、给排水与水消防系统、动力照明系统。装饰装 修工程主要包括:设备区、公共区、轨行区、出入口、风亭、地 面亭等的装饰装修。事发车站为地下 2 层岛式站台车站,设置 4 个出入口(分别为 A、B、C、D,其中 D口预留)及 2 组风亭。 事发地点位于建设大街和槐中路交口的西南角新世隆站的 C 出 - 3 - 入口的地面亭处。 (二)事故所涉单位概况 1. 建设单位: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轨道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4 月 14 日;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秦 岭大街 116号;法定代表人付庆文,经营范围主要有以自有资金 对国家非限制或非禁止的项目进行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运 营及运营服务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的土地和综合配套开发 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100553338941。 2016 年 9 月 10 日,轨道公司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和中 铁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 方签订了《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一期土建及相关工程投资建设项目合同》(合同编号为 GDJY12-GCB-JZ046-2016)。合同约定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负 责投融资建设,并授权中铁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该工程的项 目公司,代表中铁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全权负责该 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2. 建设方项目管理单位: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建分公司)。负责对在建地铁施工项 目日常管理工作。成立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位于石家庄市高 新区秦岭大街 116号 13~14 层;负责人张兴文;经营范围主要有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的综合配套开发等;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101MAOEEPXB4G。 3. 投资总承包单位: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 4 - 铁公司)。成立于 1990 年 3 月 7 日;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 西路 128 号院 1 号楼 920;法定代表人张宗言;经营范围主要有 土木工程建筑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总承包,土木工程专用 机械设备、器材、构件、车辆和钢梁、钢结构、建筑材料的研制、 生产、维修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000102016548J。 4. 总包方项目管理单位:中铁北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北投公司)。该公司为中铁公司在石家庄独资设立和工商 注册登记,以实施地铁 2#线一期工程项目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单 位;成立于 2013 年 1 月 30 日;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东路 56 号中铁商务广场 B 座 15楼;法定代表人董超;经营范围主要有 以自有资金对国家非限制或非禁止的项目进行投资,道路建设施 工,市政工程施工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100061683001L。 2017 年 7 月 5 日,北投公司同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了《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一期土建及相关工程项目 10 标段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编号为 ZTTZ-BF-SDT2-JY-2017-03)。 合同约定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地铁 2#线一期土建及相关 工程 10 标段施工总承包管理工作。 5. 监理单位:石家庄铁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 源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1 月 13 日;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北环 东路 17 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明;经营范围主要有地铁轻轨工程 的建设监理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1131044262765。 2016 年 8 月 15 日,轨道公司同铁源公司签订了《石家庄市 - 5 - 城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一期工程监理 2202 标段合同》(编号为 GDJ12-GCB-FW089-2016)。合同约定铁源公司负责地铁 2#线一 期工程 2202 标段(包括新世隆站装修工程)的监理工作。 6. 项目标段总承包单位: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铁三局公司)。成立于 1985 年 12 月 25 日;位于山西省太 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 269 号;法定代表人郝刚;经营范围主要有 建筑施工和建设工程总承包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40000110104513E。该公司持有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晋)JZ安许证字〔2011〕000153, 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2018 年 8 月 5 日,中铁三局公司同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 有限公司签订了《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 2 号线一期土建及相关 工程 10 标段工程项目分包合同》(合同编号为 FBHT-2018-59)。 合同约定地铁 2#线一期土建及相关工程 10 标段工程项目由中铁 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 7. 项目 10 标段总承包单位: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铁三局电务公司)。成立于 2000 年 12 月 19 日; 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文苑街 280 号;法定代表人胡宏哲;经 营范围主要有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机电安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140700112731051H;该公司持有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晋)JZ 安许证字〔2011〕000156, 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 - 6 - 2020 年 1 月 20 日,中铁三局电务公司同黑龙江威正恒建设 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签订了《中铁三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 司石家庄市地铁 2 号线工程出入口、垂梯钢结构及附属材料采购 安装合同》(合同编号为 DW-SJZDT2HX-2020-02)。合同约定 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责中铁三局电务 公司地铁 2#线工程出入口、垂梯钢结构及附属材料的采购安装。 8. 项目 10 标段施工分包单位: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 公司河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威正恒河北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6 月 20 日;位于石家庄市栾城区装备制造产业园装备路以南; 负责人孟凡森;经营范围主要有生产、加工和销售钢结构,C、 Z 型钢及铁制品,在资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钢结构的安装、施工 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30124MA07RU133G。 黑龙江威正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正恒公司)。 成立于 2005 年 10 月 13 日;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 镇西柞村;法定代表人姜治州;经营范围主要有在资质证规定的 范围内从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 期至 2021 年 1 月 5 日)含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工程施工总 承包等,生产、加工和销售钢结构及 C、Z型钢,市政设备设施 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30110775047701B;该公司持有黑 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黑) JZ 安许证字〔2006〕002327,有效期至 2023 年 4 月 3 日。 2020 年 1 月 8 日,威正恒公司委托威正恒河北公司为其合 - 7 - 法代理人,全权处理对地铁 2#线工程出入口、垂梯钢结构及附属 材料采购安装有关事宜,委托期限为 2020 年 1 月 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 9. 事发现场汽车式起重机:车牌号为冀 AKG653;所有人 为陈国辉;品牌型号为徐工牌 XZJ5260JQZ20G,整备质量 25890Kg;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车辆类型为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 每年按期进行年检;最近一次检验有效期至 2021 年 6 月。其聘 用驾驶员为具有驾驶资格的石红结(档案编号 130101601480)。 (三)事发现场 C 出入口地面亭钢结构项目管理方(中铁 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地铁 2#线 5 标段项目部) 依据《石家庄市轨道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石家庄市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机电安装及装修施工阶段现场协调管理办法 (暂行)>等 3 个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轨司发〔2019〕7 号) 中的属地管理办法规定,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铁北京工程局)石家庄地铁 2#线 5 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中 铁北京工程局地铁 2#线 5 标段项目部)为新世隆站 C 出入口属 地管理单位,中铁三局公司地铁 2#线 10 标段项目部为进入现场 作业的专业承包商。 (四)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 成立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郭少旭;业务范围主要有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及铁 - 8 - 路工程项目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121301005999052513。 (五)现场勘验情况 地铁2#线10标段新世隆站位于建设南大街与槐中路交口,沿建 设南大街路中敷设。本站共设置4个出入口,其中 A、C出入口主 体结构已完成,正在进行安装装修施工,B出入口未开工,D出入 口为预留工程。C出入口位于建设大街与槐中路交叉口西南角,结 构型式为地下箱型框架结构,采用明挖法施工,结构长78.28m,宽 5.4m,高5.5m,顶板覆土5.3m,目前主体结构已完成,地面亭钢结 构正在安装,钢结构采用 Q355B钢加工,结构为标准直出,长8m, 宽7m,高4.2m。施工现场南北侧边梁长均为20.1m,横断面尺寸均 为高350mm、宽250mm,均呈弧形。 - 9 - - 10 -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过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 年 5 月 12 日晚,威正恒河北公司将钢结构材料送至新 世隆站 C 出入口施工场地。为保障 16 日施工作业,15日,威正 恒河北公司当班班长田志刚电话联系汽车式起重机所有人陈国 辉,并口头约定一个台班价格为 1200 元。陈国辉于 15日晚将汽 车式起重机送至施工场地并安排司机石红结于 16 日 7 时前赶至 作业现场。 16 日 7 时许,田志刚及其临时招募的作业人员封留芳、张 风堂、康利伟和石红结等 5 人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作业。12时前, 由 5 人配合完成了 4 根 Y 型柱的安装。每根 Y 型柱共计 4 片耳 板通过 2 根销轴固定在 Y型柱上。 16 日 13 时许,代洪(田志刚于 15 日晚通过网上招聘平台 与其达成口头雇佣协议)到达新世隆站 C 出入口,经田志刚同 意进场作业。下午作业中,6 名作业人员首先安装北侧边梁,焊 接固定后,代洪继续对北侧边梁进行焊接作业,其他人员去安装 南侧边梁。南侧边梁由汽车式起重机通过两根吊装带(吊点分别 位于边梁中心两侧各约 2m 处)进行定位。在完成边梁东侧 4 片 耳板定位及部分焊接后,定位西侧 4 片耳板时发现两根 Y 型柱 定位不精准,轴线存在偏差,导致南侧边梁无法正常安装,需将 已经部分焊接的边梁东头耳板切割下来重新定位、调整、安装。 后焊工封留芳采用气割对耳板进行切割,期间由于乙炔气体用尽 - 11 - 无法继续切割。18时 10 分许,田志刚决定退下销轴卸下边梁。 代洪在安全防护不到位的情况下行至南侧边梁的东南角,站在由 3 根方木拼成的简易工作台面上由北向南锤击销轴。18 时 20 分 许,代洪在先行退掉东侧销轴后,退西侧销轴时梁体失去销轴的 约束,边梁向北翻转,致使东侧吊装带瞬间被拉断,边梁摇摆坠 落,东端落至地面亭东墙上(距地面 1m高),导致正在临边作 业的代洪跌落进电扶梯坑道内。 (二)事故救援及上报情况 代洪跌落后,18 时 21 分,田志刚拨打 120 急救电话求救。 18 时 35 分,120 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将其紧急送往市第一人民 医院进行救治。21时 53 分,代洪经抢救无效死亡。23 时左右, 死者表妹向公安机关报警。 事故发生后,威正恒河北公司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17 日 7 时许,地铁 2#线 5 标段项目部安全总监宋德奎电话告知 10 标段项目部安全总监王鹏辉,C 出入口现场拉起警戒带,被警察 封锁;8 时 45 分许,王鹏辉向威正恒河北公司项目经理卢双牛 确认后,于 8 时 48 分许向线 10 标段项目部党支部书记王选军上 报事故情况;9 时 30 分许,王选军向北投公司安全总监汪德志 上报了事故情况;9 时 36 分许,汪德志通过电话向市应急管理 局、轨道公司上报简要事故情况;9 时 55 分许,轨道公司安监 部董延昭向时任市轨道办工程与安全管理科副科长高尚上报了 事故情况,随即市轨道办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及相关主管 - 12 - 部门,并要求轨道公司相关领导前往现场处置;10 时 15分许, 市轨道办和轨道公司共同向市委总值班室续报了事故情况;11 时 20 分,市轨道办、轨道公司联合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及市 应急管理局上报书面报告;12 时 20分许,再次向市委、市政府 值班室,市应急管理局及市住建局书面上报事故情况。市应急管 理局接报后,按上报时限要求和程序规定进行了报告。 威正恒河北公司存在瞒报行为。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在拆卸过程中边梁失稳向北翻转,将东侧的吊装带拉断,边 梁东端倾斜晃落,导致临边作业的代洪坠落致死,是此次起重伤 害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威正恒河北公司。租用的汽车式起重机配用的起吊吊装 带属于报废吊装带,且吊装过程未针对边梁锐边设置防护套;未 按施工方案实施作业;作业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管理 严重缺失;临边未防护;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作业人员违规进入汽车式起重机作业区域并违章作业。 2. 中铁三局电务公司。施工方案编制内容不规范,未履行 审批程序;对分包公司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制 止;对现场土建施工未验收就进行装修施工形成违规交叉作业情 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分包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对 - 13 - 违章指挥、违规作业管理不到位。 3. 中铁三局公司。对项目标段承包公司施工现场缺乏有效 的安全管控,致使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项目部安全防范意识 淡薄。 4. 中铁北京工程局地铁 2#线 5 标段项目部。未履行属地安 全管理相关职责;未按规定对 10 标段项目部的材料、机械、人 员进场进行有效安全管控;对所管理的 10 标段项目部重大安全 隐患失察。 5. 铁源公司。未尽到监理职责,未及时有效制止和消除作 业现场存在的“三违”现象;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审核管理松 散,对现场土建施工未验收就进行装修施工形成违规交叉作业情 况监理检查不到位。 6. 北投公司。作为总包方项目管理单位,未认真督促总承 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违反安全 管理规定作业缺乏有效安全管控情况失察;对各级施工单位的统 一协调、管理存在漏洞。 7. 轨道公司和轨道建分公司。作为建设方项目管理单位, 未认真督促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施工 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缺乏有效安全管控情况失察;对各级 施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存在漏洞。未认真督促北投公司履行 地铁在建项目安全职责,对其统一协调、管理检查地铁轨道建设 项目不到位情况失察。 - 14 - 8. 市轨道办。疏于管理,未认真督促轨道公司履行安全管 理职责;安全监管不到位;未督促轨道公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 这是一起因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管理规 定引发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瞒报情节。 四、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1. 代洪,男,威正恒河北公司 10 标段项目部钢结构施工作 业人员,负责施工现场钢结构架设及焊接工作。违规冒险作业; 未按规定佩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 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2. 陈勇,男,威正恒河北公司 10 标段项目部施工现场负责 人,负责作业现场施工管理工作。调查期间不主动说明情况,与 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对抗事故调查;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熟视无 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 辖区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人员 3. 于亚涛,男,铁源公司 10标段项目部现场监理,负责该 项目装饰装修监理工作。未认真审核威正恒河北公司作业人员从 业资质和现场汽车式起重设备资质;对现场土建施工未验收就进 - 15 - 行装修施工形成违规交叉作业情况监理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主要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 条 ① 和第 68 条 ② 之规定,建议由住建部门停止其执业资格 3 个月 (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编号:00561526;注册号:13010234); 并对其违规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建立不良记录,报石家庄市应急 管理局备案。 4. 于炳炎,男,中共党员,铁源公司 10 标段项目部现场总 监,负责该项目装饰装修监理全面工作。未认真审查威正恒河北 公司作业人员从业资质和现场汽车式起重设备资质;对现场土建 施工未验收就进行装修施工形成违规交叉作业情况监理检查不 到位;对现场监理人员施工安全管控不力情况失察;对事故现场 安全隐患巡检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监理责任。依据《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 条和第 68 条之规定,建议由住 建部门停止其执业资格 3 个月(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编号: 00532941;注册号:13002468);并对其违规不良行为在建筑市 场建立不良记录,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5. 崔东洋,男,中共预备党员,中铁三局电务公司 10 标段 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外协及分管工经部工作。调查期间不主 动说明情况;未正确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 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 条和第 68 条之规 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58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责令停止执业 3个月以上 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 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8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 16 - 定,建议由住建部门停止其执业资格 3 个月(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书编号:00294229;执业印章号:晋 114131305693),报石家庄 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追责问责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 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之规定,对本次事故中负有责 任的市轨道办、轨道公司、轨道建分公司 5 名干部职工作出处理。 (五)建议由企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 6. 许江怀,男,中铁三局电务公司 10 标段项目部安质部部 长,负责项目部安全质量工作。对项目部施工现场违规作业和违 章指挥起重吊装作业盯控不到位;没有及时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 交底;没有及时掌握项目部电气焊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资格情况;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中铁三局给予其撤职处分,报石 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 王鹏辉,男,中铁三局电务公司 10 标段项目部安全总监, 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对项目安质部履职不力情况失 察;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控不到位;对现场土建施工未验收就进 行装修施工形成违规交叉作业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中铁三局给予其撤职处分,报石家庄市应急 管理局备案。 8. 葛鉴莹,男,中铁三局电务公司 10标段项目部副经理, 负责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及装饰装修工作。对项目部安全技术交 - 17 - 底监督检查不到位;对现场土建施工未验收就进行装修施工形成 违规交叉作业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钢结构施工作业过程管控 不力;对吊装作业吊装带荷载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中铁三局给予其撤职处分,报石 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9. 崔东洋,男,中共预备党员,中铁三局电务公司 10 标段 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外协及分管工经部工作。调查期间不主 动说明情况;未正确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 任。建议中铁三局给予其降职处分,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10. 王选军,男,中共党员,中铁三局电务公司 10 标段项 目部党支部书记,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在现场土建施工未完成 验收、不具备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情况下,擅自违规安排威正恒河 北公司进场进行钢结构安装施工,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 存在交叉作业现象失察;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中铁三局给予其降职处分,报石 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11. 许五清,男,中共党员,中铁三局电务公司安质部部长, 负责公司安全质量全面工作。对 10 标段项目部安全管理不到位; 对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情况熟视无睹;对现场土建施工 未验收就进行装修施工形成违规交叉作业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中铁三局给予其记过处分,报石 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 18 - 12. 赵二平,男,中共党员,中铁三局电务公司安全总监, 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对 10 标段项目部安全监督不到位; 对公司安质部履职不力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 议中铁三局给予其记过处分,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13. 史华强,男,中共党员,中铁三局电务公司总经理,负 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 促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 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中铁三局给予其记过处分,报石家庄市应 急管理局备案。 14. 杨利民,男,中共党员,中铁三局安全总监兼安质部部 长,负责公司安全质量全面工作。项目风险管控落实不到位,对 中铁三局电务公司安全生产管控不力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建议中铁三局责令其向该公司作书面检查,报石家庄 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15. 谢齐林,男,中共党员,北投公司安质部部长,负责公 司安全质量全面工作。对 10 标段项目部安全巡检不到位;对中 铁三局电务公司安全生产管控不力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 导责任。建议北投公司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报石家庄市应急管 理局备案。 16. 汪德志,男,中共党员,北投公司地铁指挥部副指挥长 兼安全总监,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全面工作。对中铁三局电务公司 管理的 10 标段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履职不力情况失察;对 - 19 - 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北投公司责令其向该公司作书面检 查,并在公司通报批评,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六)建议轨道公司向石家庄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七)建议市轨道办向石家庄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 (八)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7. 姜治州,男,威正恒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 作。工作失职,对承揽的 10 标段项目部出入口、垂梯钢结构及 附属材料采购安装工程施工缺乏有效安全管控,对事故发生负有 主要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 8 条第 1 项 ① 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3.2 万 元罚款。 18. 王海兰,男,威正恒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管 理工作。对承揽的 10 标段项目部出入口、垂梯钢结构及附属材 料采购安装工程安全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79 条第 1 项 ② 之规定,由石 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0.9 万元罚款。 19. 孟凡森,男,威正恒河北公司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 作。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承揽的 10 标段项目部出入口、垂梯 钢结构及附属材料采购安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致使项 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罚款。 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7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并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1万 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各项安全生产标准以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 20 - 目部公司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 对公司招募临时作业人员程序管理松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 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第 1 项 ① 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收入 30%的罚款;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 13条第 2 项 ② 之 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上一年度收入 100%的罚款, 合并共处人民币 7.8 万元罚款。 20. 卢双牛,男,威正恒河北公司 10 标段项目部经理,负 责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等全面工作。安全防范意识淡薄;违规进 场作业;对现场作业人员“三违”现象熟视无睹;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79 条第 1 项之规 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0.9 万元罚款。 21. 刘玉龙,男,威正恒河北公司 10 标段项目部技术工长, 负责作业现场技术施工相关工作。安全意识薄弱,对现场操作人 员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情况管理不力;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熟视 无睹;对汽车式起重机吊带配重不符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失察;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79 条第 1 项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0.6 万元 罚款。 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30% 的罚款。 ②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 13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安全生产法》第 106条、《条例》第 36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 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100%的罚款。 - 21 - 22. 田志刚,男,威正恒河北公司 10 标段项目部钢结构施 工作业班长,负责施工现场钢结构架设及焊接工作。调查期间不 主动说明情况;指挥现场操作人员违规进入起重作业区域;未及 时纠正高空作业人员不佩戴使用安全带等违规情况,导致发生无 防护性高处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 79 条第 1 项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 处人民币 0.9 万元罚款。 23. 陈国辉,男,10 标段项目部现场汽车式起重机所有人, 负责汽车式起重机日常管理维护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调查期间 不主动说明情况;违规擅自出租自己名下非营运车辆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未及时更换已报废的吊装带,致使吊装带在使用过程中 拉断,造成悬吊边梁发生移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79 条第 1 项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 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0.9 万元罚款。 24. 石红结,男,10 标段项目部现场汽车式起重机驾驶员, 负责汽车式起重机施工现场驾驶工作。对起重设备作业前检查不 到位,违规使用报废吊装带,致使吊装带在使用过程中拉断,造 成悬吊边梁发生移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河北省 安全生产条例》第 79 条第 2 项 ① 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 对其处人民币 0.9 万元罚款。 25. 崔东洋,男,中共预备党员,中铁三局电务公司 10标 ①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7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 期改正,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 22 - 段项目部经理,负责项目部外协及分管工经部工作。调查期间不 主动说明情况;未正确履行项目经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 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79 条第 1 项之规定,由 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0.9 万元罚款。 26. 王选军,男,中共党员,中铁三局电务公司 10 标段项 目部党支部书记,负责项目部安全生产。在现场土建施工未完成 验收、不具备安全生产作业条件情况下,擅自违规安排威正恒河 北公司进场进行钢结构安装施工,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 存在交叉作业现象失察;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79 条第 1 项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0.9 万 元罚款。 27. 张小龙,男,中铁三局电务公司 10 标段项目部总工, 负责施工现场施工技术工作。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现场操作人员 违规进入起重作业区域;未及时发现并纠正现场高空作业人员不 佩戴使用安全带等违规情况,造成现场操作人员发生无防护性高 处坠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 79 条第 1 项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0.9 万元罚款。 28. 史华强,男,中共党员,中铁三局电务公司总经理,负 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 促指导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不到位,对事故发 - 23 - 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第 1 项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9 万 元罚款。 29. 宋德魁,男,中铁北京工程局地铁 2#线 5 标段项目部安 全总监,负责管理 10 标段项目生产、安全工作。对 10 标段项目 部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未能及时发现 10 标段项目部存在的 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依据《河北省安 全生产条例》第 79 条第 1 项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 其处人民币 0.6 万元罚款。 30. 刘占磊,男,中共党员,中铁北京工程局地铁 2#线 5 标 段项目部经理,负责管理 10 标段项目生产、安全工作。对 10 标 段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未能及时发现 10 标段项目部 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有效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对事故发生 负有属地管理责任。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 79 条第 1 项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0.9 万元罚款。 31. 张兴明,男,中共党员,铁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 司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公司 监理的 10 标段项目部监理履职不力情况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 领导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8 条 第 1 项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5.1 万元罚 款。 (九)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 24 - 32. 威正恒公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致使现场作业人员 安全意识缺失,不具备符合岗位要求的风险辨识、安全避险和应 急处置能力;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情况普 遍;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存在漏洞,现场土建施工未履行验收 报备程序就进行装修施工,致使存在违规交叉作业情况;其下属 威正恒河北公司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 14 条第 2 款 ① 之规定, 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50 万元的罚款;依据《生 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 36 条第 1 项 ② 之规定,由石 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110 万元的罚款;合并共处人民 币 160 万元罚款。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14 条第 2 款 ③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22 条 ④ 和《<建筑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⑤ 之规定,建议按 照法定程序,由住建部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报石家庄市应 急管理局备案。依据《石家庄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石安委办〔2017〕3 号)第 5 条第 3 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 14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 3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3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 1款规 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 50万元的罚款。 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 36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 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 产许可证。 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22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 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 26条:企业发生工程建设死亡事故后,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对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 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发生一起 l至 2人死亡事故的,处暂扣安全生 产许可证 30日至 45日的处罚。 - 25 - 项 ① 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安委办将威正恒河北公司列入市级管理 的“黑名单”。 33. 中铁三局电务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 现场违规作业、违章指挥情况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公司人员无证 上岗情况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对现场土建施工未验收就进行装 修施工形成违规交叉作业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分包公司施工 现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 1 项 ② 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40 万元的罚款。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14 条第 2 款、《建 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 22 条和《<建筑施工企 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之规定,建议由住建部 门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处理,报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34. 铁源公司。未尽到监理职责,未及时有效制止和消除作 业现场存在的“三违”现象;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审核管理松 散,对现场土建施工未验收就进行装修施工存在违规交叉作业情 况失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9条第 1 项之 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35 万元的罚款。 35. 北投公司。作为总承包和投资方,未认真督促总包单位 和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 ①《石家庄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 5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市级管理的“黑名单”:(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 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迟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9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 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 生一般事故的,处 2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26 - 定作业缺乏有效安全管控情况失察;对各级施工单位的统一协 调、管理存在漏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109 条第 1 项之规定,由石家庄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人民币 30 万元 的罚款。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有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生产安全 事故上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再次出现事故的瞒报、谎报、 迟报、漏报等情况,严格落实国家、省、市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及 处置有关规定;要借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之机, 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法规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实施分级 分类精准化、差异化管理,严格问效问责,加强监督检查。 (二)威正恒河北公司及威正恒公司。严禁再次出现瞒报事 故情况;要严把临时聘用劳务人员的安全管理关,有针对性的开 展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应急处置措施的培训教育,持续提高从业 人员现场处置能力;要建立并有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 改机制;要认真开展施工场所危险因素分析,加强安全风险等级 防控;要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及报备审批程序施工作业;要切实加 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尤其是起重机械 设备)作业,要做到“先安全,再操作”,杜绝“三违”现象,确保 作业安全。 (三)中铁三局电务公司及中铁三局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安 全生产保证体系,确保全员参与,一岗双责,强化“双控”机制建 - 27 - 设;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要尽职履职;要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综合安 全管理,持续提高其安全意识;要加强对起重机械设施作业的现 场安全管控,加大现场检查、巡查频次和质量,坚决杜绝各类“三 违”现象的发生。 (四)铁源公司。要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审核 管理规定;要明确项目监理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划分,完善安全 生产管理长效机制,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进一 步提高监理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履职尽责能力。 (五)北投公司。要督促所属地铁各项目部进一步完善对各 类起重机械设备作业的现场安全管控措施;要针对作业场所、外 部环境、设备状况、人员技术状况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 制定、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对施工程序审核把关, 要严格要求各项目部认真执行施工方案,确保安全施工。 (六)轨道建分公司及轨道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 强综合管理和协调,持续督促工程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履职尽责; 要放大事故调查结果运用,组织事故企业、公司内其他地铁项目 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召开警示教育现场会,督促各自所 属项目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七)市轨道办。要举一反三,认真监督轨道公司落实安全 管理职责,进一步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安全管 理水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督促 石家庄市地铁建设单位切实加强对所属地铁建设工程项目的安 - 28 - 全管理,严格各类工程资料备案审核制度,确保安全生产,杜绝 各类事故发生。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中铁三局电务公司石家庄地铁 2#线 10标段项目部“5·16”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0 年 8 月 2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