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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柏林区东社街道恒帅盛旺商贸有限公司“11·7”一般物体打击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太原市万柏林区政府门户网站

来源:太原市万柏林区·事故调查(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政府)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发布:2024-02-09 等级:一般 类型:物体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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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柏林区东社街道恒帅盛旺商贸有限公司
“11·7”一般物体打击死亡
事故调查报告
万柏林区政府“11·7”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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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月 7 日凌晨3 时 57 分,太原市奇天瑞商贸有
限公司钢材市场 D 区商铺租赁单位-太原市恒帅盛旺商贸有
限公司,雇佣运输订购钢材的汽车在商铺货场进行卸货过程
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
损失 30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规定和《山西
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3 年 11月 15 日,
万柏林区政府成立了“11·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成员
由区应急局、公安万柏林分局、区市场局、区工会、东社街
办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按照区领导指示,区应急局派出应急综合执法中
队全天进驻奇天瑞钢材市场开展安全帮扶,已连续组织执法
检查 25 日共计出动 125人次。
同时事故调查组聘请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出具
了《万柏林区东社街道恒帅盛旺商贸有限公司“11·7”事
故技术分析报告》。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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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认定,“11·7”事故是因涉事单位安全生产主
体责任不落实、人员违章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混乱等原
因造成的一起一般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各方关系
1、市场出租方:山西旭日东昇商贸有限公司(东社村
集体企业),租赁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用途为生产经营使
用。
2.市场承租方:太原市奇天瑞商贸有限公司,租赁东社
村集体土地 366 亩,并在租赁土地上建立商铺、货场,将商
铺、货场租赁给相关单位进行生产经营。现场负责人:李润
平。
3.市场分包租赁单位:太原市恒帅盛旺商贸有限公司,
租赁太原市奇天瑞商贸有限公司 D 区商铺,作为钢材库货场
进行仓储及经营工作。装卸工:李海平、邸完计,库管员:
张鹏,现场负责人:杨金柱,实际控制人:张恒帅。
4.运输单位:青县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从天津拉运
太原市恒帅盛旺商贸有限公司订购的钢材至太原市奇天瑞
商贸有限公司 D 区商铺货场,拉运司机:刘云刚、孙德奎。
(二)涉事单位情况
1.山西旭日东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东昇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399911542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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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璐
成立日期: 2014 年 5 月 29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5 月 29 日至 2034 年5 月 27 日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铝厂巷 1 号东社
社区办公楼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不含贵稀金属)、五
金交电、日用品的销售;园林绿化;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柜台租赁;市场管理;市场服务;机动车充电销售;集中式
快速充电站(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2.太原市奇天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天瑞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9199725901439N(1-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王素梅
成立日期:2000 年5 月 17 日
营业期限:2000 年5 月 17 日至 2030 年5 月 16 日
住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村村西万柏林钢材市场
经营范围:市场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场地租赁;
房屋修缮;室内装饰装修;停车场管理(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3.太原市恒帅盛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帅盛旺公
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790209297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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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贾建红
成立日期:2006 年6 月 16 日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金圆建材市场南区
20 号。
经营范围:钢材、建材、装潢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青县金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运输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0B4999404B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吴金栋
成立日期:2013 年 12 月13 日
营业期限:2013 年 12 月13 日至 2033 年 12月 13 日
住所: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清州镇 104 国道柳河屯道口东侧
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运代办;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冷藏保鲜设备);汽车销售(不含九座以下乘用车及二手车);
汽车租赁;大型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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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11 月 6 日下午,挂靠在金鑫运输公司的个体大
车货运司机刘云刚,通过恒帅盛旺公司天津业务员贾艳龙介
绍,计划将恒帅盛旺公司订购的钢材(镀锌圆钢管、镀锌管、
方管等共计 5 种 31.4 吨)送至奇天瑞钢材市场 D 区商铺货
场,随即微信联系并将货单发给了恒帅盛旺公司装卸工李海
平,双方约定货物运送至货场后连夜组织卸货,李海平随即
联系了同组装卸工邸完计,2 人计划次日凌晨3 时 30 分许共
同作业。6 日16 时许,刘云刚与其雇佣的司机孙德奎驾驶福
田戴姆勒欧曼半挂牵引车(车号冀 J3K033、车上拉有部分方
管、零散钢材及圆钢管 76 根,圆钢管尺寸 6000mm*5mm,直
径 325mm,单根重约 224KG)从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上高
速开往太原。7 日凌晨 0 时许下东社高速后进入奇天瑞钢材
市场 D 区商铺货场,二人在驾驶室休息至 3 时 30 分,刘云
刚打电话给李海平安排卸货,由于李海平住的较远,邸完计
先行赶到。邸完计到达货场后,自行打开货场龙门吊照明灯
并拿上龙门吊遥控器顺着汽车马槽上的梯子爬到货物顶部,
司机刘云刚将捆绑用的钢丝绳和吊带全部解开,孙德奎负责
整理钢丝绳,三人一起配合卸货。
3 时 57分,当邸完计站在汽车后马槽上使用龙门吊把放
在圆钢管上的一捆方管卸下,在起吊方管时将两侧的圆钢管
挤向了两边,当邸完计手抓着龙门吊钩钢丝绳,准备继续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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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钢管时,不慎踩空碰到高出马槽最上层的一根圆钢管,致
使已解开运输途中捆绑的钢丝绳,本就出现松动的圆钢管受
外力后从距地面 3.25 米的车厢上滚落,直接砸中正在汽车
左前方捡拾钢丝绳躲闪不及的司机孙德奎背部。
(二)应急救援情况
1.事故信息上报情况
事故发生时,孙德奎被圆钢管砸中背部,钢管又从他的
身体上弹开,安全帽弹飞在身边不远处。刘云刚立即与刚赶
到的李海平,从汽车上下到地面的邸完计一起过来查看情况,
当时孙德奎弯着腰站着意识清醒,无部位流血和明显外伤,
自述胸憋气紧,左小腿疼痛、呼吸困难。3 时 59分,刘云刚
拨打了 120,等 120 过程中孙德奎面部朝下、头部向北,腿
脚向南慢慢趴到地上。4 时 11分,120 救护车赶到事故现场,
刘云刚随120救护车将孙德奎送至中铁十二局集团中心医院。
7 日 11 时许,在感觉孙德奎出现生命垂危迹象,刘云刚便打
车回到钢材市场 D 区商铺货场汽车旁,并于 12时 12 分拨打
了 110报警,14 时许通知了金鑫运输公司法人吴金栋。区应
急局接事故信息后,立即与东社派出所、东社街办相关人员
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核实,在经医院落实孙德奎已死亡后,对
事故相关单位和作业现场采取了以下措施:1、立即停止该
公司一切作业行为,对现场周围布置警戒、封锁,保护事发
现场,设专人看管。2、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3、
相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安全大检查,进行隐患排查。4、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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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不许外出,配合事故调查。同时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和
万柏林区委、区政府进行了上报,同时录入国家事故直报系
统,随后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孙德奎入院后初步诊断: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双肺挫裂
伤伴创伤性湿肺;胸椎骨折;左胫腓骨骨折。11 月 7 日 12
时 06 分,中铁十二局集团中心医院急诊医院全力抢救无效
宣告孙德奎死亡,并于当日为孙德奎家属开具居民死亡医学
证明(推断)书,死亡原因:创伤性湿肺,创伤性休克。
11 月 13 日,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委
托太原市万柏林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万)
公(司)鉴(尸)字【2023】11 号,鉴定意见:孙德奎符合
钝性外力作用致多脏器损伤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11 月9 日,恒帅盛旺公司已先行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和
解协议,善后工作顺利完成,未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孙德奎,男,47 岁;身
份证号码:12022319******3314;户籍地:天津市静海县
唐官屯镇曲庄村团结路南 10 排 12 号;生前系金鑫运输公司
司机刘云刚临时雇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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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的有关规定,核定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约 300 万元。
(三)事故类别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对
事故的分类,本次事故类别为物体打击事故。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起事故应急处置及时,指挥有效,处置方法得当,未造
成次生事故,现场有害因素未对外界产生影响,应急处置总
体有效。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1.汽车司机孙德奎在货场卸货过程中,冒险进入存在物
体掉落风险的钢管货物装卸区域参与卸货作业,过程中麻痹
大意,对可能造成的风险没有预判,未及时远离危险区域,
捡拾捆绑用的钢丝绳时被滚落的圆钢管砸中背部,造成多脏
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恒帅盛旺公司装卸工邸完计,在汽车马槽上进行装卸
作业时不慎踩空碰到最上层的圆钢管,致使运输途中捆绑的
钢丝绳已解开,本就出现松动的圆钢管受外力后滚落,是导
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又一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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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原因
1.冀 J3K033汽车拉运的 67 根钢管未进行绑扎,司机刘
云刚对超出汽车马槽部分钢管未安装插杠防护。
2.邸完计无特种作业操作证(起重指挥证),未通过公
司揽私活进行卸货作业,凌晨视线不佳。
3.恒帅盛旺公司、奇天瑞公司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安
全管理制度执行走过场,对现场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
位,未能制止夜间卸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1.孙德奎:男,47 岁,系金鑫运输公司司机,冒险进入
存在物体掉落风险的钢管货物装卸区域参与卸货作业,过程
中麻痹大意,对可能造成的风险没有预判,未及时远离危险
区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
七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邸完计:男,55 岁,系恒帅盛旺公司装卸工,未经从
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吊装作业,
未对作业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辨识,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
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
议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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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云刚:男,49 岁,系金鑫运输公司司机,未对作业
现场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辨识,对同事违章违规冒险作业
的行为未尽到提醒、告知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金鑫运输公司解除与刘云刚的挂靠
关系。
4.李海平,男,40 岁,系恒帅盛旺公司装卸工,未通过
公司揽私活进行卸货作业,未经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其
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第
五十八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建议恒帅盛旺
公司解除与李海平的劳动合同。
5.张鹏,男,36 岁,系恒帅盛旺公司 D 区库管员,对本
应归其保管的龙门吊遥控器失管,擅自安排对事故车辆所拉
钢材进行卸货,导致事故现场破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
条的规定,建议恒帅盛旺公司依照公司内部规定给予相应处
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应急局备案。
6.杨玉柱:男,59 岁,系恒帅盛旺公司指定的现场负责
人,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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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杨玉柱处上一年年收入(2022 年
捌万贰仟柒佰贰拾伍元捌角肆分)百分之二十计壹万陆仟伍
佰肆拾伍元壹角的罚款。
7. 张恒帅:男,56 岁,系恒帅盛旺公司实际控制人,未
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实施本单位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三)、(五)款
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区应
急管理局对张恒帅处上一年年收入(2022 年柒万贰仟元整)
百分之四十计贰万捌仟捌佰元的罚款。
8.李润平:男,63 岁,系奇天瑞公司现场负责人,主管
安全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负责人
安全管理证照逾期;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
(六)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
成奇天瑞公司给予李润平撤职处分,并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二)建议追究责任单位
1.太原市恒帅盛旺商贸有限公司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
培训不到位,未能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长期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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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装卸作业,其行为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结合省应急厅编制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
太原市恒帅盛旺商贸有限公司行政罚款叁拾伍万元。
2.太原市奇天瑞商贸有限公司对各商户疏于监管,安全
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安全管理责任和压力逐级衰减,安全负
责人和管理人员证照逾期,安全生产投入严重不足,其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
六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
议责成山西旭日东昇商贸有限公司(东社村集体企业)解除
与太原市奇天瑞商贸有限公司的土地租赁协议。
3.东社街办对所辖区域内大型市场监管不力,未能深入
落实区安委办要求做好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文件精神,建
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东社街办行政主要领导进
行安全约谈,对东社街道办事处挂“黄牌”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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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
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底
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压实责任,以最严厉的措施强化
安全综合治理和其他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防控化解全
过程安全风险作为安全生产第一重点抓紧抓好,坚决遏制各
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红线。
(一)严抓安全管理
1.各方要明确各自安全职责,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杜绝出现安全管理漏洞。
2.应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定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
品,禁止不正确使用而进行违规冒险作业。
3.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落实。
(二)压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责任
东社街办要进一步压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责任,
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辖区内大型市场、商户的安全大检
查大排查,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三)汲取事故教训,开展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
专项行动
区应急、城管、市场、商务等部门要汲取事故教训,按
照区安委办下发的文件要求,根据各自安全职责立即开展重
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确保全区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