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6·29”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公示-太原市万柏林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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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 有限公司“6·29”一般高处坠落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万柏林区政府“6·29”事故调查组 2023 年 9 月25 日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涉事单位情况............................. 2 (二)合同、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 3 (三)安全管理资料、劳务合同、人员持证核实情况..4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治、善后情况 ..................6 (一)事故发生经过............................. 6 (二)医疗救治、善后情况 ....................... 7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6 (一)事故伤亡情况............................. 6 (二)直接经济损失............................. 7 四、事故原因分析 ..................................7 (一)直接原因................................. 7 (二)间接原因................................. 7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7 (一)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 7 (二)建议追究责任单位 ......................... 8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9 1 万柏林区东社街道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 有限公司“6·29”一般高处坠落 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6 月 29 日 19 时 40 分许,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 有限公司在山西耀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料仓 封闭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致一人受伤,经医院多 日抢救无效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260 万元。 2023年7月18日,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事故信息举报阅办 卡,主要领导责成万柏林区应急管理局迅速核查。7 月 26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万柏林区政府成立了“6·2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成员由区应急管理局、公安万柏林分局、区住建局、区工会 等部门人员组成,并邀请区监委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 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 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建议。 经调查认定,“6·29”事故是一起因涉事相关单位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作业人员违法从事高处作业、现场 2 安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1.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盛钢结构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8MAOLDL020H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金:伍佰万圆整 法定代表人:侯风兵 成立日期:2020 年12 月 15日 营业期限:长期 住所:太原市尖草坪区阳曲镇卧虎山路 208 国道交叉口 西南 100 米 经营范围: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 网架工程;金属容器(不含压力容器)、不锈钢制品、铝合 金制品、彩钢制品、双层罐、双层管道、加油设备的设计及 安装;石油化工设备及配件、管道设备的安装;油罐清洗; 建筑劳务分包;洗车服务;汽车美容;室内装饰装修。(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山西耀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辉环保 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H17QD9T(1-1)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 注册资金:叁仟万圆整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成立日期:2016 年12 月 09日 营业期限:2016 年12 月 09日至 2036 年 12 月08 日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石渣巷一号 经营范围:再生资源回收;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利用;建 设工程(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石料、石材、混凝土、 混凝土制品、水稳、预拌(干混)砂浆、透水砖、砌块的生 产、加工、销售;五金交电、机械设备配件的销售;机械设 备的租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建筑劳务分包;普通货物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合同、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1. 2023 年5 月 27 日,甲方:耀辉环保公司与乙方:鲁 盛钢结构公司签订粮仓及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由鲁盛钢 结构公司为耀辉环保公司制作2台70吨料仓及脉冲除尘器、 300 公斤料斗、219 螺旋输送机等配套设备。乙方负责设备 的安装,甲方负责调试,调试过程中乙方派技术人员指导配 合。6 月初,乙方将制作好的 2 台 70吨料仓及配套设备拉运 至甲方现场。 2.5月 27 日,甲方拟定了《安全生产措施》协议明确双 方各自安全责任,乙方法人签字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协议 部分条款中载明:1、乙方在进入场地进行安装时必须佩戴 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防护用具,不按规范佩戴、不按安全 4 规章制度作业,出现安全事故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费 用支付和赔偿金。2、乙方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乙方劳务 人员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并监督乙方劳务人员严格按照安 全施工制度的要求规范施工,乙方须对乙方劳务人员所做工 作的安全负全责。4、在服务实施期间,乙方应全面负责业 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任何作业都应规范操作,不得野蛮施 工。6、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必须接受甲方安全监督、检查, 查出的违章违纪、事故隐患按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三)安全资料、劳务合同签订、人员持证核实情况 1.经安全管理资料查证:山西鲁盛钢结构公司未建立全 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制订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取 得安全管理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资质;未对员工组织三级 安全培训教育并留存培训档案;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2023 年 6 月 15 日,山西鲁盛钢结构公司法人兼经理侯 风兵临时雇佣同乡人员宋振坤参与料仓安装作业,未与其签 订劳动合同;经国家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网上查询平台 查证,宋振坤从未取得过高处作业操作资格证。 2.经安全管理资料查证:耀辉环保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但存在不完善地方;未对相关方安装资质、人员 持证等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对相关方作业实行安全统一监管, 但无书面记录;建立了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1 名 安全管理负责人、2 名安全管理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并在 5 有效期内;制订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过演练;对 员工组织过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留存培训档案;建立了安全 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 现场指派行政副总经理宋志强负责项目施工期间具体 安全监管工作。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医疗救治、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6 月 15 日,耀辉环保公司法人兼总经理王晓峰 电话通知鲁盛钢结构公司法人兼经理侯风兵,可以开始安装 已拉运到现场的 2 台 70 吨料仓及配套设备。侯风兵认为安 装人手不够,于是当天叫来了同乡宋振坤参与作业,并委托 其具体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与甲方的工作对接,同时派 遣公司从事杂工的任成林等三名工人进场开始安装,至6 月 20 日料仓及配套设备安装完成。此时王晓峰提出在原合同外 仍有一些料仓封闭的工作,可以由侯风兵代购彩钢瓦,让现 场三名工人再给安装一下,工资由耀辉环保公司代为支付。 经侯风兵同意后,双方未续签订合同,原班人马开始进行料 仓封闭作业。 2023 年 6 月29 日 19时许,宋振坤与任成林在料仓处约 4 米高的钢架子上进行作业,随后任成林看天色已晚,便从 钢架子上下到地面,此时宋振坤仍在钢架子上作业。19 时 40 分许,正在现场周边准备收工吃饭的任成林听见身后“扑 通”一声,转头看见距离 10 米远处,宋振坤头部着地出血, 6 面部朝上躺在地面,当时宋振坤身上未系挂安全绳,钢架子 槽钢上部分带有血迹。 (二)医疗救治、善后情况 由于宋振坤伤势严重,19 时 50 分许,任成林与周边的 工友将宋振坤抬到汽车上往耀辉环保公司大门外走,遇到下 班准备回宿舍的耀辉环保公司电工郭旭飞,便由郭旭飞带路 前往西客站旁边的山大二院西院,同时任成林电话告知了侯 风兵。在山大二院西院急诊区进行简单急救后,医生认为情 况严重建议转院至山大二院总院,20 时 40 分许,到达山大 二院总院后立即安排手术,术后安排到重症监护室观察治疗 近半个月,期间侯风兵为伤者家属支付了全部医疗救治费用。 7 月 14日 15 时52 分,医院突然电话告知侯风兵,伤者 情况危急正在全力抢救,17 时许,医生宣告宋振坤经抢救无 效死亡,后死者送往山大二院太平间存放。7 月17 日,山西 医科大学第二医院为宋振坤家属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 断)书,死亡原因:脑受压。7 月 27 日,经协调后鲁盛钢结 构公司已与死者宋振坤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善后工作顺利 完成,未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伤亡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 人死亡。死者:宋振坤,男,51 岁;身 份证号码:37082219******1616;户籍地:山东省兖州市王 因镇王因村中心大街西一巷 141 号。生前系山西鲁盛钢结构 工程有限公司临时雇佣人员。 7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86)的有关规定,核定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 失 260 万元。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宋振坤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 资格证》违法从事高处作业,未经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对高处作业操作规程不熟悉,未系挂安全绳,导致高处作业 时不慎失足摔下,头部磕碰到钢架后着地,伤势严重经抢救 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鲁盛钢结构公司安全管理责任未落实,安全教育培训 不到位,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现场安 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到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 2.耀辉环保公司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对相关方资质 证照审核把关不严,对作业人员无书面培训、安全交底记录。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责任人员 1.宋振坤:男,51岁,系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 司临时雇佣人员。身为现场作业人员及兼职安全管理员,安 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违法从事高处作业, 未正确佩戴、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 8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 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侯风兵:男,46 岁,系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兼经理,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有效履 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职责:未组织建 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落 实;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对 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 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事故的发生 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 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侯风兵给予三万一千二百元的罚款。 3、宋志强,男,51 岁,系山西耀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行政副总经理,作为项目现场安全监管负责人,在相关 方资料审查过程中失职失察,现场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能 发现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督促整改,安全记录 部分缺失,安全培训交底无记录,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 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 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宋志强给予一万 六千四百二十二元的罚款。 (二)建议追究责任单位 9 1.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违法雇佣无特种作业 操作资格证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督促教育从业人 员正确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 在高处坠落事故隐患,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事 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 公司给予四十万元的罚款。 2.东社街办对所辖区域内施工领域监管不力,未能深入 落实区安委办要求做好施工领域高处坠落专项整治文件精 神。建议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东社街办行政主要领 导进行安全约谈,对东社街道办事处挂“黄牌”警告。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 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底线 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压实责任,以最严厉的措施强化安 全综合治理和其他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把防控化解全过 程安全风险作为安全生产第一重点抓紧抓好,坚决遏制各类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坚决守住安全红线。 (一)山西鲁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是建立健全并落 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并按 10 规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防同类 事故再次发生;二是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实告知工作 场所和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规范人员作业行为;三是为作业人员配齐劳动防护用品,保 障从业人员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四是把好作业人员 “入场关”,严格审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二)山西耀辉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要认真吸取本起事故的深刻教训,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安 全检查、协调,加大对作业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及时 发现并消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相关方安全管理, 督促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作业。 (三)东社街道办事处 要进一步压实“三管三必须”安全生产责任,加强与区 各分管业务局的联动机制,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安全大检查 大排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持底线思维和红 线意识,进一步压实责任。 (四)区住建、应急等部门 要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全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的安全 监管执法力度,坚持做到对事故隐患“零容忍”,按照区安 委办下发的文件要求,根据各自安全职责立即开展重大事故 隐患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确保全区安全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