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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10·3”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太原市人民政府·事故调查(太原市人民政府)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 发布:2023-09-21 等级:一般 类型: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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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10·3”一般爆炸
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0月3日16时10分许, 位于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黄寨
镇柏井村东的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爆炸事故,该事
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余万元。
事故发生 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 等有关法律、
法规,2022年10月4日,太原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市应急管理
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阳曲县人民政府组成山西普瑞特
油墨有限公司“10·3”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
请太原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进行了调查询问、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查
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
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意见以及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涉事单位情况
山西普瑞特油墨 有限公司,2012年07月05日成立,法定代
表人:王 xx,公司地址: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柏井村东,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91140122599856699W, 营业期限2012年07月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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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至2042年07月03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印刷油墨的生产、 销售; 印刷题材的销售; 印刷相关产品的研究、
开发;出口贸易(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经审批的未
获批准前不得经营,许可项目在许可证有限期限内经营)。
(二)工程基本概况
项目名称: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改造工程
项目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柏井村东山西普瑞特
油墨有限公司半成品车间
 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需进行环保改造工程,企业实际
控制人王 xx 决定由外聘人员李 xx 负责此次施工改造工程。 李xx
在本地找到4名工人于10月1日开始施工作业。
(三)工程合同情况
此次环保改造工程未签订相关合同。
 二、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应急处置、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经过
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需进行环保改造工程,企业实际控
制人王在为决定由外聘人员李增耀进行此次施工改造。 2022年9
月30日晚,李xx 联系了4名工人 (裴xx、潘xx 军 、张xx、裴xx)
并确定施工作业事宜。10月1日上午8时许,李xx 和裴x 等4名工
人在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大门口相见后开始施工作业, 李xx
首先安排裴 x 等4名工人在车品车间和半成品车间进行油罐围挡
施工,至10月3日上午围挡隔板施工完毕。10月3日下午14:00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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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李 xx 安排裴超等4名工人按照环保要求开始在1号罐罐顶焊
接6分钢管与风筒连接,16:10分许,当焊接到4号罐时突然发生
爆炸燃烧,导致裴 xx、张 xx、裴 x3名作业人员从罐顶处(约4.9
米高)坠落受伤。事故发生后潘建军拨打119电话报警。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发生位置及罐体横剖图
(二)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1.事故导致2人死亡。
姓 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伤亡情况
发生事故的
连接料储罐
过火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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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 xx 男 56
140122xxxx0207051
9
阳曲县黄寨镇北留村 死亡
张 xx 男 29
140122xxxx0920111
4
阳曲县东黄水镇东岗村 死亡
2.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GB672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的 直接经
济损失400余万元。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2年10月3日16时13分,阳曲县消防大队接到警情后立即
安排相关人员到达现场救援,16时30分, 县政府接到报告后, 立
即组织应急、消防、公安、工信、黄寨镇政府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协调指导救援工作,市、县消防队动员 4个消防站,派出15辆消
防车,64名消防救援人员16:35分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工作,16时
59分现场明火扑灭。
事故发生后,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立即安排人员将裴
xx、张 xx、裴 x 三名伤者救出,于16时39分许将伤者送到阳曲
县人民医院救治,因伤势太重,18时20许将裴 xx、张 xx 转至太
钢总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裴 xx、张 xx 死亡。
(四)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工伤保险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自愿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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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协议,并签订了《工亡赔偿协议书》 ,目前事故各项善后 工
作已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分析和性质
爆燃性质分析:根据现场勘查,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和物料挥
发气体检测计算结果,证实此次爆炸事故系一起非甲烷烷烃类可
燃易爆性混合气体爆燃的化学性爆炸燃烧事故。
2022 年 9 月 20 日, 经反应釜搅拌混合加热后的半成品油墨
进入 3512 号连接料储罐后挥发大量非甲烷烷烃类可燃气体;焊
接作业人员在未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和有效通风置换情况下,点焊
金属管产生明火致使可燃易爆性混合气体发生燃爆。
经调查,现场作业人员在罐顶进行金属管点焊作业,系采取
氩弧焊点焊固定金属管,当作业人员点燃焊枪作业时,突然发生
爆炸, 因此可认定: 电焊作业时产生的火花是此次事故的点火源。
(一)直接原因
1、储罐内积聚大量非甲烷烷烃类可燃易爆性混合气体,遇
电焊明火发生爆燃;
2、李增耀对施工 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
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雇佣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未按照相关规定
组织安全培训,未严格按流程进行施工作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
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发包单位未对本单位内施工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辨识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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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在未满足特殊作业安全要求的情况下,允
许作业人员施工作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作业人员在电焊作业前未对罐体内气体检测,并采取有效
的通风置换措施,在未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劳动防护用品的情
况下登高作业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
产安全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之规定,该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调查组认定:山西
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10·3”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
事故。
四、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一)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裴xx,男,56 岁,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环保
改造工程作业人员,作业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
不足,安全生产意识薄弱,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
任,因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2.张xx,男,29岁,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环保改
造工程作业人员,作业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
足, 安全生产意识薄弱, 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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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
3.李 xx,男,71 岁,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环保
改造工程具体负责人,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在具体负责的生产
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雇佣无资质人员上岗作业,未按
照相关规定组织安全培训,未严格按流程进行施工作业,对事故
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的规定,
涉嫌构成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4.郑 xx,男,40岁,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车间主
任。负责车间内安全生产工作,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没有及时
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
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
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
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
违章作业不加制止 的”之规定,建议 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
元整。
5.张 xx,女,33岁, 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安全员。
负责单位安全工作, 履职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
在工人进厂作业前,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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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
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 元以上1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之规定,
建议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6.李 xx,女,36岁,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分管单位安全工作,履职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
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
主要负责人、 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
对其罚款1万元整。
7.王 xx,男,61岁,群众,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未能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职责,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
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
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40%的
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其罚款3.049万元整。
 (二)事故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1.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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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外来作业人员监管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
管理混乱,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认识不足,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
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
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
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处以60万元
罚款。
2.阳曲县黄寨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指导、督促不力,安全检查工作未落到实处,建议向阳曲县人
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阳曲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不实不细,
对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缺失,建议向
阳曲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
一反三,引以为戒,要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企
业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制,严密组织施工作业,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位,打
牢安全管理基础。坚决杜绝“违规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
律”的“三违”行为。严格依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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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监局总局令第3号)的有关规定,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
产培训,提高职工对风险的辨识控制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施工作业时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
品,加强对零散用工的安全管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阳曲县黄寨镇 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检查力度,配齐配强专业监管力量,指导、督促所辖企业学习、
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
理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坚决杜绝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管
三必须”要求,加大对本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企业
学习、贯彻、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认真研究事故防范和工
作改进措施,加强安全监管,排除事故隐患,防止类似事故再次
发生。
4.各级各部门要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抓住企业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这个关键,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
开展“零事故”单位创建活动,细化标准内容,加强监督考核,
对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强化警示教育作用,推动落
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事故相关单位要认真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将落实情况及时
上报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有关部门对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事故

 1
结案后要按照相关规定存档。
此次事故行政处罚由阳曲县人民政府督促有关部门落实。

 太原市人民政府
山西普瑞特油墨有限公司“10·3”爆炸事故调查组
2023 年3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