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山西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4”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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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店山西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4”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小店区政府事故调查组 二〇二六年六月 目录 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1 一、事故基本情况.........................................1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2 (二)合同签订情况.......................................3 (三)事故经过...........................................4 (四)事故现场情况.......................................5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6 (六)其他情况...........................................7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7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7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7 (三)评估情况...........................................7 (三)其他情况...........................................8 三、事故原因分析.........................................8 (一)直接原因分析.......................................8 (二)间接原因分析.......................................9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10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10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12 (三)其他处理意见.......................................12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3 —1— 小店山西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4”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开篇和事故性质认定 2026 年 3 月 4 日 12 时 59 分,在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与 怡昌路交叉口东北角,山西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陵销售点院 内在组织墙体拆除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墙体倒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 3 月 9 日,小店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山西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3·4” 事故调查组,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局、 区商务局、公安小店分局、区总工会、黄陵街道办事处组成。并 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 技术咨询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 况,并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 措施建议。经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山西澳达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在雇佣工人进行墙体拆除作业时,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现场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范、冒险作业导致 的一般坍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澳达公司”), 成 立 于 2024 年 1 月 2 日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1401********3052,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注册资本 200 万元, 实缴资本 21.9 万元,注册地址位于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新晋 祠路甲 40 号文旅新能源公司西侧 3 号门面房,经营范围包括一 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汽车销售;机动车修理和维护; 机械设备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租赁 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二手车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山西澳达公司为 西安奥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参股 50%的子公司。 山西澳达公司为拓展公司经营规模,由王某某以个人名义, 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向李某某承租位于龙城北街与怡昌路交叉 口东北角场地,用作山西澳达公司经营销售点(以下简称“黄陵 经销点”),车辆销售相关手续、发票都以山西澳达公司名义提 供。 2.事故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1)李某某,男,26岁,党员,身份证号:131002********0813, 河北省廊坊市人,山西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吴某某,男,41岁,党员,身份证号:131002********0019, 天津市西青区人。山西澳达公司黄陵经销点拆除作业项目的实际 —3— 决策人。 (3)王某某,男,36岁,群众,身份证号:142322********5535, 山西文水人,山西澳达公司黄陵经销点负责人,因山西澳达公司 业务拓展,以个人名义向李某某承租龙城北街与怡昌路交叉口东 北角场地,用作经营销售点。该经营销售点日常工作由王某某具 体负责。 (4)白某某,男,51岁,群众,身份证号:142603********2032, 山西省霍州市人。经朱某某介绍,事发当天负责组织白某某、王 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开展拆除作业,按照王某某的安排,组织人员 进行拆除作业,未签订合同及用工协议。 (5)王某某(死者),男,66岁,身份证号:142325********5556, 山西兴县人。事发时使用电镐进行墙体拆除作业。 (6)刘某某,男,40岁,党员,身份证号:142228********6891, 山西静乐县人,山西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帮 助王某某联系朱某某寻找拆除作业人员,未实际参与拆除作业及 现场管理。 (7)朱某某,男,56岁,群众,身份证号:342321********5654, 安徽人。3 月 2 日接到刘某某关于现场拆除作业的电话后,因自 己当时在安徽老家,便介绍白某某到现场实地查看与实施;未实 际参与拆除作业及现场管理。 (8)李某某,男,41岁,群众,身份证号:140430********6819, 以个人名义承租集体土地后转租给王某某。 (二)合同签订情况 —4— 1.2022 年,李某某与黄陵社区签订集体土地租赁合同,面 积 2.25 亩,用途为汽修,租期 10年。 2.2025年 11 月17 日,王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场地租赁合同, 租期 6 年半,租金 16 万元/年,由山西澳达公司通过王某某的个 人账户支付租金。 3.拆除作业仅为口头约定,未签订任何施工合同、安全协议, 未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事故经过 山西澳达公司为拓展经营规模,由吴某某提议与刘某某在黄 陵经销点院内计划意向合作成立新公司用于经营销售新能源汽 车、二手车及售后服务,以满足后续运营及售后配套工作的条件。 2026 年 3 月2 日,吴某某带领王某某相约刘某某、朱某某, 前往黄陵经销点进行现场查看及项目协商,并决定对场地内闲置 彩钢房及院内附属墙体实施拆除。因王某某前期进行市场询价偏 高,刘某某通过朱某某联系朱某某,朱某某引荐白某某赴现场实 地查看,核实拆除内容及作业范围,最终由白某某组织人员进场 开展拆除作业。此次施工作业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也未向有关部 门进行备案。 3 月 4 日9 时左右,白某某带领白某某、王某某等作业人员 抵达现场,与王某某对接拆除作业相关事宜后,正式开始施工。 施工期间,王某某联系崔某某携带电镐到场进行墙体拆除作业。 截至 12 时前,现场彩钢板已全部拆除完毕,部分方形钢管完成 切割,砖墙西段已拆除约5 米。 —5— 12 时56 分午饭后,王某某、崔某某二人继续进行后续墙体 拆除作业。事故发生前,王某某手持电镐站在距墙体约 1 米处, 准备从墙体底部实施拆除作业,崔某某则在其身后约1.5 米位置 处负责接通电镐电源。 12 时 59 分,作业过程中墙体上方约 1.45 米长的墙帽(混 凝土粘连的砖块)坍塌,将王某某的头部及躯体部位砸压在下方, 崔某某立即呼喊现场其他人员,崔某某、白某某等人协同移除压 覆在王某某身上的混凝土砖块,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 13 时,白某某拨打 120 急救电话。 13 时14 分,医护人员抵达现场,经现场确认王某某已无生 命体征。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现场位于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与怡昌路交叉口东 北角山西澳达公司承租院内,场地内停放车辆,悬挂横幅“山西 澳达新能源货车、瑞驰、东风、福田店面升级中,所有业务正常 开展”。 (涉事场地门头) (事故中拆除的厂房和围墙) —6— 2.场地内遗留有闲置彩钢房建筑及院内附属墙体,彩钢板房 顶部及侧面彩钢板均已拆除,部分方形钢管已被切断;墙体为砖 混结构,建筑南侧墙体西段已拆除长度约 5 米,地面堆积大量拆 除后的砖块。墙体顶部一块长度约 1.45 米的混凝土粘连的砖块 横向搁置于墙体下部。 (事故中拆除围墙位置) 经核查,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采取安全防护措 施。作业工具仅为电镐、铁锤。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姓名:王某某,男,66 岁, 身份证号:142325********5556,山西兴县人。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 1986),经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 110万元。 —7— (六)其他情况 2026 年 3 月4 日当天气象、环境未对此次事故造成影响。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崔某某、白某某等人协同移除压 覆在王某某身上的混凝土砖块,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白某某拨 打 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确认王某某已无生命体 征。事发后,黄陵街道办事处、公安小店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 相关部门相继赶赴现场,开展现场警戒、秩序维护、现场勘查取 证及善后处置等各项工作。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120急救人员抵达现场后,确认被砸人员王某某已无生命体 征。 2.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黄陵街道办事处督促协调各涉事方落实善后工 作,因涉事相关单位和人员不愿承担善后赔偿责任,属地社区与 死者家属达成代偿协议、先行垫付费用。 (三)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属地街道及社区牵头组织涉事方与死者家属开 展善后赔偿协商工作。期间,吴某某、王某某等人刻意隐瞒事实、 推卸责任,不配合善后处置工作,致使善后协商工作停滞受阻, —8— 造成逝者遗体得不到安置,进而引发信访,后经黄陵街道办事处 和黄陵派出所妥善处置,未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四)其他情况 山西澳达公司黄陵经销点拆除作业项目的实际决策人吴某 某主导组织、王某某配合阻挠事故调查。 在善后处置及事故调查前期,吴某某多次与他人串通,通过 提供虚假资料、补签租赁协议;王某某配合共同掩盖事实真相及 其相互之间利益关系,误导、阻挠事故调查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作业人员在进行墙体拆除作业时,违反操作 规范、冒险作业,先从砖墙底部进行拆除,导致墙体坍塌事故发 生。 (一)直接原因分析 作业人员在进行墙体拆除作业时,用电镐先从砖墙底部进行 拆除作业,违反《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 规范》(GB55034-2022)第 3.5.14 条规定“拆除作业应符合下 列规定:1.拆除作业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并应分段进行,不得 垂直交叉作业。2.人工拆除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在稳定的结构或 专用设备上操作,水平构件上严禁人员聚集或物料集中堆放;拆 除建筑墙体时,严禁采用底部掏掘或推倒的方法。3.拆除建筑时 应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再拆除承重结构。4.上部结构拆除过程中 应保证剩余结构的稳定”导致墙体坍塌事故发生。 —9—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山西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雇佣工人拆除墙体作业,现场 安全管理缺失、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开展安全 教育培训,未制定拆除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未对现场进行风险 辨识、未向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建筑与市政 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有关 规定。 ① 2.吴某某(山西澳达公司黄陵经销点拆除作业项目的实际决 策人)、王某某(山西澳达公司黄陵经销点负责人),未依法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是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 制;二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是 未组织拆除现场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四是未督 促、检查和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是未组织制定并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白某某,拆除作业现场负责人,组织现场施工作业,未组 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未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并未 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冒险作业、违反 操作规范的行为。 ① 《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55034-2022)第 2.0.1 条规定“工程项目 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根据工程类型、环境地质条件和工程实践制定”。第 2.0.2 条规定“工程项目 应根据工程特点及环境条件进行安全分析、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编制重大危险源清单并制定相应 的预防和控制措施”。第 2.0.5 条规定“应根据各工种的作业条件和劳动环境等为作业人员配备安全有效 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及时开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培训”。第 3.1.1 条规定“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制 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第 3.1.2 条规定“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 产宣传标语和标牌,标牌设置应牢固可靠。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以及主要通道口 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10— 4.李某某,山西澳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职责,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失管失控。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1.王某某(死者),男,66岁,身份证号:142325********5556, 山西兴县人。用电镐从砖墙底部进行拆除作业,违反操作规范、 冒险作业。因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追究责任。 2.吴某某,男,41 岁,党员,身份证号:131002********0019, 山西澳达公司黄陵经销点拆除作业项目的实际决策人。决策部署 经营场地内的拆除作业,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制,对现场安全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② 之规定。其行 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 十四条 ③ 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王某某,男,39 岁,群众,身份证号:142322********5535, 山西吕梁文水县人。山西澳达公司黄陵经销点负责人,负责该经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 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 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1— 销点的具体工作,在本起事故中未落实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未进 行安全技术交底,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 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 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规定,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白某某,男,51 岁,群众,身份证号:142603********2032, 作为拆除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墙体拆除作业现场全面工作。未 落实安全防护等措施,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范、冒险作业的 行为,对事故负有直接作业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④ 之规定。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 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李某某,男,26岁,党员,身份证号:131002********0813, 河北省廊坊市人,山西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 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管理失管失控,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对事故发生 负主要领导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之规定。建议由小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 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 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 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12— 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 处罚。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意见 6.山西澳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 位,作业现场无安全防范措施,未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对作业 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技术交底,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⑤ 、第四十 一条 ⑥ 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建议由小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等法 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7.太原市小店区黄陵街道办事处黄陵社区,事故发生后,积 极推进善后处置工作,协调先行垫付赔偿款,安抚死者家属情绪 和化解矛盾,保障事故善后工作有序落地。建议下一步优化网格 巡查,进一步强化集体土地出租管理,加强对闲置院落、汽修汽 贸场地、待改造厂房的巡查频次,发现违规施工第一时间现场制 止并同步上报有关部门核查处置。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 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3— (一)规范现场作业流程,严控施工环节安全风险 全区要严格规范拆除、改建、修缮等施工作业管理,施工项 目依法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禁野蛮 施工、违规作业。强化租赁场地安全监管,常态化开展现场巡查 和隐患排查治理。 (二)深化行业隐患治理,筑牢全域安全防控屏障 针对辖区汽车销售、汽修、二手车市场等行业领域,扎实开 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台账,实行清单化、闭环式整改。规 范行业经营施工秩序,常态化巩固整治成效,全面提升行业安全 管理水平,坚决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