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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兆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太原市清徐县·事故调查(清徐县人民政府)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发布:2023-12-20 等级:一般 类型:坍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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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王答陕西兆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22”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10 月 22 日 10 时 25 分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
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陕西兆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清徐
县王答乡北尹村人居环境提升项目雨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发生一
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95 万元。
事故发生后,清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事故
原因,依法依规依纪处理,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对同类
工程安全风险隐患全面排查治理,汲取教训,举一反三。2023
年 10 月24 日,经清徐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
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卫健体局、县农业农村局和王答
乡人民政府组成的清徐王答陕西兆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22”
一般坍塌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
监委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等方
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基本情况。
经调查认定,清徐王答陕西兆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10·22”
一般坍塌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施工单位安全防
护措施不足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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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四工程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2**,注册资本伍亿零壹佰万
元人民币,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曾某
峰,营业期限2001 年 4 月 27日至 2051 年 4 月 26日,注册地址
天津市武清区,经营范围: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房屋建筑
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
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桥梁工程专业
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
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预应力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承
包境外公路、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市政公用、桥梁、隧道、公
路路基、铁路铺轨架梁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
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
员,房地产经营,仓储服务,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机械设备租赁,
建筑材料批发兼零售,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检测服务,园林绿
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施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津)JZ安许证字〔2014〕
**,有效期至 2023 年12 月 30日。
2.陕西兆康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康公司),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马某友,成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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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2022 年 3 月15 日,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经营范围: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输电、
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
维修;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电气安装服务;施工专业作业;建
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
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
D**,有效期至 2027 年 6 月30 日。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陕)
JZ 安许证字〔2022〕**,有效期至 2025 年 8 月1 日。
3.河南省光大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注册资本伍仟壹佰万元,类型为有
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22 日,营
业期限为长期,法定代表人郭某州,注册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
营范围包括:工程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中
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人
防工程监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检测服务,建筑信息模型
技术研究,工程审计咨询,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工程施工,市
政公用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环保工
程施了,建筑幕墙工程施工,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施工,建筑装修
装饰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特种工程施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程监理资
质证书编号 E**,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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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签订情况。
2023 年 10 月 13 日,甲方第四工程公司与乙方兆康公司签
订《北尹村人居环境提升项目施工(二标段)市政综合工程五标
段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编号 CR**,合同约定乙方劳务分
包清徐县王答乡北尹村若干路段的街巷硬化、给水管网、雨水管
网、污水管网、亮化工程、弱电工程等其他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光大公司是该施工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派驻该施工项目的
专业监理工程师白某转取得了《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业务(山西)
培训学习证明》,编号晋专监培字第**号。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工程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了安全管理
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建立了安全责任、安全
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下发
了施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并落实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
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经查看第四工程公司安全管理
资料,会议部署、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资料较为完
善,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管缺少有效的制度机制,对施工现
场的安全管理缺乏有效手段,未采取罚款、停工等处罚措施对劳
务分包单位实施强硬监管。
兆康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安全
操作规程等制度,但未以公司正式文件下发,难以保证其有效执
行。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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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制度》等内容空泛,不具备对具体工
作的指导作用。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能提供隐患排查治理记录。员工教育培训
工作严重缺失,未能提供员工教育培训记录。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10月 22 日7 时 30 分许,兆康公司工人张某强、许
某福、詹某武、刘某生,210 型挖掘机司机杜某易、60型挖掘机
司机孟某杰六人陆续进入作业现场,按照施工方案在清徐县王答
乡北尹村南边缘未命名东西向道路财源路口附近由西向东进行
雨水管道铺设施工作业。首先由210型挖掘机挖设沟槽,而后人
工测量并修整沟槽底部以满足雨水管铺设条件,再由工人配合
210 型挖掘机将水泥预制雨水管吊入沟槽,使用水泥连接固定,
最后由 60型挖掘机回填沟槽并平整路面。至当日 10时许,4 名
工人及 2 台挖掘机相互配合,已铺设好 2 根雨水管,且挖好预铺
设第 3 根雨水管的沟槽。10 时 25分许,工人詹某武进入基本成
型的沟槽内,测深、人工修整沟槽底部时,沟槽南侧壁发生坍塌,
坍塌的土石将其掩埋于沟槽底部。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位置
事故发生位置位于清徐县王答乡北尹村南侧未命名东西向
道路财源路南口。
2.事故现场勘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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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勘查预铺设雨水管道的沟槽长 6 米、宽 1.2 米、最深
2.4 米,坍塌部分长 4 米、宽 0.5—0.8 米,坍塌土石方量约 2
立方米。地表可见土质为杂填土;坍塌位置可见前期铺设的输水
管,造成地表土质结构不稳定,承压能力降低。
沟槽深度超过2 米,现场未见“施工方案”要求的防坍塌设
施,未见“施工方案”要求的使用钢挡板加撑护壁;沟槽两侧壁
基本垂直,未见“施工方案”要求的“放坡”(坡度1:1.5);
挖出的土方堆置距离沟槽边缘不足 1 米,不符合“施工方案”要
求,加大了雨水管沟槽边缘的静压。
3.施工作业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系“北尹村人居环境提升项目(二标段)市政综合
工程五标段”雨水管铺设工程,井编号 Y239—Y240 段,设计埋
设深度要求:3.416 米—3.374米。
施工过程,采用随挖随接随埋作业,由西向东即Y240--Y239。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死亡,死者詹某武;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
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95万元。
(六)其他情况
2023 年 10月 22 日当天气象、环境对事故发生无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3 年 10 月 22 日 10 时 25 分许,发生坍塌事故后,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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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张某强立即拨打 120、110、119报案。10 时 38分,清徐县
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接到县公安局事故信息推送,立即启动响应。
11 时 03分许,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农业农村局、
王答乡人民政府陆续赶到事故现场。12 时 23分许,县应急局通
过传真向县委、县政府、太原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张某强、许某福、刘某生、杜某易、
孟某杰立即使用徒手刨土的方式展开救援,同时拨打了 119 向消
防救援大队求助。10 时40 分许,消防救援大队到达事故现场时,
张某强等工人已将詹某武上半身挖出土面,随后消防救援大队、
现场工人及挖掘机相互配合将詹某武救出。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接警后立即派急救车及医护人员到达
事故现场,医护人员在事故现场对詹某武进行紧急抢救后,于
11 时 12分转入清徐县第二人民医院急诊科,入院查体无任何生
命体征,诊断院前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妥善做好善
后工作。在县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下,涉事方积极开展善后处理,
2023 年 10 月 25 日,事故方与死者家属签署了《协议书》,及
时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取得家属谅解。目前,善后工作已经处
理结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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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现场 5 名工人立即采用徒手刨土的方式进行救
援并及时拨打 120、119,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后,立即加入救援,
未造成次生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雨水管道沟槽侧壁坍塌,坍塌土石将沟槽
底部作业人员埋压致死。
(一)直接原因分析
坍塌事故发生处土质部分为杂填土,地质结构不稳定,承压
能力降低,挖出的土方加大了沟槽边缘的地表静压,雨水管铺设
作业过程中,沟槽坍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分析
1.安全监管脱节,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
未使用挡板加撑护壁等防坍塌设施,沟槽两侧壁基本垂直未按要
求“放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技术交底”不落实,监理没有做到尽职尽责是导致事故
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3.“安全交底”缺失,施工负责人未尽到责任人义务是事故
发生的重要原因;
4.对施工作业人员没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
现场安全监管人员监管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又一重要原因;
5.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对作业环境风险认识不足,
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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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无证据显示施工现场存在人为故意破坏作业环境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主体单位(兆康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该单位存在未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向从
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等问题。
(二)事故相关单位(第四工程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该单位存在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对
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的管理等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詹某武,男,群众,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
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未设防护的沟槽中作业,对事故发生负
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赖某领,男,群众,兆康公司北尹村施工项目现场负责人
及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材料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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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
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2.马某友,男,群众,兆康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
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建立
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
能通过管理手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项,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
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3.杨某,男,群众,第四工程公司北尹村施工项目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能及时排查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的有关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4.石某,男,群众,第四工程公司常务副经理,分管北尹村
施工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
能及时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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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建
议予以行政处罚。
5.白某转,女,群众,光大公司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
北尹村施工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现场监理工作,未能及时
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
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对事
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六条,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6.师某香,女,群众,光大公司总监理工程师,牵头负责北
尹村施工项目的监理工作,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
术措施实施审查不严,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单位存在的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建议予以行政处
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兆康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2.第四工程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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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3.王答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施工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指导、
督促不力,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建议向清徐县人民政府作出深
刻检查。
4.清徐县农业农村局,未及时发现监管的施工项目相关单位
的违章作业行为,建议向清徐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理念树立不牢
现场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入未设防护措施的雨水
管道沟槽,对存在的坍塌风险认识不足,对安全管理制度漠不关
心,心存侥幸,长期违规作业。事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主
要负责人重生产、轻安全,重经营、轻管理,不清楚自身安全生
产职责,导致其管理团队没有筑牢安全生产思想根基、不懂安全
生产理论知识、不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
兆康公司没有建立健全明晰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安全
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应急救援“五到位”落
实不力,对临时聘用的施工作业人员管理缺失,未开展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工作,未建立健全并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现场监管、隐患排查治
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未按照施工方案采取必要的
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工程监理单位光大公司对施工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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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的监管不足,纵容了施工单位不按方案施工的行为,增加了施
工单位违法违规作业的主观意愿。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压实安全管理责任
事故单位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深入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定。兆康公司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充实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
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落实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跟班作业、带班管理。
(二)落实监理责任,完善监理措施
光大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强制性标准和《监
理合同》、《监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实施监理,强化对施工相关单
位和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的违规行为。
要切实履行施工监理旁站作用,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各种施工许可
手续和对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情况进行现场监
督,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安全事故。
(三)压实监管责任,深化专项整治
施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政府要加大对施工建设
领域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指导、督促其学习、领会、贯彻落实
相关的法律、法规,严厉查处施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持续深
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采取强力措施,防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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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安全风险,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