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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15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太原市清徐县·事故调查(清徐县人民政府)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发布:2025-07-14 等级:一般 类型:中毒和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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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清源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15”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5 年 5 月 15日 16 时30 分许,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限
公司外包工队在清徐县清源镇吴村一污水泵站处发生一起一般
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40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清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5 月 16 日,县政
府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尽快查明事故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
防此类事故发生。2025 年 5 月 19日,经清徐县人民政府批准,
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卫健局、清源
镇人民政府组成的清徐清源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15”
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
县纪委监委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分析论证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等
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等
基本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并总结了
事故教训,提出了针对性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清徐清源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5·15”
一般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作业不当、用工单位安全
生产管理水平不足、发包单位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
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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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注册资本贰佰万元
整,成立日期 2023 年 1 月 5 日,法定代表人李某珍,实际控制
人杨某军,住所位于山西省太原市阳曲县。经营范围包括劳务服
务,建筑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施工等(除
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阳曲县耀东维修队,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921401**,成立日期 2016 年 9 月 14 日,经营者武某东,经
营场所位于太原市阳曲县。经营范围包括房屋维修、管道安装维
修、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3.合同签订情况。
2025 年 5 月 10日,甲方(发包方)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
限公司同乙方(承包方)阳曲县耀东维修队签订《劳务施工承包
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太原市清徐县清源镇吴村雨污水管道及
泵站工程维修,合同中明确了工程内容、金额及双方安全生产等
方面的内容。
阳曲县耀东维修队在吴村临时雇佣张某、潘某元、白某成从
事工程维修作业,未签订劳动合同。
4.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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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2 月,清徐县清源镇吴村雨污水处理系统建设项目
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将该建设项目向清源镇人民政
府移交。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该雨污水处理系统自
验收之后2 年内为缺陷责任期和质保期。在质保期内的维修工作
事实上由原施工单位劳务负责人杨某军承担。
吴村雨污水处理系统在使用过程中陆续发生井盖损坏、雨水
管漏水等问题。2025 年 5 月间,因吴村村民对前述问题反映强
烈,杨某军决定集中进行一批次维修工作,包括维修井盖、雨水
管漏点、水泵等作业内容。杨某军使用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限
公司名义将该维修作业发包给阳曲县耀东维修队。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配置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
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订了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
产责任及考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制等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
体系》。经查看该公司安全管理资料以及询问相关人员,该公司
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但在安全管理制度执
行、外包队伍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
阳曲县耀东维修队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较小,不具
备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未投入足够的资金保证必要的安全
生产条件,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制
定安全生产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对工人组织必要的安全
教育培训,未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安全管理严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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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5 年 5 月 12日,清源镇人民政府驻吴村干部代某武、县
农业农村局建设项目负责人要某冬、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
司负责人杨某军、阳曲县耀东维修队负责人原某文来到吴村,杨
某军向原某文交待具体作业内容。随后在吴村雇佣张某、潘某元、
白某成三人开始作业。5 月 13 日、14 日,原某文等四人相继进
行了若干个雨污水井盖维修和雨水管路排水堵漏等工作,并使用
铁链将位于吴村西侧的污水泵站内损坏的污水提升泵提出污水
泵站罐体送去维修。期间,代某武、要某冬均未到作业现场进行
管理或指导,杨某军偶尔在作业现场进行协调。
5 月 15 日 14 时 30 分许,原某文取回修复的污水提升泵,
计划将其放回污水泵站内并安装在污水泵站罐体内部。由于污水
泵站罐体内污水存积较多,不便于提升泵吊放和安装,于是原某
文等四人使用一台自带的抽水泵将罐体内污水排出。16 时 30分
许,罐体内剩余污水量能够满足提升泵安装,四人决定开始吊放
提升泵。白某成通过罐体内爬梯进入罐体,原某文、张某、潘某
元三人在罐体上方合力使用铁链将提升泵吊入罐体内部,白某成
引导提升泵进入正确安装位置,在此过程中,白某成忽然昏迷,
身体沿罐体内的竖直管道滑入污水中,呈跪姿依靠在管道上,身
体下部没入污水。
(四)事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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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位置
事故现场位于清徐县清源镇吴村村西口,入村道路北侧农田
旁边的吴村雨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提升泵站。
2.事故现场情况
泵站整体位于地面以下,周边用水泥基础和不锈钢栅栏围成
3 米见方的区域,东侧围栏南端有一 70 厘米宽的入口,未见到
门和锁,围栏周边未见到任何安全警示标识。
围栏内能看到罐体顶部的井盖,直径约1.5米,井盖上有通
风系统和两处长方形的出入口,一大一小,大的长约 1 米,宽约
50 厘米,事故发生时作业人员就是通过此入口进入泵站罐体内
和向外抽排污水。
3.事故污水泵站情况
污水泵站整体位于地下,仅罐体顶部的井盖高出地面 20 厘
米。泵站采用高强度 GRP 成品泵房,罐体直径 2 米,高度 4.4 米,
配置 2 台污水提升泵,1 用 1 备。在罐体下部约 1 米处设置检修
平台,直径 2 米,中间留有开孔,供人员、设备出入罐体底部,
污水提升泵放置在检修平台下方。罐体入口处设有爬梯,通至检
修平台。泵站内主要设备、相关参数及结构见图4、5、6。
吴村村民家中化粪池沉淀后的污水及其他生活污水经管道
流至此处后经污水提升泵泵入市政污水处理系统。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人死亡,死者白某成;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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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40
万元。
(六)其他情况
2025 年 5 月 15日当天气象、环境对事故发生无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 年 5 月 15日 16 时47 分,事故现场原某文通过电话向
杨某军报告,19 时26 分,杨某军通过电话向清徐县应急指挥中
心上报;20 时33 分,清徐县应急管理局通过传真分别向县委、
县政府、太原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企业现场人员、清徐县应
急管理局事故信息上报内容及时限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相关要求;山西朋友邦
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事故信息上报时限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相关要求,存在迟报行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跳入污水泵站罐体内,试图对白某成实施
救援,张某进入罐体后感觉窒息,于是立即放弃救援并在原某文、
潘某元协助下爬出罐体。16 时47 分,原某文先后拨打 120、119
和 110 求救。17 时许,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事故现场,经测定
事故污水泵站罐体内有毒有害气体超标,救援人员佩戴空气呼吸
器进入罐体对白某成实施救援。17 时 07 分,120 急救人员到达
事故现场,对张某进行诊断观察。17时 39 分,白某成被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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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救护车送往清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救治。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白某成被救出后 120急救人员立即对白某成施救。此时白桂
成全身湿透,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对光反射消失,呼吸停止,心
音消失,行心电图检查提示电—机械分离,120医师立即给予心
肺复苏开放气道,同时电除颤两次,开放静脉通路抢救同时送往
清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一步抢救,于17 时 57分送达县医院急
诊科。入院后继续给予心肺复苏同时给予呼吸兴奋剂、强心剂、
气管插管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生命体征持续监护,多次复查心
电图仍成一直线,生命体征未恢复。于 19 时03 分停止抢救,宣
告临床死亡,通知家属。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妥善做好善
后工作。在清源镇人民政府协调下,涉事方积极开展善后处理,
2025 年5 月 17 日,事故方与死者家属签署了《赔偿协议》,及
时对死者家属进行赔付,取得家属谅解。目前,善后工作已经处
理结束,未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张某自行实施救援未果,经简单治疗后出院,
未造成事故损失扩大。事故现场人员及时拨打 120、119,消防
救援人员到达后,立即正确施救,未造成次生事故,应急处置总
体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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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直接原因是:白某成未经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未佩戴任
何劳动防护用品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中毒窒息死亡是此次事故发
生的直接原因。
(一)直接原因分析
1.根据《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指导
手册》(应急厅函〔2020〕299号),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
分封闭、进出口受限但人员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
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
空间。
通过建设单位提供的污水泵站资料可知,吴村村民家中化粪
池内的污水全部收集到此罐体内,再经污水提升泵泵入处理系统
中。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重点监管目录》可知,污水收集处
理池(井、罐)属于的有限空间,污水池内含有硫化氢、甲烷、
一氧化碳、氨气等多种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气体。
2.现场勘察时,因污水将罐体内部空间沾满,因此未检测到
甲烷、一氧化碳和硫化氢气体。但根据事发当日参与救援的消防
人员回忆,他们在救人前用随身携带的四合一检测报警仪对罐体
内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过限值,报警仪发出警报,
随后消防人员佩戴空气呼吸器进入罐体内进行救援行动。另外通
过张某询问笔录可知,他进入罐体内救人时,闻到罐体内有腐臭
的味道,伸手拽了几下白某成后他也感到头晕、头疼、喘不上气
来,赶紧往上爬,爬到井口时意识清醒但身体瘫软。说明事发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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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罐体内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并超过国家标准限值,会导致作
业人员发生中毒和窒息。
3.通过原某文、潘某元、张某三人询问笔录可知,5 月 13
日将提升泵取出前,未对罐体内污水进行抽排、扰动。但 15 日
安装提升泵前,对罐体内污水抽排了近2 个小时,在此期间,由
于对罐体内的污水、污泥扰动,使得溶于其中的硫化氢、氨气排
出到罐体空气中,因此 5 月 13 日取泵作业时未发生人员中毒事
故,但15 日安泵作业时发生了作业人员中毒的事故。
4.根据张某询问笔录可知,白某成在进入罐体作业前,张某
进入罐体救人前,均未做过气体检测,未佩戴任何劳动防护用品,
导致二人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现象。
5.根据清徐县人民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白某成入院后
的初步诊断为有害气体中毒。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无证据显示作业现场存在人为故意破坏作业环境因素。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雨污水系统维修工作发
包给阳曲县耀东维修队,未考察其是否具备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
未对其作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放任其违规作业,导致阳曲县
耀东维修队盲目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阳曲县耀东维修队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未进行安全交
底,未进行风险辨识,未按要求进行危险作业审批,未明确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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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职责,导致白某成违章作业却无人制止,是导致事故发生的
另一主要原因。
3.阳曲县耀东维修队临时雇佣张某等三人从事雨污水系统
维修作业,未对作业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能有效提
高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致使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
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又一主要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主体单位(阳曲县耀东维修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阳曲县耀东维修队存在未保证
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未对从业人员实施有效的安全
教育培训、未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
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行为等问题,对事故
发生负主要责任。
(二)事故相关单位(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山西朋友
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存在将生产经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重要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白某成,男,群众,安全意识不足,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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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进入污水罐内作业导致中毒窒息死亡,鉴于其在事故中
死亡,不在追究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武某东,男,群众,阳曲县耀东维修队经营者,未保证所
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2.原某文,男,群众,吴村雨污水处理系统维修作业现场负
责人,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
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
五、六项,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
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3.杨某军,男,群众,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际控
制人,在事故发生以后存在迟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
十一条第一项,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阳曲县耀东维修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应当予以行政罚款,
鉴于其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同经营者属同一法律主体,建议
不再对其单独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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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建议
予以行政处罚,并由清徐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其约谈。
(四)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处理建议
1.代某武,男,中共党员,清源镇人民政府,未及时发现吴
村境内生产经营活动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事故单位的
生产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的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
建议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2.要某冬,男,中共党员,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清源镇吴村
雨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及后期质保期间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未对事故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监管责任,
建议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未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事故单位未按照
有限空间作业要求进行审批,未落实“先通风、后检测、再作业”
原则,对从事作业人员未开展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技术培
训,使其充分认识掌握事故规律和事故危害,牢固树立安全思想
和具有预防、控制事故能力。未能针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物的不安
全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施工工艺不安全设计、环境的不安全
影响进行充分研判,当发现自身或他人有违章作业的异常行为,
或发现与生产作业相关的物体和防护措施有异常状态时,未能及
时加以改变使之达到安全要求,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点,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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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事故发生。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不强;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扎实,导致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以及对有限
空间等危害因素的防护能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不强,未能
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构建风险分级
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事故企业在雨污水处理系统维修作业管理方面存在漏
洞,导致发生事故。涉事单位未加强作业安全管理,未加强管理
人员对隐患风险评估能力和认知学习,尤其是加强对临时聘用人
员的管理管控,安全意识不足,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必要的监护
人员确保生产作业安全 。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西朋友邦建筑劳务
有限公司及其承包单位阳曲县耀东维修队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
教训,全面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严格落实岗
前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检维修作业等制度,不断规范作业流程,
普及作业安全和科学施救常识。
(二)加强检维修和高风险作业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各类事
故发生。一是涉及雨污水处理系统维修作业必需制定专门作业方
案,充分论证中毒窒息、高处坠落等风险,尤其要对管道、井、
窖等有限空间内部有毒有害等介质进行吹扫、置换,明确安全管
控措施。未制定维修方案的,不得开展作业。二是严格落实危险
作业审批。所有高风险作业实施前必须提前经过有关部门或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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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审批,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汇总公示,实施计划作业。确因事
态紧急需作业的,必须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才可实施,未经审
批,作业人员不得作业。三是风险辨识不清严禁作业。作业审批
后,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在作业现场开展风险集中研判辨识,
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防范和个人防护措施。四是规范作业监护。
所有作业现场均要安排专人现场监护,指导安全作业和防护措施
落实,及时纠正违章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