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zone⚠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数据库 ← 返回报告列表

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7˙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太原市清徐县·事故调查(清徐县人民政府)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发布:2023-09-29 等级:一般 类型:触电
— 下载原件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清徐清源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
“7˙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7 月 26 日 12 时 03 分许,在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
限公司电容炭仓库 4#库房内,山西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进行
电动窗户电源线(穿线管)敷设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触电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做出批示“要求迅速
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处置善后事宜,举一反三、确保不再发生类
似事故”。7 月 27日,清徐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
头,清徐经济开发区、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县卫健
体局、清源镇政府组成的清徐清源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
“7˙26”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并邀请县纪委监委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反复勘查事故现场、技术勘验分析、调阅有关
资料文件、与相关责任人谈话等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综合分析,
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
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
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清徐清源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7·26”
事故是一起因触电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单位概况

1.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1 日成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华,注册
资本壹亿零捌佰捌拾玖万元整,总部及研发生产基地位于清徐经
济开发区,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属超级电容炭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
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公司 2022 年开工建设,目前处于设备调
试阶段。办理项目备案、可研报告、工艺包、能评、安评、环评
等相关手续。
2.项目承包单位概况
山西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
法定代表人:杨某,成立日期:2017 年 12 月 19 日,经营场所:
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工
程,景观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防工程,土石方工程,钢
结构工程,水电暖安装工程;广告业务,围挡、护栏、标牌设计、
制作、安装;建材、装饰材料、环保设备、金属材料、木材及制
品、防水材料、机电设备、花卉盆景、水泵阀门、流体控制成套
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及耗材、家具、饰品的销售。
3.合同签订情况
2023 年 3 月 2 日,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与山西东升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名称:中科美锦 1000
吨/年淀粉基电容碳产业化项目-室外广场铺装等零星工程(工程
造价 60 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无资质承揽工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处于建设期,未设立安全管理
机构,2023 年 6 月 30 日出台了《关于下发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
有限公司建设期劳纪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提到“采取相关
措施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定期发放相关劳动保护用品、
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等涉及
安全方面内容。
(三)事故发生经过
监控视频显示:2023 年 7 月 26 日,阎某彪、程某刚、车某
明和阎某明 4 人对电容炭 4 号仓库南北两侧电动窗户进行穿线管
敷设,阎某明做金属管套口,12 时 03 分许,阎某彪递给程某刚
一个钳子,程某刚在脚手架上南侧施工作业时左手握钢管,右手
在用钳子剪分线盒中电线时,发生触电,身体瞬间贴在墙上,随
即摔坐在高脚架上。
(四)事故现场情况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 1 人死亡,程某刚。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
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20 万
元。
(六)其他情况
2023 年 7 月 26 日当天气象、环境与事故发生无关。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现场处置及响应情况
监控视频及询问相关人员显示:2023 年 7 月 26 日 12 时 03
分,程某刚触电后头朝东躺在脚手架上,阎某彪先是摇晃高脚架,
然后迅速爬上脚手架掐程某刚人中,给程某刚做心肺复苏,李某
林和车某太、闫亮明、车某明随即赶到后,把程某刚和身下的木
板一起从脚手架上抬下来,抬上停在电容炭 4 号仓库门口阎某彪
的面包车上,随即送往清徐县人民医院。在前往医院的路上,李
顺林和车铁太继续掐程某刚的人中和虎口,进行简单的急救。
(二)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开发区安全专
班等部门主要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迅速展开现场救援调度工
作。现场拉起警戒线,切断电源总闸,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7 月26 日 12时 21 分,清徐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接诊程某刚,
陪同人员诉:患者电击伤 10 秒钟。入院查体:意识丧失,双侧
颈动脉活动消失,血压测不到,呼吸 0,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右
手掌查体可见两处电灼伤痕迹,胸廓、四肢未见明显畸形。入院
后给予心电图,心电图提示一直线。心电监测、生命体征监测、
建立静脉通路、给予呼吸兴奋剂、开放气道、持续心肺复苏。多
次进行心电图。13 时 30 分最后一次心电图仍为一直线,经家属
同意,终止抢救。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事
故原因,认真做好善后工作,汲取事故教训。在政府有关部门协
调下,涉事相关方积极开展善后处理,并达成赔偿协议。2023 年

7 月 28日,事故方与死者家属签署了《协议书》,及时对死者家
属进行赔付,取得家属谅解。目前,善后工作已经处理结束,未
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本次事故发生后,由事故现场工人进行应急处置,伤者及时
送医,未造成次生事故,现场危险有害因素未对外界产生影响,
应急处置总体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及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程某刚在未关闭电源的情况下,违规操作
导致触电。
直接原因分析:程某刚用手钳剪带电线路时发生触电,电流由
右手掌虎口经过心脏至左前脚掌接地形成导电回路,导致人员触
电猝死。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事故现场视频资料分析,排除人
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等影响。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安全监管环节脱节,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是造
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2.对施工作业人员没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作业
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单位

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
条: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
的管控措施;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
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山西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给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
定佩戴、使用。
(二)监管部门
依据《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县应急局清源中
队、清源镇安监站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承包施工单位的资质
审查不严,在对新建企业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承包
单位山西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程某刚,男,群众,山西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穿线工,对
作业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操作,未

按规定要求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导致触电死亡,负本次事故的直接
责任,因在该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朱某华,男,群众,2021 年 12 月任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
有限公司法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
条和第四十九条: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及施工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将工
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
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之有关规定,建议予以行
政处罚。
2.潘某光,男,群众,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基建处
处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未将
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未对被派遣劳动者
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对临时用
电作业等审批、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有关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3.齐某平,男,群众,2023 年 5 月任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
限公司电仪组组长,负责项目施工电源的整改和管理协调外来各
施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对外来施工单位监管不到位,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有
关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4.赵某雄,男,群众,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基建处
技术员,负责 4#仓库穿线管敷设作业施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外来施工单位监管不到位,
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六条之有关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5.杨某,男,中共党员,2017 年担任山西东升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一条:未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
度,未按规定履行用电等作业审批手续,未认真组织开展日常安
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之有关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6.赵某泉,男,群众,山西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
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安全意
识淡薄,对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施工作业现
场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制止员工违反操作规程行为,
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
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不完善,对承包商安全管理
不到位;对承包商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临时用电等
作业审批、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予以行政
处罚。
2.山西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不落实,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规定履行用电等作业审批手

续;从业人员上岗作业未按规定发放、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对施工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的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之有关规定,建议予以
行政处罚。
(四)对监管部门的处理建议
1.县应急局清源中队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新建企业
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承包单位山西东升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向上级部门做出深刻检
查。
2.清源镇安监站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新建企业山西
中科美锦炭材料有限公司及其承包单位山西东升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向上级部门做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事故企业在用电安全作业、施工管理方面存在很多漏
洞,导致临时用电成为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针对事故暴露出来
的问题,要从源头上查找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堵塞安全管理
漏洞,要组织对厂区内事故隐患和风险点(危险源)进行全面排
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登记造册,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
及时将隐患信息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向广大从业人员普及用电
知识,坚决防范类似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处于建厂阶段,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作业操作规程不健全,未严格执行
临时作业审批制度;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不强;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扎实,导致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以及对

临时用电等危害因素的防护能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不强,
未能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及时发现并
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山西中科美锦炭材料
有限公司和山西东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教
训,全面加强对从事用电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警示教育,严格
落实岗前培训、安全技术交底等制度,不断规范作业流程,普及
用电作业安全和科学施救常识。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三个
必须”,必须严格做好停电后确认工作,严格遵守安全基础操作
规程,停电后必须进行验电,确认无电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
必须加强作业过程监督监护,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
术规范(JGJ46-2005)规定安装、巡检、维修和拆装临时用电设
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进行电工作业时,
防护用品不可缺,如戴好绝缘手套,穿好绝缘鞋。
(二)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和整改方案。要针对触电安
全风险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避免类
似事故再次发生。要扎实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双重预防机制,全方位辨识风险点,并对风险、隐患实行分级管
控。要定期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提高从业人员尤其是用电安全可能涉及到危险因素岗位的从
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在施工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订立过程中对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相关条款要合理制定,不得转
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采取的安

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要加强行业监管,落实属地监管职责。严格落实行业、
属地监管责任。一是建立完善监管台账和安全生产检查基础档案,
摸排底数、分类梳理,实时更新掌握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特别是全面摸清安全条件和证照办理等情况。二是要加强专项督
查与日常巡查,加大对企业的安全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企业安全
生产条件是否具备、双方是否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外包企业
是否开展统一协调、管理等,并在日常检查中督促企业强化安全
生产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隐患排查整改力度,
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稳定有序。三是要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
教育和指导,通过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日常隐患排查方法、
事故防范措施等安全知识,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意识,确保生产
活动安全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