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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1.9”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太原市清徐县·事故调查(清徐县人民政府)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发布:2024-02-17 类型: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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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徐东于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
“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1 月 9 日18 时许,清徐县东于镇山西新能源镁业有
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 1 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
失120 万元。
事故发生后,清徐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尽快查明事故
原因,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此类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院第 493 号令)的有关要求,2024 年 1 月 11 日,经清徐县
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县应急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
县卫健体局、开发区有关部门、东于镇人民政府组成的清徐东于
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1·9”一般亡人事故调查组(以下简
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县纪委监委监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
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论证分析和调阅资料、询问谈话、
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发生原因、人员伤亡及
经济损失等基本情况,提出了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并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针对性整改防范措施。
经调查认定,清徐东于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1·9”一
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从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缺失、用工单位
安全监管缺位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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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1**,
注册资本叁仟陆佰万圆整,成立日期 2023 年 1 月27 日,营业期
限为长期,注册地址位于清徐县。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镁冶炼、
镁合金、镁溶剂冶炼,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房屋租赁(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设办公室、财务部、供销部、质检
部、生产部、安环处、保安部、第一生产车间、第三生产车间等
九大部门。有职工 190 余人,其中后勤管理人员 40 余人,生产
一线工人150 余人。采用硅热还原法(皮江法)冶炼工艺生产金属
镁锭,有生产线两条。工艺流程:原料(白云石)-回转窑-压球车
间-还原车间-精炼车间-酸洗车间-成品。主要设备有:回转窑 1
条、球磨机 2 台、压球机 4 台、还原炉 28台、连铸机 1 套等。
2023 年 11 月7 日,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因煤气供应受
限停产,并向太原市生态环境局清徐分局上报《停炉报告》,至
2024 年 1 月 9 日事故发生时,公司处于停产状态,主要进行设
备检维修作业,留用职工 46人。
2.合同签订情况
2023 年 4 月 1 日,用人单位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作为
甲方与劳动者左某甫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左某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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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担任还原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建立了安全责任、安全投入、安全培训、
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下发了施工作业的安全
操作规程,开展并落实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经查看该公司安全管理资料以及询问相关人员,
该公司正常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情况相对完备,但停产期间的
安全管理工作不足,未结合公司停产后留用人员少的实际,动态
调整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运行机制,未针对停产期间的生产经营活
动特点制定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导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一
定的管理漏洞。
(三)事故发生经过
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于 2023 年11 月 7 日停产后,留用
部分人员进行设备检维修。2024 年 1 月 7 日,公司环保主管贾
某强发现公司压球车间除尘器楼梯(见图一、图二)需要清除积
尘,便找到就近的还原车间带班长裴某兵,让其安排一名工人完
成该工作。裴某兵随即安排工人左某甫随贾某强受领任务。贾某
强将左某甫带至压球车间除尘器旁,告知其工作内容。由于除尘
器楼梯附着的积尘较厚且坚硬,左某甫采用钢刷刷蹭、锤子击打
等方式由上而下逐层清理楼梯支柱、护栏、踏板、平台等处积尘。
1 月7 日至 8 日,左某甫陆续作业完成了楼梯第二层平台以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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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积尘清理。1 月 9 日 15 时许,裴某兵去左某甫作业处令其返
回还原车间继续从事本车间工作。左某甫随裴某兵返回还原车间
一段时间后,又自行离开还原车间到达压球车间车除尘器楼梯处
继续清理积尘,在清理楼梯第二层至第三层之间部位过程中坠落
至地面。由于事故现场无监控视频,且无现场目击者,左某甫坠
落时间无法精确确定。通过事故现场痕迹分析判断,左某甫在二
层平台通往三层平台的斜梯的背侧进行作业时发生坠落,坠落高
度约 2.3m~4.6m。1 月 9 日 18时 10 分许,裴某兵在压球车间除
尘器楼梯处发现左某甫倒在楼梯平台下。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位置
事故发生位置位于清徐县东于镇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
压球车间西侧除尘器旁边。
2.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压球车间外西侧的钢结构楼梯平台及其入口
处。楼梯北侧 1.5m 处是一个高 2.5m 的彩钢板围挡,东侧 0.5m
处为压球车间外墙,西侧紧贴除尘通风管(图 5)。
楼梯平台共三层,每层层高 2.3m,一层、二层平台均为矩
形,三层平台为 L 形;各级斜梯斜度 56°角,南北外长 2.5m、
内长 1.7m、宽 0.65m;平台防护栏杆高度 1m,中间一个横杆;
斜梯防护栏高度垂直距平台0.95m、垂直距斜梯 0.55m。
事故死亡人员倒地位置距北侧的围挡 0.1m、距东侧围墙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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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m、距斜梯入口约 0.5m、距除尘管 1m。
事故发生之后,现场勘察情况来看,现场除尘器楼梯二层与
三层平台之间部分部位积尘仍未清理完毕。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 1 死亡,死者左某甫;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
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核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20万
元。
(六)其他情况
2024 年 1 月 9 日当天气象、环境对事故发生无影响。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 年 1 月 9 日 18 时 10 分许,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
带班长裴某兵发现职工左某甫倒在公司压球车间除尘设备处后,
立即向厂长魏某军、当日公司值班领导能源主管冯某兵报告。18
时 16 分许,冯某兵赶到现场查看后立即报警并向公司总经理贾
某明报告。18时 52 分,贾某明向清徐县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事
故情况。县应急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响应,于19 时 30分
许到达事故现场,初步勘察事故现场、询问企业相关人员、了解
事故情况,于 20时 10 分通过传真分别向县委、县政府、太原市
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初报)。后县应急局、县公安局配合,经
现场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后,于21时10分通过传真分别向县委、
县政府、太原市应急管理局上报事故情况续报。事故企业现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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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企业主要负责人、清徐县应急管理局事故信息上报内容及时
限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要求。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当日值班领导冯某兵随带班长裴
某兵到达事故现场后,第一时间报警并拨打120求助。清徐县应
急管理局、清徐县公安局到达事故现场后要求事故企业停止任何
生产活动,保护事故现场。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2024 年 1 月 9 日 18 时 38 分,清徐县人民医院 120 急救车
及医护人员到达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事故现场,现场诊断结
果为:(左某甫)无意识,无呼吸,无脉搏,双侧瞳孔散大,对
光反射消失,口腔鼻腔内出血明显,未见耳漏余未见明显开放性
损伤,心电图检查示心脏停搏,已无生命迹象,宣布临床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妥善做好善
后工作,同时查明原因,举一反三排查隐患。在县政府有关部门
协调下,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积极开展善后处理,2024 年 1
月12 日,与死者家属签署了《协议书》,及时对死者家属赔付,
取得家属谅解。目前,善后工作已经处理结束,未造成社会不良
影响。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主动作为、积极配合,
清徐县应急管理局、清徐县公安局介入及时、指导有力,现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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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次生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现场工人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进行高处作
业失足坠落,与钢结构楼梯及地面碰撞导致死亡。
(一)直接原因分析
工人左某甫未认识到除尘器楼梯平台的积尘清理作业存在
的危险性,进行高处作业
[1]
未执行危险作业审批,也未采取佩戴
安全绳和安全帽的防护措施。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左某甫倒地位置位于除尘器楼梯入口处,距北侧彩钢板围挡
0.1m,彩钢板围挡上未见人员坠落刮蹭痕迹,推断左某甫应该不
是从二层平台或三层平台北侧防护栏杆处翻滚落下。
(三)间接原因分析
1.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相关领导未认识到除尘器楼梯
积尘清理作业属于高处作业,未执行危险作业审批程序,风险分
析和管控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2.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相关领导临时抽调还原工实施
非本职岗位作业,未针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未进行可
靠的安全技术交底,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看护。
3.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
不完善,如《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未根据最新 GB30871 的要
求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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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主体单位为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
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该单位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
全生产责任制、安排未经转岗安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上岗作业、未
监督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左某甫,男,群众,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职工,对作业
环境存在的危险因素认识不足,安全意识淡薄,进行高处作业时
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失足摔落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
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裴某兵,男,群众,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还原车间带
班长,对临时从事非本职岗位作业的下属工人监督管理不到位,
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下属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对事故发生负有
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有
关规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2.贾某强,男,群众,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环保主管,
分管公司环保工作,负责公司环保设备(除尘设备)的管理,临
时安排车间工人从事除尘设备卫生清理工作,未能及时制止和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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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建议予以行
政处罚。
3.张某龙,男,群众,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安全主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协助公司主要负责人开展公司全面安全
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制止和纠
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建议
予以行政处罚。
4.贾某明,男,中共党员,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主要负
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不到
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有关规
定,建议予以行政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建议
予以行政处罚。
2.清徐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东于中队,对所监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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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建议向上级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3.东于镇人民政府安监站,对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
督促不力,安全检查工作不到位,建议向上级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4.清徐经济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开发区内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监督检查不到位,建议向上级部门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安全生产理念树得不牢。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个
别领导以及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环保工作分管领导从还原车
间带班长处临时抽调工人进行压球车间除尘设备清理作业,该作
业的管理领导和作业工人的行政领导均未意识到该作业存在的
安全风险,也并未提出相应安全要求;期间安全分管领导巡查检
查中发现这一现象也只是令其归建,未及时纠正作业工人的不安
全行为;作业工人本身对作业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视而不见,未
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盲目作业。从公司领导到一线工人,眼中
无风险、心中存侥幸,安全理念的匮乏埋下了事故发生的种子。
(二)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公司正
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有职工 190 余人,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相关制度机制相对健全。2023 年 11月 7 日,公司因
原材料煤气供应问题停产,停气停炉停窑,进行设备检维修,留
用员工 40 余人,未结合公司停产后留用人员少的实际动态调整
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运行机制,未针对停产期间人员岗位相对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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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作业增多、作业点位分散、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等特点制定
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措施,放松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导致安全
生产工作出现了管理漏洞。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提升意识,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
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深入学习、严格落实省市县关于安全
生产的决策部署,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会议、组织一次全员安
全教育培训、开展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着重从安全意识、安
全技能、安全防护和应急避险等方面全面提升领导职工的安全防
范能力。
(二)强化措施,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山西新能源镁业有限
公司要全方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
制度机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2024-2026年),
全面加强公司停产期间、“两节”期间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内的安
全生产工作。相关监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加大对事故企业的指导
帮扶力度,深入开展入企服务和督导检查,采取强有力措施协助
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