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晋安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解放——马庄双回π入晋安变220千伏线路工程“6·11”触电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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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太原晋安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解放——马庄双回π入晋安变220千伏线路工程“6·11”触电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2-08-16 来源: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索引号 012236934/2022-00767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发文字号 无成文日期 2022-08-16 发布日期 2022-08-16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公开属性 全部公开 首次公开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期限 长期公开 公开载体 政府网站 来源 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1日,山西太原晋安220千伏输变电工程解放—马庄双回π入晋安变220千伏线路工程在山河头村施工场所发生一起事故,导致1人死亡。2022年6月16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杏花岭分局、区发改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杨家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组通过调阅有关资料文件、与相关人员谈话等调查取证工作,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基本概况2018年,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与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山西太原晋安220kv输变电工程解放-马庄双回π入晋安变220kv线路工程合同》。2022年3月,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山西太原晋安220kv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书》。 (二)相关单位基本情况1、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110013910Y;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80年08月04日;营业期限:1980年08月04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电力供应;输变电设备及电力线路安装;供应本系统电力设备、电器机械及器材;电力技术服务;电力线路测量;电器设备检验、校正、调试、修理;描晒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电力工程勘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府东街71号。2、山西吉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1372371;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5年05月15日;营业期限:1995年05月15日至长期;经营范围:电力线路、设备安装检修调试。土石方挖掘;房屋维修及装潢;批发零售建材、普通机械、化工原料(除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原料)、五金交电、水暖器材、通讯设备、计算机设备、电子器材、耗材、软件系统集成。电力非标设备器材,线路金具加工制作销售;变电站及火电厂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管道工程施工承包。钢结构件的制造、安装;非标设备制造安装检修;电力设备制造;承接电厂的维护、检修、更新、改造;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电力工程咨询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48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14013499;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14013496;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晋)JZ安许证字[2012]000278;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9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证编号:1-4-00066-2006(1/2) 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二级;有效期限:自2021年07月31日始至2027年07月30日止。3、山西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L2J6QXW(1-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20年05月11日;营业期限:2020年05月11日至2040年05月13日;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旧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古建筑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环保工程;铁路工程;通信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市政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电力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土石方工程;矿山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消防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水电暖、管道的安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普通机械设备的租赁;建筑材料、钢材、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143号金诺信大厦6层60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14094482;有效期:至2025年09月30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晋)JZ安许证字[2021]010482-2/1;有效期:2021年07月06日至2024年07月05日;许可范围:建筑施工。4、山西锦通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827742X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07年02月15日;营业期限:2007年02月15日至2027年02月14日;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的勘察、造价、设计、施工、监理、总承包,项目管理及相关技术的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长治路239号407室;《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14001478;有效期:至2024年08月23日;资质等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214001475;有效期:至2024年07月29日;资质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二、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该工程包括组立2个铁塔等项目(位于山河头村辖区),2021年,该工程1号塔组立完成。根据有关合同签订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2022年5月,施工人员在1号塔附近铺设电缆。为了避免施工影响附近10千伏东山线的导线,6月6日,山西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电工杨**对施工附近区域内10千伏东山线2根电线杆之间的导线安装了绝缘套管。6月9号,施工人员开始组立2号塔,6月10日2号塔组立施工完毕,根据施工进度,11日初步计划给2号塔进行临时拉线等工作。山西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曲比**带领的曲比**等工人起初在1号塔附近铺设电缆,6月11日开始到2号塔施工现场施工。6月10日晚,曲比**就11日计划工作内容向曲比**进行了简单交代。11日上午8时左右,曲比**与曲比**及其他施工人员到了2号塔施工现场,陆续开始进行施工场地隔离等准备工作。8时30分左右,吉通公司、润成建筑劳务工作人员开始召集人员开班前会,就当天施工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进行安排。在召集人员过程中,发出电击声音,曲比**(距事发地约40米距离)等工人发现1根电线杆(6月6日安装绝缘套管的1根电线杆)上1名工人触电,触电工人被安全带吊在电线杆上,杨**在采取断电措施后,工友上电线杆把触电工人(该工人为曲比**)放下来。工友于8时40分左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后,曲比**经抢救无效死亡。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杏花岭分局、杨家峪街道办事处等工作人员迅速赶往现场,了解情况,核实原因,并对善后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三、人员伤亡情况该起事故导致1人死亡。死者为曲比**,男,彝族,四川省美姑县采红乡采红村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四、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曲比**安全意识差,在班前会召开前、施工内容等未明确,在未采取相应措施情况下,擅自到电线杆上导致触电,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二)间接原因1、曲比**作为带班人员,安排作业范围不明确,现场管理措施不力,未能制止曲比**在未明确作业情况下擅自到电线杆上的行为,这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2、李**,山西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隐患,未能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这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3、山西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企业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这是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曲比**:山西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安全意识差,在班前会召开前、施工内容等未明确,在未采取相应措施情况下,擅自到电线杆上导致触电,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应追究其有关责任,鉴于曲比**已死亡,故不予追究。2、曲比**:山西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人,安排作业范围不明确,现场管理措施不力,未能制止曲比**在未明确作业情况下擅自到电线杆上的行为,导致曲比**触电,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山西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予以开除。3、李**,山西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全员,履行职责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隐患,未能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山西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予李**停止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处分。4、山西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企业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未能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山西润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六、防范措施及建议各单位要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力度,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三违”行为,确保安全作业,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