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14”车辆翻坠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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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4 · 14 ” 车辆翻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4 月 14 日 8 时 16 分 , 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公司)发生一起运输车辆坠落事故 , 造 成 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娄烦县人民政府 批准 , 成立 事故调查组 , 依法进行了调查 , 提出处理意见并 经县政府批复同意,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 公示 如下: 一、 事故发生经过 李 某 , 2022 年 2 月被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临时 雇用 , 驾驶 自己 的陕汽牌重卡 ( 德隆 ) 重型自卸货车 ( 无牌 照 ) 运输废石渣 , 2022 年 4 月 14 日上午 8 时 13 分 , 李 某 ( 死 者)驾驶该重型自卸货车在尖山铁矿采区超载装载废石渣 后 , 运输至山西省娄烦县新虎威矿山环境治理公司厂区外原 料堆放场计量房过磅。过磅后,到废石渣卸载平台卸料 。 在 现场无人指挥 , 且平台边缘未设置土挡的情况下 , 于 8 时 1 6 分倒车卸料时 , 车辆压垮平台边缘 , 翻滚坠落至废石渣平台 下 致死 。 二、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关规定 , 调查组认 定 ,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4 · 14 ” 车辆 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 处理 结果 1 、李 某 , 男,群众, 事发车辆驾驶员,超载运输,作 业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足 , 在现场指挥 员不在场指挥的情况下,倒车时车辆翻滚坠落导致事故发 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死亡,不予追究。 2 、强 某 ,男, 40 岁,群众,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原料场指挥员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 依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六条规定 , 进行行政处罚 。 3 、王 某 ,男, 39 岁,中共党员,企业法人(主要负责 人 ) ,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 对其 进行行政处罚。 4 、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 力,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 从 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场指挥 , 未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操 作规程的行为 , 导致事故的发生 。 该企业违反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 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 , 对其 进行行 政处罚。 5 、山西省娄烦县新虎威矿山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未对 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安全工作进行 有效管理 , 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 对其 进行行政处罚。 6 、 马家庄乡人民政府、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 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 责成 以 上三个单位 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