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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4·14”车辆翻坠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太原市娄烦县·事故调查(娄烦县人民政府)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 发布:2024-01-04 类型: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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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4
·
14
”
车辆翻坠事故调查报告
2022
年
4
月
14
日
8
时
16
分
,
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威公司)发生一起运输车辆坠落事故
,
造
成
1
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与调查处理条例
》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经娄烦县人民政府
批准
,
成立
事故调查组
,
依法进行了调查
,
提出处理意见并
经县政府批复同意,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
公示
如下:
一、
事故发生经过
李
某
,
2022
年
2
月被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临时
雇用
,
驾驶
自己
的陕汽牌重卡
(
德隆
)
重型自卸货车
(
无牌
照
)
运输废石渣
,
2022
年
4
月
14
日上午
8
时
13
分
,
李
某
(
死
者)驾驶该重型自卸货车在尖山铁矿采区超载装载废石渣
后
,
运输至山西省娄烦县新虎威矿山环境治理公司厂区外原
料堆放场计量房过磅。过磅后,到废石渣卸载平台卸料
。
在
现场无人指挥
,
且平台边缘未设置土挡的情况下
,
于
8
时
1
6
分倒车卸料时
,
车辆压垮平台边缘
,
翻滚坠落至废石渣平台
下
致死
。
二、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有关规定
,
调查组认
定
,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4
·
14
”
车辆
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
处理
结果

1
、李
某
,
男,群众,
事发车辆驾驶员,超载运输,作
业时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认识不足
,
在现场指挥
员不在场指挥的情况下,倒车时车辆翻滚坠落导致事故发
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其死亡,不予追究。
2
、强
某
,男,
40
岁,群众,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
公司原料场指挥员
,
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
依据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六条规定
,
进行行政处罚
。
3
、王
某
,男,
39
岁,中共党员,企业法人(主要负责
人
)
,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
对其
进行行政处罚。
4
、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不
力,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
,
从
业人员未按规定在场指挥
,
未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和违反操
作规程的行为
,
导致事故的发生
。
该企业违反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
一百一十四
条第一项规定
,
对其
进行行
政处罚。
5
、山西省娄烦县新虎威矿山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未对
娄烦县新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承运过程中安全工作进行
有效管理
,
违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四十九条
第二款规定,
对其
进行行政处罚。
6
、
马家庄乡人民政府、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
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
责成
以
上三个单位
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