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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静游太原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维修处治工程“9·30”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太原市娄烦县·事故调查(娄烦县人民政府) 地区: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 发布:2025-02-26 等级:一般 类型:车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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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烦静游太原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铁路专用线维修处治工程“9·30”
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9 月 30 日 10 时许,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
公司铁路专用线维修处治工程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龙泉
项目部,在铁路 DK2+198-DK5+525段,DK4+455 处边坡回填夯实
修整施工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 人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娄烦县政府批准成立事故
调查组,依法进行了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县政府批复同意,
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 年 9 月 30日上午 7 时许,山西万合泰达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工地负责人程某等6 人进入工地,分成三组开始护坡回填作
业。李某和张某某负责用两辆电动三轮车通过护坡排水沟外侧平
台运送回填土,程某、赵某负责清理排水沟平台上模板,马某、
马某某负责边坡上回填土的夯实整理。10时许,装运第7 次时,
李某和张某某分别驾驶着电动三轮车前后相跟,李某在前,张某
某在后。在张某某路过程某干活处时,程某让张某某捎两块模板,
故张某某比李某滞后 100余米。李某到施工点正要往起翻车斗卸
土时,听见赵某说张某某掉下坡去了,随后赵某就赶紧下去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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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人员看见张某某身体在抖动,呼叫无反应,担心造成二次伤
害都不敢挪动张某某。随后,李某拨打了120 求救电话,太原市
中心医院娄烦县医院120接到了李某求救电话后,120医护人员
出诊。11 时许,120救护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张某某展开施
救。11时 20 分许,120医护人员确认张某某院前死亡,随即 120
救护车离去。程某安排李某找出租车准备将张某某送到山西省岚
县人民医院。
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调查
组结合事故情节认定:娄烦静游太原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铁路
专用线维修处治工程“9·30”车辆伤害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
全责任事故。
三、处理结果
1. 张某某,男,群众,山西万合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雇
佣临时工,对此次事故负直接责任,因死亡不予追究。
2. 汪某,男,群众,山西万合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
负责人,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进行了处罚。
3. 高某,男,群众,山西万合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
经理,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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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未及时上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4.张某,男,群众,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龙泉铁路维
修处治工程项目安全员,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
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建议太
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给予其记过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
进行了处罚。
5.侯某,男,中共党员,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项目负
责人,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
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太原煤气化(集团)
有限公司给予其警告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对其
进行了处罚。
6.边某,男,群众,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基建
管理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其向太
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
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7.马某,男,群众,山西煤炭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专业监
理工程师,对此次事故负有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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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石某,男,中共党员,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
表人、党委书记、董事长,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其向
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其
进行了处罚。
9.王某,男,中共党员,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分管基建副经理,项目负责人,对此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
其向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检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
定,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10.山西万合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
体,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管
理混乱,对事故现场存在隐患未及时排查治理等违法违规事实,
导致此次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11.山西华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
发展有限公司铁路专用线维修处治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安全管
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编制的施工方案不细不实,缺少运输环节内
容,对分包单位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对违章
作业监督检查不力,导致事故发生。建议向太原煤气化(集团)
有限公司做出深刻书面检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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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太原煤气化龙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
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未对外包队伍实施“一体化、无差别”
管理,未将外包队伍统一纳入其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标
准,建议向太原煤气化(集团)有限公司做出深刻书面检讨,同
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其进行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