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烦县旭勇新型墙体建材厂“9·25”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正在加载预览…
正文内容(网页版已转存 Word)
娄烦县旭勇新型墙体建材厂“9·25” 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3 年 9 月 25 日 15 时许,娄烦县旭勇新型墙体建材厂 制砖车间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与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娄烦县人民政府 批准,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了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 经县政府批复同意,现将事故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 李某,制砖机操作工,在未佩戴安全帽的情况下,在观 看两名维修工维修更换电机时,维修工在安装过程中三角传 动皮带掉到落地面,李某捡起三角皮带,通过双轴搅拌机斜 梯攀爬到检修位置,站到上料皮带卸料滚筒上面,配合一名 维修工拉拽三角传送带。就在传送三角带套上皮带输送机传 动轮时,传动轮发生较大幅度的转动,上料皮带输送机产生 了位移,导致正在拉动三角带的李某身体失衡向后跌倒,跌 落过程中,头部撞击到减速机的联轴器上,随后顺着减速机 平台上的孔洞二次跌落到双轴搅拌机平台下的地面上导致 死亡。 二、事故性质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调查组认定,娄烦县旭勇新型墙体建材厂“9.25”高处坠落 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处理结果 1、李某,男,65 岁,制砖机操作工,违章参与维修作 业,而且未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帽等防护用品,对事故的发 生负有直接责任,因已死亡不予追究。 2、张某,男,57 岁,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在维修 工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按照高处作业规程要求采取安全防护 措施,未在作业过程中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履行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且事故发生后有迟报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3、娄烦县旭勇新型墙体建材厂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不能及时制止和纠正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 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4、天池店乡人民政府、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 应急管理局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责成以 上三个单位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