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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桥头东莞市勤信展览制品有限公司

分类:火灾调查报告(更新) / 2025 年份:2025 大小:34.0 KB 知识库创建:2026-09-25 08:23:15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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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桥头东莞市勤信展览制品有限公司

“9·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5年12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ldots$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ldots$ 2

(二)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ldots$ 2

(三)涉事地块、起火建筑物情况 $\ldots$ 4

(四)租赁关系 $\ldots$ 5

(五)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ldots$ 7

(六)事故发生经过 $\ldots$ 9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ldots$ 9

(八)其他情况 $\ldots$ 9

二、事故应急及评估情况 $\ldots$ 10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ldots$ 10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ldots$ 11

(三)善后情况 $\ldots$ 12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ldots$ 12

三、事故原因分析 $\ldots$ 12

(一)事故直接原因及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ldots$ 12

(二)人员死亡原因 $\ldots$ 13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ldots$ 14

(四)其他因素排除 $\ldots$ 14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ldots$ 14

(一)事故发生单位 $\ldots$ 14

(二)事故有关单位 $\ldots$ 15

(三)属地村委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ldots$ 16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ldots$ 20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ldots$ 20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ldots$ 20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ldots$ 22

(四)其他处理建议 $\ldots$ 22

六、事故主要教训 $\ldots$ 23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ldots$ 25

2025年9月15日10时9分许,位于东莞市桥头镇的东莞市勤信展览制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事故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88.8万元。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韦皓书记、曾坚朋常务副市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妥善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加强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迅速开展事故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9月17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总工会以及桥头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莞桥头东莞市勤信展览制品有限公司“9·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此次事故调查。东莞市纪委监委也成立了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开展审查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总结了事故的主要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

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桥头东莞市勤信展览制品有限公司“9·15”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喷漆房非防爆型排气扇的电机线路故障起火,点燃排气扇上的油漆残留物,进而引燃环保管道内外的油漆残留物,火势迅速蔓延后引燃周边油漆、聚氨酯夹芯板材、屋面聚氨酯保温材料等,聚氨酯保温材料燃烧后产生的大量有毒浓烟致人窒息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东莞市勤信展览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信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53NL7R7M,法定代表人:潘波[1],主要负责人:胡士超[2],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注册时间:2019年8月29日,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李朗路490号3号楼105室,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展览制品、木制品、五金制品。

(二)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 东莞市桥头镇朗厦股份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朗厦股份经联社),系涉事地块的权属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41900618326360T,法定代表人:李庆棠,成立日期:2006年

6月10日,注册地址:东莞市桥头镇朗厦村龙桥路100号,经营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1. 黄大伟,系涉事地块原一手承租人,男,汉族,1948年7月8日出生。黄大伟系长腾(东莞)电子有限公司[3](以下简称长腾公司)法定代表人。
  1. 东莞市众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记公司),系起火建筑物承租主体变更后的现一手承租、分租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38314015G,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李淦钦[4],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注册时间:2015年4月21日,注册地址:东莞市桥头镇朗厦村李朗路398B号,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等。
  1. 潘振灵,系起火建筑物的二手承租、分租单位,男,汉族,1975年7月5日出生。
  1. 东莞市远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81217489T,法定代表人:宁龙安,注册资本:人民币320万元,注册时间:2013年10月24日,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社区可园南路33号福禧大厦810,经营范围:环保工程设计、施工等。

(三)涉事地块、起火建筑物情况

  1. 涉事地块相关情况。涉事地块部分办理了用地手续[5],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权属单位为朗厦股份经联社。

涉事厂区位于东莞市桥头镇朗厦村李朗路490号工业园,该园区总占地面积约13714.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12633.9平方米。园区内共有5栋厂房建筑,1栋宿舍楼,1个配电房。事故发生在A6栋厂房内(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内部违规加建的夹层面积约8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00平方米)。

〔图〕东莞市众记贸易有限公司承租物业\nA4\nA6\nA2\nA3\nA5\n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的区域\n

图1 涉事地块俯瞰图

  1. 起火建筑物基本情况。A6栋为单层钢结构厂房,勤信公司承租后加建夹层。一层主要用于生产作业,设有喷漆室2个(均约64平方米,各设有1台水帘柜)、晾干房1个(约72平方米)、

打磨区(4台水帘柜)及物品堆放区。夹层设有办公点、美工材料存放间、切割拼接房,存放有美工纸(约65卷),配备喷绘机、覆膜机等设备。建筑内设有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

东莞市勤信展览制品有限公司“9·15”一般火灾事故现场平面图 1:100

〔图〕夹层\n图例\n<table><tr><td>图例</td></tr><tr><td>过火区域</td></tr><tr><td>起火点</td></tr><tr><td>水濂柜(6台)</td></tr><tr><td>顺刻机(3台)</

图2 起火建筑物平面图

(四)租赁关系

黄大伟[6]与朗厦股份经联社分别于1997年1月20日和2000年6月20日签订了两份《转让土地使用权合同》,取得涉事地块

[6]黄大伟现已中风,长期住院,其身体情况无法再核实地块的承租情况。

的使用权。2015年6月3日,黄大伟、朗厦股份经联社和众记公司签订了《土地租用转让补充协议(一)》《土地租用转让补充协议(二)》[7],约定将黄大伟租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至众记公司。

2015年9月2日,众记公司和潘振灵签订《物业租赁合同》[8],由潘振灵承租涉事厂区。

2016年2月18日和9月20日,潘振灵持股的千合物业管理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千合公司)[9]与胡士超分别签订了两份《租赁合同》[10],约定由胡士超租赁A6栋厂房,租期五年。

2021年1月6日、12月28日,潘振灵先后与胡士超续签了两份《厂房租赁合同》[11]。勤信公司租用A4栋、A5栋[12]、A6栋厂房作生产车间使用。

(五)事故发生单位相关情况

1.生产工艺流程

(1)生产原料。多层板、中密度纤维板等木质板材,刮灰粉(猪血灰、滑石粉等),聚氨酯面漆、底漆(主要成分为二甲苯、醋酸丁酯和滑石粉),稀释剂[13]等。大部分油漆、稀释剂属于危险化学品。

(2)生产工艺。板材切割 → 拼接成柜 → 打磨 → 原子灰补缝加固 → 打磨 → 用猪血灰填补家具缝隙 → 打磨 → 将家具送至底漆房上底油 → 晾干 → 打磨 → 将家具送至面漆房上面漆 → 晾干出货。每次喷底漆、面漆前,工人在喷漆室门口过道处用稀释剂调配油漆。

2.事故车间、部位及现场管理等情况

(1)车间改建情况。A6栋厂房于2016年1月建设完成,胡士超承租后用聚氨酯夹芯彩钢板分隔出喷漆室、打磨区域,该建筑于2018年纳入桥头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台账。经查,A6栋厂房于2016年至2024年间先后进行过四次加建[14],形成总面积约800平方米、高度3.8米的木质楼板钢结构夹层。截至目前,A6栋厂房未办理报建手续,未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手续。

(2)环评手续办理情况。2019年9月25日,勤信公司与远景公司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2019年10月16日,远景公司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厂房涵盖涉事厂房,工序中喷漆为水性漆,后经生态环境部门初审达不到办理条件,委托合同作废。2020年8月,双方再次签订环境影响评价委托合同,委托对木工车间(A4栋厂房)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委托范围未包括喷漆车间和喷漆工艺),后经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桥头分局审批同意。

工厂喷漆工序设置有水帘柜6台,且在喷漆车间隔墙上设有轴流风机往车间外风道中排风。喷漆废气处理设置有2套处理系统(现编为1#废气处理系统和2#废气处理系统),经查均未经环评审批同意。

  1. 废气处理系统于2019年建设,由水帘柜(负压)、风机、风管组成,喷漆房1内的水帘柜上方风机将捕集的漆雾,经排风管道引至生产车间旁边的宿舍楼顶,通过喷淋系统、活性碳吸附系统处理后排放。
  1. 废气处理系统于2023年6月建设,由水帘柜、风机、风道、风管组成。废气处理设备放置于喷漆车间与厂界围墙间的通道上方,对应另5台水帘柜顶部的排风管道及其1. 喷漆房车间墙壁上的排气扇;风道由厂界围墙和车间墙体以及顶部搭建的铁棚组成,风道未

端设有风管。5台水帘柜上方设置的风机将漆雾及打磨的粉尘引入风道中,喷漆房1墙体设置的5个排气扇(起火的是3#排气扇)将漆雾一并引入风道中,经风道末端风管进入吸附装置处理。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5日10时9分许,员工陈勇刚在1号喷漆室门口调配油漆时,听到"砰"的一声异响,遂叫来主管吕同良前去查看,俩人走到喷漆室门口看到1号喷漆室水帘柜左后方有很大的火苗和浓烟,立即与龙息海、吕四良、张祥义、邓青健等人使用灭火器进行扑救。火势蔓延迅速,众人扑救未果后向车间大门口疏散逃生。由于勤信公司未有效组织员工疏散,美工部两名被困员工罗朋、黄立娟逃生意识严重不足,错过逃生的最佳时间,导致罗朋、黄立娟二人吸入过量浓烟死亡。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15], 过火面积约600平方米, 火灾烧损部分建筑结构、生产设备、环保设备、原材料及半成品一批, 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88.8万元[16]。

(八)其他情况

东莞市气象局数据显示,2025年9月15日9到14时,东莞

市桥头镇气温30到34度,偏东风2级,瞬时最大风速在3.7到5.4米/秒,无雷击。火灾发生前,勤信公司所在区域未出现雷击现象,可以排除雷击造成火灾的可能性。

二、事故应急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9月15日10时11分许,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东莞市桥头镇李朗路490号厂房发生火灾。10时16分,桥头镇消防救援大队中心消防站初战救援力量到达现场。

10时11分许,朗厦村村委会接报火灾信息,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

10时14分许,桥头镇应急管理分局接报火灾信息,立即携带装备赶赴现场协助处置。

10时20分许,桥头镇城管分局巡查发现火灾,工作人员立即在现场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0时22分许,桥头镇公安分局路面巡逻警力发现火灾,镇公安分局接报后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

10时28分许,桥头消防救援大队通过电话向桥头镇总值班室报告,由总值班室启动应急预案向镇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

10时28分许,桥头镇党政综合办接报火灾信息,立即向镇相关领导报告事故情况,通知相关部门赶赴现场处置。

10时50分许,桥头镇生态环境分局获取警情信息后,立即组织工作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自救互救情况

陈勇刚和吕同良发现火灾后,与其他员工一起进行扑救,但因无法靠近起火点,扑救失败。现场浓烟和明火迅速覆盖车间内部,2名员工因夹层上环境复杂且充满高温有毒烟气,未能及时逃生。

2.部门应急处置情况

10时16分许,桥头镇消防救援大队中心消防站初战救援力量到达现场,初步判断存在爆炸等危险,在确认有两名人员被困后,指挥员迅速向首车人员下达搜救被困人员指令,指挥部同时持续优化搜救与灭火方案,协调力量攻坚。10时40分、10时45分,消防救援人员先后搜救出2名被困员工。11时25分,明火基本扑灭。14时32分,火灾现场清理完毕。

10时20分许,桥头镇卫健局接东莞市120指挥中心指令,紧急调派桥头医院、企石医院共3台救护车、3支医护团队赶赴现场。10时30分,桥头医院救护车到达现场。

事故发生后,桥头镇消防、应急、城管、公安、卫健、生态环境、宣教等相关职能部门先后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桥头镇政府立即成立善后工作组,积极协调赔偿事宜,目前相关单位已于2025年9月18日与死者黄立娟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于2026年1月15日与死者罗朋家属签订调解协议书。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发生火情时,勤信公司工作人员对初期火灾扑灭不力;未有效组织人员疏散,夹层有两名员工撤离不及时,吸入过量浓烟死亡。经评估,勤信公司应急救援处置不当。

消防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第一时间控制火情发展,迅速成功扑灭明火,应急救援措施得当。桥头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未发生次生事故和衍生灾害。经评估,桥头镇政府及相关部门接应警情及时,反应迅速,处置工作合理、有效。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直接原因及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2025年9月15日10时9分许,勤信公司A6车间1号喷漆房内3#非防爆型排气扇的电机线路故障起火,点燃排气扇上的油漆残留物,进而引燃环保管道内外的油漆残留物,火势迅速蔓延至墙体分隔材料、木料、隔热层易燃材料,并产生大量高温毒害浓烟。勤信公司夹层使用木板分隔,无密封、疏散条件差,火灾发生后员工疏散撤离不及时,造成人员伤亡。有关情况分析如下:

  1. 废气处理系统相关电气设备设计、安装及维护不符合安全规定;废气处理系统设计回路无法起到废气处理的作用,未按规定拆除或停止使用喷漆车间内排气扇[17];排气扇不防爆[18],风管未设置阻火装置[19],火灾发生时,火焰及高温毒害烟气迅速通过风管、风道等扩散蔓延。
  1. 聚氨酯材料、危险化学品等易燃物燃烧蔓延快、毒性大。勤信公司废气处理系统管道内外的油漆残留物,喷漆房内和走廊处放置的油漆、稀释剂,隔板夹芯聚氨酯材料、厂房隔热层的聚氨酯材料引燃后快速蔓延并产生大量有害浓烟,加剧火灾险情。
  1. 勤信公司随意使用大量可燃物品进行防火分隔,违规搭木质地板建钢结构夹层,破坏了建筑原始消防安全条件和逃生路线,加大安全风险。

(二)人员死亡原因

  1. 起火后,火势顺废气处理系统管道迅速引燃铁皮屋顶的聚氨酯材料,聚氨酯材料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在搭建夹层内迅速积

聚,人员因吸入有毒烟气窒息死亡。

  1. 勤信公司未及时有效组织疏散撤离。火灾初期,现场员工自发扑救火灾,企业未组织员工疏散,美工部被困员工逃生意识严重不足,错过逃生最佳时间不幸遇难。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广东震华痕迹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判定送检的3号非防爆型排风扇电机线路存在一次短路熔痕。中科检测技术服务(广州)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意见判定送检的厂房铁皮顶保温材料主要由聚氨酯(占比96.5%)、脂肪酸甘油酯和碳酸钙组成。

(四)其他因素排除

经公安刑侦和消防部门调查,此次火灾可以排除放火引发火灾的因素。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单位

勤信公司,一是违规改变建筑内部结构加建夹层[20],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木质楼板、聚氨酯保温材料[21],违规破坏建筑原

始消防安全条件[22];二是未如实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手续[23],隐瞒油性油漆喷漆工艺,未批先用[24];三是未定期清理风机、风道、风管及水帘柜内外积聚的大量易燃油漆残留物[25],在喷漆房外走道调配油漆且存放油漆、稀释水和夹层上堆放大量木料,增加火灾蔓延风险;四是未规范设置环保设施[26],导致火灾快速蔓延扩大。打磨区域环保废气处理系统与喷漆房排风扇串联形成整体排风回路,未形成密闭空间,无法起到废气处理的作用;1号喷漆房环保设施未按规范要求设置阻火装置,喷漆房内排气扇不防爆;五是对初期火灾扑灭不力,未及时有效组织人员疏散,应急处置不当。

(二)事故有关单位

  1. 朗厦股份经联社。作为涉事厂房所在集体土地权属方、出租方,对出租后土地使用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27]。一是在2016年将涉事厂房所在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众记公司后,未与众记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未能有效制止李淦钦在2015年违法改扩建厂房,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胡士超在2016年至2024年违法搭建夹层和车间分隔等情况。三是未能有效开展环保设施安全、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1. 众记公司。一是众记公司和潘振灵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出租物业厂房,未明确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28]。二是众记公司和潘振灵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出租物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 潘振灵。潘振灵与胡士超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出租物业厂房,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出租物业的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涉事企业有搭建夹层行为后未阻止,未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置。

  1. 远景公司,出具失实或虚假报告。

(三)属地村委会和有关监管部门

  1. 朗厦村村民委员会,作为涉事厂房的属地村委会,落实属地管理工作不力。一是未能有效制止李淦钦在2015年违法改扩建厂房,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胡士超在2016年至2024年违法搭建夹层和车间分隔等情况[29]。二是未落实《桥头镇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全覆盖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对于存在喷漆工艺、涉爆粉尘等危险性较大的勤信公司,未落实每月至少巡查1次的检查要求[30]。三是未按照《关于做好涉气环保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31]要求开展督促排查,未建立涉气环保设施台账。四是朗厦村消防巡查服务队未对消防部门转交的隶属本村经联社的物业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督促整改,未对责任片区的场所和单位实施全覆盖巡查,对相关场所的从业人员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培训不到位。
  1. 桥头镇生态环境分局。一是生态环境专管员巡查发现涉事企业喷漆工序未在环评审批项目范围后[32],未及时上报执法业务股室

处理。二是对涉事企业2020年8月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资料未严格审查把关,未能发现卫星影像图与噪音检测所列项目车间不一致的问题[33]。三是未对勤信公司环保设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发现该公司风管内未设置阻火装置、喷漆房内排气扇不防爆的安全隐患。四是对监管人员涉环保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培训不深入,监管人员排查能力不足,对勤信公司进行检查的生态环境专管员对《涉环评设施安全检查表》的内容不掌握。

  1. 桥头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对涉事厂房违法建设情况失管漏管。一是在2015年10月26日巡查发现李淦钦违法新建厂房后,有向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但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34],以致李淦钦后续完成厂房抢建。二是在起火建筑物纳入桥头镇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信息普查台账后,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胡士超搭建夹层的违法行为[35]。
  1. 桥头镇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一是未将工厂企业纳入监管范畴[36],长期未对辖区内属于重点单位(场所)的工厂企业开展抽

查检查,未发现涉事厂房使用聚氨酯泡沫彩钢板、聚氨酯保温棉等材料作为防火分隔、保温材料的违法行为。二是未按文件要求配齐执法力量,原安排至消防治理服务中心的执法人员自2024年起未在中心集中办公[37]。三是指导基层消防巡查力量开展日常消防巡查工作不力[38],未能有效指导基层消防巡查力量强化对工厂企业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未压实朗厦村对消防隐患闭环整改责任。

  1. 桥头镇消防救援大队,一是源头、事后监管不到位,针对涉事厂房2019年4月[39]之前未取得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即违规投入使用和投入使用后搭建夹层分隔破坏原始消防安全条件的违法行为,存在监管疏漏。二是错误指令桥头镇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只对

“三小”场所、出租屋开展日常巡查[40]。

  1. 桥头镇应急管理分局,落实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力。一是巡查人员在2025年7月26日的检查中有发现该企业存在“喷漆车间内设置的防爆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存在电气火花导致爆炸的风险”的问题[41],后因企业反映于近期内搬迁,未督促企业整改。二是巡查人员虽有按照要求落实辖区企业季度全覆盖巡查一次,但对勤信公司危化品乱摆乱放等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42]。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胡士超,勤信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未履行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43],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保证环保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国家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44],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 勤信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该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1. 朗厦股份经联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朗厦股份经联社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违反《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1. 众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众记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罚;违反《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的规定,建议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1. 潘振灵,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1. 远景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及相关材料,已移送市纪委监委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对有关人员的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意见,由市纪委监委提出。如纪检监察机关在后续调查中发现以上或其他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则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四)其他处理建议

  1. 建议桥头镇人民政府向东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1. 建议桥头镇生态环境分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治理服务中心、应急管理分局向桥头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加大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推动对企业环保设施设计、施工、使用全链条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安

全生产责任,建立部门协调联动常态工作机制,堵塞监管漏洞。

  1. 建议朗厦村村民委员会向桥头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朗厦股份经联社严格落实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强化对村属地块厂房的日常巡查和出租审核把关。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其他当事方构成民事侵权等责任,建议当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一)企业主体责任严重缺失,内部管理极度混乱。涉事企业逃避部门监管,自2016年投产后直至2020年才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且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企业实际存在的喷漆工艺及使用油性油漆等关键事实。企业消防安全意识严重不足,在2016年至2024年期间多次违规改变建筑布局,加建夹层,并使用不符合防火要求的彩钢板、木板等进行分隔。安全设施设备缺失,私自加装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设施,进一步加剧火灾蔓延风险。现场管理混乱,未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油漆残留物未定期清理,油漆、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零散储放在车间,从业人员在车间过道调漆作业。应急处置能力严重欠缺,未制定针对性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组织涉事车间开展火灾应急演练,事故发生后未有效组织人员疏散。

(二)起火建筑物存在违法建设问题,隐患长期存在未得到整治。该建筑在未取得任何建筑、规划手续的情况下于2015年擅自建设,城管部门虽曾下发限期整改文书,但相关负责人无视法律后果与执法权威,仍于2016年1月抢建完成,并在未取得任何消防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投入运营。该建筑被纳入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台账后,企业负责人仍多次实施违法加建,导致建筑内部防火分隔严重不达标,整体消防安全条件遭到根本性破坏。属地村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建设问题失察失管,既未及时制止抢建行为,也未发现并处理后续违规加建问题,致使该违法建筑长期高风险投入运营。

(三)源头把关不严,事后监管不力,安全风险不断叠加增大。涉事厂房未办理任何报建和消防验收手续,直接投入使用,自2016年到2024年多次自主搭建夹层分隔未发现,事后纳入历史台账未按文件要求开展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涉事企业废气处理系统源头设计未把安全强制规定要求作为必要条件,环评审批手续把关不严格,涉事企业两年内两次办理环境评价建设项目申请,环境评价建设项目厂房范围和工序明显不一致,且第二次申请环境评价建设项目的四至图和噪音项目检测厂房不一致,只根据企业自主申报木工车间相关资料直接审批,且事后未认真开展环评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涉事企业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未及时运回中间仓存放。

(四)安全发展理念未牢固树立,基层监管责任体系存在“断

点”和“盲区”。属地村委会风险意识薄弱,重发展轻安全,在集体土地出让后,对承租人多次违法实施加建、改建、扩建等行为未能有效制止,对多年来承租人超越规划许可范围使用土地的问题失察漏管。长期未明确租赁双方在消防与安全生产方面的管理责任,默许承租方“以租代管”,导致租赁管理关系混乱,埋下事故隐患。从村委会到镇有关部门,属地管理与行业监管未能有效落实,不能形成合力。有关部门在推动企业隐患整改中过度依赖村委会,在问题闭环处理中仅充当“二传手”,对村委会反馈情况未加核实,而村委会属地管理、巡查形同虚设。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强化企业法治与责任意识,构建规范化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对发现企业违规改扩建、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私自加装非标设施等行为,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并依法从严查处。督促企业依据国家标准规范作业现场,严格危险化学品分区分类管理,严禁在非指定区域进行调漆、分装等高风险操作,必须定期清理作业场所的可燃性粉尘与残留物。

(二)深化违法建设治理,坚决消除先天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建构筑物的规划、建设及消防审批手续进行全域排查,对发现的违法建筑建立详细台账。对占用安全通道、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擅自改变建筑结构与用途的违法建筑,要坚决

依法予以拆除或强制整改。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的长效机制,强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的监管联动与信息共享,综合利用网格巡查、卫星监测、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新增违法建筑的动态监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不仅追究违法建设主体的责任,同时对巡查不力、处置不及时的属地管理和监管部门人员严肃问责。

(三)压实基层监管责任,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各村(社区)必须将安全置于发展的首要位置,严格履行集体资产安全管理职责。在集体土地、厂房等资产租赁过程中,必须先行开展安全条件现场核查,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界定并详细载明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投入保障与违约追责条款,彻底杜绝“以租代管”。要构建“村级常态巡查、镇级督导执法”的两级责任体系,村级巡查需做实记录、及时报告,镇级部门必须主动核实、严格执法,形成监管闭环。加强对镇、村两级安全管理人员的系统化培训,提升其风险辨识与管理能力,对在巡查检查中搞形式、走过场,甚至隐瞒不报的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源文件:火灾调查报告(更新)/2025/2025_东莞桥头东莞市勤信展览制品有限公司9·15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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