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桥头东莞市洋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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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桥头东莞市洋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12·6”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东莞市政府事故调查组
2026年7月
目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 $\ldots$ 2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ldots$ 2
(二)事故发生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ldots$ 2
(三)事故发生经过 $\ldots$ 4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ldots$ 5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ldots$ 5
(六)其他情况 $\ldots$ 6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ldots$ 6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ldots$ 6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ldots$ 6
(三)善后情况 $\ldots$ 7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ldots$ 7
三、事故原因分析 $\ldots$ 7
(一)直接原因 $\ldots$ 7
(二)直接原因分析 $\ldots$ 8
(三)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ldots$ 8
(四)间接原因分析 $\ldots$ 9
(五)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ldots$ 10
四、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ldots$ 10
(一)东莞市消防支队九大队(原桥头镇消防大队) $\ldots$ 10
(二)桥头镇生态环境分局 $\ldots$ 11
(三)桥头镇应急管理分局 $\ldots$ 11
(四)桥头镇迳联社区居委会 $\ldots$ 12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ldots$ 12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ldots$ 12
(二)其他处理建议 $\ldots$ 13
六、事故主要教训 $\ldots$ 14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ldots$ 15
2025年12月6日20时15分许,位于东莞市桥头镇迳联社区香园路10号的东莞市洋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902万元。
事故发生后,时任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王再华高度重视,要求开展调查,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案例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25 年 12 月 9 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由桥头镇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桥头镇应急管理分局、消防大队、生态环境分局和还联社区等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东莞桥头东莞市洋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12·6”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为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等,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事故性质和责任情况,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东莞桥头东莞市洋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12·6”一般火灾事故是一起因双螺杆挤出机加热系统故障起火引燃周围
可燃物,涉事企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从而引发的生产经营性火灾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概况
- 东莞市洋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洋塑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7年8月2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X16QA3F,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迳联香园路10号,法定代表人:茹开现,经营范围: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等,有员工约38人,属于规上企业。
- 茹开现,男,汉族,系洋塑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和主要负责人。
- 龙红军,男,苗族,系洋塑公司的生产主管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事故发生单位与相关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 建筑情况。事故发生地位于东莞市桥头镇迳联社区香园路10号,该地块权属人为罗振忠,未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及报建手续。涉事建筑为两层钢筋混凝土结构,总建筑面积为2500平方米,系罗
振忠父亲罗满林聘请人员承建,由 2017 年年底开始搭建,于 2018 年年底建成。
- 租赁情况。2019年3月,洋塑公司与罗满林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未约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1],约定租金每月4万元,租期1年。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合同,租期5年,租金每月4万元。根据出租人罗满林陈述,以往会对洋塑公司进行安全巡查,若发现安全隐患,会通过微信提醒对方注意,巡查并无固定频次,双方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车间情况。涉事建筑一楼是生产车间,车间由东北向西南设有6台双螺杆挤出机[2],西北侧为成品堆放区;二楼为仓库[3]和办公用房,堆放了塑胶原料和成品。车间内设置有消火栓、灭火器、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
- 工艺情况。洋塑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橡胶、塑料制品,生产工艺流程为:原材料购入—原材料混合搅拌—混料投放—塑化—造粒
一挤出一冷却一包装一出货,涉及的原材料主要有 SEBS 粉末、SBS 颗粒、白矿油[4]等。
- 其他情况。据洋塑公司带班班长董勒对陈述,本次起火部位首先发生在一楼生产车间双螺杆挤出机(1号机),后面蔓延至整栋厂房,火灾导致洋塑公司所有物品均被烧毁,包括原材料、成品、生产机器、电脑、办公室档案资料、安全生产档案资料等。
(三)事故发生经过
洋塑公司监控录像已被烧毁,事故调查组结合有关人员的谈话情况,基本还原事故发生经过:2025年12月6日20时15分许,洋塑公司带班班长董勒对在清理生产车间双螺杆挤出机(3号机),突然发现另外一台双螺杆挤出机(1号机)在冒烟。当董勒对走近1号机后,突然“蹦”一声响,1号机的排气管处突然着火,1号机上方的环保管道将火苗和浓烟吸入并蔓延,于是董勒对拿起机器旁的灭火器进行扑救,1号机的火苗已经被其扑灭,但是无法扑灭环保管道的火苗。随后,车间几个同事也跑过来尝试灭火,当他们打算接公司的消防栓进行灭火时,发现消防栓无法出水。随着现场火势和烟雾越来越大,众人迅速向车间大门口方向撤离逃生,消防人员此时也赶到现场准备扑救。
(四)事故现场勘验情况
涉事建筑一楼、二楼厂房均已过火,过火面积约 2000 平方米,一楼车间内部过火严重,车间 6 台双螺杆挤出机全部被烧损,设备表面烧损氧化,部分零件烧损炭化。车间中部有燃烧不尽的塑胶垛堆,部分烧损炭化,呈上重下轻。车间周围墙体及窗户烧损,部分墙体烧损倒塌,呈东南重西北轻。车间上方楼板烧损向下弯曲变形,批挡烧损脱落露出钢筋,呈东南重西北轻。部分电气线路表层烧损炭化,内部线芯无短路熔痕。二楼仓库内部全部过火,地面上有燃烧不尽的塑胶垛堆,呈黑色。上方铁皮屋顶及墙体烧损倒塌,呈东南重西北轻。部分电气线路表层烧损炭化,内部线芯无短路熔痕。
〔图〕插图
图1 一楼生产车间火灾后图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902万元[5]。
(六)其他情况
2025年12月6日20时到23时,东莞市桥头镇气温17到24摄氏度,偏东风2级,瞬时最大风速3.7到5.4米/秒。火灾发生前,洋塑公司区域未出现雷击现象。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 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12月6日20时21分许,东莞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桥头迳联香园路10号东莞市洋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厂房着火。支队指挥中心调派桥头及12个大队共41辆消防车、3台消防机器人、160名指战员前往处置。事故发生后,桥头镇镇委书记安连天、分管领导镇委副书记吕琳、带班领导副镇长莫润波、副镇长孙志刚等先后到达事故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6日20时32分,东莞市消防支队九大队(原桥头镇消防大队)首战力量到场处置,开展灭火救援。20时35分,桥头镇应急管理分局值班领导带领值班组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组织企业人员进行疏散和清点人数,确保无人员被困,
并了解企业车间存放材料等情况,及时向市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同时,桥头镇公安分局和迳联社区工作人员先后到达现场,迅速开展疏散人群、指挥交通、维持秩序等工作。22时16分许,桥头镇生态环境分局赶到事故现场,立即开展消防废水流向排查、空气监测等应急处置工作。
(三)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桥头镇政府高度重视,于事故次日上午组织全镇有关部门负责人、村(社区)书记召开事故现场警示会,通报火灾情况。镇主要领导强调,各村(社区)及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刻行动,开展全镇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做好事故善后处置。
(四) 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桥头镇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级领导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各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经评估,相关部门信息报送及时,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一楼生产车间的双螺杆挤出机(1号机)加热系统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
(二)直接原因分析
- 起火时间认定。通过查询报警记录和周边的视频监控分析,2025年12月6日20时19分25秒一楼车间大门位置开始冒出黑烟。
- 起火部位认定。起火部位位于一楼生产车间的双螺杆挤出机(1号机)。
- 起火原因认定。一楼生产车间的双螺杆挤出机(1号机)加热系统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双螺杆挤出机(1号机)由传动电机、料斗、挤出系统、加热冷却系统等部件组成,机器的头部朝东南,烧损严重;机器的尾部向西北,烧损表面变色呈黑色,机器表面烧损氧化整体变形,燃烧痕迹呈东南重西北轻。机器的电源线路表层烧损炭化,部分线芯烧断悬挂在机器上,断口处未见短路熔痕。1号机头部上方环保风管烧损变形倒塌在机器头部上方处,环保风管烧损变形,部分其他机器上方的管道表面有烧损炭化痕迹。
(三)火灾蔓延扩大原因
- 火灾荷载高,可燃物分布密集且热值大。一楼生产车间堆放了大量 SEBS、SBS 等塑料原料及成品,未设置独立的中间仓库[6],这些物质燃烧热值高且堆放方式密集,使区域火灾荷载显著偏高。
同时,车间内还存在白矿油等辅助可燃物,其燃烧速度快、热释放量大,起火后短时间内即形成猛烈燃烧,并迅速向周边区域扩散。塑料燃烧会产生大量高温烟气,使空间温度快速上升,形成接近轰燃的高温环境,进一步加剧了火势发展。
- 粉尘未及时清理。生产设备及环保管道内部的生产塑料原料粉尘长期未清理,累积形成大量易燃残留物[7]。此类残留物遇明火后瞬间剧烈燃烧,产生大量浓烟与高温,使车间短时间内形成易燃易爆环境,最终造成火势在极短时间内快速扩散蔓延。
- 消防栓无法出水。火灾发生初期,车间员工尝试使用消防栓灭火,但是消防栓无法出水,贻误最佳扑救时机。
- 环保管道未设置阻火装置。车间多条环保管道沿设备顶部布设,将车间内6台双螺杆挤出机串联接入主管道,再连通至废气处理装置,经活性炭吸附处理后向外排放,环保管道未按规范要求安装阻火装置,无法有效阻断火势及高温烟气通过环保管道传播。
(四)间接原因分析
洋塑公司一是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8],消防设施未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未确保消防栓完好有效。二是未采取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9],未及时清理环保管道内部积聚的生产塑料原料粉
尘;环保管道系统未安装阻火器[10],无法有效阻断火势及高温烟气通过环保管道传播;车间火灾荷载高,可燃物分布密集且热值大,SEBS 粉末、SBS 颗粒等直接堆放在车间内,未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中间仓库。
(五)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刑侦和消防部门调查,此次火灾可以排除人为纵火、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因素。
四、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履职情况
(一) 东莞市消防支队九大队(原桥头镇消防大队)
2019年以来,该大队双随机系统、隐患投诉及部门的隐患线索推送均不涉及洋塑公司,该大队对洋塑公司的日常检查未有固定频次要求。2023年6月22日,该大队对洋塑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处罚20000元整罚款[11]。2023年7月21日,该大队确认洋塑公司已整改完毕。本起事故发生时洋塑公司消防栓无法出水,且未设置中间仓库存放可燃物品,反映出东莞市消防支队九大队(原桥头镇消防大队)前期对洋塑公司的检查不够细致。
(二)桥头镇生态环境分局
洋塑公司于2019年3月取得环保手续,于2019年12月办理了固废验收。自2021年以来,该分局对其开展检查12次,未发现存在明显环境问题,现场已督促要求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12]。2023年,该分局收到2宗关于洋塑公司异味问题的信访,2024年和2025年各收到1宗关于洋塑公司噪音问题的信访,该分局工作人员已督促洋塑公司落实整改,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诉求问题。2024年7月5日,该分局向洋塑公司发出环保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提醒单,提醒其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化解环保设施安全风险。近5年来执法双随机系统抽查名单不涉及洋塑公司。
(三)桥头镇应急管理分局
2023年7月5日,该分局对洋塑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罚,作出处10000元整罚款[13]。2025年,该分局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6958家次,发现隐患51143项,指导企业消除隐患50656项,作出行政处罚41次,排查并督促整改重大事故隐患967项。开展安全宣传“五进”活动109场,覆盖企业员工4571人次;持续运营“码上学”安全教育平台,每周推送1期警示教育视频,累计观看学习超过
- 7万人次。2025年2月24日、2025年5月7日、2025年7月17日、2025年11月3日,该分局专职安全员对洋塑公司分别进行了4次检查,共发现隐患41项[14],均已整改完毕。对于环保管道内粉尘积聚问题,专职安全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涉事企业整改,安全巡查工作不到位。
(四)桥头镇迳联社区居委会
一是消防安全巡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社区安全员对洋塑公司落实每季度巡检,发现其存在车间货物堆放过多、灭火器、安全出口被货物遮挡等隐患,均在限期内整改完毕,但事发时车间仍存在较多货物,且未能及时发现洋塑公司消防栓无法出水问题。二是对涉事违法建筑把控不严,未能及时叫停违法建筑搭建,属地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行政处罚处理建议
- 洋塑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 茹开现,作为洋塑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消除车间环保管道内部积聚生产塑料原料粉尘、环保管道系统未安装阻火器、未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中间仓库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15],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 龙红军,作为洋塑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未及时排查出车间环保管道内部积聚生产塑料原料粉尘、环保管道系统未安装阻火器、未设置符合安全规范的中间仓库等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16],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 罗满林,作为涉事地块的实际出租管理人,其未与洋塑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17],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二)其他处理建议
- 建议桥头镇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涉事违法建筑进
行处理。
- 建议桥头镇分管安全生产副书记对桥头镇应急管理分局负责人、东莞市消防支队九大队(原桥头镇消防大队)负责人和还联社区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其落实属地属事监管职责。
- 建议桥头镇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对辖区环保设施的日常监管,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事故涉及其他法律责任,如涉事各方存在民事侵权等法律责任,建议涉事各方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六、事故主要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以下问题:一是洋塑公司环保设备未及时清理附壁物。由于车间环保设备要长期运行,管道内长期积累可燃残留物,如不及时清理管道附壁残留物,遇静电或火花极易引发火灾。二是洋塑公司消防设施未定期维护保养。消防栓是火灾初期的“生命线”,缺水会极大延误灭火“黄金”时期而酿成大火,消防设施要定期维护保养,保持随时可用状态。三是属地社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企业环保设备及消防设施的常态化检查,督促企业建立粉尘清理制度,防止粉尘聚集,并按规定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对环保设施和消防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安全、有效运行。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切实提高企业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
环保设施在运行的过程中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于环保设施的附壁残留物要及时清理,防止发生粉尘爆炸、火灾等安全风险。要高度重视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安排专人定期对消防栓进行全面检查,如部件损坏、水压不足等务必立即维修更换,确保火灾发生时供水正常。此外,对于车间内的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等可燃物品,必须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设置专用仓库存放,确保发生意外时能有效阻隔火势。
(二)压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大对类似企业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消防部门要履行消防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各村(社区)、各行业部门消防业务培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配齐、配足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有效使用。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保设施的安全监管,定期牵头开展使用环保设施企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行动,监督企业做好环保设施维护管理,及时消除环保设施的火灾隐患。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全员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村(社区)及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闻媒体开展案例警示教育,以案说法、现身说法,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全面提高社会参与度。突出介绍消防安全常识和防火灭火措施,宣传火灾危险性和火灾危害,切实增强社会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全面提高社会公众安全素质。同时要发挥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作用,及时受理查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