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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九江永修宝华锌业厂房9·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火灾调查报告(更新) / 2025 年份:2025 大小:26.4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18 08:32:05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1:04

永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九江永修 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厂房“9·23”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 永修县人民政府 中国政府网 江西省政府网 九江市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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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及督办评估办法》《九江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喻建华任组长,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等有关职能单位为成员的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依法对事故原因开展调查、取证、分析、认定等工作。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法,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有关措施建议。现将火灾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3日13时21分许,九江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九江市永修县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厂房发生火灾。火灾烧损(毁)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浸出除杂工段厂房(2#车间)及其内部构件、设备、原料等,过火面积约105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46.52万元。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二)起火单位情况 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3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051627014U,法人代表彭东桂。经营范围包括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的生产及销售;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及销售;锌系列产品生产技术的研发;经营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收集、贮存、利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有色金属冶炼废物(HW48:331-004-48、331-008-48、331-013-48、331-014-48、331-027-48、331-028-48),废酸(HW34:261-058-34)。该单位共有建筑10栋,设有应急池废水处理和消防水池等辅助设施用房,其中厂区主路西侧有建筑4栋,从北至南依次为固废仓库、浸出除杂工段厂房、一浸工段厂房、合成工段厂房;厂区主路东侧有建筑6栋,从北至南依次为机修车间、综合楼、化验楼、机修库、综合仓库、碱库。 (三)起火建筑情况 起火建筑为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浸出除杂工段厂房(2#车间),主要用途为含锌混合物料浸出、除杂等。厂房东西长40米,南北宽32米,高13.15米,建筑面积约1280平方米。主体为框架结构,木梁斜坡屋顶,地上一层,局部搭建有二层投料平台。 (四)工程审批情况 该单位于2013年10月8日申报了办公楼、1-4#厂房、化验楼、原料库的消防设计备案,经原永修县公安消防大队抽查合格,2013年11月26日仅申报了办公楼、1#厂房、2#厂房、化验楼、原料库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其余机修间、3#厂房、4#厂房、碱库以及门卫室等辅助用房均未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2013年8月27日,通过江西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8000吨活性氧化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赣环评字﹝2013﹞201号),2015年8月14日,通过江西环境保护厅关于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8000吨活性氧化锌项目环评变更申请的复函(赣环评函﹝2015﹞131号)。 (五)工程施工情况 1.动火作业工程。 该单位与杨敬宗个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地点为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起火建筑浸出除杂工段厂房(2#车间)内,工程施工内容对浸出除杂工段厂房(2#车间)的操作平台进行铁板围栏拆除、更换、焊接等工作,工期为2025年9月4日至2025年9月30日。杨敬宗带领侯忠元进场施工,其中侯忠元为电焊工,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已过期,证件有效期限为2012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0日;杨敬宗未取得相关特种作业操作证,均不具备动火作业资质。 2.构建更换工程。 该单位与永修县军山李汉良铝材加工店签订工程合同,施工地点为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起火建筑浸出除杂工段厂房(2#车间),工程项目内容对该车间人字梁更换,工期为2025年9月15日至2025年9月27日,车间人字梁更换属于建筑工程范畴,永修县军山李汉良铝材加工店属于个体工商户,无建筑施工相关资质。 3.电气改造工程。 该单位火灾发生当日,公司机器维修人员杨旭函、周漠来、徐松斌、吴华民4人(为单位长期聘请的机器维修安装人员)对28号、29号PPH搅拌罐新增减速机,并于安装完毕后现场对减速机进行了测试工作。新安装减速机的PPH搅拌罐所在区域正为厂房起火位置,该厂房的线路敷设混乱、老化情况突出,且线路未进行套管处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9月13日8时许,员工先后进入浸出除杂工段厂房(2#车间)开始作业及设备安装、维修等工作,期间未发现其它异常情况,监控视频显示11时31分,减速机机修工周漠来最后一个离开该厂房区域;直至13时01分许,汤志行听到厂区有异响,沿着厂区西面围墙跑去查看,看见浸出除杂工段厂房(2#车间)冒烟并有明火,随后在公司大声喊人并告知公司安环部长罗贤彬;随后公司组织灭火,但未能控制火势,13时21分,罗贤彬拨打119电话报警。 (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5年9月23日13时21分接到报警后,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派永修县建昌大道消防站和艾城化工应急救援基地2站8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处置,后又调派共青南湖路消防站、青蓝路专职站和德安广场西路消防站共4辆消防车赶赴现场实施增援。同时,大队立即联系110、蓝星星火企业专职队4辆消防车和中航环卫公司车辆赶往现场。13时29分,艾城化工应急救援基地首战力量到达现场,指挥员带领攻坚组开展外围火情侦察,并同时出水枪对外围火势进行堵截,随后部署力量进行内攻扑救;13时33分许,蓝星星火企业专职队利用举高喷射消防车进行灭火。13时42分许,建昌大道站接管现场,采取“堵截控火、冷却抑爆”的战法,先用高喷水枪压制火势、拦截火涌、降低火力,在温度降下后,予以泡沫覆盖阻断空气接触防止续燃甚至爆炸,然后再高空、地面使用水炮水枪交织反复降温直至灭燃。13时50分许,环卫公司5辆洒水车到达现场,对消防车进行供水。13时55分至14时13分,共青青蓝路、南湖路消防车到达现场协助扑救。14时25分许现场火势得到基本控制,15时16分许得到完全控制,直至16时20分许明火全部扑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监控视频等情况认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13时0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浸出除杂工段厂房(2#车间)西南位置,起火点距离南墙10m-15m、距离西墙8m-13m的29号PPH搅拌罐处。起火原因为连接29号PPH搅拌罐上的减速机线路发生故障从而引燃了PPH搅拌罐及周边可燃物进而引发火灾。 (二)灾害成因 1.消防安全意识不高。 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明确,未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上下未形成“消防安全人人有责”的基本共识,日常对火灾预防的关注度和投入严重不足,日常防火检查、巡查制度未有效落实,未建立消防安全档案。 2.火灾报警应急不快。 企业员工普遍缺乏对火灾风险的敬畏之心,火灾发生后围观驻足,未第一时间报警应急,火灾起火时间为13时许,直至13时21分消防部门才接到报警电话,周边企业雪奥化工有限公司员工忙于出水枪控制火灾向自身蔓延,亦无员工报警,直接导致小火蔓延至大灾,错失最佳灭火时机。 3.初期处置能力不足。 企业平时应急演练、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应急预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没有常态开展应急疏散和火灾事故处置演练,员工未能掌握灭火器、消火栓等基础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火灾发生后现场混乱、组织无序,因平时培训演练组织不到位间接造成初期火情处置失策、失控。 4.工程管理压责不紧。 着火厂房当天同时开展动火作业、构建更换、电气改造三项工程,现场诸多安全隐患交织并存,企业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对特殊作业的安全管理不重视、不研判、不防护,存在侥幸心理,监管层层缺失。动火作业未严格履行“作业票”审批手续,企业管理人员明知动火作业人员证件过期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着火厂房长期以来电气线路老化、敷设混乱、未套管保护,企业管理人员仅对电气设备进行更换,未同步改造相连接的电气线路,直接导致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5.消防隐患整改不利。 企业内部3#厂房、4#厂房、碱库机修间以及门卫室等辅助用房一直未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存在未验先用违法行为。消防设施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 厂房内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数量配备不足,消防水泵、 柴油发电机不能联动启动,厂房之间搭建铁皮屋顶占用防火间距,导致建筑防火分区扩大,消防车通道安装设备或堆放物品,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定期组织维保、检测,企业消防整体防控基础较薄弱。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九江永修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厂房“9﹒23”火灾是1起一般火灾事故。 四、火灾事故暴露的主要问题 ( 一)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 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作为生产性单位,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开展防火检查巡查、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消防设施、器材设置、维护不到位;火灾发生后,报警不及时,组织扑救火灾不力。 (二)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永修县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属地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园区企业的停产与复工报备制度未形成书面化流程规范,整个管理缺乏硬性流程约束与凭证支撑;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不经常,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 (三)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永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技术改造管理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工业行业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管理职责不力,未有效指导督促工业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四)永修县应急管理局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化工园区内企业的安全风险研判不深入,日常安全监督检查频次有待提高,对企业未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五)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 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辖区内企业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不够,对化工园区企业开展消防检查针对性不强,对企业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的精准化指导有待加强,未能充分督促企业建立规范的消防应急处置机制,企业火灾发生后应对能力不足。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导致一般安全事故的发生,且动火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建议: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 1 ] 、第一百零二条 [ 2 ] 、第一百零四条 [ 3 ] 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2.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厂房存在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灭火器配备数量不足,消防水泵、柴油发电机不能联动启动,随意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擅自扩大建筑防火分区。 处理建议: 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 [ 4 ] 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3.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部分厂房建筑存在未申报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处理建议: 永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5 ] 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彭东桂,男,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变更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企业风险管控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应急准备不充分、日常安全管理缺失等问题失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 6 ] 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2.刘翔,男,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 7 ] 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3.罗贤彬,男,江西宝华锌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长。对安全生产专业知识掌握不足,未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火灾发生后报警不及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 永修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7] 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 [ 8 ] 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4.杨敬宗:男,包工头。指使侯忠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处理建议: 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 9 ] 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5.侯忠元:男,电焊工。动火作业未持证上岗。 处理建议: 永修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 10 ] 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行政拘留。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行业部门监管责任,进一步明晰各行业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切实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落实到位,从制度层面、体系层面提升消防安全治理能力。要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名员工,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要依法依规落实倒查责任,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以刚性问责倒逼责任落实。 (二)强化排查整治成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火灾教训,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排查整治力度,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排查发现存在违规用火用电用气、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违章动火施工、停用消防设施、占用消防车通道及防火间距、违规复工复产等情形的,应及时制止、劝阻,问题严重的,立即抄报相关主管部门或移交消防部门;各行业部门要认真对照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督促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各单位在排查过程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跟踪督促整改,形成工作闭环。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消防救援大队要坚持逐企逐员,持续开展实操实训活动,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通过“以案示警”的方式,用“身边事”警醒“身边人”,切实提升企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应急处置能力;各相关部门安排人员深入园区各企业,核查实操实训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坚决杜绝企业走过场、流形式。对未按要求开展演练或演练不规范的企业,进行严肃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并加强典型违法案例通报和曝光力度,起到“惩治一个、震慑一片”警示作用,倒逼企业落实单位安全主体责任。要加强动火作业安全教育,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报备审批,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严厉查处违规动火作业行为。 (四)纵深提升应急能力。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化工园区灭火救援课题研究,开展针对性的熟悉演练和实战化训练,严格值班备勤与管理,强化与星火企业专职消防队、单位微型消防站、中航环卫公司等的联勤联训联调联战,提升打大仗、打恶仗的能力水平。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工业园区内的取水码头、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做到与城市道路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已设置的市政消火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及时维修并升级改造老旧的消防管网;对缺失的消防水源、市政消火栓等基础消防设施进行增补。 (五)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发现不了隐患就是很大隐患”的理念,在工作取向上、思路上、措施上变守势为攻势,以“铁的标准、铁的办法、铁的作风、铁的纪律”,坚决纠正问题整改不精准、不果断、不及时、不到位的顽瘴痼疾。要强化忧患意识、底线思维、问题导向,躬身入局、亲力亲为,抓住重要工作、重大问题、关键环节,真正走到、看到、落实到位,坚决守住安全底线红线。 [ 1 ]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 2 ]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3 ] 第一百零四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 4 ]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 5 ]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6 ]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7 ]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8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 9 ]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 10 ]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关闭窗口】 【打印此页】 【返回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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