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安国“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保定安国“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26日02时45分,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明官店乡西韩村一村民自建房发生火灾。此次火灾过火面积约355平方米,并造成1人死亡,1名政府专职消防员牺牲,1名政府专职消防员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河北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1月27日,安国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事故调查组,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住建局、市总工会、明官店乡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善后处理组,邀请省消防救援总队、市消防救援支队火灾调查高级工程师协助开展相关火灾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阅资料和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查清了政府部门履职情况,并结合辖区消防工作实际,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安国市明官店乡西韩村4号,北面为乡村道路,西面为一条胡同,东面、南面均为村民自建房。该建筑一层被用作超市经营,并于2004年5月23日注册营业执照,注册名称安国市西韩鑫源超市,法人刘某,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超市对外挂牌名称二芳超市。
该建筑共3层,东西宽13.1米、南北长21.4米,建筑面积约655平方米,一二层建筑面积各约280平方米,三层建筑面积约95平方米。建筑分为南北两个部分,北部为砖混结构、南部为钢架结构,一层北侧为超市卖场、南侧为库房,二层北侧为人员生活住宿区、南侧为库房;三层为库房。建筑内有2部钢制疏散楼梯,1部位于建筑中部,只可通至二层;另1部位于建筑南侧,可通至三层。建筑一层共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在建筑北侧临乡村道路,另一个出口在建筑西侧胡同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
1月26日凌晨2时许,房主刘某和其妻子袁某芳在2楼被烟气呛醒,刘某顺楼梯下到1楼查看情况并从1楼大门逃生,刘某小儿子刘某洋发现卧室有烟后,第一时间拨打“119”进行报警,袁某芳与其大女儿、二女儿、小儿子等6人从2楼窗户探出头呼吸新鲜空气等待救援,后来利用绳索和梯子进行逃生,刘某父亲死者刘某军,被困在2楼房间内等待救援。
三、应急救援过程及现场处理情况
2025年1月26日2时45分,保定市消防救援支队安国大队接到报警:西韩村一超市发生火灾,现场有4名人员被困。接到报警后,安国市消防救援大队先后调集2个消防救援站共6辆消防车、30名指战员到场扑救。
3时18分许,灭火搜救组于一层中部楼梯附近陆续救出3名被困群众,随后继续返回火场搜救最后1名被困群众。3时40分许,安全员对内攻人员进行呼叫更换空气呼吸器时,发现灭火搜救组无人应答,现场指挥员立即派出4名指战员对灭火搜救组展开搜救。3时43分许,在二楼走廊接连发现灭火搜救组成员陈某、谢某航。3时50分许,陈某、谢某航2名同志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5时30分许,灭火搜救组在二层走廊东侧发现第4名被困群众(刘某军)。5时40分许,第4名被困群众被救出,交给现场120救护人员抢救。8时56分,第4名被困群众经抢救无效死亡。
5时54分许,现场明火被扑灭。
四、人员伤亡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次事故共有2人死亡,1人受伤。具体情况如下:
刘某军,男,在火灾中死亡;
谢某航,男,在火灾中牺牲;
陈某,男,在火灾中受伤,目前已出院。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安国市人民政府成立善后处理工作专班,全力做好灭火、搜救、医疗救治、舆情管控、善后及家属安抚等善后处置工作。目前,善后工作得到稳妥处置,社会大局稳定。
五、火灾调查及原因分析
(一)起火时间的确定
提取建筑一层东南角楼梯间处视频监控,对其进行分析,2025年1月26日凌晨02时26分21秒时摄像头拍摄范围内有一亮光闪了一下,随后监控范围内出现烟雾,火势逐渐变大,确定起火时间为2025年1月26日02时26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确定
对火灾第一发现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对监控视频进行分析发现,最初起火位置在建筑一层东南角,结合现场勘验,分析燃烧痕迹,确定起火部位为民房一层南侧楼梯间东南角。
(三)起火点的确定
对建筑一层东南角进行勘验,东南角部位货架烧损程度重于其余部位,东南角处钢制房梁轻微变形,东南角处距南墙约1.5米处墙面货架上数第三层货架处呈灰白色,其余部位呈黑色。货物上侧过火,底部货物未过火。现场进行光影法实验,定位还原起火部位,与火灾现场勘探情况吻合,同时结合一层东南角、一层西侧中间部位及一层东北角处监控视频,确定起火点为东南角东侧墙面吊顶下部。
(四)起火原因认定
- 起火原因认定:现场从一层东南角部位提取了6段用电线路、1具应急照明灯,进行送检,送检结果1号用电线路存在电热融痕。起火原因综合认定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导线绝缘橡胶、塑料吊顶扣板及木质龙骨等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
六、事故原因分析
(一)火灾荷载量大。起火场所村民自建房用于超市经营。临近春节,该超市储存大量易燃可燃货物,火灾荷载量大。发生火灾后,蔓延速度快、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极易造成人员伤亡。
(二)安全疏散不畅。该自建房一层北侧为超市卖场、南侧为库房,堆放密集货架,通道宽度不足90厘米;二层北侧为人员生活住宿区,当日居住8人、南侧为库房;三层为库房。设置两部疏散楼梯,均堆放货物,造成应急救援和疏散逃生不畅。住宅区域未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发生火灾后,疏散楼梯全部被烟、火封堵,部分被困人员只能从窗户逃生。
(三)防火分隔缺失。该自建房超市未设置封闭式楼梯间,经营区域、库房未与住宅区域进行防火分隔,导致火势和有毒烟气迅速蔓延,造成人员伤亡。
(四)耐火等级不足。该自建房超市二层北部为砖混结构,但南部为钢架结构,起火不久后变形垮塌,给灭火救援和疏散逃生造成了影响。
(五)缺乏有效的消防设施。虽然该自建房超市未达到设置室内消火栓、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的标准。但面对该超市存储货物量大的现实情况,未设置独立式感烟探测器和货物区域简易喷淋等早发现、早控制的简易消防设施。
七、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基层末端消防治理成效有待提高。2024年明官店乡政府及属地派出所对“二芳超市”开展过多次消防安全检查,但仅发现杂物堆放、电线裸露等表面隐患,未能发现“三合一场所未进行防火分隔”、“可燃物与火源安全距离不足”等核心致灾风险,反映出基层政府查不出关键性致灾隐患的问题依然存在。
(二)“双随机”监管还存在盲区漏点。该自建房“二芳超市”2004年注册营业执照,但该单位未在安国市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名录库中。暴露出乡镇小商铺、小超市等“九小场所”未能实现应录尽录,导致监管覆盖存在盲区漏洞。
(三)公众消防安全意识还有待提升。发生事故的超市存在货物违规存放、电气线路违规敷设、人员违规住宿等诸多问题,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小场所”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的淡薄和防范常识的匮乏。
八、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吸取教训,压紧压实消防安全责任。认真吸取安国市“1.26”亡人火灾事故教训,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判当前火灾形势,瞄准突出问题,采取针对性措施,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有关单位在消防工作中的职责。进一步强化领导责任,落实部门监管、行业主管和属地责任,明确各类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边界,厘清各行业、各部门以及属地之间消防安全监管职责,避免监管错位、监管真空,确保基层消防安全工作落实落地。
(二)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组织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对全市范围内的居民住宅、老旧小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进行全面、深入的火灾隐患排查。建立详细的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管理,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有效地整改。加大执法力度,对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工作,防止隐患反弹,建立健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不断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加强对“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等火灾高风险区域的整治,坚决杜绝“小火亡人”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发动基层网格组织和消防志愿者,深入居民住宅区、村(居)民自建用房、出租屋、群租房等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特别是安全用火用气用电等消防常识宣传和火场逃生技能培训,提升群众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同时在住宅小区、居民楼院、城中村、集贸市场等区域的宣传栏、停车库、楼梯口、电梯间等明显位置张贴火灾警示案例、电动车安全使用提示,切实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四)推进消防设施建设与维护。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对消防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为老旧小区、农村地区等消防设施薄弱区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备,如灭火器、消火栓、烟雾报警器等。加强对已建成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定期巡检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对损坏、失效的消防设施及时进行维修和更换,保障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正常运行。推动智慧消防建设,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实现对消防设施的实时监控和远程管理,提高消防设施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1.26”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