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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明宇化工11·30一般火灾事故整改评估报告

分类:火灾调查报告(更新) / 2025 年份:2025 大小:13.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18 08:32:05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1:09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11·30”一般火灾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事故通报-朝阳县人民政府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栏 > 安全生产 > 行政管理 > 事故通报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11·30”一般火灾事故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时间:2025-12-17 来源:朝阳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30日20时42分许,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换热站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 损失219.6348万元 。 2025年1月14日 朝阳县政府批准 《事故调查报告》 提出的意见建议,并印发了《 朝阳县 人民政府关于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 11 · 30 ” 一般火灾 事故 的处理决定 》,同意事故结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要求,朝阳县事故调查组 组成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 11 · 30 ” 一般火灾 事 故 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 形成《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 11 · 30 ” 一般火灾 事故 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 25 年 12 月 9 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要求, 成立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 11 · 30 ” 一般火灾 事故 评估组 。评估组对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一)评估组成员 组长: 隋孝羽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员 : 刘国文 县公安局副局长 于海涛 县 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徐有山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刘德慧  县公安局民警 于宏辉  县总工会副主席 宋昕哲  县总工会部长 邹德辉 县应急管理局行业协调股股长 苑景奇 县应急管理局行业协调股副股长 刘思畅 县应急管理局行业协调股副股长 (二)评估内容

  1. 事故 归档、 备案 及 公布 的 情况 ;
  2. 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3. 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4. 事故责任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三)评估方法

  1. 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工作的目标、任务、方法、步骤、时限和要求;
  2. 听取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汇报 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及安全生产现状 ;
  3. 调阅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4. 收集、整理有关见证材料, 起草评估报告 。

二、事故归档、备案及公布 的 情况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要求对 事故案卷进行了归档, 于2025年2月17日 ,在朝阳县政府网站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全文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事故调查报告共对1个事故责任单位7名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 现已全部执行到位 。 (一)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7人)

  1. 裴某某, 明宇公司 维修班班长,检修换热站导热油管路过程中未关闭 主管道分管闸板阀 ,违规带压作业,导致疏通堵塞管路时导热油突然大量泄漏,高温导热油喷出后迅速气化,遇摩擦静电或电器打火从而发生火灾, 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 裴某某 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
  2. 周 某某 ,男,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在事故发生后未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上报,涉嫌迟报 ;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 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 一百一十 条 规定 , 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 七十 ( 7 0%)的罚款处罚,经查, 周 某某 上一年年收入 人民币 肆万叁仟捌佰 元整( 438 00 .00 元),计处罚人民币 叁万零陆佰陆拾元 整( 30660.00 元)。 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2025年1月14日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 2025年1月21日 ,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 某某 , 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 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4〕02-02号), 对其处以人民币 叁万零陆佰陆拾 元 (306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23日,周 某某 向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2025年1月24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同意延期至2025年3月23日。 截止2025年3月21日,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 某某 已足额缴纳了罚款,2025年3月21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1. 周 某某 , 男,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 负责公司全面工作。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 不健全 , 未按规定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状况监督检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 (二)、 (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40%)的罚款处罚,经查, 周 某某 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肆万贰仟捌佰肆拾元整(42840.00元),计处罚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叁拾陆元整(17136.00元)。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4日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 2025年1月21日 ,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 某某 , 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 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4〕02-03号), 对其处以人民币 壹万柒仟壹佰叁拾陆 元 (17136.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23日,周 某某 向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2025年1月24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同意延期至2025年3月23日。 截止2025年3月21日,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 某某 已足额缴纳了罚款,2025年3月21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

  1. 徐 某某 ,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生产车间主任 , 责车间安全生产工作,事故发生当日值班领导。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检维修作业,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 条第(五)项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30%)的罚款处罚,经查, 徐 某某 上一年年收入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39000.00元),计处罚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元整(11700.00元)。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4日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 2025年1月21日 ,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生产车间主任徐 某某 , 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 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4〕02-04号), 对其处以人民币 壹万壹仟柒佰 元 (117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23日,徐 某某 向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2025年1月24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同意延期至2025年3月23日。 截止2025年3月21日,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生产车间主任徐 某某 已足额缴纳了罚款,2025年3月21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

  1. 周 某某 ,男,明宇公司车间操作工。在阻止维修班班长违规 作业 无果后,继续 协助其进行违规冒险作业。 建议企业依照相关的内部规定 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

2025年1月3日,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三章(第七条) 28条款规定:对周 某某 作出罚款贰仟元人民币的处罚,截止2025年1月3日,周宇雷已按照规定时间 足额缴纳了罚款 。

  1. 陈 某某 ,男,明宇公司车间操作工。 在阻止维修班班长违规 作业 无果后,继续 协助其进行违规冒险作业。 建议企业依照相关的内部规定 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

2025年1月3日,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三章(第七条)28条款规定:对陈 某某 作出罚款贰仟元人民币的处罚,截止 2025年1月3日,陈振周已按照规定时间足额缴纳了罚款。

  1. 宋 某某 ,男,明宇公司机电主任,负责设备维护、维修安全管理工作。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辨识和排查作业地点风险、隐患的情况下临时组织维修人员进行检修作业。建议企业依照相关的内部规定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2025年1月3日,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安 全生产奖惩制度》第三章(第七条) 28条款规定:对 宋玉广 作出罚款贰仟元人民币的处罚,截止2025年1月3日, 宋玉广 已按照规定时间 足额缴纳了罚款 。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第四十 一 条 第一款和 第 二 款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 对事故发生负有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处人民币伍拾柒万元(570000.00元)罚款处罚。建议由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 2025年1月14日 ,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按照法定程序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违法案进行了立案处理, 2025年1月21日 ,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对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 按县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决定进行处罚, 下达了(朝县应急罚〔2024〕02-01号), 对其处以人民币 伍拾柒万 元 (57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2025年1月23日,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向朝阳县应急管理局提交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2025年1月24日,朝阳县应急管理局同意延期至2025年3月23日。 截止2025年3月21日,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已足额缴纳了罚款,2025年3月21日,经朝阳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结案 。 四、事故责任单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充分吸取了 “ 11.30 ” 事故的惨痛教训, 采取了以下防范整改措施 : (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国家、行业等标准要求,修改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规程。真正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针对此次事故,因发生事故部位为一层换热站,南侧和东侧为职工浴池,二层为职工食堂,建议企业委托专业设计院对换热站选址、布局、工艺、设备等进行设计诊断,同时根据导热油使用情况定期对导热油进行检验检测(每年至少一次),根据检定结果对其进行补充或更换,确保设施设备运行安全。 (三)强化检维修作业管理,对各类检维修项目事前进行风险辨识,落实作业前交底,确保作业风险辨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对于特殊作业以及异常工况作业,企业应指派专人负责,并设置经考核合格的监护人从事作业过程监管。临时检修作业需确认安全措施完整并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严格落实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强化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的专项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掌握岗位操作规程以及特殊作业相关规定。 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和强化安全意识。 五、评估组评估意见 评估组根据《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11·30”一般火灾 事故的处理决定》和《事故调查报告》中所提出的各项处罚及防范措施,听取并 调 阅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及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以及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通过开展评估工作,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已全部落实,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整改到位。 朝阳明宇化工有限公司 “11·30” 一般火灾事故评估组 2025年12月16日

源文件:火灾调查报告(更新)/2025/2025_辽宁朝阳明宇化工11·30一般火灾事故整改评估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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