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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_新疆昌吉阜康市城关镇冰湖村77号平房5·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火灾调查报告(更新) / 2026 年份:2026 大小:16.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18 08:32:06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0:47

阜康市城关镇冰湖村77号平房“5·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5月17日12时53分,新疆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阜康市城关镇冰湖村77号平房发生火灾,造成1名人员死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4333元。

事故发生后,阜康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阜康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火灾事故调查组,由副市长哈米东·热合曼任组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民政局、卫健委、国家电网、发改委、应急管理局、城关镇等为成员单位。火灾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经过,认定了火灾直接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房屋位于阜康市城关镇冰湖村77号,1997年建设并入住、砖混结构、地上一层、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过火面积7.5平方米。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5月17日12点35分许,邻居张萍下班回到家中,在房间里听到“咚”一声,发现南边邻居的房子窗户在冒黑烟,当即通知丈夫张国,同时向村干部上报火情,知晓屋内有人员被困,张国与村书记张国前往现场因火势过大无法进入。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026年5月17日12时53分,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119指挥中心接警称:阜康市城关镇冰湖村77号平房发生火灾。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立即调派阜康市阜东消防救援站2辆消防车1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于13时07分到达现场,到场时火灾处于下降阶段,13时11分组织开展内攻搜救,13时25分发现被困人员,13时57分卫健委确认被困人员死亡,14时15分火情处置完毕。

三、消防产品情况

该起火灾为单层居民住宅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

四、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二)财产损失情况

经当事人申报,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进行了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4333元。

五、事故直接原因

阜康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阜康市消防救援大队、阜康市公安局共同对该起火灾事故进行调查。调查期间共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拍摄现场照片74张,绘制现场图2份,制作询问笔录9份,视频分析报告1份,提取监控视频7份,提取火灾痕迹物品8份,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大队出具死者张成理化检验报告1份、阜康市公安局提供张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阜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死者张*成尸表检验情况说明1份等证据。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昌吉州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首警电话(张*国1893572****),报警时间为2026年5月17日12时53分。

根据国家电网冯*祥电能表记录显示:2026年5月17日11时电量0.03、12时电量0.03、13时电量为0。

根据张*萍询问笔录可知,“我上班呢,回去12点35分不到40分,我回到我自己房子,换了个衣服,我们老公跟我在切菜,切到一半,听到‘咚’一声,我就过去了,到我婆婆家大门跟前,门是开着的,我进去一看房子都好的呢。我又回到我自己房子,想到我在西边还有一间房子,我就想去看看,在院子里看到狗对着南面叫,看到我们南边邻居的房子窗户在冒黑烟,像没有玻璃一样,整窗冒黑烟”。

根据第一发现人张萍与村主任张国通话时间截图,发现火灾时间为2026年5月17日12时52分。

根据现场东侧张*建居住平房内监控显示:2026年05月17日12时50分51秒,起火房间有灰烟冒出。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时间为2026年5月17日12时30分左右。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根据张*国询问笔录陈述:“发现起火时我在房子前面南侧看不到烟,房子北侧有黑色的烟”。

根据张*萍询问笔录陈述:“看到我们南边邻居的房子窗户在冒黑烟”。

根据消防救援站1号灭火战斗员才*东智询问笔录可知,到达现场后起火房间为厨房往里走的房间。

通过现场勘验情况证实:起火房屋为现场位于阜康市城关镇冰湖村77号平房,该平房坐北朝南,建筑格局为三室一厅。入室门为铁皮门,暗锁结构完好,进入房间后为客厅,客厅顶部有烟熏痕迹。客厅东侧为卧室,东侧卧室内整体无过火痕迹,内部物品表面有烟尘。客厅西侧房间为卧室,西侧卧室内无过火痕迹,内部物品表面有烟尘。客厅北侧房间为厨房,厨房门内外侧有烟熏碳化痕迹,厨房内侧一面碳化痕迹较外侧重。厨房内有烟熏痕迹,厨房南侧墙面电器线路及闸刀开关有熔融痕迹。厨房内南侧及北侧设置2张桌子,桌上陈列电饭锅,电磁炉,铁盆,碗等物品,陈列的物品上有烟尘。厨房东侧为杂物间,厨房与杂物间未设置房门。杂物间内顶部房屋木梁有过火痕迹,房梁上部茅草有过火痕迹,地面有木质物品烧毁残骸。

根据消防救援站1号灭火战斗员才*东智询问笔录可知,厨房没有太多明火,继续进入最里边的杂物间,发现死者当时是头向东南侧的墙角,脚是朝向门口,整个人是向地下趴着的,左小腿及脚向上弯曲,右腿是放平的,两手是在身体两侧平行,脸也是朝地面,脚上有被烧焦的类似拖鞋的物品,上体背部有被烧焦的痕迹,可证明起火部位在厨房东侧杂物间。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阜康市城关镇冰湖村77号院落内厨房东侧杂物间。

(三)起火点的认定

(1)杂物间西南角有碳化的木材燃烧碎片,导线,电瓶及电器元件残骸。逐层剥离塌落物,地面处有4根未燃尽的长条状木质品,木制品一侧碳化痕迹严重,另一侧有烟熏痕迹。继续剥离燃烧物品残骸,地面处有烟头,空的烟盒,打火机数个,地面处的物品无过火痕迹。

(2)杂物间墙面烟熏痕迹进行勘验,杂物间墙面有烟熏痕迹,西侧及南侧墙面烟熏痕迹较重,西侧墙面中间部位靠门框较近一层有灰化痕迹。

通过询问死者家属罗八月笔录可知,平时死者在这个房间里的西南角火墙的附近坐着。

通过罗八月现场指认,杂物间西侧原放置一桌子,桌上有废旧电瓶,塑料桌垫等能够引发火灾的可燃物。

通过询问消防救援站1号灭火战斗员笔录陈述:“明火最大的部位是房间的西南角,那部分的火势最大。”

通过询问消防救援站1号灭火战斗员笔录可知,死者尸体位于现场东南侧墙角,头部朝向东南方向。现场起火点及火势主要蔓延方向位于杂物间西侧区域,与死者最终停留位置及朝向呈反向分布。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点位于杂物间西墙木质桌子处。

(四)起火原因的认定

排除人为放火引发火灾因素:(1)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可知,入室门为铁皮门,暗锁结构完好,未发现人为破坏痕迹。(2)经过询问张成家人及周边邻居朋友,未发现张成与他人存在社会矛盾,且未与他人发生过肢体纠纷。

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1)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可知,起火点处电气线路无故障现象。(2)根据询问发现火灾的死者老婆罗月可知:家中近期未出现电气线路异常。(3)根据询问发现火灾的死者老婆罗月可知:起火房间未通电。(4)根据国家电网冯*祥电能表记录显示:2026年5月17日11时电量0.03、12时电量0.03、13时电量为0。起火后该房屋仍处于断电状态。

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因素:(1)根据询问发现火灾的死者老婆罗月可知,出门前起火房间窗户都是关着的,玻璃也是好的。(2)通过询问消防救援站1号灭火战斗员才东智笔录陈述:“右侧起火房间的窗户全部是关着的,只是玻璃碎了”。

排除雷击引发火灾因素:通过阜康市气象局出具气象证明,起火当日天气晴朗,最高气温为22.8℃,平均气温为14.65℃,最大风速7.2m/s(4级),平均相对湿度43.71%,最小相对湿度14%,无降水现象,无雷击现象。

排除小孩玩火引发火灾因素:经现场走访及询问死者家属罗*月可知,起火时周边及家中并无未成年人。

排除电瓶车蓄电池故障引发火灾因素:(1)根据询问发现火灾的死者老婆罗*月可知,该电瓶车蓄电池为废弃状态,未使用。(2)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可知,该蓄电池为废弃蓄电池,无充电、连接负载的使用场景,其壳体、电芯均为外部火焰高温作用下炭化、熔融,无内部热失控导致的鼓包、炸裂及电解液喷溅痕迹。

认定起火原因为张成使用打火机不慎引燃西侧桌面可燃物引发火灾:(1)通过询问死者家属罗月称:死者有脑梗、糖尿病、高血压、癫痫。今年3月12日第一次发了癫痫,发完以后脑子就不正常了。平时有时候认识我,有时候不认识,有时候叫我大姐,有时候叫阿姨,有时候叫老婆子。证实死者存在意识失常,认知障碍的情况。(2)通过询问张国,四月二十几日我们接到通知,张成走失了,我们和村警去找他,因为他的神志不清,找不到回来的路。证实死者近期存在意识失常情况。(3)根据询问死者家属罗月可知,死者生前存在吸烟习惯,且有将打火机存放于衣物口袋的行为。(4)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可知,杂物间地面处有打火机、烟头数个,证实着火现场存在引火源。(5)通过罗月现场指认及询问笔录可知,杂物间西侧原放置一桌子,桌上有衣服、塑料桌垫等能够引发火灾的可燃物。(6)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大队出具死者心血理化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未检出毒鼠强、敌敌畏、毒死蜱、溴氰菊酯、2,4-滴丁酯、巴比妥、地西泮、三唑仑、酒精成分,检出碳氧血红蛋白成分,含量为60%。(7)依据阜康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死者张成尸表检验情况说明可知:死者张成体表未见机械性暴力损伤;结合昌吉回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大队出具的心血理化检验报告,其心血碳氧血红蛋白成分含量为60%,死者张*成符合生前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综上所述,认定起火原因为张*成使用打火机不慎引燃西侧桌面可燃物引发火灾。

六、火灾事故灾害成因分析

(一)风险预警与疏散机制缺失。住户未针对自理能力差人员(老弱病残、行动受限者)设置专属预警系统(如震动报警、语音定向提示),未配备无看护人员使用的轮椅等辅助疏散用具,且缺乏一对一应急帮扶预案,也未开展家庭应急演练。

(二)看护时间覆盖不足。家属看护行动受限人员存在时间漏洞,不能全天候在位,导致事故发生时不能协助行动受限人员第一时间疏散逃生。

(三)家中物品堆放不合理。家中可燃物多、家具布局不合理,不利于防火和安全疏散,起火时火势蔓延迅速,释放大量浓烟,严重影响被困人员疏散、救援。

(四)社会化协同体系薄弱。乡镇、民政部门之间未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对独居、失能等重点人群消防安全排查流于形式,缺乏持续的风险监测和应急支持。

七、火灾责任追究情况

(一)相关单位责任

阜康市城关镇及冰湖村:阜康市城关镇按照《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已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判会议、调度会等12场次,安排部署隐患排查整治、安全宣传教育、应急能力建设、重点人群管控等工作。依托“新疆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排查1637家次,督促整改隐患82处。阜康市冰湖村按照《昌吉州阜康市城关镇基本履职事项清单》中职责,对张成家进行排查、走访,核实情况为张学成与罗月共同居住。2025年11月督促张成夫妇已搬离该场所,2026年4月自行搬回该场所居住,2026年4月16日,再次入户走访,发现张成家中堆放易燃可燃物,存在安全隐患,未跟踪落实隐患整改。依托“新疆消防网格化管理平台”排查45家次,督促整改隐患0处。

阜康市住建局、城关镇派出所、民政局:阜康市住建局依据《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相关规定,已完成对辖区自建房摸排工作,形成排查台账、工作总结。阜康市城关镇派出所按照《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已履行相关管理职责,2026年4月16日、4月29日对张成夫妇家开展了入户宣传教育、隐患排查工作。阜康市民政局按照《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接城关镇冰湖村,经摸排发现张成夫妇户籍在外地,张成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但未主动申请救助。火灾发生后按照临时救助审批流程,为罗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770元,缓解突发生活困境。

(二)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综合考量本次事故的起因,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在日常落实“三管三必须”的履职情况,各单位均履职尽责。此次火灾暴露出消防安全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建议进一步强化推广特殊人群智能化预防措施开展入户消防宣传、压实整改、隐患整治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同类火灾事故高发频发,压实家防、村防、镇防三方工作责任,紧盯高龄独居、有病史、失能残疾等重点人群,全面加强消防宣传、隐患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一)吸取火灾教训,开展排查整治。全面落实网格化巡查、入户走访、隐患排查,聚焦老旧平房、自建房屋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整治私拉乱接电线、炉具取暖违规使用等行为,全面清理房前屋后可燃杂物。督促农户配齐灭火器、独立烟感等简易消防设施。督促各辖区街道办、物业落实主体责任,集中电动自行车充电、杂物堆放、易燃杂物清理、违规电气等隐患整治。

(二)深化消防宣传,打通宣传“最后一公里”。依托消防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多形式开展入户宣讲、海报张贴、上门提示、微信群推送、短视频科普、志愿宣传,网格员入户开展面对面宣传和安全提示,开展案例宣讲、消防常识科普、逃生自救、电器、燃气科普,不断提升居民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全力防范同类亡人火灾事故再次发生。发现火灾后要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

特此报告。

阜康市城关镇冰湖村77号平房“05.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

(阜康市消防救援局代章)

2026年7月23日

源文件:火灾调查报告(更新)/2026/2026_新疆昌吉阜康市城关镇冰湖村77号平房5·17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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