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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_常宁县铜钟岭林场案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08 年份:2008 大小:2.1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7:26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4:45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森林草原等级/重大事故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年份/2008

title: 2008_常宁县铜钟岭林场案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铜钟岭违章用火,导致森林大火,造成烧毁山林60余亩、柳松树11.46万株的严重后果。该场临时工张某某的行为触犯《刑法》第114条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判处张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1984年3月2日13时许,张某某去本工区枣子煌挖地种马玲薯,因地里杂草较多,不便挖掘,便先将地边的杂草创掉,后又用火柴把地里的茅草点燃。点火时,张某某认为枣子煌上面有一条横路可以起到防火线作用,不会发生火灾,因而未作任何准备。点火后,由于风大,火势逐步顺风蔓延。当快要烧过横路进入柳松林时,才去喊人灭火,两名本区职工和临近村民闻讯赶到时,火已烧过横路进入枣子煌柳林约20米。此时,火势越来越大,张又喊来30余人才将火扑灭。大火持续了2个多小时,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思想麻痹,违章用火,被告张某某身为林场职工,严重违反《森林法》中“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的规定,擅自随意点火烧草,又不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三、防止同类事故的措施

加强森林安全用火的管理,严格进行监督、检查。教育职工自觉遵守森林安全用火规定,不随意在林区用火,燃烧杂物,并做好对其他人员的防范工作。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08/2008_常宁县铜钟岭林场案_重大_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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