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塑料四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title: 2010_南京塑料四厂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昨日,江苏省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南京“7·28”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不久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已审核同意了省安委会对这起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省政府批复同意结案。
根据通报,18名事故责任人被严肃处理,其中7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栖霞区分管城建的副区长周华山被撤职。
□快报记者 郑春平
【最新通报】
最终确认死亡22人
2010年7月28日上午,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的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地,发生地下丙烯管道泄漏爆燃事故,共造成22人死亡,120人住院治疗,其中14人重伤(包括抢救无效死亡的3人),爆燃点周边部分建(构)筑物受损,直接经济损失478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事故发生后的新闻发布会中,通报的事故死亡人数为13人。为何昨日的通报中最终确认为22人?江苏省安监局局长王向明解释说,伤亡情况是动态统计的,7月29日(事故发生第二天)下午4:30新闻发布会之前,发现死亡13人。之后又在塑料四厂爆燃点周边的废墟中寻出6名死者;重伤住院人员中有3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擅自开挖并野蛮施工
责任单位监管不力
调查认为,由于个体拆除施工队擅自组织开挖地下管道、现场盲目指挥并野蛮操作挖掘机挖穿地下管道,导致丙烯大量泄漏,迅速扩散后遇点火源引发爆燃,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栖霞区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规定,违规组织实施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程,且在拆除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对野蛮施工未加制止,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行政责任。
【举一反三】
坚决遏制违章指挥、野蛮操作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在全省开展拉网式大检查,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作出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昨天的通报指出,各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依法按程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建设,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要认真做好城镇化进程中城市管网的安全监管工作,使城市规划建设管网与安全生产有效衔接、有机联动。施工项目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城市开挖工程现场管理,提前摸清项目设计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坚决遏制违章指挥、野蛮操作。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规范房屋拆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构筑更加完备的安全生产防控体系。
【问责结果】
严处18名责任人
按照有关规定,对18名事故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其中,7名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7位栖霞区领导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分别被撤职、行政记(大)过、党内警告处分;南京塑料四厂等4位相关企业负责人分别被免职、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行政警告处分和经济处罚等。
同时,责成南京市政府向省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个体拆除施工队负责人邵殿军;
南京塑料四厂地块拆除工程非法承接人之一董来荣;
无证挖掘机驾驶员方强锋;
栖霞区人大副主任、迈皋桥街道工委书记王江河;
栖霞区迈皋桥街道主任施靖;
栖霞区拆迁办主任朱广源;
栖霞区拆迁办拆迁科科长王有道。
行政处分:
栖霞区区长梁建才:行政记大过处分;
栖霞区委书记臧正金:党内警告处分;
栖霞区分管城建副区长周华山: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吴德双:行政记大过处分;
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经济科副科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盛青:行政记大过处分;
栖霞区住建局副局长刘家常:行政记过处分;
栖霞区安监局副局长闵建平:行政记过处分。
相关企业负责人处分及处罚:
塑料四厂副厂长王侃:免去副厂长职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塑胶公司生产运行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崔磊: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塑胶公司副总经理吴义: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南京烷基苯厂副厂长张树陆:行政警告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