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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区水洼社区“8.19” 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布,16名领导干部被建议问责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19 年份:2019 大小:34.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4:19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4:51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工业厂房场所/化工危化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地域/湖北年份/2019

title: 2019_襄阳市襄城区水洼社区8_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襄城区水洼社区“8.19” 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公布,16名领导干部被建议问责

2019-12-23 20:55

襄阳市应急管理局12月13日公布——

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19年8月19日16时50分左右,襄阳市襄城区余家湖水洼社区原砖厂出租厂房内一非法生产作坊在硫酸化烟碱试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燃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691.33万元。

事故发生后,襄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抢救受伤人员,稳妥处理善后事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责问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9年8月21日,襄阳市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以市应急管理局局长贺晓东为组长,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纪委监委、市总工会和襄城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2019年8月26日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秦恒亮非法生产作坊情况

秦恒亮非法生产作坊位于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水洼社区(原砖厂)一出租厂房内。该厂房为单层钢构大跨度长方形厂房,长55m、宽35m、房顶高8m。厂房面积为1925㎡,过火面积约300㎡,爆燃事故烧毁厂房屋面及部分生产设施、设备。厂房西、北、南三面分别设置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发生事故时南、北两面的出口均为封闭状态,只有西面的安全出口为开启状态。厂房内北面设置一组冷凝回收装置;东面设置有萃取装置、底部提升机、空压罐、空压机、总配电室;厂房南门外设置有蒸汽发生器及两个地上储罐(一个燃油罐,一个储水罐);西面设置有原料堆垛及粉碎机、搅拌机、装载机;搅拌机与萃取装置之间设置有物料输送机;萃取装置与冷凝回收系统之间设置有钢质管线连通(见附件4:厂房平面布置图)。

经现场勘查、调查询问和技术分析,该非法作坊计划生产硫酸化烟碱,主要生产工艺为浸出工艺和酸化工艺。其生产工艺流程为:粉碎—混合搅拌-浸出-冷凝-半成品-酸化-硫酸化烟碱(见附件6:技术分析报告)。

(二)从事非法生产主要负责人及其合伙人基本情况

  1. 秦恒亮,男,58岁,从事非法生产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家住枣阳市南城办事处砖瓦路24号,身份证号:410683196111070319。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已于2019年10月8日在航空工业襄阳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1. 晋新生,男,58岁,从事非法生产合伙人、实际出资人,参与生产经营管理人,家住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水云间4栋3号,身份证号:420621196107093332,事故发生后,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襄城区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
  1. 孙治国,男,60岁,从事非法生产合伙人(未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家住:枣阳市环城办事处建设路54号,身份证号:42622195911301210,合作协议书签名为其子孙俊。
  1. 尹芝秀,女,52岁,从事非法生产合伙人(未参与生产经营管理),家住:枣阳市小南街37号,身份证号:420683196709111269。

经调查,2019年5月15日,秦恒亮与晋新生、孙治国、尹芝秀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成立有机肥有限公司。秦恒亮虚假告知合伙人该公司主要生产和销售有机固体肥、有机水溶肥。并商定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度、出资方式和工作分工为:秦恒亮主要以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入股,占股36%,具体负责生产经营、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晋新生出资30万元,以现金出资,占股30%,具体负责生产管理及生产场地租赁工作;尹芝秀出资17万元,以现金出资,占股17%,不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务;孙治国以秦恒亮所欠孙治国的借款(债权)转换为股权,占股17%,经秦、孙双方协商,在本协议签订前,孙治国对秦恒亮的所有债权转换为本协议的股权,转换后孙治国对秦恒亮的所有债权免除,孙治国不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事务。经调查查明,该公司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未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

(三)秦恒亮在枣阳市烟叶仓库从事非法生产情况

经调查,2017年10月,秦恒亮租用枣阳市烟草局闲置的烟叶仓库(7号库)作为生产厂房,面积约1800㎡,非法从事硫酸化烟碱生产。2018年3月,生产设施建成后生产了7吨硫酸化烟碱。2018年5月28日,枣阳市环保局环保执法人员在对秦恒亮化工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厂,于2018年6月3日依法立案查处,6月6日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6月29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23日枣阳市环保局依法对该厂生产用的燃煤锅炉等排污设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天,查封期满后又延长查封期限30天,至9月20日到期解除查封。在此期间,省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接到秦恒亮化工厂环境污染问题举报,并将该问题移交枣阳市环保局调查处理,枣阳市环保局安排环境监察人员多次到现场检查督办,要求“停止生产,拆除装置,恢复原状”,秦恒亮停止了枣阳化工厂的生产。

(四)余家湖水洼社区厂房建设及出租情况

2011年元月27日,原襄阳市军转干部培训中心下岗职工杨俊超与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水洼村委会协商,租赁水洼村原砖瓦厂的场地约36亩办建材厂,主要生产轻质隔板,共建了四栋厂房(车间)。其中,3栋厂房单层面积均为1925㎡,另一栋厂房单层面积为2500㎡。2012年11月建成投产,2013年6月因产品销售不好而停产。2015年12月,杨俊超又成立襄阳市红海纤维科技公司转产生产鞋材,2016年9月,因市场销售原因再次停产。2017年以来,杨俊超违反与水洼村委会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在未经水洼社区居委会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闲置厂房转租多家生产经营人,进行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塑料颗粒厂、有机玻璃厂、洗洁剂厂曾经因环保问题多次被附近居住群众举报,原市质监局襄城分局、市环保局襄城分局、区安监局及余家湖办事处曾多次组织联合检查,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2018年10月10日,襄城区环委会办公室向襄阳供电公司客服中心襄城分中心送达了“关于对襄城区余家湖水洼村二组三家污染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协助执行通知书”。随后,襄城区生态环境分局环境监察中队队长周其文会同庞公供电所主任助理丁伟,对水洼社区原砖厂内三家企业的生产用电采取了断电铅封处理。随后,塑料颗粒厂生产经营人自行拆除了厂房内的生产设备。2019年5月15日,杨俊超再次将已停产的塑料颗粒厂厂房出租给晋新生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在厂房租赁后,秦恒亮擅自拆除配电箱断电铅封,自行恢复厂房供电。

(五)秦恒亮非法生产作坊租赁及生产设备安装情况

2019年5月15日,秦恒亮与合伙人晋新生、尹芝秀、孙治国协商共同出资成立有机肥有限公司,安排晋新生负责在襄阳找一处大点的生产厂房。晋新生与杨俊超是同乡,知道杨俊超在余家湖水洼社区有闲置厂房,便带秦恒亮一起到水洼社区看厂房,在与杨俊超商定厂房租赁事宜后,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

厂房租赁后,从2019年6月开始,秦恒亮从枣阳市聘请了8名工人帮其拆除枣阳市烟草局烟叶仓库(秦恒亮化工厂)7号库内的部分生产设施、设备,并陆续运至余家湖水洼社区租赁的厂房内进行设备安装。设备安装、调试由秦恒亮负责,从枣阳市聘请了7名工人从中协助,设备安装所需要的零配件由晋新生负责在襄阳、南阳市场上购买。2019年8月10日,生产装置、设备安装完成后,秦恒亮自己动手对生产系统的装置、设备进行了水压试验。经现场勘查,生产装置、设备铭牌上的标志,限定系统压力不超过0.1mpa。

在此期间,秦恒亮先后从河南市场分5次购买生产原料(废烟丝),约10万余元,费用由晋新生支付,又从枣阳市原烟叶仓库7号库(秦恒亮化工厂)运来6号溶剂油等其他化工原料。安排晋新生在樊城区春园路一家化工门市部购买片碱14包。2019年8月12日,秦恒亮安排晋新生从襄州区程河镇找来3个亲戚(晋国兵、男、64岁;白新社、男、63岁;化春俭、男、62岁)到工厂打临工,协助秦恒亮进行设备调试和试生产。秦恒亮说:待工厂正式生产后再聘请专业厂长和会计进行管理。

(六)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2019年7月16日,襄城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工作人员陈洪明、吴随津、张雪霜及余家湖市场监管所所长徐家笔会同余家湖水洼社区居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谢显如对水洼社区襄阳鸿海纤维科技有限公司厂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院内左侧有一栋厂房正在安装一批生产设备。现场负责人秦恒亮告诉检查人员设备安装调试后准备生产有机肥。经现场检查人员核实,正在安装的生产设备有1台蒸汽发生器、1台搅拌过滤罐、1台储气罐、1台分汽缸,上述设备通过管道相联通。现场检查人员制作了1份现场检查笔录,认为上诉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围,但可能涉及环保问题,陈洪明在现场用手机通知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大气科科长李涛。2019年7月30日,襄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及余家湖市场监管所、水洼社区居委会等相关人员,对水洼社区原砖厂院内襄阳鸿海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一台已停用的燃煤小锅炉进行去功能化切割。切割工作完成后,陈洪明又把李涛带到秦恒亮厂房内,让秦恒亮就环保方面的问题与李涛面对面对接。陈洪明对秦恒亮说:“你这里环保肯定不达标,涉及到环保问题你和李科长联系”,秦、李当场相互留了联系电话。李涛和大气科工作人员刘斌在对秦恒亮厂房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房正在安装生产设备,还没有进行生产活动,所使用的锅炉为油、气两用锅炉,符合环保标准,随后就离开了现场,事后再没有过问,也没有向单位领导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8月19日14时55分左右,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水洼社区(原砖厂院内)非法生产作坊负责人秦恒亮带领临时从襄州区程河镇找来的3名农民工(晋国兵、白新社、化春俭)到生产厂房内进行设备调试和试生产。秦恒亮亲自操作设备进行生产系统调试,3名农民工从中协助,现场还有一名由厂房所有人杨俊超聘用看管厂房的管理员任长勇在现场观看,合伙人晋新生和秦恒亮的女儿秦怡靖在厂房外乘凉。16时50分左右,晋新生突然听到一声巨响,看见生产厂房向外冒出很大的浓烟,随后看见秦恒亮、化春俭、任长勇3人从厂房内跑出来,秦恒亮倒在厂房门口,身上还冒着火,晋新生立即跑过去把秦恒亮身上着火的衣服扯掉,然后跑到厂房北面窗户口喊厂房内未跑出来的晋国兵和白新社,但均没有回应。

(二)事故报告及救援情况

2019年8月19日16时55分,秦怡靖用手机分别拨打“119”和“120”报警。襄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立即调集了襄城消防中队、万山消防中队、特勤二中队、唐城小型消防站和余家湖专职消防队共19台消防车,113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灭火救援。16时57分左右,“120”救护中心多次接到急救报警,先后调动8台救护车赶赴现场。17时12分左右,唐城小型消防站和襄城消防中队先后到达现场,迅速开展救人和灭火。同时,3台“120”救护车也先后到达现场,迅速将秦恒亮、化春俭、任长勇3名受伤人员送往航空工业襄阳医院救治。17时36分左右,厂房内2名工人被消防人员救出,经救护人员检查已无生命体征。随后由“120”救护车将2名现场死亡人员送到市中心医院后,再由水洼社区租用的殡葬车送到市殡仪馆。17时45分左右,厂房内明火被扑灭。

接到事故报告后,襄阳市委常委、市公安局长杨彪,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忠运,副市长李德璋和襄城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第一时带领相关职能部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8月19日晚,襄城区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欧阳玉宏为组长的善后处理工作专班,分别对两名死者家属进行安抚。襄州区程河镇政府也迅速派出工作专班,积极协助襄城区与死者家属协商事故赔偿事宜,并达成事故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导致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非法生产人秦恒亮,擅自购买、安装简易化工生产设施、设备,在未对安装后的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正规检测检验的情况下,违规从事硫酸化烟碱的试制和生产,在设备调试和试生产作业中,因设备超压导致罐内6号溶剂油溢出,挥发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电器火花发生爆燃。

  1. 生产设施、设备简陋。非法生产人秦恒亮在枣阳市原烟叶仓库7号库开办的生产作坊因环保问题被查封后,将部分生产设施、设备拆运至襄城区水洼社区租用的厂房内进行安装,部分配件、设备从河南及襄阳市场上购买,全部生产设施、设备均由秦恒亮自己动手组装,并从枣阳市私自聘用8名工人协助。
  1. 安全设施缺乏。生产系统无泄压报警装置,厂房内电气设备线路和设备不防爆,部分接线盒、接线桩裸露。
  1. 生产设施、设备未经过检测检验。生产设施、设备安装完成后,秦恒亮自己操作对生产系统进行了水压测试,没有聘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检验,生产设施、设备承压密封性差。

(二)管理原因

1.非法生产人秦恒亮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违规作业,冒险蛮干。

①未经审批许可,擅自租用闲置厂房,购买安装简易化工生产设施、设备,非法从事硫酸化烟碱试制和生产。

②生产技术缺乏。秦恒亮未经化工生产专业技术学习培训,擅自购买简易化工生产设施、设备,从事硫酸化烟碱试制,没有科学的生产工艺流程,没有专业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使用没有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的生产工人。

③屡次从事非法生产。2017年10月,秦恒亮租用枣阳烟草局闲置的烟叶仓库7号库作为生产厂房,从事硫酸化烟碱生产。2018年7月23日因环保问题被枣阳市环保局依法予以查封。2019年5月15日,秦恒亮安排合伙人晋新生租用襄城区水洼社区一处闲置厂房作为硫酸化烟碱生产厂房,并将枣阳市烟叶库7号库内的部分生产设施、设备私自拆运过来进行安装,再次从事非法生产活动。

  1. 厂房所有人杨俊超安全意识不强,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厂房出租时,违反与水洼村委会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 未经水洼社区居委会同意,擅自将闲置厂房转租给多家生产经营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出租厂房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
  1. 襄阳市供电公司客服中心襄城分中心庞公供电所未正确履行用电管理职责,在执行襄城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对水洼社区三家环境污染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后,对该处厂房后续用电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对水洼社区厂房所有人再次将厂房出租给非法生产经营人并私自接线供电从事非法生产活动等问题失察。
  1. 襄城区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和督办检查不力。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中,未认真督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建立“打非治违”长效巡查机制,对行政管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取缔不力。
  1. 襄城区应急管理局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未督促余家湖办事处建立“打非治违”长效巡查机制,未对水洼社区原砖厂院内的工业厂房开展监督检查,对水洼社区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失察。
  1. 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对水洼社区原砖厂院内的工业厂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秦恒亮正在安装生产设备,没有认真检查秦恒亮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在索要生产工艺和设备安装图纸无果后,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生产设备与其告知的生产产品是否相符,未发现生产经营人存在的非法生产问题,事后也没有向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和通报。
  1. 襄城区生态环境局未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在参与襄城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水洼社区一停用锅炉去功能化处理后,对秦恒亮正在安装生产设备的厂房进行了环保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仅对其使用的锅炉是否符合环保标准进行核查,没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检查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生产设备及其生产工艺是否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是否与生产经营人所告知的生产产品相符,未发现生产经营人存在的非法生产问题,没有向襄城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和通报。
  1. 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彻底,“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办事处安全监管人员没有对所辖水洼社区闲置工业厂房出租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水洼社区原砖厂院内的多家个体经营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失察。
  1. 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水洼社区居委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原砖厂工业厂房所有人违反场地租赁合同,擅自将厂房出租给多家个体经营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失控失管,放任自流。既未督促生产经营人申报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也未将非法生产经营的问题上报余家湖街道办事处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襄城区余家湖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生产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秦恒亮,男,48岁,从事非法生产主要责任人,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未经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擅自租用闲置工业厂房,自行安装简易化工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萃取、酸化工艺,非法从事硫酸化烟碱生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1. 晋新生,男,58岁,非法生产合伙人、实际参与非法生产管理人,法律意识不强,安全意识淡薄。在未了解非法生产工艺和产品的情况下,为非法生产出资租赁厂房,支付设备拆运、安装费用,出资购买生产原材料和设备配件,协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问责人员(16人)

  1. 王剑,中共党员,襄城区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余家湖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督促指导本辖区开展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办事处安全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对所辖水洼社区闲置工业厂房出租后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等问题失察;未建立日常安全巡查长效机制,未发现水洼社区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 于征,中共党员,襄城区余家湖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兼任城管中队队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领导和组织辖区内开展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办事处安全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未对水洼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未发现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未建立日常安全巡查长效机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 姚艳波,中共党员,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2018年7月前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领导和组织本辖区开展隐患排查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办事处安全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未对水洼社区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未发现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 王宗超,襄城经济开发区安监站安全监管员。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未对辖区内的村、社区居委会开展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未发现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谢俊杰,中共党员,襄城区余家湖街道办事处水洼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所有人违反合同约定,将闲置厂房转租给秦恒亮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进行有效管理。没有详细了解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生产设施、设备及其生产工艺与其告知的生产产品是否相符,没有将此非法生产情况向办事处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谢显如,中共党员,余家湖水洼社区居委会委员、民兵连长,负责社区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水洼社区原砖厂闲置工业厂房转租给秦恒亮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没有进行有效管理,没有详细了解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生产设施、设备及其生产工艺与其告知的生产产品是否相符,没有将此非法生产情况向余家湖办事处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丁伟,襄阳市供电公司客服中心襄城分中心庞公供电所主任助理,分管供电营销(抄表、核算、收费和优质服务)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执行襄城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对水洼社区三家环境污染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后,对该处厂房后续用电日常巡查监管不到位,对水洼社区厂房所有人再次将厂房出租给非法生产经营人并私自接线供电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梁海涛,中共党员,襄城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分管化工行业监管工作。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未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对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发现水洼社区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 徐家笔,中共党员,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余家湖市场监管所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在对余家湖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开展检查时,发现秦恒亮正在租用的厂房内安装生产设备,在查明所安装的生产设施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的范围后,没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检查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设备与其告知的生产产品是否相符,未发现生产经营人存在的非法生产问题,事后未向余家湖办事处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通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李涛,中共党员,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大气科科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在对秦恒亮工厂进行环保执法检查时,现场检查人员仅对其使用的锅炉是否符合环保标准进行了核查,没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检查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生产设备及其生产工艺是否对环境造成影响,是否与生产经营人所告知的生产产品相符,未发现生产经营人存在的非法生产问题,事后未向襄城区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 张运忠,中共党员,市生态环境局襄城分局副局长,分管襄城分局环保执法一中队、三中队、12369办公室(投诉信访)、大气科。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余家湖水洼社区三家环境污染企业进行查处后,在后续的8个多月内没有进行跟踪检查,对水洼社区闲置厂房再次出租给生产经营人从事非法生产活动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 胡春波,中共党员,襄城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分管质量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知识产权管理、广告监管等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在水洼社区非法生产作坊进行检查时,没有认真检查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设备与其告知的生产产品是否相符等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 陈洪明,中共党员,襄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人。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在对余家湖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开展检查时,在查明秦恒亮所安装的生产设施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监管的范围后,没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检查生产经营人是否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是否取得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没有认真甄别所安装的设备与其告知的生产产品是否相符,未发现生产经营人存在的非法生产问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其在检查时认为可能涉及环保问题,于2019年7月30日在与襄城区生态环境局开展联合执法时将区生态环境局的同志带到秦恒亮的厂房内进行了面对面的对接。建议从轻处理。
  1. 黄刚,中共党员,襄城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未督促余家湖街道办事处建立“打非治违”长效机制,对余家湖水洼社区存在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 李贤星,中共党员,襄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余家湖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襄城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全面工作,主持余家湖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督促开展辖区内“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工作不力,对辖区内存在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1. 鲲鹏,中共党员,襄城区区委常委、副区长,分管襄城区安全生产工作。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和督办检查不力,对行政管辖区内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打击取缔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对以上16名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移交市纪委监委进一步调查处置,处置结果回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建议对相关单位进行问责

  1. 责成襄城区政府就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责成襄城经济开发区(余家湖办事处)、区应急管理局就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向襄城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四)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的个人

杨俊超,男,58岁,余家湖水洼社区原砖厂工业厂房所有人,2019年5月15日,违反与原水洼村委会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未经水洼社区居委会同意,擅自将闲置厂房出租给非法生产经营人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对出租厂房及其生产经营活动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大齐抓共管力度。襄城区政府要认真吸取“8.19”事故教训,始终坚持发展决不能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认真制定安全生产行业监管办法,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对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有力的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法规在各部门、各企业得到扎实有效地落实。继续加大“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力度,督促和检查各部门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形成“打非治违”工作合力,彻底地消除非法生产经营这类重大安全隐患。

(二)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襄城区各部门要深刻吸取“8.19”事故教训,举一返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各行业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行业、各部门要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组织强有力的工作专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彻底消除各类重大安全隐患。

(三)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襄城区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把隐患当事故,把事故隐患排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下真功夫,花大力气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要重点检查城郊结合部闲置工业厂房出租、转租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安全巡查长效机制,加大巡查工作力度,督促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开展安全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上报情况,彻底地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强化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督促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解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从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建设。襄城区政府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建设,督促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在机构编制限额内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要配齐配强专兼职监管工作人员,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补齐配强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一线执法人员,配齐执法车辆,完善执法装备,落实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充实专业力量,夯实基层基础,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能力,坚决杜绝安全监管“盲区”和“真空”。

附件1: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

附件2: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人员伤亡名单

附件3: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

附件4: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现场平面图

附件5: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现场照片

附近6:襄城区水洼社区“8.19”较大爆燃事故技术分析报告

附近7:襄阳市公安局关于襄城区水洼社区“8.19”爆燃事故非法作坊涉嫌制造毒品线索调查回函

襄阳市人民政府水洼社区

“8.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组

2019年11月26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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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19/2019_襄阳市襄城区水洼社区8_19较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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