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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8·19危险货物车辆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0 年份:2020 大小:19.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1:16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5:16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仓储物流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化工危化原因/自燃原因/燃气泄漏地域/上海年份/2020

title: 2020_上海8·19危险货物车辆燃烧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最新政府信息

关于“8.19”危险货物车辆燃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

发布时间:2021-01-26

索取号:MB2F31330Y/2021-00018 发布机构: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文件编号: 沪道运安〔2021〕24 号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沪道运安〔2021〕24号

关于“8.19”危险货物车辆

燃烧事故的调查处理报告

各区交通委(建交委)、市道运中心:

“8·19”危险货物车辆燃烧事故发生后,市道路运输局会同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市道运中心、奉贤区交通委、奉贤区运管所、奉贤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通过现场调查、上户检查、查阅法规、调阅资料、问询谈话、会议研讨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具体情况、涉事企业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情况,查明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工作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20年8月19日下午16:45左右,上海同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人公司”)所属车辆沪EL2913重型厢式货车,由驾驶员周志刚,押运员白永红司押,在国药集团化学试剂上海有限公司(金山区合展路99号,以下简称国药公司),装载约400件500g以下的小包装货物(含:氢氧化钠、甲醇、乙醇、锌粉等物品,总重10吨(摘自奉贤区交通执法大队事发当日询问笔录)并于18:40前往湖北。

当日19:39,该车行驶至S4市区方向奉浦大桥主桥面时,车厢发生燃烧,至22:38现场火势经消防部门扑灭,后车辆拖至剑川路下匝道附近空旷区域处置,20日凌晨2时左右,车辆在环保部门清理过程中再次发生小型燃烧,后于8月20日上午9:40处置完毕。

经消防部门查明该起事故系车辆装载的危化品发生泄漏产生理化反应,进而引起周围可燃物发生燃烧并进一步造成火灾扩大。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该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给公共安全带来安全风险,引发奉浦大桥严重拥堵,导致桥梁、公路设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坏。

二、事故调查检查情况

1.上海同人物流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企业基本概况: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14日,法定代表人:刘万才;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奉贤区大叶公路6758号4幢124室;经营地:金山区吕巷镇荣田路268号。

该公司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由原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管处”)于2011年11月22日出具《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沪交运五许字(2011)第10600号)批准;原市运管处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许可复查的规定,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和2019年5月28日,批准该公司延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沪交运管许可市字:310000010542);2019年5月28日原市运管处批准该公司延续许可的有效期至2023年5月13日。

许可经营资质:原市运管处于2019年5月28日批准该公司延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沪交运管许可市字:310000010542)的许可范围: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普通货运,第二类(易燃气体),第二类(毒性气体),第二类(非易燃无毒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于自燃的物质),第四类(易燃固体),第五类(有机过氧化物),第五类(氧化性物质),第六类(毒性物质),第八类(腐蚀性物质(弱腐蚀性)),第八类(腐蚀性物质(强腐蚀性)),第九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

管理机构:该企业注册在奉贤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由原市运管处审批;企业的日常监管,车辆新增、注销等事项由奉贤区运管所负责。

企业车辆与人员数量:事发时该公司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31辆,其中:整车16辆,牵引车7辆,挂车8辆;从业人员:驾驶员29人,押运员27人,持证企业负责人1名、专职安全管理员6名,装卸管理员1人。

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内停放了其他车辆。

安全生产情况:该企业2018年安全评估476分,扣分24分,2019年未进行安全评估;2018年向奉贤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应急预案,无重大危险源备案;《安全生产标准化》于2017年10月1日评估为二级,仍在有效期。

2.涉事车辆情况

车辆审验及等评:沪EL2913于2019年1月25日取得行驶证,审验有效期至2021年1月止;2019年4月19日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等级评定、二级维护、相关安全附件检测、承运人责任险均正常。

车辆管理情况:公安部门对押运员白永红的询问笔录显示,其已承认与同人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涉事车辆沪EL2913及该企业另一辆车沪BT5302的业务承接、日常管理同人公司均不参与,仅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和走账,具体事项由白永红及其丈夫周韩书负责。在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对涉事车辆驾驶员周志刚的询问笔录中显示,其承认与同人公司无任何关系,且涉事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周韩书。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在执法中发现,并且企业已书面承认该企业另有沪D03730、沪AFY928、沪D64770三辆挂靠车辆,下一步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拟要求企业采取回收报废、股权回收等方式对上述车辆进行清理。

该企业全部车辆的综合检测情况:通过对该企业全部23辆动力车涉及的检测站上户检查,认为相关检测机构依照操作规程对车辆进行了检测。

车辆资质:该车持有《道路运输证》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强腐蚀性货物,但事发当日该车装载至少400瓶氢氧化钠、6瓶氢氧化钾、12瓶硝酸等8类强腐蚀性物品,已超出车辆经营范围。

3.涉事司押人员情况

驾驶员周志刚,押运员白永红均为江西省抚州市人,两人已取得由市交通委核发的相应从业资格证,目前均在有效期,并已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

经公安部门笔录认定事故车辆与同人公司为挂靠关系,且同人公司未与上述两人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务派遣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因此该二人非同人公司员工。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于2020年8月19日在奉贤区交警支队询问涉事车驾驶员周志刚时,其承认与上海同人物流有限公司无关系,且所驾驶的事故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周韩书个人,周韩书购车后挂靠在上海同人物流有限公司。

4.运输装卸约定

同人公司与国药公司在运输合同中规定由托运人指派装卸指导员,并对其行为负责,承运人对危险货物进行装卸、运输时,应当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货物。上述规定印证事发当日该车危险货物的装载工作由涉事企业承担,托运人现场指导装载。

5.车辆定位情况

据“两客一危”第三方监控平台数据反映,该车辆事发当天卫星定位信号正常。经调阅该车历史行车轨迹发现,该车事发前10日从未离开过上海,且每日从嘉定区(该车居住地)重车出发前往闵行区流动地点卸货后,到国药公司装载上海至湖北的货物,再重车返回居住地(市交通委执法总队于2020年8月21日,在对涉事车驾驶员周志刚的询问中,其承认8月18日曾重车在其居住地附近停放,8月19日上午驾驶车辆到上海闵行区陪昆路208号,将车上货物交给上海联强物流有限公司)。

该车辆存在危险货物运输中途甩单接驳;停车业务操作不规范,将重车停放在居住区(公安机关笔录佐证)等严重违规的行为。

6.电子运单情况

调查发现该车辆在涉事业务中虽报送过电子运单(报送品名为10(t)乙醇),但未随车携带电子运单,承运企业也未查验,且报送品名与实际运输物品不符,存在普货和危货混装、超经营范围运输货物等行为。

三、涉事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日常监管失控

该企业存在挂靠行为;车辆营运中存在超许可范围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途中甩单接驳等行为。在电子运单的操作上存在未按操作规程实施;电子运单未随车携带;未有效开展出车前检查;电子运单内容填报不全等问题。

2.人员管理不善

企业未与司押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也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有虚假现象;司押人员未对货物装载严格把关造成普危货混装。

3.车辆管理缺失

该公司将车辆交与非本企业员工经营;专用停车场内停放其他车辆;危险货物车辆停放在居住区。

4.安全管理流于形式

该公司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管理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不力;安全防范与事故应急措施缺乏。

四、关于对涉事单位、车辆及人员的处理意见

1.责令涉事企业上海同人物流有限公司进行整改、停产停业整顿,撤销企业营运资质

鉴于该企业在运输管理上存在挂靠行为,普货与危货混装,人员管理缺位,放任运输经营等严重违规行为,以及企业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上存在严重失职,建议对涉事企业进行如下处理:

市道运中心就本次事故暴露的问题向事故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清理整顿;整改情况另行报告市交通委执法总队,由其视企业整改情况做下一步的处理;同时要求该企业对事故造成奉浦大桥路面及设施的损坏进行赔(补)偿。

市交通委执法总队针对该企业的违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对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停业整顿的处罚。

市道路运输局针对该企业存在车辆挂靠的行为,违背在申请延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程中的相关承诺,存在欺骗行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已于2020年12月31日向该企业出具《上海市交通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沪道运(货)撤决定字(2020)第1号)撤销了该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2.注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

鉴于该企业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42号令)第三十条第三款“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之规定,以及不与当事司押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务合同,放纵当事人车辆挂靠等行为,建议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6号)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存在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到行政处罚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考核合格证明作废。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考核。”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监管不力的责任,并注销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上海市交通行业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在考核通过取得新证前不得担任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 取消该企业营运车辆的危运资质

鉴于已撤销该企业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属于配发,因此市道路运输局已取消该企业营运车辆的危运资质。

4. 撤销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证

鉴于当事驾驶员周志刚长期存在重车乱停、超范围运输、甩单接驳等行为。建议由原发证机关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年第18号令)第四十七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被撤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撤销其从业资格证;押运员白永红未尽监督职责,对当事驾驶员多次违规行为任其自然同样存在严重失职,建议原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

5. 提请公安机关深入彻查违规接驳行为

鉴于该起事故涉及到危险货物中转驳运情况,故提请公安部门对涉事驾驶员、押运员进行审问,彻查中转驳运点及接驳车辆,消除安全隐患。

五、关于对托运方另案调查或处理的建议

国药公司是向涉事企业提供危险货物运输任务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2018)第九条第一款“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严禁超范围运输。严禁超载、超限”等要求,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进行资格核验,却未履行相关义务,且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不得将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的规定,向承运人(事故车辆)一并托运普危货物运输业务,因此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建议对该公司存在的问题,由消防、应急、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另行开展调查,并依据其存在的问题给予相应处理。

六、对行业监管工作的调查情况

根据原市运管处《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属地化监管责任的通知》(沪运管货〔2016〕43号)的规定,注册地在本区,经营地在外区的危运企业,由注册地区运管机构承担监管职责。本起事故中涉事单位注册地在奉贤区,故管理部门为奉贤区运管所。

该区所现辖危险品运输单位33家,管理方式保持每年两次上门检查的频率,今年5月13日奉贤区运管所曾至涉事企业检查防疫工作,未发现异常。8月19日晚,当事故车辆发生燃烧后,奉贤区交通主管部门携所属运管机构和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及时向市道运中心进行了报告,当市道路运输局到现场后,又积极配合开展事故现场情况的收集和汇报工作,直至事故车辆险情彻底消除后才撤离现场。

2017年原市运管处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本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属地化监管责任的通知》(沪运管〔2017〕270号),规定各郊区运管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拥有额度内的配发权。本起事故押运员白永红拥有的两辆车沪EL2913、沪BT5302的《道路运输证》均由奉贤区运管所以原市运管处的名义配发,该两辆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与监管工作存在事后作风不实、监管不力的问题,且对其他三辆挂靠车辆的事后监管同样存在作风不实、监管不力的问题。

该企业另有沪D03730(注册日期:2012年8月16日)、沪AFY928(注册日期:2014年2月25日)、沪D64770(注册日期:2013年9月2日)三辆挂靠车辆的危险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工作,系原市运管处办理,存在事后监管作风不实、指导不力的问题。

七、关于对第三方监控平台的调查情况

“8.19”事故发生后,调查组经向原市运管处和上海环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亚公司”)了解,环亚公司在承担本市“两客一危”车辆监控时,曾与管理部门每年签订有关服务协议,按照行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监测;2010年世博会后,原市运管处根据行业管理实际,要求环亚公司对进入外环线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监控,环亚公司每日对进入外环线的违规危运车辆开展监测并进行汇总,但有关数据主要用于重大活动期间的专报中,未被要求将有关数据作为日常情况上报管理部门。因此,“8.19”涉事车辆沪EL2913驾驶员周志刚,虽经常将涉事车辆停放在嘉定区其居住地附近,但不属环亚公司的监控范围。

八、关于对行业管理工作的建议

  1. 清理挂靠车辆。本市危险品运输行业的企业仍存在车辆挂靠的问题,易导致企业管理松懈、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隐患排查不彻底。建议市道路运输局、市道运中心等管理部门切实展开全面的安全隐患大排查和大整治行动,清理企业挂靠车辆的行为,严肃整顿行业秩序。
  1. 严格行业监管。建议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对企业车辆综合检测及等级评定、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的检查,杜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的现象。

建议市交通委执法总队强化“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的行业检查,年度检查要覆盖危险品运输全行业,严厉打击危险品道路运输行业违法违规行为。

建议市道运中心将本次调查处理的情况在行业内进行通报,以同人公司重大安全隐患为反面典型,要求其他企业举一反三,认真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建议进一步加强行业违规车辆的监测与报告工作,对异常停放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一经查实立即移送委执法总队进行处理(罚),并将违规企业和违规车辆列入行业重点监管名单,一旦发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存在挂靠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立即严肃处理。

  1. 构建长效机制。在加强精细化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次事故中反映的问题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和电子运单的管理规范,同时推动“一网统管”工作,强化数字监管。

在审核配发《道路运输证》工作中,进一步严格审核企业车辆购置手续,杜绝违规企业假借合法名义为个人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行为,从源头杜绝车辆挂靠行为。

  1. 强化内部管理。在管理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违规现象应及时进行清理,并自觉纠正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管理不严等问题,若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一经发现将坚决予以处理。

九、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在此次事故中,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指导不力的问题,建议由相应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安全约谈等处理。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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