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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_4·12_火灾_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0 年份:2025 大小:32.3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9:47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7:13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商场市场场所/仓储物流年份/2025

title: 2025_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_4·12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20年4月12日,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名消防救援人员牺牲、6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其中2人重伤),过火面积1680平方米。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对该起事故进行提级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4月14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韦朝晖任组长,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文博任常务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总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河池市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同时聘请了消防、建筑等方面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检测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1. 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干部家属和子女投资467万元于2000年5月31日成立,共有投资持股人167人,登记股东16人,住所位于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二楼,成立时的法定代表人为潘丽珍,后于2003年3月12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陆庆刚,于2004年3月3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梁其真,目前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梁其真,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号:451221200001387,经营范围:市场综合开发服务。
  1. 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避税,经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理事会同意,2009年5月26日,由梁其真个人投资成立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经营服务部,并与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负责对南丹城关贸易市场进行管理,对外承包合同也由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来负责签订。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梁其真,住所位于南丹县城关镇农贸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732209440A,经营范围:市场摊位租赁服务。法定代表人是梁其真。
  1. 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2014年1月,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将南丹城关贸易市场一楼(包括一楼门面及二楼一间办公室)出租给陈吉兴、刘佳震经营使用。陈吉兴、刘佳震(当时是陈神祥代陈吉兴签名、刘中云代刘佳震签名)与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签订了《市场场地租赁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为了满足以经济实体对外经营的要求,2014年3月13日由陈神祥、刘中云各出资50%共计200万元申请注册成立了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河西路城关贸易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10969855445,注册号:451221000103529,经营范围:市场综合开发服务,市场摊位租赁服务。法定代表人是陈吉兴,登记股东为陈吉兴、刘佳震,企业实际控制人为陈神祥。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承租市场一楼后,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梁其真担任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管理员)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同时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会计韦秀逢、出纳汪树亦分别担任会计、出纳。

(二)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丹县城关农贸市场)情况(以下称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

1.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基本情况

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位于南丹县城关镇河西路,1989年由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资建设,1990年11月14日投入使用,共2层,占地面积5943.3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143.3平方米,高度9.6米。市场经过多次改造,逐渐形成以下结构布局:市场坐东朝西,共二层,建筑结构为一、二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三层违规搭建了钢结构彩钢瓦顶棚及南侧砖混结构仓库。使用功能一层为贸易市场,设有经营家禽、蔬菜、日用杂货、粮油等固定摊位305个,其中过火坍塌的一侧(南楼)有摊位183个;二层北楼为南丹县百年好家俱店,中间楼梯口处设有2间裁缝制衣店,南楼为家俱店临时仓库,最南侧设有6间办公用房;三层主要用途为隔热和防雨,南侧中转仓库存放部分摊主货物。

2.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产权情况

2000年5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关于同意转让南丹县城关农贸市场的批复》(桂工商办字〔2000〕99号)和《南丹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债权转股的批复》(丹政函〔2000〕25号)精神,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城关贸易市场以467万的产权转让给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其中287万元由原南丹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用于偿还历年为建设市场所欠的贷款,余下的180万元由县财政安排。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于2001年补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的产权所有人为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所有权证号:丹房权证南丹字第8908198号,市场面积:6779.30平方米,厕所面积:232.8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丹国用(2000)字第5030105237号,土地面积:5943.33平方米,该房产目前处于无抵押无查封状态。

3.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经营及出租承包情况

(1)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了避税,经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理事会同意,成立了由梁其真个人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经营服务部,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负责对南丹城关贸易市场进行管理,对外承包合同也由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负责签订。

(2)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一楼承包情况: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城关贸易市场过程中出现火灾隐患没有资金维修整改,经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和理事会同意,决定引进资本承包市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承包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后,按要求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了整改。2014年11月,经南丹县消防大队检查整改后报南丹县人民政府销号。2013年12月7日,陈吉兴、刘佳震(当时是陈神祥代陈吉兴签名、刘中云代刘佳震签名),与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签订《市场场地租赁合同》,出租场所为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一楼(包括一楼门面及二楼一间办公室),租赁期限20年,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34年1月1日,租金每年140万元人民币。合同约定承租方在承租后3个月内成立经济实体(即: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并以其成立的经济实体对外经营,与市场一楼摊位、门面租赁人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摊位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承租市场一楼后,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法人代表梁其真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经理(管理员),负责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聘请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会计韦秀逢、出纳汪树亦分别担任会计、出纳。

(3)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二楼承包情况:2006年1月,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城关贸易市场二楼区域承包给个体工商户邹华亮(个人经营企业名称:南丹县百年好家俱店,注册号:451221600065308,经营者:邹华亮,经营范围:服装、鞋帽、日用百货、针织品、纺织品、床上用品的零售;缝纫服务)经营管理,该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2020年1月南丹县城关市场经营服务部与邹北辉、邹华亮签订城关贸易市场二楼区域的租赁合同,期限至2033年12月31日止。

4.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改造情况

2014年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和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未经任何部门批准,逐步加盖彩钢瓦顶棚(其中: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800平方米、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700平方米),并将三层南侧部分作为中转仓库使用。

5.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1)周边市政消火栓情况。市场周边200米范围内有市政消火栓8具,其中民行路4具,丹东路2具,教育路2具。市政消火栓管径为DN200㎜。白天测试水压为0.35MPa,夜间测试水压为0.39MPa。距离市场西面68米处(县农村信用社南侧)另有1具市政消火栓连接旧市政管网,在新市政管网改造后已停用。

(2)市场消防设施器材情况。市场内消防设施与市政管网相连接。经询问吉佳公司经理梁其真、水电工陈恒光,市场一层南楼(坍塌部位)设有室内消火栓4套,分布在东北、东南、西北、西南位置。因市场坍塌,无法对市场一层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进行测试,室内消火栓竖管、栓口直径无法测量,实有水枪、水带数量无法核准。经对市场周边60米范围内商场同等环境下的室内消火栓进行水压测试,白天测试水压为0.35MPa,夜间测试水压为0.39MPa。市场一层配备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50余具。

(三)火灾发生时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人员情况

事故发生时,城关贸易市场有2人在现场,分别是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神祥住在市场二楼办公室,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当天夜班保安吴华在市场大门值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20年4月12日3时38分59秒,市场内电气线路出现故障。4时16分,龙交海(第一报警人)在市场南面的出租房看到市场屋顶有类似火光的红点,使用手机拨打“110”报警。4时22分,南丹县公安局巡警宋宗杰与佘园园到达市场,发现在大门值班的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夜班保安吴华还不知道发生火灾。3人同时进入市场到达起火摊位灭火,巡警宋宗杰与佘园园使用灭火器,吴华先后使用市场南楼西北、西南侧两个室内消火栓连接水带灭火。吴华因操作不熟练,第一次卡口接不上,第二次水带缠绕打绞出水量少,未能有效扑救火灾。巡警见火势无法控制,立即向110指挥中心求助。4时30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4时31分,接到住在市场南楼二层东南角的陈神祥报警。4时36分,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处置。5时10分,南丹县应急管理局、公安、交警、医疗、环卫等联动单位到场协同处置。6时2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勤指挥部到达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6时37分,金城江区金城东路特勤消防救援站、金城江区文体路消防救援站、战勤保障消防站、天峨峨城消防救援站等增援力量相继到达现场。7时40分,现场明火基本扑灭,但市场内部仍有大量货物阴燃冒烟。

8时40分,城关贸易市场南部建筑由于过火时间过长发生坍塌,造成天峨峨城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韦安伟,金城东路特勤站消防员黄章和、兰雄杰共3名指战员被困,4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现场指挥员立即组织救援,并调集全市消防救援力量前往救援,同时向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指挥中心报告。消防救援总队立即调集总队及柳州支队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展开救援。

13时18分、13时30分先后救出金城东路特勤站消防员黄章和、兰雄杰,2人意识清醒,无生命危险,立即送往河池市人民医院救治。15时19分,将天峨峨城消防救援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韦安伟救出,经现场医护人员确认,已无生命体征。17时05分,救援工作处置完毕,现场移交给南丹县人民政府指挥部进行后续处置。

(二)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接事故报告后,河池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市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全力展开灭火、搜救、善后及维稳工作,及时发布、上报和更新事故信息。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总队长郑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韦朝晖同志先后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名消防救援人员牺牲、6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其中2人重伤)。

(二)火灾直接经济损失

经统计,截止2020年7月10日,该起火灾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22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公安机关经现场勘验取证、证人指证、调阅视频、调查询问(讯问)等,排除了刑事责任等因素引起火灾的可能。事故调查组综合相关调查技术鉴定结论分析,认定本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0年4月12日3时39分,起火原因是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一层南侧C13柱区域上部电气故障引发,同时,由于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楼钢筋混凝土梁板柱过火时间过长,已远超其耐火极限,致使建筑构件混凝土强度过低,从而引发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楼坍塌。

(二)致灾因素分析

  1. 建筑结构发生变化。市场经过历年的加、改、扩建,占用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加建的店铺整体包围市场,把原先敞开式的贸易市场改成相对封闭的综合性市场,建筑结构发生变化。
  1. 电气线路年久失修维护不当。调查显示,2014年5到6月份吉佳公司出资改造市场一层电气线路后,至今未对电气线路进行过任何检测检修。线路主线使用35平方毫米铝芯线,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行,年久失修老化。市场聘请的电工陈恒光无证上岗(证件过期)。2020年4月1日凌晨市场一层因电气故障发生过类似火灾,但市场管理方却未开展电气线路隐患排查。
  1. 采光井加速火灾竖向蔓延。起火部位位于该贸易市场一层南部C13柱子部位处,柱子东侧有9m×7m采光井。二层采光井使用埃特板作为围栏,将四周封闭,类似烟囱。一楼发生火灾后,热烟气第一时间通过采光井向上蔓延。
  1. 摊位设置和货物摆放加速火灾横向蔓延。市场一层摊位围绕柱子设置,每个柱子周围摊位之间没有明显界限,摊位使用木板向外延伸0.5米,占用疏散通道经营,缩短了摊位与摊位之间距离。南面一楼主要经营日用杂货、粮油等摊位,经营户大都以店代库,大量堆放如簸箕、扫把、木柄镰刀等可燃物,火灾荷载大,夜间使用易燃彩条布覆盖货物,加快了火灾横向蔓延速度。
  1. 发现火灾及报警时间晚。4月12日3时38分59秒,市场东面蓝家水产10、11号监控视频显示从市场一层南部高处发出电气故障闪光,21分钟后,监控摄像头显示有浓烟。4时16分,龙交海拨打“110”报警电话,通知当地公安前往核实。4时22分,巡警宋宗杰与佘园园到达现场核实。此时,大门值班人员吴华还未发现市场起火,从发生火灾到发现火灾时间长达43分钟。4时30分,河池支队指挥中心接到“110”转警,4时30分48秒,接到陈神祥报警。从发生火灾到接到报警时间长达51分钟,贻误了火灾的扑救最佳时间。

(三)建筑物坍塌原因

根据《广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告编号:01001AEN19-2003224)及专家分析认为:钢筋混凝土梁板柱过火时间过长,已远超其耐火极限,火灾造成主要构件混凝土强度过低,是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南楼坍塌的主要原因。

(四)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1)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

①未落实每2小时一次防火巡查制度。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报警晚,扑救不当,酿成大灾。此外市场摊位占道经营、超量存放可燃日杂用品、使用液化石油气等问题也长期存在。

②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聘请的电工陈恒光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有效期至2015年11月2日,之后未延期或重新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属无证上岗。

③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市场线路主线使用35平方毫米铝芯线,线路长期超负荷运行,年久失修老化,2020年4月1日凌晨市场一层就因电气故障发生过类似火灾,但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未引起重视,没有开展电气线路隐患排查工作,对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力,未消除火灾事故隐患。

④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未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员工安全意识差。

⑤未有效组织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市场已经有2年没有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陈神祥从未参加过消防培训和演练。值班人员对室内消火栓操作不熟练,未能有效出水灭火,值班人员吴华进入市场到达起火摊位灭火,使用2个室内消火栓,因操作不熟练,第一次卡口接不上,第二次水带缠绕出水量少,初期火灾未能有效处置。反映出市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训练、演练开展不正常,不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

(2)消防安全职责不清。未明确与产权人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消防安全职责,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承诺事项,消防安全管理混乱。

2.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未依法依规履行产权方安全管理责任,对产权建筑安全管理缺失。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在未向有关部门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分别于1995年违规在市场二层南侧增加3间水泥房,面积36平方米,2017年在市场南楼三层东面搭建彩钢瓦顶棚500平方米,2019年在市场北楼三层再加盖彩钢瓦顶棚2200平方米。同时,在得知并发现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在2014年占用西面沿街铺面与市场之间的间距,背靠背扩建市场内部门面14间,占用南面通道扩建门面8间,加建大门部位及南楼三层彩钢瓦顶棚800平方米,在南楼南侧设置中转仓库的情况下,未督促、提醒其依法办理施工报批手续,未制止其违法施工行为,也未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3.政府及有关行业监管部门

(1)南丹县商务局,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中,存在领导不重视、工作人员执法监督检查不力,执法检查流于形式。

(2)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对辖区内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负有属地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监管不力。

(3)南丹县整治“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在工作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导致南丹县吉佳公司和南丹县同仁公司违法搭建的彩钢瓦顶棚及南侧砖混结构仓库未能及时拆除。

(4)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未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有针对性的执法监督检查,存在履行职责不到位和对违规建设问题打击不力。

(5)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2020年4月1日发生电气故障火灾后督促指导整改电气安全隐患不力。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火灾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一)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 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有效组织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从业人员不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未明确与产权人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消防安全职责,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未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责任承诺事项,消防安全管理混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号令)之规定,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法从重进行行政处罚。

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1. 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产权所有者,对产权建筑安全管理不力,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南丹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对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产权建筑安全管理缺失、违规搭建等行为进一步调查处理。

  1. 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2020年4月1日发生电气故障火灾后未及时督促指导整改电气安全隐患,存在督促指导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况。按照《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由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依据《消防救援局关于开展火灾延伸调查强化追责整改的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266号),对南丹县消防救援大队作进一步调查。

(二)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

  1. 梁其真,男,中共党员,南丹县同仁市场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员(经理)。履行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落实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的安全管理责任,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督促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整改,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解除其聘任关系;

因其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陈神祥,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吉兴之父。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落实,对市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该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未有效组织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工作;员工安全意识淡薄;聘请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低压电工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二十七条。

责成河池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陈神祥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因其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拘留,2020年5月22日被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 陈吉兴,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期未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也未在公司领取报酬,没有尽到法定代表人的职责,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免除其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
  1. 吴华,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保安,负责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保卫、巡查、防火、防盗工作,未认真落实巡逻检查制度,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造成报警时间晚,贻误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不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1. 陈恒光,男,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水电工,主要负责市场的水电维修工作,在明知其《特种作业操作证》超过有效期的情况下,没有主动向公司说明,仍于2016年和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务工合同,从事水电维修(特种作业)工作,属无证上岗,南丹县吉佳置业有限公司依据公司管理规定对其解除劳务关系。

6.黄尚军,南丹县商务局副局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1. 高培仁,南丹县商务局市场秩序股(执法大队)股长,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李瑞云,南丹县商务局局长,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未能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开展工作,商贸、流通服务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力,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莫建业,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副镇长,分管安全生产和城建工作,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1. 黄定炳,南丹县城关镇武装部长,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对城关镇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张小勋,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具体负责全镇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监管不力负有直接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陆海娥,南丹县城关镇政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站长,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 梁文梅,南丹县城关镇人民政府镇长,对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城关贸易市场落实消防安全和建设工程安全属地管理职责不到位问题、对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长期存在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监管不力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罗海青,南丹县整治“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在“两违”整治工作过程中,对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负有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 姚树恒,南丹县整治“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在“两违”整治工作过程中,对存在履职不到位情况负有直接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1. 黎承果,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协助负责抓好城区“两违”整治工作,对“两违”联合执法大队对吉佳公司和同仁公司违规搭建的违法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依法进行查处负有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1. 龙达兵,南丹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对此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由监察机关对其给予批评教育。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南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加大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全县(农贸、商贸)贸易市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断提升全县(农贸、商贸)贸易市场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

(二)严格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南丹县有关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要及时掌握全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及生产经营活动动态,对具有倾向性苗头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全方位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全面深入开展全县(农贸、商贸)贸易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堵塞监管漏洞,坚决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南丹县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新闻媒体等舆论工具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事故防范应对能力。要督促社会单位特别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培训制度,健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技能培训,对新入职人员全面深入开展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强化对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使之在关键时刻切实发挥专业技术作用。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20/2020_南丹县城关贸易市场4·12_4·12_火灾_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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