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园区11·14科丽能卸油平台起火_11·14_火灾_调查报告
title: 2024_循环园区11·14科丽能卸油平台起火_11·14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21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坐落在龙圩区)内的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油罐车在装卸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2人受伤,3台车辆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龙圩区人民政府同意,2021年11月 16日,成立了由区政府办、区应急局、龙圩消防救援大队、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管委会环保局、龙圩生态环境局、梧州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派出所、区总工会、区人社局组成循环园区“11·14”科丽能公司卸油平台起火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并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二)事故时间:2021年11月14日上午9时许。
(三)事故地点: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卸油平台。
(四)事故类别:火灾。
(五)行业类别:社会服务类。
(六)伤亡情况:2人受伤。
伤者情况:莫,男,年龄:26 岁,伤情:背部二度烧伤;谭,性别:男,年龄:29 岁,伤情:双前臂二度烧伤。
二、企业基本概况
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MA5N1E0M05,注册地为梧州市再生资源加工园区广源大道10号,法人代表:韩仲宇。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环保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工业固体废物的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技术的开发与推广;矿物油废弃物治理服务;燃料油、润滑油基础油、润滑油、沥青(危险化学品除外)生产、销售。现有员工132人。
三、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2021年11月14日上午,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卸车台进行正常的装卸润滑油基础油作业。该装卸车台共有6个卡位,其中3号、5号、6号卡位正在进行作业。
8时35分,罐车桂E613(桂E76挂)开始泊位5号卡位,按作业程序操作,开始灌装100SN润滑油基础油。
9时00分,灌装到后期,双方留样封存。
9时04分,告知司机检查车辆阀门情况,可以封阀封签(质量控制要求),随后操作人员莫随行由司机李由北侧开始,一直绕到南面依次对车底气、液阀阀门操作确认、封锁。
视频显示,9时06分49秒,司机在南侧底操作气(液)阀时,罐车桂E613(桂E76挂)车罐顶部进料口突然喷出高速气体并着火,快速转为大火,造成油品火灾。
此时,装卸车台其它人员发现大火,立即紧急呼叫周边人员疏散,同时员工电话汇报贮运部经理、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经理,报火警119(9:07、9:08、9:24)和120救护(9:10)。公司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启动消防系统,安排岗位人员疏散与救护,切断与装卸车台相关的阀门管线,截断雨水阀门引入事故应急池,并指定相关人员引导应急救援队伍进场与受伤人员陪护。9:15分,汇报园区管委会环保局以及龙圩区应急局现场应急情况,并开展全力疏散和抢救人员;接着向龙圩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局综合执法支队等相关部门报告事故。
火灾发生后,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排生产装置紧急停工疏散,除应急用电设施外紧急停电,切断相关油管线路,启动消防系统,防止火势蔓延及次生事故。伤者莫、谭由120救护车送梧州市红会医院救治。
9:20时,龙圩区政府及园区管委会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陆续到达现场开展救缓处置工作,至11:05时许,火灾得以全部扑灭。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聘请专家技术论证、询问有关当事人及查阅大量资料,经过反复讨论、分析认定,导致此次火灾事故的原因是:
具备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桂E613(桂E76挂)于2021年11月13日在茂名市鸿高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装了30.07吨95#汽油,16时许离开出发去岑溪,当日晚上23时30分在岑溪市波塘镇兴华加油站卸完油。油罐未经清洗,于2021年11月14日8时35分许就开始在科丽能公司装基础油。从视频监控看,司机于2021年11月14日8时34分34秒和8时35分41秒,分别打开油罐车前后的两个加油口盖子,因此桂E7206挂油罐内存在爆炸性混合气体(汽油的爆炸下限为1.1V%,爆炸上限为5.9V%)。随着油品装货量和液位的增加,该车油罐内部爆炸性混合气体空间变小,爆炸性混合气体的浓度也因空间缩小而增大进而达到爆炸极限范围。另外,装油鹤管的长度只有1.5米左右,而油罐的高度在2米2左右,插入油罐的鹤管长度高度只有1米左右,存在喷射性装油,由于基础油的特性,喷射性装油产生大量的静电,油罐内产生的静电通过放电而产生静电火花,静电火花就会引爆(燃)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从而发生燃爆、着火事故。进而引燃罐内基础油,火势瞬间不断增大,燃烧温度不断升高,高温飞溅出去的含油火花引燃整个车辆及旁边两辆油车(车牌号:赣CH37、赣C36挂)、(车牌号:豫RXR1、豫RUS挂),造成了本次火灾事故。此次事故为一般火灾事故,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次火灾事故负全部责任。
五、对事故单位处理建议意见
建议由梧州市龙圩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详见附件),对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六、防范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的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议事故责任单位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针对本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以下整改措施:
(一)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加强对入厂装货车辆的安全检查,严禁装运危险化学品(汽油等)后未经清洗的油罐车入厂装货;
(二)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对装油鹤管采用可伸缩型,装油时鹤管应伸入罐底,避免喷射性装油而产生大量静电;
(三)梧州市科丽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和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公司的安全防护设施;
(四)相关监管部门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强化监督检查。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开展企业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排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从思想上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落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提高事故预见能力。
事故调查组
2021年12月1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节选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一)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
(二)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
(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