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湾区中山金枪鱼帆船制造有限公司4·25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title: 2021_金湾区中山金枪鱼帆船制造有限公司4·25一般其他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更新日期:2024年12月09日
2021年4月25日,珠海市金湾区平沙升平大道中268号3号厂房承租单位中山金枪鱼帆船制造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其他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43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政府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高栏港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总工会和平沙镇政府等单位组成的中山金枪鱼帆船制造有限公司“4·25”一般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 中山金枪鱼帆船制造公司(以下简称金枪鱼公司),位于中山市东升镇永胜村(甘某伟、杨某梅厂房二楼第一卡),成立于2018年6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RN461W,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某龙。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帆船及其配件、运动器材及其配件、玻璃钢制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 珠海达普艺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普公司),位于珠海市金湾区平沙升平大道中268号3号厂房,成立于2016年4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P0366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某龙。经营范围:欧式建筑、酒店、主题公园的设计与施工、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制品(GRC)、玻璃纤维增强石膏制品(GRG)、玻璃纤维增强树脂制品(GRP)、园林景观水泥直塑(TCP)、艺术雕塑的设计、生产、销售与施工。
(二)事故项目基本情况
金枪鱼公司与达普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和2020年8月12日分别签订厂房和空地租赁合同,金枪鱼公司从达普公司租下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升平大道中268号3号厂房及3号厂房南面空地,用作船艇翻新维修作业场所。3号厂房租期为2020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3号厂房南面空地租期为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双方于2020年8月1日签订《厂房安全协议》,协议第3条明确:(1)甲方(达普公司)与乙方(金枪鱼公司)在施工前要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协议第4条明确:(2)焊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严禁无证操作,乙方(金枪鱼公司)擅自乱拉线路造成的后果由乙方(金枪鱼公司)负责。
2021年4月中旬,金枪鱼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龙从佛山顺德拉回2艘旧艇,于4月24日起在平沙升平大道中268号3号厂房南面空地对船艇进行翻新。4月24日,经黄某龙同意,金枪鱼公司员工叶某培联系孔某新(自然人个体),双方未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仅口头商定孔某新以200元每天的报酬受雇于金枪鱼公司,为金枪鱼公司进行船艇翻新作业,雇佣期为4月25日起至翻新作业完成为止。工作内容为搭棚、栏杆安装、船身刷漆等,涉及的操作包括焊接、热切割、打磨、钻孔、刷漆,向某丰、王某昌2人为金枪鱼公司员工马某在黄某龙的授意下,以口头商定的形式受雇于金枪鱼公司,与孔某新一同进行船艇翻新作业。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4月25日(星期日)上午8时0分,向某丰、王某昌来到金枪鱼公司作业场地,开始进行船艇翻新作业。
10时0分,孔某新来到金枪鱼公司作业场地开始作业,孔某新为第一天上班。当天的工作安排为:向某丰和王某昌主要负责船体毛边打磨,孔某新因操作技能更熟练,主要负责船头处船篷搭建,需进行的操作包括角铁切割、船板钻孔、螺丝安装和角铁焊接。当日3人作业时,无其他人在场。
12时0分,3人结束上午工作,此时已完成船板钻孔。
13时30分,3人回到船上,开始下午的工作。孔某新在位于北侧船艇的船头进行角铁热切割及焊接,向某丰在位于北侧船艇的船尾用打磨机打磨船舷,王某昌在位于南侧的船艇上进行船体打磨。
约14时0分,作业过程中,北侧船的船舱部位突然发生爆炸,船板被掀开,船上物品被炸飞,部分落回船上,部分掉落在船周边。由于孔某新在事发船上作业,爆炸发生瞬间,孔某新被冲击力抛至空中并坠落回船首左部的船板上。向某丰跨坐在船尾部船舷上作业,被爆炸冲击力震下船,脚部受轻伤。爆炸造成船首及船尾部小面积起火。
爆炸发生后,金枪鱼公司黄某龙与在附近厂房中作业的数名人员立即赶到事发船艇处灭火并迅速将火扑灭。同时,黄某龙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求救。
火焰扑灭后,黄某龙指挥在场众人将孔某新抬至地面,此时孔某新已失去意识。同时,市第五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对向某丰进行治疗。
14时20分,医护及公安部门人员抵达现场,警察对现场进行封锁保护。
14时50分,孔某新在事发现场经抢救无效死亡。
以上过程,由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得出。
(二)事故救援情况
爆炸发生后(14时0分),黄某龙指挥现场人员进行灭火,并立即拨打110、120求救。高栏港公安分局、市第五人民医院接报后第一时间(14时20分)赶往现场并迅速展开处置工作。金湾区应急管理局(14时40分)接到信息后立即赶到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协调相关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要求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三、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
孔某新,男,汉族,52岁,广东云浮人,身份证号:44282719*********3,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成为金枪鱼公司临时工,负责金枪鱼公司本次船艇翻新项目的实际操作,无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相应上岗作业资格。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死亡原因为多脏器损伤(死亡医学证明)。
向某丰,男,土家族,48岁,湖南永顺人,身份证号:43312719*********3,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成为金枪鱼公司临时工,负责金枪鱼公司本次船艇翻新项目的实际操作,在本起事故中受伤。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孔某新家属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孔某新家属与金枪鱼公司于5月20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3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现场勘验情况及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在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升平大道中268号3号厂房南面空地。经2021年4月26日事故调查组现场勘验:现场有船艇2艘,其中靠北侧的为事发船艇,该船长14m、宽3m、高1.7m,船头朝东;船体中间高出部分为油箱,油箱后部的船板为铝合金材质,油箱至船尾的船板被全部掀翻,被掀翻的船板长3.4m、宽1.8m,部分船板被掀至船外;油箱至船头部的船板为铝合金材质,一部分长3.4m、宽1.2m的船板被掀起,形成一段长3.4m、最宽处30cm的裂缝;船板与船底之间为船舱底,船舱底剩余20cm深的油水混合物,呈淡黄色,并有强烈汽油气味;船艇前部右侧船板发现电焊夹1个;船身中间油箱上发现电焊条1包,包装已拆开;前部船板发现打磨片3个;船前部靠近油箱处发现电钻1个。
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和询问相关人员,可以确定该起事故的起因物为其他(焊接作业点火源)(3.27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表A3),致害物为蒸气(油气)(4.18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表A4),伤害方式为爆炸(5.10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表A5),不安全状态为维修、调整不良(6.02.4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表A6),不安全行为为易燃易爆场合明火(7.06.08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表A7)。
调查组认为,事发船艇由于日常加油操作不规范(手提油桶倒油),导致每次加油时均有少量汽油漏至船舱内,在船舱底部逐渐累积,形成约20cm深的油水混合物。在4月25日翻新作业前,事发船艇已在事发现场空地放置数日,经太阳长时间暴晒,船舱内温度升高,导致船仓底油水混合物挥发形成油气。孔某新进行船艇翻新打孔作业时将船板钻穿,随后在同一作业区域违规进行焊接作业,焊接过程中产生的明火通过钻孔引燃船舱内油气,导致船舱发生闪爆。
(二)间接原因
通过事故调查组调查,相关单位及个人安全管理情况如下:
金枪鱼公司,在本起事故中多项安全管理措施缺失,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未按规定对孔某新、向某丰、王某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安排未持有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孔某新上岗进行焊接作业;3、未按规定对作业船艇进行事故隐患排查;4、未严格遵守《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①有关规范要求,对焊接作业进行安全管理及作业现场安全监督。
黄某龙,在本起事故中多项措施未落实,未按照规定履
①《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2现场管理及安全监督人员:焊接或切割现场应设置现场管理和安全监督人员。这些监督人员必须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及工艺的安全执行负责。在实施监督职责的同时,他们还可负担其他职责,如:现场管理、技术指导、操作协作等。
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未组织制定金枪鱼公司焊接、热切割特种作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未按规定组织孔某新、向某丰、王某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隐患排查与风险评估,未及时发现船舱内存在油水混合物;4、未按照《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①有关规范要求,组织人员对焊接、热切割特种作业进行作业审批与现场监护,未保证安全作业条件。
达普公司,1、与厂房(场地)承租单位(金枪鱼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并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排员工对厂房(场地)进行每日巡查,通过微信群、安全培训、安全例会等方式对厂房(场地)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达普公司已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事故性质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对事故原
①《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1管理者:管理者必须对实施焊接及切割操作的人员及监督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设备的安全操作、工艺的安全执行及应急措施等。管理者有责任将焊接、切割可能引起的危害及后果以适当的方式(如:安全培训教育、口头或书面说明、警告标识等)通告给实施操作的人员。管理者必须标明允许进行焊接、切割的区域,并建立必要的安全措施。管理者必须明确在每个区域内单独的焊接及切割操作规则,并确保每个有关人员对所涉及的危害有清醒的认识并了解相应的预防措施。管理者必须保证只使用经过认可并检查合格的设备(诸如焊割机具、调节器、调压阀、焊机、焊钳及人员防护装置)。
因及性质进行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当事人违规①进行焊接作业,金枪鱼公司未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的其他爆炸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孔某新,金枪鱼公司临时工,无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取得相应上岗作业资格。此次事故中,由于违规进行焊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孔某新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单位的处理建议
金枪鱼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排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1999)3.2.3操作者:操作者必须具备对特种作业人员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并懂得将要实施操作时可能产生的危害以及适用于控制危害条件的程序。操作者必须安全地使用设备,使之不会对生命及财产构成危害。操作者只有在规定的安全条件得到满足;并得到现场管理及监督者准许的前提下,才可实施焊接或切割操作。在获得准许的条件没有变化时,操作者可以连续地实施焊接或热切割。
(三)建议进行立案调查人员
黄某龙,金枪鱼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金湾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黄某龙进行立案调查,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金枪鱼公司要深刻意识到本起事故的严重后果,重新整理安全生产工作思路,从头整改,形成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要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生产要求。严格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评估,及时向作业人员告知事故隐患与安全风险。要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有效提高安全作业意识,杜绝不安全作业行为。要加强作业现场巡查,强化特种作业审批与现场监护,防止再次因特种作业引发事故。
(二)达普公司要深刻汲取本起事故教训,主动查找自身安全管理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与承租单位或同一作业区域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严格开展承租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关资质审核,加强出租厂房(场地)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开展作业场所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力度,辖区各级安监执法人员在各项执法检查行动中,除严格按计划开展检查外,还应重点督促企业落实以下两方面措施:一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一线三排”工作,全面排查作业现场事故隐患,严格落实整改,避免贸然生产引发事故。二是针对电工、焊接、高处、危化品、烟花爆竹等特种作业制定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作业审批、现场监护。
(四)通过区政府网站公示、安全生产月警示周等方式,向辖区企业进行事故通报警示,以本起事故为反面典型,督促辖区企业深刻吸取教训,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举一反三,对危险性大且无法进行有效管控的场所、环节、设备、工序采取暂时停工停业措施,排除危险后方可复产,防止事故发生。
金湾区红旗镇珠海市南菱宏达机电有限公司…
阳江海陵达港船厂“10·17”较大爆炸事故…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鹤壁煤化工有限公司“10·17”一般高处坠落事…
新乡长垣河南弘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开至长垣顶管穿越工程“8…
新乡卫辉农村自建房“7·23”较大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长垣市一中游泳馆“3.19”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焦作市中源新能源有限公司“4·22”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80419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
64387张家口中国化工集团盛华化工公司“11…
33504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7·19”特别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