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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3·6”罐车闪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2 年份:2022 大小:39.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30:31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6:18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工业厂房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燃气泄漏等级/亡人火灾地域/新疆年份/2022

title: 2022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3·6罐车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3·6”罐车闪爆事故调查报告公开

文档来源: 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

更新日期: 2025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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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格式:WORD

托克逊能化有限公司“12·25”闪爆事故报告

独山子石化公司乙烯厂二联合车间“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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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 “3•6”罐车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3月6日上午9时54分左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门户路副10-1号的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门前发生一起重型罐式货车闪爆事故,造成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8.6302万元。 事故发生后,克拉玛依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全力组织救援,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钱志福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事故救援、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同时,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要求由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进行提级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局联合组成的事故调查组,成员由白碱滩区(高新区)事故调查组、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克拉玛依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并邀请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参加,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安监调查字〔2011〕79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通过现场勘查、模拟实验、资料调取、人员询问、专家论证、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

1. 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

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以下简称仁意补胎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204MA796M799A,住所:白碱滩区门户路副10-1号;经营者:某某意;成立日期:2015年6月9日;从业人员数量:1人;经营范围:汽车修理与维护,汽车零配件、润滑油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3年11月13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新交运管许可克市字650204001493号),许可范围:轮胎动平衡及修补(三类),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3日,2022年2月22日申请注销。

2. 克拉玛依区济邦汽车租赁经营部

克拉玛依区济邦汽车租赁经营部(以下简称济邦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203MA78QBTT0X;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韶山小区17栋8号;经营者:姚某某;从业人员数量:2人;成立日期:2020年05月20日;经营范围:机械设备批发、租赁,建材、五金、室内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劳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保安监控及防盗报警器材、体育用品及器材、其他日用品批发、零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普通货物运输,证号:新交运管许可克市字65020108573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9日。2021年,济邦经营部用新J29979罐车为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井下作业配合施工服务,拉运清水、防膨液、盐水、油田处理水、化学解堵剂。

3. 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916502047107593882;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跃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成立日期:1998年12月30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井下作业(试油、射孔、检泵、酸化压裂、投灰、下桥塞、抽汲、捞油),有效期:2021年3月25日至2024年3月24日。经营范围分为许可项目和一般项目。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项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气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服装制造;蔬菜种植;谷物种植;新鲜蔬菜零售;农副产品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2021年9月14日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新交运管许可克市字650204001880号),证件有效期至2025年9月13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2022年采丰公司承包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油水井小修作业工程项目,使用新J29979罐车装运翎昊公司化学解堵剂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油田处理水,用于井下作业配合施工。

4. 克拉玛依翎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克拉玛依翎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翎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50203560525411N;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从业人员36人,成立于2010年9月9日,住所:新疆克拉玛依市北斗新村15-31号;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管道工程建筑;工程管理服务;技术推广服务;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治理业;环保工程;清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矿产品、建材及化工产品、劳动防护用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主要生产油田助剂,包括杀菌剂、黏土剂、除硫剂、降粘剂、化学解堵剂等。

(二)事故车辆情况

新J29979号重型罐式货车,车辆类型为重型罐式货车(以下简称罐车),车身颜色为白/灰,机动车所有人为克拉玛依市宏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ZFF31R64DD2608811,使用性质为货运,核定载质量18000Kg,罐体有效容积26.9m³,登记日期:2013年7月12日,车辆出厂日期:2013年06月22日,强制报废日期:2028年7月12日;该车卫星定位装置自2021年10月22日起未能保持在线正常使用。 2020年6月8日克拉玛依市宏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郭某和与武某某(个人)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将新J24846和新J29979两辆车以30万元价格出售给武某某。2020年6月29日,武某某将新J29979车重型罐式货车以13万元价格出售给济邦经营部经营者姚某某。姚某某与伊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将济邦经营部新J24846和新J29979重型罐式货车由伊某某全权负责使用和管理,两辆车均未办理过户手续。

(三)化学解堵剂的情况

化学解堵剂作用是对油井油套管内结垢、结蜡及重质油进行溶解,其成分及含量根据油井油套管内结垢、结蜡情况进行调整,本次成分及含量如下: (1)粗苯(质量分数1%),危险化学品,闪点-11℃,易燃易爆,作为有机溶剂,起到溶解重油及蜡块作用; (2)磺化琥珀酸二辛酯钠盐(质量分数0.5%),分散剂,不燃,主要作用是加快渗透; (3)壬基酚聚氧乙烯醚(质量分数0.3%),属于水剂性表面活性剂,难燃,主要作用是降低水表面张力,将蜡块分散成小颗粒; (4)氯化钾(质量分数0.5%),粘稳剂,不燃,主要作用是保护近井地层,同时防止蜡质颗粒聚集; (5)一水合柠檬酸(质量分数1%),显酸性,不燃,主要作用是除垢; (6)咪唑啉(质量分数1%),缓蚀剂,不燃,主要作用是调节PH值; (7)水(质量分数95.7%),不燃,作为溶剂。 由于粗苯不溶于水,主要依靠添加的分散剂产生气泡将粗苯液滴分散在水分子之间,静置后,分散剂气泡会破裂,粗苯会漂浮至水面,形成粗苯液层。克拉玛依市三达检测分析有限责任公司检测化学解堵剂PH值为2.4,开口闪点90℃,闭口闪点34℃,其可燃性来自于表面的粗苯液层,属于危险货物。 翎昊公司生产的化学解堵剂,虽然具备“一书一签”,但是安全技术说明书对化学解堵剂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对易燃易爆的风险未进行辨识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建议。

(四)合同的签订情况

1. 济邦经营部与从业人员雇佣合同情况

2020年9月21日,济邦经营部实际控制人伊某某(甲方)与某某庆(乙方)签订《雇佣驾驶员合同书》,甲方聘用乙方为驾驶员,雇佣期限自2020年9月21日开始。

2. 采丰公司与翎昊公司未签订服务合同

采丰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经理宋某与翎昊公司经理陈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翎昊公司生产化学解堵剂。

3. 济邦营业部与采丰公司车辆使用安全合同情况

(1)2021年3月26日,采丰公司(甲方)与济邦经营部(乙方)签订《车辆使用合同》,济邦经营部将新J24846和新J29979车重型罐式货车用于为甲方提供井下作业配合施工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未签订。 (2)2021年3月30日,采丰公司(甲方)与济邦经营部(乙方)签订《车辆使用安全合同》,作为《车辆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未签订。

4. 采丰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服务合同情况

(1)2022年2月17日,采丰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签订《油水井维修(维护)作业合同》,合同有效期为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工程项目名称:油水井小修作业(老井)(第一标段),工程内容:对部分油水井开展小修作业(包括检泵、维修、复抽等),工程项目履行地点:克拉玛依市采油二厂所辖油区,作业目的:开展检泵、维修、复抽等工作。 (2)2022年2月17日,采丰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22年2月17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将油水井小修作业(老井)(第一标段)工程承包给采丰公司,工程名称:油水井小修作业(老井)(第一标段),工程地点与范围:克拉玛依市采油二厂所辖油区,工程承包主要内容:对部分油水井开展小修作业(包括检泵、维修、复抽等),工程工期: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3月5日,司机某某庆在装运化学解堵剂过程中发现新J29979罐车左后轮胎上方的罐体有泄漏,通过微信将罐车泄漏部位照片(见图1)发送给济邦汽车租赁经营部实际负责人伊某某,并将该情况通过电话反映给伊某某,伊某某安排某某庆自行寻找维修店维修。

图1罐车泄漏部位照片 3月6日上午,某某庆驾驶新J29979罐车前往仁意补胎店维修。经现场踏勘、测量计算,当时罐体内残液体积约1.35 m³。 9时20分,某某庆将罐车停在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门前,车头面对店门(见图2)。

图2罐车停放位置图片 9时53分,仁意补胎店店主某某意准备好送丝装置和氧气、液化气气割机。 9时54分,某某意与某某庆站在罐车左后轮胎上方的罐体泄漏处。 9时54分14秒,某某意点燃气割机割炬准备切割,约3秒后,罐体内发生闪爆,冲击波将2人冲出,某某庆被冲到罐车左侧1.95m处堆放的槽钢上,某某意被冲到罐车左后方4.3m处的栏板式半挂车轮胎处;同时,闪爆将罐体中部炸开长约3m的卷口,左侧距离罐车2m范围内地面有流淌火,罐体燃烧伴随浓烈黑烟,闪爆产生的带液火飞溅到罐车右侧3.06m处停放的新J33192自卸式翻斗车驾驶室内部,将驾驶室烧毁。 罐体卷口处燃烧持续31秒后,于9时54分48秒,火焰消失只见浓烈黑烟。14秒后,罐体前部出现火焰。71秒后,火势蔓延至整个罐体。

(二)应急救援及人员救治情况

9时55分12秒,白碱滩区(高新区)702便民警务站巡逻队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9时55分15秒,克拉玛依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调集门户路消防救援站3车15人、新疆油田公司消防支队三大队2车7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随后调集平北六路消防救援站3车15人增援,共计8辆消防车37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处置。 9时56分58秒,702便民警务站巡逻队员使用灭火器扑救罐车火灾。 9时58分,克拉玛依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接到电话并派出救护车赶往现场抢救。 10时4分,白碱滩区消防救援大队到达现场开始扑救。 10时8分53秒,某某意被救出并移交现场120救护车抢救。 10时14分6秒,某某庆被救出并移交现场120救护车抢救。 10时20分40秒,火灾被扑灭。 10时31分,某某意、某某庆经克拉玛依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三)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现场指挥调度。市区两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立即开展了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工作。从本起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总体情况看,事故信息上报及时,应急响应迅速,现场处置科学,善后处理得当。目前,善后处理工作正在进行,死伤家属及亲友情绪稳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某某意,男,汉族,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经营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有效期至2019年12月18日,已过期。

2. 某某庆,男,汉族,克拉玛依区济邦汽车租赁经营部雇佣的驾驶员。

(二)直接经济损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初步估算118.6302万元(丧葬、抚恤及补助费用96.1302万元;车辆损失费用22.5万元)。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地面有内衬碎片,为玻璃钢材质,最厚处厚度约2cm,多数散布在爆炸中心5m范围内,最远的内衬碎片距爆炸中心15.8m;罐车右前方6.1m处的窗户被震碎;罐车右方3.06m处的自卸式翻斗车驾驶室被烧毁。 罐车罐体中间部位罐壁板材呈现向两边撕裂状态,撕开面积约12.25m2。罐壁为钢材质,最厚处厚度约4mm,全罐多处呈不同程度的锈蚀状态,罐顶板材腐蚀减薄后厚1.07mm,侧面撕裂罐壁最薄处厚0.85mm;罐顶及罐壁均有腐蚀穿孔现象,罐车左后轮胎上方的罐壁有裂缝;罐内壁附着金属网及内衬燃烧残留物(部分碳化、部分融化);罐内有若干金属管,底部残余液体,液体内有深灰色固体。 罐车左前方6.1m处有1个气瓶柜,内部放置3具氧气瓶、1具液化石油气瓶,右侧氧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管线已连接气割机;罐车左下方放置1台CO2/MAG送丝装置,已连接电源线。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罐车装运的化学解堵剂中含有粗苯,粗苯挥发形成的苯蒸汽在罐内积聚,强酸性化学解堵剂(PH=2.4)加速罐壁腐蚀造成穿孔,并且罐车罐顶一处人孔未封闭,罐内与大气连通,苯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从腐蚀穿孔处逸散至罐外。店主某某意在未确定安全条件的情况下盲目作业,点燃气割机准备切割时,气割机割炬喷出的火焰引燃罐体孔洞泄漏出的可燃气体,火焰通过泄漏处孔洞传播至罐体内部,造成罐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闪爆,爆炸高温引燃罐体玻璃钢内衬,产生二次燃烧。

(二)间接原因

仁意补胎店不具备相关资质,非法从事机动车罐体维修,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盲目动火作业。

事故罐车多次装运化学解堵剂,司机某某庆与仁意补胎店店主某某意都不清楚针对此罐车罐体进行焊接作业存在的风险,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采丰公司与济邦公司未续签外包服务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履行《车辆使用安全合同》中的义务,车辆使用管理职责不清。未向济邦经营部提供相关的健康、安全与环境保护资料,也未对租赁济邦经营部的车辆统一管理和定期检查,对车辆安全管理不到位,对驾驶员安全培训不到位,致使车辆存在的危险因素不清。 采丰公司对试生产的化学解堵剂危害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安全管理界面不清,口头委托翎昊公司试生产化学解堵剂,未签订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主动索取化学解堵剂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开展风险辨识,未采取相关防范措施,未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告知。

翎昊公司化学解堵剂安全技术说明书中仅描述了化学解堵剂为不易燃、不易爆产品,但未对其内粗苯成分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说明,未明确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也未向采丰公司提供化学解堵剂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且未按照技术要求的成分配比。

济邦经营部将车辆租赁给采丰公司使用后,对车辆拉运的介质未进行风险辨识,对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管理不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对机动车维修和普通货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不够深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细致、不全面。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 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

(1)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等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管理制度不健全。 (2)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均已过期,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机动车罐体维修作业及动火作业。 (3)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化学解堵剂中存在的危险辨识存在疏漏,动火作业前,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现场未配备监督人员,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盲目作业,造成机动车罐体遇明火爆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2. 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了《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设备管理制度汇编》,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QHSE)委员会职责和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生产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设备运行管理规定》《设备维修管理规定》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外包服务合同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不到位。据调查,2022年用车合同已启动审批流程,公司知道新J29979车重型罐式货车登记所有人是克拉玛依市宏顺工贸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控制人是克拉玛依区济邦汽车租赁经营部,未办理过户,对外包服务的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管理不到位。 (2)外包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落实不到。据调查,技术服务分公司经理宋某与翎昊公司法人陈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翎昊公司试生产化学解堵剂未向总公司报备; (3)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不到位。试生产期间翎昊公司未对生产的化学解堵剂进行风险辨识,向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化学解堵剂技术说明书中未标明是否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等危险因素,未写明拉运车辆类型,翎昊公司法人陈某某口头向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经理宋某承诺绝对不会有危险,化学解堵剂作为新产品,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未组织开展风险辨识,编制了《小修作业施工设计报告》;由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安全办和设计办组织审核,未向总公司报备。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对2022年3月5日翎昊公司提供的化学解堵剂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选用普通货运车辆拉运化学解堵剂,存在事故隐患。 (4)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及安全培训教育制度落实不到位。与克拉玛依区济邦汽车租赁经营部签订《车辆使用合同》和《车辆使用安全合同》,为油田公司采油二厂提供技油水井小修作业服务,于2021年12月31日已到期,2022年未签订合同;为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服务的新J24846和新J29979重型罐式货车未办理过户,未建立车辆维护保养档案,对外包车辆管理不到位。 根据调度室提供的会议学习记录本,某某庆在2021年参加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培训5次,未涉及化学解堵剂的危险因素等相关内容,车辆检查3次,罐体未发现泄漏的现象,对外包车辆管理不到位。

3. 克拉玛依区济邦汽车租赁经营部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定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车辆维护、保养管理档案,未建立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2)车辆管理不到位。据调查,本单位两辆车均未过户,新J29979重型罐式货车卫星定位装置长达2个月未正常使用,只负责支付车辆维修费、加油费和从业人员工资,要求驾驶员服从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未对车辆罐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清理,致使该车辆在多次拉运化学解堵剂,并卸除罐内介质后,残余液体持续挥发出可燃性气体积聚;未定期检查本单位运输车辆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3)风险隐患排查及培训教育不到位。根据《车辆使用合同》,未明确配合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井下作业施工的具体内容,对公司车辆未开展风险辨识,未对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4)外包服务管理不到位。与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车辆使用合同》和《车辆使用安全合同》于2021年12月31日已到期,2022年未续签合同,将车辆发包给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包了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4. 克拉玛依翎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编制了《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管理手册》,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等安全管理制度,但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落实不到位。与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经理宋某达成口头协议,试生产化学解堵剂,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2)风险因素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安全技术说明书对化学解堵剂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对易燃易爆的风险未进行辨识并提出相关的防范措施建议。

(四)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3•6”罐车闪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某某意,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经营者,安全风险意识不强,未落实主要负责人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非法从事机动车罐体的维修作业,对车辆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动火作业不规范,现场未配备管理人员,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盲目作业,造成罐体闪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其责任。

某某庆,新J29979重型罐式货车驾驶员,2022年3月5日接到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调度室安排,前往翎昊公司拉运化学解堵剂,装货期间发现机动车罐体泄漏,随后向克拉玛依区济邦汽车租赁经营部伊某某电话报告并在征得伊某某同意后,前往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维修机动车罐体,某某庆未受到过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克拉玛依区济邦汽车租赁经营部关于化学解堵剂的危险因素培训和教育,认为是普通货物,到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维修机动车罐体,对事故发生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

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个体工商户,于2022年2月22日注销其三类维修资质,但直至3月6日事故发生,在不具备维修资质的情况下仍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经营者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1.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3个)

(1)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技术服务分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失查失管,安全管理协议管理不到位,未对外包服务的车辆纳入统一管理,对外包服务单位的管理不到位,对化学品解堵剂和车辆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1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克拉玛依区济邦汽车租赁经营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管理不到位,以包代管,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定期对车辆检查,对车辆存在的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5.5.2、43.5.2、43.5.4、50.5.2、40.5.5、51.5.2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分别裁量,合并处以26.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克拉玛依翎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试生产产品的危险性及安全技术特性危险因素辨识不到位,未提出防范措施建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50.5.2和40.5.5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分别裁量,合并处以1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5人)

(1)宋某,作为采丰公司技术服务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以口头形式与翎昊公司决定使用试生产的产品;在没有提供技术说明书的情况下,未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组织编制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按照公司制度履行逐级报备,对化学解堵剂的安全技术特性了解掌握不够,教育及培训不到位,凭经验以及供应商的口头承诺选择运输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4.5.2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3个月,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27808元。 (2)陶某某,采丰公司副经理兼安全总监,对外包服务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监督不到位,督促检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疏漏,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4.5.1和4.5.2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暂停安全生产有关资格3个月,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54524元。 (3)张某某,采丰公司总经理,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督促检查本公司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5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112467元。 (4)陈某某,作为翎昊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试生产的产品危险因素辨识存在疏漏,口头承诺不存在易燃易爆的危险,导致新疆克拉玛依市采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选用普通货物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5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47280元。 (5)伊某某,济邦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履行不到位,未针对生产经营特点、车辆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与发包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拉运的物质中是否存在风险未开展辨识和评估;对从业人员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未组织开展培训和教育,作为主要负责人对车辆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缺乏充分的认识,接到从业人员车辆维修的报告后同意其到普通维修店进行维修,造成罐体闪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四十九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一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5规定,建议由市应急管理局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罚款的行政处罚,共计3880元。

(四)建议给予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白碱滩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未认真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三年专项整治行动不到位,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和交通运输企业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不全面,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党组织对白碱滩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事故相关责任人分别开展谈话和诫勉谈话。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针对该起事故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采丰公司要认真组织企业全体员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从严、从细、从实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要加强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组织开展危险辨识和评估,特别是油田助剂的风险辨识和评估。要制定并落实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排查隐患及时整治,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制定车辆行车前技术性能和车载设备日常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并落实;制定车辆隐患问题治理制度、驾驶员在外运输过程中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 要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典型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尤其是要加强对驾驶员熟练掌握罐车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置措施的培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生产风险,坚决杜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济邦经营部加强公司内部的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强化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规范车辆管理档案,尽快完成新J29979和新J24846车重型罐式货车的过户手续。

(三)翎昊公司要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要对生产的油田助剂,建立技术说明书的编制规定,完善技术说明书的内容,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好危险因素辨识、风险预判,编制完善的化学品技术说明书要素等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白碱滩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教育培训,加大指导督促各执法大队严格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三年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交通运输企业专项排查整治。加强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尤其加大对油田助剂运输企业存在较大风险的车辆管理,确保对辖区内运输企业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并形成闭环管理。要加强对运输企业驾驶员教育培训情况的监督,及时通报事故情况,督促运输企业制定完善各类运输车辆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要加大对机动车维修生产经营单位的专项排查整治,规范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动火作业操作规程,更新完善辖区内机动车维修单位台账,联合相关部门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开展拉网式、全覆盖、无死角安全生产大检查,将机动车维修生产经营单位经营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等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坚持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严处重罚无证作业、盲目蛮干、安全管理混乱、对事故隐患置若罔闻的机动车维修生产经营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要立即、坚决予以关闭整顿,坚决防止事故发生。

(五)白碱滩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规定,尽快研究明确普通货运车辆罐体的维修作业监管职责。依据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第九条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三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分为15项汽车专项维修工作,不包含普通货运机动车罐体的维修。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没有明确维修作业范围,企业监管存在盲区、漏洞。

(六)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全面强化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持续落实好每月30日的安全大培训工作,重点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工艺指标、应急预案等有针对性地内容。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强外包服务的管理,增强承包单位的培训和教育,提高风险辨识的能力和防范意识,有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3•6”罐车闪爆 事故调查组 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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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22/2022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仁意补胎店3·6罐车闪爆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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