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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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pdated: 2026-08-04
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文档来源: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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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 “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1月26日6时01分许,成都西南航空经济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776号的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发生火灾,过火面积2100余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统计,火灾损失约496.93万元。 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及责任,提出了对事故单位 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 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
发生火灾的建筑为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华电器)原生产厂房,修建于2006年,2008年改建,用作生产高低压配电房配件,占地8100平方米,现有1栋4100平方米的单层钢结构厂房、1栋256平方米的宿舍楼和1栋1188平方米的办公楼。公司法人自述在修建时,因未取得土地证未进行项目报批,未取得消防审核和验收手续(厂房内无消火栓) 。2016年7月,因公司生产经营原因搬迁到物联一路360号生产办公,同时闲置此厂房。2016年11月,宇华电器将原生产车间、办公室、宿舍等建筑租赁给成都佳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尚物流公司)改作物流仓储库房,成立佳尚物流公司园区,以托管或自管的方式分别出租给四川吉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吉采公司)等三十余家经营单位。分别储存有洁具、宠物粮食、红酒、白酒、啤酒、广告LED显示屏、小家电、化妆品、饮料、电视机等物资,四川吉采公司等经营单位在库房内进行蔬菜、食材的分拣、加工、配送等生产经营活动。 佳尚物流公司园区位于双流区西航港开发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776号,东临西航港大道中四段,围墙外北为成都特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西为畅悦机械总装厂房,南为成都品冠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大门位于东面,道路连接西航港大道中四段。起火建筑为单层钢结构,东西长100米,南北宽75米、高7—9米,局部搭建二层夹层。东侧紧邻一栋两层钢结构办公楼,西侧围墙边有一栋两层砖混结构宿舍楼和一栋单层彩钢结构库房。火灾造成库房西南向东北局部过火,东南侧办公楼及相邻区域厂房和西侧部分厂房、宿舍楼、仓库均未受损。 该建筑原为火灾危险性丁戊类,耐火等级二级钢结构厂房,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佳尚物流公司承租该厂房后,对该厂房实施管理期间,由租户或租赁单位自行使用泡沫夹芯板材对厂房进行分隔和搭建,用于火灾危险性丙类物资仓储物流和办公使用,未对丙类库房增配消防设施。
图1 起火建筑方位及平面图
(二)事故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
- 宇华电器,成立于2006年3月15日,注册资本5619万元整,注册地为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刘某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高低压成套配电设备、电器材料,电器设备安装、销售等。该公司于2008年12月取得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776号25亩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证。并修建厂房7725平方米、办公楼1188平方米、宿舍256平方米等建筑物生产、生活、办公。2016年因扩产搬迁后,于2016年11月将该场地出租给佳尚物流公司,租期十年。
- 佳尚物流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注册地为成都市新都区物流大道88号传化物流基地A346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道路货物运输、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粮油仓储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装卸搬运等。佳尚物流公司将宇华电器的厂房租赁后,私自进行分隔和搭建后,出租给四川吉采公司、成都三月理化妆品有限公司、成都汇缘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个人作(自管)仓库,双方签订《仓储服务(自管)合同》。同时,另有16家公司、个人租用部分厂房用作库房,由佳尚物流公司代为管理,双方签订有《仓储服务合同》。
- 四川吉采公司,成立于2018年10月10日,注册资本550万元,注册地为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二段166号2栋5层503号,法定代表人为张某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蔬菜、水果销售及配送等。该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与佳尚物流公司签订仓储服务(自管)合同,使用该仓库面积1367平方米,办公室面积462平方米,主要用于食材分拣、加工、仓储、配送、办公、员工住宿、车辆停放。
(三)相关单位之间关系
- 西开区管委会与宇华电器关系。2006年3月3日,宇华电器与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区投资意向书》,在西开区征地22.4亩用于建设生产项目;2009年与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签订《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高低压开关柜生产(扩建)项目投资协议书》,在西开区征地8亩用于建设高低压开关柜生产(扩建)项目。协议书第7.4条:项目用地必须用于本协议载明的用途,乙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经营期间乙方不得将受让地块用于出租。乙方如确需改变受让地块的用途或将该地块用于出租,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第7.5条: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如确需再转让,须经甲方同意。甲方同意的条件是:新的受让人的经营项目符合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的产业定位、投资要求、规划建设条件一级环保等要求。在同等转让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转让权。项目2006年动工,2008年扩建投产,2008年12月取得土地使用证。
- 宇华电器与佳尚物流公司关系。2016年7月,宇华电器由于生产经营原因搬迁到物联一路360号生产办公,同时闲置此厂房。2016年9月1日,宇华电器以公司总经理周某(甲方)的名义与成都佳尚物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将原生产车间、办公室、宿舍等建筑租赁给佳尚物流公司改作物流仓储库房,成立佳尚物流公司园区,租赁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2021年12月21日,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与成都佳尚物流有限公司双流分公司重新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合同第7.3条:乙方租赁甲方厂房用于建设物流中心,在租赁期内,乙方根据物流中心的功能有权转租给第三方使用,但乙方需将转租情况书面告知甲方,同时不改变乙方向甲方承担转租部分的义务。合同第5.3条:乙方若需装修改造,必须保证不得损坏厂房结构,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第5.4条:租赁期间厂房的安全、防火由乙方负责,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坏,均由乙方承担修复责任。第7.4条:甲方已告知乙方该租赁厂房未取得消防验收手续,乙方已知晓该情况并自愿承租该厂房,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因经营物流需办理相关的消防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责任与风险。甲方保证出租的厂房合法建设,乙方根据需要在自行办理相关消防手续时,没有实质的障碍,否则非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办理相关经营手续的,无法达到乙方承租该厂房目的的,乙方有要权解除本合同,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
- 佳尚物流公司与四川吉采公司等承租户关系。2016年佳尚物流公司租赁宇华电器厂房后,将生产厂房进行分隔,以房屋租赁、托管或自管的方式分别出租给四川吉采公司、成都二十三魔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经营单位或个人进行加工、配送、仓储和办公等经营活动。库房内分别储存有洁具、宠物粮食、红酒、白酒、啤酒、广告LED显示屏、小家电、化妆品、饮料、电视机等物资,部分企业设置有办公区域。
(四)相关单位(部门)履职情况
- 宇华电器,2016年因生产原因将原厂房闲置,明知厂房没有取得消防验收手续,仍将生产厂房出租给佳尚物流公司,允许其从事仓储物流经营,虽与佳尚物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默认佳尚物流公司的分包转租和私自搭建行为,对佳尚物流公司的私自搭建未开展安全检查和进行及时制止,经调查,宇华电器法人、总经理每隔两月到厂里巡查一次,主要是看有无违章搭建的情况,也无任何检查记录,整改记录;违反与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高低压开关柜生产(扩建)项目投资协议书》第7.4、7.5条约定,在经营期间内未经西开区管委会同意擅自出租厂房和改变土地用途。
- 佳尚物流公司,公司现有员工19人,成立有物业管理部、仓储部、销售部、人事部等,对园区内承租企业及库房进行日常管理。与承租企业签订有《仓储服务(自管)合同》《仓储服务合同》《安全责任书》,并制订有园区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有安全、卫生检查,并有部分记录(调查中自述部分安全管理制度及记录被火灾烧毁,无法核查)。承租宇华电器生产厂房后,用彩钢对厂房进行了分隔,并违章搭建了部分室外彩钢棚和室内夹层,分别作室外货物堆场和办公用房。将厂房改造后,分租给三十余家经营单位用作仓储物流库房,存储会议液晶显示系统、洁具、化妆、日化、酒水等日用百货和宠粮、木材等易可燃物。调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将生产厂房改作丙类仓库后,未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未按规定增设消防设施、设备;违规搭建、改变建筑结构,库房内设置办公室,扩大防火分区;易可燃物混存,库房火灾负荷大,导致火灾蔓延快,燃烧时间长,扑救难度大。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对安全生产职责不清,检查排查隐患能力不足。公司提供的部分检查记录中,指出的隐患均为灭火器过期、电线未穿管、插座未使用“公牛牌”等隐患且未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检查流于形式;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四川吉采公司,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办公室内的电气线路(延长线插座)故障的安全隐患,平时下班后,未对办公室插座进行断电处理,导致事故的发生,配备的灭火器压力不足和数量不够导致员工对初期火灾扑救不及时,致使火势蔓延成灾。
- 西南航空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西航港开发区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采取服务外包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联合开展园区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指导企业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落实相关要求。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月26日6时许,双流区西航港大道中四段776号佳尚物流公司,佳尚物流公司园区内四川省择涛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员工杨某在搬货上车时,听到有人呼喊,回头发现四川吉采公司仓库二楼一间办公室内冒出浓烟。便和邓某、江某、程某某以及四川吉采公司员工乔某某、文某某、严某某等人一起上楼使用灭火器灭火。但因烟雾较大,火灾无法控制,火势开始蔓延。期间程某某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后相关人员到楼下搬运相关物质撤离着火点。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于6时05分接到报警,并先后调派13个消防救援队站、1个通信保障分队,共39车186人,到达现场扑救。8时17分,火势得到控制,9时31分,明火基本熄灭,增援队站陆续撤离。双流西航港政府专职消防队留守现场继续清理。13时17分,现场处理完毕。
(三)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烧损宇华电器公司部分建筑,佳尚物流公司、四川吉采公司、成都合盛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三月理化妆品有限公司等三十余家生产经营单位的办公用品、会议视频终端系统、酒水、化妆品、保健品等财物,过火面积约2100余平方米。 根据四川天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1•26 西航港火灾损失资产咨询意见书》(川天和咨字〔2022〕第102号)评估,此次火灾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约496.93万元。
三、火灾技术调查情况
(一)起火时间的认定
1.成都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6时5分。
- 四川省择涛生态农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流主官邓某反映,6时左右突然断网了,大概过了五分钟左右听见办公室外面有人喊二楼冒烟了。
- 电子证据分析:四川吉采供应链有限公司电话(64310977)光猫运行情况查询发现,2022年1月26日6时1分13秒在OLT上为离线状态。四川省择涛生态农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电脑运行日志显示,2022年1月26日6时1分26秒在没有配置的 DNS 服务器响应之后,名称 post.ksosoft.com 的名称解析超时。
结合火灾发展规律,综合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1月26日6时1分许。
(二)起火部位的认定
- 四川省择涛生态农业管理有限公司物流主官邓某反映,6时左右突然断网了,大概过了五分钟左右听见办公室外面有人喊了一声“冒烟了”,冲出去看见办公室二楼右上方的办公室里面有个角落冒烟了。
- 四川省择涛生态农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杨某反映,当时大概6时左右,转头看到楼上冒烟了,然后就上楼去灭火,看见二楼左手边最里面那一间办公室火已经从房间内烧出来了。
- 四川省择涛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程某某反映,接近6时时,发现二层搭建的东北角有火光。
- 四川吉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文某某反映,大概5时30分左右,听见有人喊着火了,出来时看见二楼上燃火了。
- 四川吉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电话(64310977)光猫运行情况查询发现,2022年1月26日6时1分13秒在OLT上为离线状态。
- 现场勘验发现,厂房屋顶整体呈由西南向东北逐渐蔓延的燃烧痕迹。其中西南侧屋面彩钢板灰白,相邻由西往东第二跨屋顶彩钢板呈褐灰色,烧损程度明显较其他区域彩钢板重。当往东逐渐至厂房中间区域部分彩钢板烧蚀跌落,钢结构屋架垮塌,与相对褐灰色彩钢板呈“V”型。
西侧办公楼一楼内部办公座椅电脑等完好,房间顶棚烟熏痕迹较重,北侧办公室窗口上方有轻微烟熏痕迹。二楼房间全部过火烧毁,整体北侧办公室较南侧办公室烧损严重,北侧办公室内东侧较西侧烧损严重。在北侧办公室内距东墙310cm、距南墙340cm处地面发现大量插板金属夹片、插片(夹片厚度为0.40mm,插片厚度为1.51mm,插片连接线残骸直径为1.07mm,火场物证编号3#),经鉴定发现其中一个金属夹片样品为电弧熔痕样品。 因此,综合认定起火部位为四川吉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楼北侧办公室内。
(三)起火原因的认定
认定为四川吉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二楼北侧办公室内的电气线路(延长线插座)故障(插座夹片电弧产生高温)引燃周边纸箱等可燃物所致。主要依据有: 1.询问了解情况:四川吉采供应链有限公司接单员郭某某讲述,办公室有两台电脑、一台饮水机、一台凭证机、一台风扇、一台冷风机、一张加热鼠标垫、一个三段长方形取暖器(暖脚器)。线板从墙上插座引出,插线板放在一个纸箱上,因为有时候漏水会漏电。四川吉采供应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讲述,采购室内有2台电脑、1台打印机、1台饮水机、2张办公桌和2个文件柜。四川吉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员工文某某讲述,发生火灾时所有灯都是开起的。 2.办公用房最北侧房间隔墙轻钢龙骨烧损卷曲在地面上,东侧有三组铁制文件柜向西倒伏,中下部烧损变形较上部重。扶正后发现南侧第1和第2个文件柜内文书资料完全碳化,北侧第3个文件柜内纸张残留,未完全过火。发现其覆盖地面残存一个椅子的金属底座和电脑机箱,沿着该区域逐渐向下和向四周进行清理。临近南墙边轻钢龙骨上悬垂六线三组(213分组)电源线,其接头处螺丝铜扣相连。将电脑机箱起立后发现,其压住的椅子金属底座腿杆变形较重,地面积水中的碳化物较细。说明该区域具有最初起火的特征,区域内(距东墙310cm、距南墙340cm处)地面发现大量插板金属夹片、插片(夹片厚度为0.40mm,插片厚度为1.51mm,插片连接线残骸直径为1.07mm,火场物证编号3#),样品送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书》(编号:SCIFIC20220094)鉴定意见为其中一个金属夹片样品为电弧熔痕样品。
(四)现场勘验情况
1.初步勘验
厂房屋顶整体呈由西南向东北逐渐蔓延的燃烧痕迹。其中西南侧屋面彩钢板灰白,相邻由西往东第二跨屋顶彩钢板呈褐灰色,烧损程度明显较其他区域彩钢板重。当往东逐渐至厂房中间区域部分彩钢板烧蚀跌落,钢结构屋架垮塌,与相对褐灰色彩钢板呈“V”型。东北角区域屋面已在灭火过程中拆除。 厂房南侧雨棚下物品东侧入口至西侧入口之间部分无过火痕迹,西侧入口至南侧厂房边缘部分酒水纸箱堆垛上方过火垮塌。南侧厂房内部西侧以北部分过火,东侧基本完好,屋顶烟熏痕迹较重。北侧厂房内物品部分过火,地面残留的食品、酒水饮料、化妆品外包装烧毁,未完全过火。顶部彩钢板部分烧损掉落,结构完好,四周墙面、梁柱上部水泥抹灰层大面积脱落。西侧厂房过火痕迹较轻,库房内酒水等物包装烧损瓶罐散落,库房顶棚及上部墙面有较重烟熏痕迹。东侧厂房墙面基本完好,临近东侧办公楼库房内物品全部过火烧毁,屋顶彩钢板灰白,结构基本完好。 南侧厂房内部西北角附近为两层钢结构办公用房,其南北长16.7m,东西宽6.8m,建筑高度6.9m。二楼已全部过火烧毁,一楼顶棚烟熏痕迹较重,无明显过火痕迹。东南侧单层办公用房、靠东一侧钢结构货架未过火,厂房其他区域空置,地面积水较深碳化物较少,梁柱结构完好,顶棚烟熏痕迹较重。 南侧厂房北侧入口内部门边北墙上为仓库动力电源配电柜,打开后发现所有空气开关均处于断开状态,门边钢结构柱子上一个4开照明控制箱开关也处于断开状态。
2.细项勘验
南侧厂房内部西北角附近两层钢结构办公用房西侧为空地面,西侧钢结构梁柱漆面基本完好。南侧钢结构隔墙外为其他库房,隔墙上部轻微过火烧损。北侧为钢结构货架,上部轻微烟熏。东侧隔墙烧毁垮塌,临近地面物品碳化较重,梁柱下部水泥抹灰层脱落,上部零星脱落。 办公用房由中间楼梯上下,一楼沿楼梯左右一间,内部办公座椅电脑等完好,房间顶棚烟熏痕迹较重,北侧办公室窗口上方有轻微烟熏痕迹。二楼楼梯南侧一间办公室,北侧两间办公室,楼梯后方一间设备用房。二楼房间全部过火烧毁,南侧房间部分吊顶板尚存,最北侧房间仅剩下钢结构部分。最北侧房间下方为架空层,其南侧墙面抹灰层由东向西剥离逐渐变轻,钢结构地面网架东侧变形较重,西侧漆面烧蚀。整体北侧房间较南侧烧损严重,东侧房间较西侧烧损严重。 办公用房最北侧房间外走廊上遗留11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个2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插削均已拔出。其中四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直立,其余倾倒,向东一侧灭火器瓶身漆面烧损变黑。 办公用房最北侧房间隔墙轻钢龙骨烧损卷曲在地面上,东侧有三组铁制文件柜向西倒伏,中下部烧损变形较上部重。扶正后发现南侧第1和第2个文件柜内文书资料完全碳化,北侧第3个文件柜内纸张残留,未完全过火。房间东北角水泥柱西侧抹灰层脱落,同一侧临近墙面中间的工字钢柱烟熏痕迹较重。地面被抹灰层残留物、石膏板、玻璃等覆盖,逐层扒掘发现,靠近地面一层为黑色碳化物,往上一层为石膏板粉末,再上面覆盖玻璃碎片和水泥沙石等物。玻璃呈大块胶状变形破损。
四、事故性质及原因认定
(一)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成都市宇华电器有限公司“2022•1•26”火灾事故是一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二)直接原因
经成都市双流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2022年1月26日6时1分许,四川吉采公司设置在佳尚物流公司园库房二楼北侧办公室内的电气线路(延长线插座)故障(插座夹片电弧产生高温)引燃周边纸箱等可燃物所致。
(三)事故间接原因
- 四川吉采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有效排除办公室内的电气线路(延长线插座)故障的安全隐患,平时下班后,未将办公室插座电源断开,致使插座一直处于通电状态,后因插座故障引发火灾。库房内未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未组织员工开展有针对的应急救援演练,导致事故初期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
- 佳尚物流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反国家工程技术标准进行库房改造,未投入必需的资金增设消防设施,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巡查不深入、不具体;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时,排查内容流于形式。
- 宇华电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将未取得消防验收手续的生产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佳尚物流公司建设物流中心(丁戊类厂房改为丙类库房),导致消防设施先天不足。虽已告知佳尚物流公司出租的厂房无消防验收手续,但任由佳尚物流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分隔装饰改造厂房和出租,对佳尚物流私自分隔装饰厂房未及时制止和督促其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未对佳尚物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开展定期安全检查。
五、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及建议
(一)有关企业人员
- 张某某,四川吉采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组织员工排查发现并消除办公室电器线路(延长线插座)故障隐患,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未按照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导致事故初期火灾未得到有效控制致使火灾蔓延扩大。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由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 徐某某,佳尚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许可私自对租用的厂房进行分隔出租,组织违规搭建、改变建筑结构,违反国家技术标准进行库房改造,未投入必需的资金增设消防设施,导致了火灾损失的进一步扩大;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在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时,排查内容流于形式。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由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 刘某,宇华电器法定代表人,将未经消防审查验收的厂房出租给佳尚物流公司改作仓储物流库房后,默认佳尚物流公司违规搭建改建的行为,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督促承租单位整改落实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由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二)相关责任单位
- 四川吉采公司,未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用电管理不规范,未及时有效排除办公室内的电气线路(延长线插座)故障的安全隐患,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 佳尚物流公司,承租成都宇华公司生产厂房后,未经消防部门审批进行库房改造,未投入必需的资金增设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丙类生产厂房改成丙类仓库),未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未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设置防火墙,采用泡沫夹芯板作为防火分隔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2.1、第8.3.2 、第8.4.1、第3.2.9、第3.3.9的规定,导致火势蔓延迅速,影响火灾扑救,造成火灾损失扩大。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 宇华电器,厂房建设工程竣工后,未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即投入使用并用于出租,实施生产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生产厂房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佳尚物流公司建设物流中心,默认佳尚物流公司的分包转租和私自搭建行为,未对佳尚物流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开展定期安全检查,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区应急局按照《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罚。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整改建议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
(一)宇华电器、佳尚物流公司和四川吉采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消防相关规定,完善房屋消防验收手续,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进一步规范用电管理,不断提升消防“四个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不断提高消防应急救援能力。
(二)西航港开发区管委会要全面分析研判园区内消防安全风险,对辖区已建成的各类工业厂房、库房等工业建筑改(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的要进行全面摸排整改,督促企业认真履行法定消防安全义务,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科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强化预案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双流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督促行业部门进一步树牢安全生产法制意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成都宇华电器有限公司 “2022•1•26” 火灾事故组 2022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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