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236国道东至张溪镇大货车2._2·21_火灾_调查报告
title: 2023_池州市236国道东至张溪镇大货车2._2·21_火灾_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22年2月21日23时,池州市236国道东至县张溪镇与贵池区唐田镇交界处发生一起货车起火事故,火情持续7小时,无人员伤亡,造成一定经济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朱浩东市长、洪克峰县长等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按规定调查事故,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持续加强过境危货运输车辆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第一时间成立了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和张溪镇政府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池州市236国道东至张溪镇大货车“2.21”火灾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本着“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技术鉴定和询问有关当事人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报告如下:
一、 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 苏GT8831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辆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50P26K2T1E5A80,核定载质量40000千克,车辆识别代码为LFWSRXSJ9LAD05659,该车2020年4月3日出厂,2020年4月18日初次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4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为李涛。该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办理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2年4月9日;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22年4月9日。
- 苏GTU21重型自卸半挂车,车辆品牌型号为集岳牌TZZ9400Z,车辆识别代码为LA99FRZ33L0TZZ233,该车2020年4月5日出厂,2020年4月20日初次登记,使用性质为货运,检验有效期止2023年4月30日,机动车所有人为李涛。
(二)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苏GT88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GTU21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驾驶人李某,男,29岁,持320721********2638号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131100000XXX,初次领证日期为2014年10月21日,审验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1日。住址: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苏青墩头村二队294号。驾驶苏GT883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此次火灾事故中未受伤。
(三) 货物托运单位情况
聚合物锂电池(《危险物品目录》第9类)托运单位东莞市和韵贸易有限公司,2021年3月23日成立,注册资金50万元,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龙潭大冚路2号1栋102室,经营范围:研发、销售电子产品、数码产品、通讯设备及配件、办公用品、金属材料、日用百货等。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赖某强,男,38岁,出生年月1984年6月16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岭门镇海坡村,现住址:深圳保安区会展湾东场广场,主要负责公司采购工作。
(四)事故现场及天气情况
事故第一起火现场为G236国道张溪与唐田交叉口处,周边有警示桩、警示标牌等设施,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
事故发生时天气阴天,东北风,风速0.7m/c,3℃。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2月21日,李某(车主)与徐进权轮流驾驶苏GT8831 (苏GTU21挂)号货车,装载22000个聚合物锂电池(生产厂家为韩国SK公司),从连云港灌云县四队镇工业集中区出发前往广东东莞市塘厦镇大平大冚路2号恒顺康工业园。21日23时10分许,李某驾驶该货车途径东至县G236国道张溪镇与贵池区唐田镇交叉口位置时,通过左侧倒车镜看见挂车前部牵引座位置(以车辆前进方向为参照)起火,两人立即将车停在路边,下车将随车矿泉水和路边沙土进行浇灌,发现火势不可控后,李某即刻拨打了119报警。
(二)应急处置情况
2022年2月21日23时23分,东至县消防救援大队接到119接警命令,称位于东至县G236国道张溪与唐田交叉口位置一辆牌照为苏GT8831 (苏GTU21挂)的货车发生火灾。大队迅速出动4车16人赶往处置,成功扑灭火灾。货车车头和挂车、货物(聚合物理电池)全部烧毁,未蔓延至其他区域。待明火扑灭后,事故车辆被拖至涓桥镇航程再生资源公司。该货车事发点前、后、左侧为G236国道路面,右侧为农田,事故未对周边环境空气造成明显影响,未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统计,核定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约为130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技术鉴定情况及原因分析
2022年3月8日,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东至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电气熔痕进行鉴定分析。2022年3月9日,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书》反馈鉴定意见。
2022年4月18日,东至县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东消火认字〔2022〕第0003号),对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22年2月21日23时10分许,起火部位为车头与挂车中间部分,起火点为电瓶组周边,起火原因为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蔓延至车头及挂车。
五、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因车辆电气线路短路而造成的生产经营性一般火灾事故。
六、事故调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理建议
(一)东莞市和韵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危险货物(聚合物锂电池)托运人,委托不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承运人承运危险货物,违反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九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李某作为危险货物(聚合物锂电池)承运人,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举一反三,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建议落实以下整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