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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2 年份:2022 大小:18.8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8:10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9:25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原因/燃气泄漏等级/重大事故等级/亡人火灾法律/重大责任事故罪地域/河北年份/2022

title: 2022_邯郸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燃气窒息事故调查报告批复

updated: 2026-08-04

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批复

索引号:000014348/2022-03573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名称: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

文号:邯政复〔2022〕1号

主题词: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主题分类:其他

成文日期:2022年02月18日

效力状态: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

【字号:大 中 小】

邯郸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

“10·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

批    复

市应急管理局:

你局《关于提请市政府对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窒息事故调查有关情况进行批复的请示》(邯应急呈〔2022〕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性质认定意见

同意事故调查组关于邯郸市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窒息事故为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性质认定意见。

二、同意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市应急管理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事故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责任追究、内部处理和行政处罚。

(一)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1. 房兴金,外委抢险维修班组负责人。违法组成班组从事燃气抢险维修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违章指挥作业人员在未采取关闭上游调压站阀门、未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入阀门井内进行疏通管道和更换阀门作业;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本应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1. 武东东,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不具备燃气抢险维修作业相应的知识和技能,在未采取关闭上游调压站阀门、未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进入阀门井内进行疏通管道和更换阀门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本应追究其法律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1. 张鸿,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不具备燃气抢险维修作业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从事燃气抢险维修作业;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扩大。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二)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1. 裴建民,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班四班班长,负责配合运行班对管网实施停送气作业,负责抢险维修作业现场的安全监护工作。未取得河北省住建厅颁发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进行天然气阀门井内管道疏通和阀门更换时,未关闭上游调压站阀门;未尽到安全监护职责,未监护外委抢险维修班组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危害辨识、实施“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用品、安全绳、气体检测仪、配备通风设施等安全设施设备;对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违章作业,未进行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2月17日,市公安局丛台区公安分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 周强,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经理,负责管网运行部全面工作。擅自决定采用未中标的不具备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外委抢险维修班组,未组织对外委抢险维修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组织编制本次抢险维修作业检修方案,对本次外委抢险维修班组危险作业监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2月17日,市公安局丛台区公安分局已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涉嫌犯罪人员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周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

(三)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 张敬宾,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班四班员工。在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进行天然气阀门井内管道疏通和阀门更换时,跟随班长到达现场,对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违章作业,未进行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按照《华润燃气EHS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给予其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经济处罚,计2.64万元。
  1. 李明,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班四班员工。在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进行天然气阀门井内管道疏通和阀门更换时,跟随班长到达现场,对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违章作业,未进行有效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按照《华润燃气EHS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给予其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经济处罚,计2.64万元。
  1. 宋占国,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主管,负责协助部门经理开展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和落实相关方管理工作要求等。在未编制施工方案和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证前提下,签发本次施工派工单。对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教育、不具备燃气抢险维修作业知识和技能、未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进行管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作业安全检查和风险管控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并按照《华润燃气EHS责任追究制度》规定,给予其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经济处罚,计2.8万元。

(四)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 龚冰,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网运行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发现和制止本部门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外委抢险维修班组,未对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对抢险维修作业安全措施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其《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1.5万元。
  1. 郑欣,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班三班班长。作为当班班长,10月13日向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签发派工单。在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10月17日进行天然气阀门井内(发生事故阀门井)更换阀门螺栓时,未监督房兴金抢险维修班组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未采取预防事故发生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撤职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吊销其《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2.01万元。
  1. 齐栋,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安全管理部全面工作,负责本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发现和制止管网运行部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外委抢险维修班组,对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作业安全措施监督检查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6个月,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2.1万元。
  1. 韩永革,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前任副总经理。2018年6月4日至2021年9月16日分管安全管理部、管网运行部。对管网运行部今年以来多次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外委抢险维修班组失察失管,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4.5万元。
  1. 李清臣,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9月16日分管安全管理部、技术设备部、信息管理部、管网运行部、调度中心。对管网运行部抢险维修违法违规不安全作业行为失察,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暂扣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6个月,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4.5万元。
  1. 高峰,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前任总经理(2019年12月至2021年8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管网运行部今年以来多次使用不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外委抢险维修班组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3.8万元。
  1. 张庆文,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2021年8月2日到任)。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5万元。
  1. 田昕,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21年7月27日调离)。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2020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计15万元。

(五)给予行政处罚单位。

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松懈,对外委抢险维修班组管理混乱。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风险辨识和制定管控措施,抢险维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安全防护缺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由市应急管理局对其处120万元的罚款。

(六)另行处理的责任单位。

  1. 由市城管执法局对山东宇兴邯郸华润项目部存在的非中标单位外委抢险维修班组通过该公司过账结算、从中收取管理费等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1.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邯郸市宸阳市政工程公司为房兴金等签署虚假劳动合同和代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问题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以上落实情况于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三个月内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七)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

1.市城管执法局。

(1)葛勇,中共党员,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职工。2018年4月借调到市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处,协助处室负责人做好燃气行业管理工作;2021年9月27日至今,牵总协调公用事业处日常工作。未认真履行市中心城区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检查发现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抢险维修作业使用多个未中标的外委抢险维修班组,未发现抢险维修违章作业行为。十堰市“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未认真组织开展对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开展辖区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指导不力。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由市城管执法局予以退回处理。

(2)杨振恒,中共党员,市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处处长。负责市中心城区城市燃气、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未认真履行市中心城区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监督检查不到位。未检查发现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抢险维修作业使用多个未中标的外委班组,未发现抢险维修违章作业行为。十堰市“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发生后,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未认真组织开展对华润燃气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对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开展辖区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指导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连秀,中共党员,市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公用事业监管、城市燃气工作,负责中心城区城市燃气行业监管,分管公用事业处,联系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对分管处室未认真履行市中心城区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和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失察失管。未按规定到现场参与事故处置。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2.丛台区城管执法局。

(1)贡太钏,群众,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公用事业科负责人,合同制。负责辖区燃气、污水处理方面工作,对乡镇(街道)城市燃气、污水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未认真履行辖区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对城市燃气管道及其维修作业存在的风险和后果认识不足,排查和管控不力。收到《邯郸市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邯安〔2021〕13号)后,未深刻吸取十堰市“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未检查发现华润燃气管道抢险维修现场违章作业行为,监督指导街道办事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开展辖区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不全面不细致,存在薄弱环节和短板。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路林保,中共党员,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分管公用事业科。对分管科室履行辖区燃气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组织开展辖区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李书强,中共党员,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全面工作。组织领导本单位履行辖区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和开展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3.丛台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

(1)胡卫华,中共党员,人民路街道和平北社区党支部书记、居委会主任。负责社区全面工作。辖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发挥社区兼职燃气安全管理员作用,对本次阀门井疏通管道和更换阀门作业未进行监管,负有主要监管责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2)郑建泳,中共党员,人民路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负责街道辖区内燃气行业工作,分管街道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未认真落实属地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对城市燃气管道尤其是维修作业存在的风险和后果,未进行全面分析研判和排查管控,未有效发挥社区专(兼)职燃气安全管理员作用,未深刻汲取十堰市“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教训。本次事故中的抢险维修班组10月14日-16日现场开挖和疏通引入管,17日-18日进行阀门井疏通管道和更换阀门作业,存在一系列违章冒险作业行为和燃气泄漏,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李海印,中共党员,人民路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负责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未深刻汲取十堰市“6·13”重大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对城市燃气管道尤其是维修作业形成的风险和后果,认识不足,组织领导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燃气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八)对有关单位处理意见。

1.由市城管执法局向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1. 由丛台区城管执法局和丛台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向丛台区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三、切实做好事故善后和相关整改工作

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人员由丛台区司法机关落实到位,丛台区人民政府督促落实;企业内部处理人员由华润燃气控股有限公司、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负责落实到位;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到位;邯郸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落实到位;山东宇兴建设有限公司邯郸华润项目部及邯郸市宸阳市政工程公司的处理分别由市城管执法局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到位;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责任人员由市纪委监委及丛台区纪委监委负责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处理由丛台区人民政府及市城管执法局落实到位。相关处理落实结果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于2022年4 月25日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特此批复。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22/2022_邯郸丛台区郝庄巷国税局40号院10·18较大燃气窒息事故调查报告批复.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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