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2·15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title: 2022_驻马店市遂平县华鼎高分子2·15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2·15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
繁体 --> 登录
注册
繁体 --> 繁
简
遂平县人民政府
无障碍阅读
进入适老模式
本站 站群
搜索
热搜词:
科技创新
房屋管理
优化营商环境
医疗保险
发展规划
要闻动态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遂平
专题专栏
进入适老模式 无障碍阅读
遂平县人民政府
搜索
要闻动态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走进遂平 专题专栏-->
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2·15”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2-04-04 08:43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政府
打印
发布时间:
2022-04-04 08:43
信息来源:
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政府
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
“2·15”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2月15 日 16 时55分,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公司”)在停工停产期间,与山西孝义市慧佳硅胶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佳公司”)合作试验生产有机硅油时因反应釜超压冲料从而发生闪爆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 307万元,未造成人员死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遂平县委、县政府成立了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2·1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 ), 由遂平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张强同志任组长,事故调查组由遂平县纪委监委、总工会、应急管理局、科工信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生态环境分局组成,聘请危险化学品方面专家参与相关调查工作,下设技术组、 管理组、 综合组、 责任追究组。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 经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查阅资料、 询问有关人员、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一) 华鼎公司情况
华鼎公司2005年10月26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景民。该公司年产 200 吨 MT-1 高性能树脂项目于2006 年建成投产,项目备案编号遂发改工(2006)04号,项目定员 30人。 2018 年 8月,该公司投资 350万元对年产 200 吨MT-1 高性能树脂生产装置进行改造,改造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单位为郑州开普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施工、安装单位为南阳众合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9月 20日通过了安全验收。项目性质为一般化工生产项目。
该公司营业执照于2019年11月23日经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728780546572N, 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及销售/化工机械.化学仪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批方可经营的项目除外)研制.开发.生产及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涉及许可及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 慧佳公司情况
慧佳公司2021年8月23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胡慧佳(实际控制人为肖洞阳)注册资本壹佰万元整,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MAOMAH8257。注册地址为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振兴街道办事处盐锅头村往东200米处。惠佳公司只提供技术,不从事生产,且公司只有两个人。
(三)合作试验生产情况
- 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2021 年 12 月1日, 慧佳公司(委托方)与华鼎公司(加工方)签订有机硅油生产加工协议,明确由慧佳公司提供原料、生产工艺、技术指导、运输和销售并支付加工管理费;华鼎公司负责配套设备、生产加工、生产安全、环保及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 生产工艺:分三步进行。第一步含氢低分子中和:原料含氢低分子是个混合物,沸点>110℃,主要成分(约占 85%)为四甲基环四硅氧烷;另一主要成分为氯代烷(约占 10%)。氯代烷与水反应生成烯烃和盐酸(可逆反应),加入醋酸钠中和氯代烷遇水产生的盐酸。第二步为聚合反应,中和后的物料四甲基环四硅氧烷与催化剂固体酸在搅拌下进行聚合反应,达到平衡时聚合物约占 85%,没有反应的物料约占 15%。第三步为脱除低分子,把没有聚合的低分子分离开,形成高分子有机硅油成品,用做硅胶原材料。
- 主要物料四甲基环四硅氧烷(C4H1604Si4)危险特性:外观无色或淡黄色透明液体,沸点 134 ℃,闪点 24℃,密度:0.986,易燃易爆,甲类火灾危险性物质,易与空气中的水分反应或被酸碱破坏形成聚合物释放出氢气。
- 事发前生产车间情况:华鼎公司生产车间位于厂区西侧中部位置,三层建筑,占地面积 399m2,建筑面积 1197m2,耐火等级二级,火灾危险性甲类,混凝土框架结构,外墙采用彩色钢板岩棉夹芯板,屋面采用双层彩色复合夹芯板坡屋面。车间二层平台布置 17 台反应釜,其中事发时生产加工有机硅油的 16 号、17号搪瓷反应釜(均为 5000L)位于二层东北侧。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华鼎公司与慧佳公司2021年12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后,华鼎公司按照慧佳公司提供的技术进行了反复试验,产品质量均达不到验收的质量标准。然后,慧佳公司技术人员肖洞阳到厂里进行现场指导。2022年2月13日肖洞阳和胡慧佳来到华鼎公司并商定第二天开始生产。2 月 14 日刘景民到外地办事(直至事发返回厂里),试验生产在肖洞阳现场指导下开始用 16号釜投料进行第一步中和反应。
2022年2月15日早上由生产厂长王玉中在工作群中发布生产单, 肖洞阳、王玉中(生产厂长)、黄斌、王航、胡慧佳、刘卉在场, 由生产操作工黄斌和王航进行操作, 2月 15 日上午黄斌和王航清洗17号反应釜,下午将第一步中和反应后物料用真空泵吸到17号釜加固体酸进行第二步的聚合反应,加固体酸温度升到50度时停止蒸汽加热,平稳温度让原料自己加热反应,升到57度,一直升不到60度,又开了蒸汽加热,温度到达59.9度后再次停止蒸汽加热, 然后温度计自动慢慢升到70度, 到下午4点 40分左右,温度升到74度时冷凝器排空管有不正常白烟冒出,随着温度升高,王航把降温循环水打开,进行冷却降温,随着烟雾越冒越大,现场人员呛得难受便跑出了车间,王玉中捂着鼻子跑进车间关掉搅拌电机后跑出车间,因为烟雾越来越大四人远远看着,到4点 50分左右, 听到像哨子一样的声音后, 四人迅速远离,随后现场发生了闪爆,并造成企业旁栋建筑物起火。
(二) 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2月15 日 16时55分,遂平县消防救援大队听到爆炸声后,立即出动7车36人赶赴现场处置,并报告驻马店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全勤指挥部立即调派周边县、 区6个大队20辆消防车123名消防救援人员进行增援。消防、应急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在对着火部位进行灭火的同时,对厂区内丙酮罐区及存放有乙醇仓库等危险设施进行冷却隔离,于当日 22时30分明火扑灭后又现场连夜留守监控,防止复燃。
事故发生后,驻马店市委书记鲍常勇,市政府市长李跃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金冬江,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王兆军,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李建超,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长王钦胜等市领导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救援,市应急、消防、公安、环保等部门同志赶到现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有序开展抢险救援,严防发生次生灾害事故。市委书记鲍常勇同志现场召集会议,研究安排应急处置、消防救援工作,要求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理念,科学组织灭火、救援和群众疏散安抚工作。遂平县委书记、县长侯蕴等县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救援处置,并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周边群众进行了疏散。
当晚,县委书记、县长侯蕴连夜主持召开紧急会议,对事故救援、善后处置工作进行调度,对防范次生灾害、组织事故调查、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风险隐患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为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在专家组充分研讨论证基础上,及时对17号反应釜残余物料及厂区内丙酮储罐、 醋酸酐储罐、桶装乙醇和其它反应釜内残余物料进行了安全处置,事故厂区隐患彻底消除,分散安置群众安全返家。
(三) 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涉事企业违规组织生产,没有制定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培训,应急设施、处置措施缺失。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处置措施得当,有效组织了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在信息报送处置方面,事故信息报送渠道畅通,信息流转及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能及时、准确上报并发布事故信息,积极引导舆论导向,未出现负面舆情;在救援处置方面,各相关部门能够互相配合、共同参与、积极救援,现场处置措施得当,未发生次生事故;在善后处置方面,成立专项工作组,善后处理工作平稳有序,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整体舆情平稳,未引发群体性社会事件,社会秩序稳定。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 直接原因
(1)华鼎公司与慧佳公司擅自利用原有设备,改变原有的工艺路线和产品品种,在16号、17号反应釜内投料试制有机硅油,由于反应控制失当,导致大量因釜内氯代烷水解产生的氯化氢及部分易燃易爆尾气从冷凝器上部放空管排出,并在厂房内逐步形成存在毒害及爆炸性混合物的危险环境;随着反应釜逐步升温,釜内压力持续升高,物料从反应釜上部人孔盖与釜体之间的密封圈处冲出产生摩擦静电,引起爆炸性混合气体发生闪爆。
(2)擅自变更安全设施设计。经现场勘验,17号反应釜仅设有负压表(抽真空)和温度计,没有设置检测釜内压力、液位的压力表和液位计,完全是手动原始操作,釜内压力无法监控,液位靠视镜观测;现场产生的尾气没有设置相应的尾气吸收装置,导致尾气在厂房内扩散;现场也没有发现设置有相应的有毒气体、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3)应急处置不到位。发现排气管大量白烟冒出后,没有及时开启反应釜夹套冷却水进水阀进行降温;没有及时开启 17号釜与接收罐联通阀及接收罐上的排空阀进行泄压;没有及时开启 17号釜与16号釜底部管路联通阀进行泄压等。另外作业人员均未配备个体防护装备,现场也未设置应急事故柜。
(二) 间接原因
1.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方面
(1) 华鼎公司擅自改变 16 号、17 号搪瓷反应釜生产用途且擅自变更安全设施设计,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况下接受慧佳公司委托加工生产有机硅油,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①的规定。
①《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华鼎公司和慧佳公司未针对有机硅油生产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防范措施、事故应急措施,未告知员工在进行有机硅油生产时存在的危险因素,险情发生时处置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②的规定。
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华鼎公司和慧佳公司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在没有对有机硅油生产工艺进行风险分析,在没有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的情况下盲目生产,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⑤规定。
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 华鼎公司没有根据现场危险特性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慧佳公司现场技术指导人员不仅自己没有佩戴且现场其他作业人员均未佩戴防护用品情况下就同意进行现场作业,导致应急处置不力,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④的规定。
④《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5)慧佳公司将有机硅油加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有机硅油安全生产条件的华鼎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③的规定。
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属地管理责任方面
(1)遂平县产业集聚区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未认真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力,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不深入、 不细致。
3.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方面
(1)遂平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化工(含石油化工)、 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不力,对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存在失察。
(2)遂平县科工信局未认真履行职责,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不力,对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不力,未认真指导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 事故性质
专家组经调查认定,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2·15”闪爆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事故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建议
(一)建议司法机关采取措施人员
- 肖洞阳,男,山西孝义市慧佳硅胶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安全风险意识差,能力不足,未对员工进行有效的安全教育培训,未编制试验方案,且在事故发生后逃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刘景民,男,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职责,企业管理混乱,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 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落实不到位,在实验项目实验室未成功的情况下擅自到生产车间试验生产,未编制试验方案,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遂平县应急管理局对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山西孝义市慧佳硅胶材料有限公司在实验项目实验室未成功的情况下擅自到生产车间试验生产,未编制试验方案,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由遂平县应急管理局对山西孝义市慧佳硅胶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 责成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遂平县应急管理局、遂平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向县委、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县给予通报批评。
(三) 建议问责的人员
- 郑耿,中共党员,遂平县产业集聚区党委委员、副主任(正科级),分管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 申威,中共党员,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副科级,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张国栋,中共党员,遂平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正科级),督促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 肖存良,中共党员,遂平县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副科级),履行安全监管责任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 张俊岭,中共党员,遂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股级),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 张清明,中共党员,遂平县科工信局党组书记、局长(正科级),督促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警示谈话、全县通报批评。
- 杨林,中共党员,遂平县科工信局党组成员(一级主任科员),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其诫勉谈话。
五、事故主要教训
该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严重,教训十分深刻。事故暴露出相关经营主体法治观念淡薄,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对安全生产心存侥幸,相关监管部门对相关行业安全风险认识不足、缺乏有效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等。主要教训有:
(一)生产经营单位无视相关法律法规。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意识淡薄,一味追求利益,无视安全风险。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弱,人员培训落实不到位,管理责任不明确,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事发当日,因未对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未制定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导致出现故障时操作人员不能及时进行应急处置。
(二)政府相关部门监管存在漏洞。遂平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未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成立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成立应急办文件上四名工作人员只有一名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管委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遂平县应急管理局未能正确履行综合监管职责。遂平县科工信局未能正确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工作职责。
(三)员工安全意识不强。员工在知道采用新工艺、新材料生产,企业未对员工培训,生产员工不能熟练掌握工艺流程,不知道出现问题怎样应急处置的情况下冒险蛮干,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2·15”一般事故虽然未发生人员死亡,但教训深刻。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以下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企业安全发展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全员安全防范能力。
(二)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切实推进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全面彻底排查、科学严谨管控各类风险,精准治理事故隐患,构筑起管控源头风险、消除事故隐患的双重安全防线,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化工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变更管理工作。企业要制定落实变更管理制度,严格变更管理。当工艺、设备、设施需要发生变更时,要严格履行变更程序,编制变更方案, 明确相关责任,组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变更实施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明确变更原因及变更前后的情况对比,告知工作人员工作场所或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四)进一步深化化工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及《河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强化对停工停产、复工复产企业安全监管;强化对化工生产关键环节、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强化异常或紧急状态下安全处置的科学性。
(五)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常态化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化工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对违法违规分包、 转包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立即下载
【关闭当前页面】
页面放大 页面缩小 语音播报 指读 大鼠标
长者浏览模式 -->
安全生产重点领域
河南省华鼎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2·15”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朗读
.footer { display: block !importan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