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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_沙坪坝区土湾街道新建五村283号_12·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3 年份:2024 大小:9.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6:07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6:40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消防设施工程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电气故障原因/用火不慎等级/亡人火灾法律/民事赔偿年份/2024

title: 2024_沙坪坝区土湾街道新建五村283号_12·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沙坪坝区土湾街道新建五村283号 “12·19”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19日7时10分左右,沙坪坝区新建五村283号7-2发生火灾,过火面积40平方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5789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务院、重庆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沙坪坝区政府批准,成立由消防、应急、公安、住建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询问、检验鉴定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加强事故防范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场所基本情况

起火场所位于沙坪坝区土湾街道283号7-2,建筑面积56平方米,起火房间东侧为客厅、卫生间,西侧从南向北依次为主卧、次卧、厨房。屋内吊顶及墙面采用水泥抹灰涂料刷白装修,地面铺设地板砖。室内大部分线路为暗敷,日光灯的电线为明敷。2020年,卿某购买该房屋,并办理房产证,购买后未进行二次装修。2021年3月,卿某将房屋租赁给罗某,该房屋实际由熊某、罗某居住。

(二)起火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沙坪坝区土湾街道283号,地上9层,各层均为住宅,系钢筋混凝土结构,属于多层住宅建筑。起火建筑所在项目名称为新建五村项目,包含A、B1、B2、B3、C、D、E栋,总建筑面积16560㎡。建筑修建于1987年,建设单位为重庆市房地产管理局沙区分局,设计单位为市局设计室,施工单位为铜建司一处。项目建成后,由土湾街道工人村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

(三)其他有关情况

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运行良好,消防车道畅通,也未发现消防产品质量问题。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19日7时15分,8-2业主陈某在主卧闻到糊味,到客厅后看到窗户下方有烟冒出,随即下楼由其丈夫邹某拨打119报警,系第一报警人。随后消防救援人员到场开展灭火工作。事发当天共有2名人员曾在起火房间内活动,火灾发生前,有1人离开该场所,火灾发生时,1人被困火场。

(二)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1﹒灭火救援情况

2023年12月19日07时20分,市消防救援总队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沙坪坝区土湾街道新建五村283号7-2住宅冒烟。总队立即调派晒光坪、磁器口2个消防救援站,8辆消防车、43名消防指战员赶赴现场处置。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07时40分磁器口消防站到场,在灭火救援过程中搜救出1名被困人员,08时01分现场明火熄灭。

2﹒当地政府应急处置情况

火灾发生后,沙坪坝区委、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救援工作。调派土湾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到场处置,组织消防、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全力开展灭火救援及医疗救治工作。截至2024年2月28日,家属情绪稳定,未发生次生舆情。同时,聘请重庆恒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开展直接财产损失评估。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综合分析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物证鉴定认定:沙坪坝区新建五村283号7-2住宅“12·19”火灾事故起火部位位于新建五村283号7-2住宅主卧;起火点位于主卧靠北墙、距东墙1.2米附近处;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所致。

(二)火灾蔓延扩大及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1﹒住宅室内电气线路未定期检修。出租人、租赁户未定期对室内电气线路进行检查、维修,室内日光灯部分线路裸露,日光灯老化,导致火灾事故发生。

2﹒灯具下方设置可燃物。日光灯及其电线下方设置床,床上有棉被等可燃物,火灾事故发生后迅速导致火势的蔓延扩大。

3﹒行动不便老人无人监护。死者系94岁行动不便老人,火灾发生时,仅1人在家,自救逃生能力弱,火灾发生后在次卧避险被消防救援人员救出。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是一起非责任事故。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主体责任

起火建筑在建设环节调查时未发现违法行为,因属于小产权房,投用后无物业管理单位,由属地社区代管,不涉及责任单位。

(二)属地责任

1﹒土湾街道。接到火灾报警后,土湾街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程序,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社区主要负责人等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并配合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现场调查、舆情管控、善后处置等工作,后续安排专人持续跟进协助损失评估、赔偿修复等工作。起火建筑属于土湾街道列管单位,经调查,土湾街道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健全,消防管理网格划分规范,消防监管工作有成效。集中开展了“十个一”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利用消防宣传展板持续巡展40余场次,发放消防宣传单8000余张,张贴海报2500余份,悬挂宣传横幅200余条,利用网络平台转发安全知识300余条次。对无人居住空置房213户进行“拉闸断电”。开展了“人人树立防火观念,家家消除火灾隐患”行动,累计清理可燃杂物624处。督导社区和辖区物业、企业单位开展应急演练84次,参与人数2000余人/次。开展了打通生命通道“雷霆行动”,劝离违规停放车辆236台/次,处罚车辆52台/次。2023年以来多次对该小区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培训及演练,日常消防管理到位,消防工作履职到位。

2﹒土湾派出所。该起事故起火建筑无物业管理单位,不属于派出所列管单位,故对其不负有监管责任。

(三)行业责任

1﹒区住建委。调查起火建筑施工建设过程,未发现违法行为。起火建筑无物业管理单位,不属于住建部门管理范围,故对其不负有监管责任。

2﹒区消防救援支队。起火建筑不属于区消防救援支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区消防救援支队按要求每季度对土湾街道、土湾派出所进行指导,其在监管方面不存在失职行为。灭火救援力量到场时间符合路程距离和交通状况实际,灭火救援处置得当,不存在失职问题。

五、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情况

该起火灾事故不涉及刑事责任,因此不涉及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情况。

(二)行政处理建议

1﹒土湾街道:鉴于该单位已履行消防监管、宣传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但发生“小火亡人”事故仍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已取消土湾街道2023年度消防工作考核评优资格。同时,责成该单位对“小火亡人”采取针对性措施,发动各村社、网格开展入户宣传,消除火灾隐患,提升消防安全意识,避免类似事故发生。

2﹒土湾派出所:鉴于该单位在此起事故中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3﹒区住建委:鉴于该单位在建设施工环节未发现违法行为,加之对起火建筑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4﹒区消防救援支队:鉴于该单位在此起事故中不负有监管责任,建议不予追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强化针对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大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对居民住宅小区开展“三清三查”,尤其对阳台、楼梯间出口、消防车道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巡查,确保消防安全。

(二)提升基层消防监管能力水平。要进一步强化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和消防力量建设,切实抓好乡镇、街道委托执法,加强培训指导,提升基层消防安全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要针对弱势群体采取针对性措施,督促土湾街道对辖区外来租赁户、老弱病残人群基本情况进行摸排,并建立工作台账。网格人员定期上门,针对性消防安全提醒提示,对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进行指导。推动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提升火灾预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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