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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泉都街道汤山鞭炮厂“6·6”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3 年份:2023 大小:20.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4:25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4:42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工业厂房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玩火等级/亡人火灾年份/2023

title: 2023_石阡县汤山鞭炮厂6·6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石阡县泉都街道汤山鞭炮厂“6·6”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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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泉都街道汤山鞭炮厂 “6·6”一般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 2026-04-10 10:17

2023年6月6日15时51分许,石阡县汤山鞭炮厂A304机械混药工房发生一起一般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1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石阡县人民政府批准,6月7日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县委常委、县政府其他班子为副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和泉都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同时,下设现场处置组、事故调查组、信访维稳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网络舆情监管组6个工作组。事故调查组由石阡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总工会等单位组成,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全程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同时,针对事故的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石阡县泉都街道汤山鞭炮厂“6·6”一般爆炸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石阡县汤山鞭炮厂。成立于2004年7月26日;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张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3L1XXXXXXXX;住所: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泉都街道XXX村XXX组;经营范围:爆竹类(C级)、组合类(B、C级)、喷花类(B、C、D级)、吐珠类(B、C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黔)YH安许证字〔2021〕030040号,许可生产范围为爆竹类(C级)、组合烟花类(C、D级,不含亮珠)、吐珠类(C级),有效期自2021年12月06日至2024年12月05日。生产经营设施设备:插引机8台、结鞭机6台、机械装药机1台、固引机1台、造粒机1台、烟火药自动混药机1台、卷筒机6台。生产规模:爆竹生产线:年产爆竹8亿响,型号为:外径7.5mm、内径7mm、32mm的高氯酸盐小火炮;产品规格为:100~10000响/饼,单个爆炸含药量<0.5g,危险等级为C级。烟花生产线:组合烟花类6万箱(不含亮珠),型号为:小礼花单筒内径≤30mm,圆柱形喷花内径≤52mm,圆锥形喷花内径≤86mm,吐珠单筒内径≤20mm,最大允许药量:小礼花25g/筒,喷花200g/筒,吐珠20g/筒,总药量1200g;其中,吐珠类0.2万箱,型号为:药粒型吐珠,最大允许药量20g(2g/珠)。

该厂成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组长为张X。配备安全管理人员1人,配备专业技术人员7人,持有效的主要负责人资格证1人,持有效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1人,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7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事故现场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6月6日早上6时40分许,石阡县汤山鞭炮厂涉药作业人员赵XX到A304机械混药房上班开始装混药,共计装混药8次(第1次6时56分、第2次7时27分、第3次8时00分、第4次8时31分、第5次9时05分、第6次9时36分、第7次10时15分、第8次10时47分),每次装混完药物后直到下班时都未对混药房的药物进行清理,11时17分许混药结束,11时44分赵XX从内筒装药工房装药封口结束驾车到机械混药房清理手上的药物后下班吃饭休息。下午15时49分许,赵XX返回A304机械混药房对药物进行清扫,首先使用空气压缩机对身上穿着的工作服进行清扫,将工作服清扫完后,又开始对混药机械设备进行清扫,清扫完设备上的进药口后,15时51分许在对混药机械设备内部进行清扫时发生爆炸,赵XX倒在混药机械设备内侧地上。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管理人员张XX在生产区门卫室休息,听到响声出门后看到A304机械混药工房内冒出烟雾,赶紧前往查看情况,15时55分赶到后发现混药机械设备严重损坏,墙体破裂,赵XX躺在混药机械设备内侧地上。15时56分,管理人员杨XX和工人李XX赶到事故现场,张XX就进入混药房看到赵XX脑组织外溢,地上一片鲜血,呼其不应。杨XXXX与张XX沟通后,立即返回生产区门卫室,拨打电话向副厂长赵XX汇报情况。接到事故报告后赵XX立即拨打120医疗救援电话。17时02分,石阡县人民医院急救中心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经现场检查发现赵XX左侧额顶部大部分颅骨缺失,流血凝聚成块状,大量脑组织外溢,呼之不应,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大动脉搏动消失,自主呼吸消失,心音消失,肢端冰凉。诊断其为心脏停搏(创伤性心脏停搏)、开放性颅脑损伤特重型,17时05分现场宣布死亡。17时34分许,石阡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将赵XX遗体运走。

(三)事故信息报告情况。

汤山鞭炮厂安全员张X在视频监控看到事故发生后,于6月6日16时05分向厂长张X报告,厂长张X就电话安排副厂长赵XX和安全员张X组织人员施救并赶赴事故现场,16时20分电话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并向县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公安局、泉都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四)事故现场情况。

经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在汤山鞭炮厂的A304机械混药工房,长7.62m,宽4.5m,高2.9m,该混药房为砖混结构的两间平房,左房为混药机械设备的电机工房,右房为机械混药房,两房中间砖墙分离,混药机械工房内前后设置通风门,两边设置有隔离墙,整个房屋墙体多处破裂,混药机械设备严重损坏,周边建筑物结构完好。

(五)善后处置情况。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泉都街道办事处的调解下,石阡县汤山鞭炮厂于2023年6月9日与死者家属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金共计XXX万元人民币,事故善后工作得到妥善处理,目前死者家属情绪稳定,6月10日死者赵XX遗体在石阡县殡仪馆火化。

三、事故伤亡人员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死亡人员:

赵XX,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4305211968XXXXXXX,家庭住址:湖南省邵东市XXXX村第X组X号,系石阡县汤山鞭炮厂烟花爆竹产品涉药作业人员,从事机械混药及内筒装药封口工作。

(二)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进行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约121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 赵XX装混药结束后在清理机械混药工房余药时,违反了《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①,未在地面洒水增加空气湿度的情况下,违规使用空压机直接吹扫混药机和地面,机械混药间空间瞬间积聚产生药物粉尘,吹扫过程中产生静电,导致爆炸。
  1. 赵XX装混药结束后违规直接使用空气压缩机对A304混药房的混药机进行清扫,由于当日上午装混药共计8次,且每次混药完后都未及时清扫粉尘,造成工房内及混药机的药尘积淤量过多,在使用空气压缩机(最大压力1.2Mpa)对药物积尘清扫时,空气温度超过极限值,使混药机内的积淤药尘氧化自动加热,导致混药房内爆炸性粉尘漂浮物达到爆炸极限,引发爆炸。

五、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10.1.10.2”:药物粉尘小的工房可采用湿法清扫,粉尘大的工房应用水冲洗,不应使用铁器清理。

(一)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石阡县汤山鞭炮厂未经常性对混药机械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且未定期检测,擅自更换混药机械设备厂家配备的空气压缩机。不按照烟火自动混合机购买合同中机器说明2.2“由于药物存在腐蚀性,本机器使用期限为三年,三年使用期满后需更换新机器”要求更换,“在使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药物时,未严格按照涉药机械清扫程序,要对压缩空气进行净化处理后,才能使用空气压缩机直接压缩空气吹扫药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②。

(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管理不到位。2023年6月6日,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安全管理人员张X(专职安全员)从早上6时40分许直到事故发生时都没有到机械混药房进行过安全隐患排查,致使赵XX违规操作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在使用机械混药8次、装药封口9次结束后未立即清扫机械混药房的药尘,直到下午15时51分许使用压缩空气直接吹扫药物。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③。

六、相关部门与属地党委政府履职情况

(一)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石阡县应急管理局履职情况。一是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积极参与和配合市应急管理局对我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二是按照《石阡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石阡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石应急发6号)和《石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阡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深入开展对全县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三是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是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每季度检查企业不少于1次的要求,石阡县应急管理局分别于2023年1月6日、2月2日、2月27日、3月27日、4月12日、4月28日、5月22日对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开展了7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2023年2月27日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两条隐患:1、安全隐患排查台账记录不规范;2、成品仓库温湿度登记记录不规范。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于2023年3月29日前整改完毕。县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其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并下达了整改复查意见书。2023年4月28日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成品厂库搬运人员未按照要求释放静电后再进入厂库的情况,现场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当场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安全知识普及。2023年5月22日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下达了现场检查记录,要求企业要加强汛期值班值守及隐患排查工作;要严格按照《石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阡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安排部署并严格落实好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五是接到石阡县汤山鞭炮厂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

(二)地方党委政府履职情况。

泉都街道办事处。一是认真贯彻传达省、市、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文件精神,二是严格落实党政领导“一岗双责”,并与各村、社区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各村、社区;三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定期召开专门安全生产例会,党政主要领导亲自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作。2023年上半年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召开情况:2023年1月至6月6日,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3次,带队到辖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次,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3次,带队到辖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1次,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4次,带队到辖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非煤矿山、城镇燃气企业等行业领域督导检查安全生产工作8次;四是街道应急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各项工作的基础上,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按照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泉都街道2023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泉街发〔2023〕10号)要求,于2023年1月13日、2023年3月1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24日对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下达了《泉都街道隐患排查记录表》。

2023年6月6日18时20分接到事故报告后,一是主要领导立即组织派出、应急等站所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参与处置;二是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助处置善后相关事宜,同时做好舆情和社会稳控等相关工作。

七、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和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对企业责任追究的人员。

  1. 张X(石阡县汤山鞭炮厂专职安全员):2023年6月6日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安全管理人员张X从早上6时40分许直到事故发生时都没有到机械混药房进行过安全隐患排查,致使作业现场操作规程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石阡县汤山鞭炮厂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赵XX(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副厂长):工作安排不到位,只重生产成效,忽视安全工作,导致机械设备长期未进行维护、保养及检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建议由石阡县汤山鞭炮厂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1. 张X(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厂长):一是未较好履行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导致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指导不到位,对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落实不到位;二是对石阡县汤山鞭炮厂安全督促检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石阡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其处2022年度收入40%的罚款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对有关单位的处理建议。

  1. 石阡县汤山鞭炮厂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主体责任,一是工作安排不到位;二是现场安全隐患排查和管理不到位。建议由石阡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⑦。
  1. 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建议不予追究。
  1. 泉都街道办事处。2023年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建议不予追究。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现场安全监督管理。石阡县汤山鞭炮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厂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督促副厂长和专职安全员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对各作业现场和安全设备现场管理力度和提高现场管理技能,坚决杜绝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石阡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规定,严格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及零售户开展检查工作,严格落实国务院、省、市督导检查反馈的问题隐患整改工作,做好全县烟花爆竹监管工作,进一步确保全县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

⑦《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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