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1·3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title: 2024_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1·30亡人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2024年1月30日21时53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接到报警称,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和平路二巷19号黄西云住宅发生火灾,火灾造成1人死亡(姓名:黄西云,性别:男,年龄:69岁,身份证号码:51***************75)。火灾烧毁黄西云住宅西侧卧室内装修、床及床上用品,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000元。按照市政府《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3号)、《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组织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的通知》(云阳府发〔2021〕22号)和《云阳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云阳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云阳县应急响应工作卡的通知》(云阳安委办发〔2021〕4号)相关要求,县政府立即成立由县消防救援局牵头,抽调县公安局、县住房城乡建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江口镇相关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组通过走访询问、现场查勘、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起火建筑概况。该起火建筑为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廉租房A栋,位于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和平路二巷19号,建设单位为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建筑面积2713.83平方米,地上6+1层,高21.7米,属于多层住宅建筑。
(二)其他有关情况。该建筑设有室内消火栓、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运行良好,消防车道畅通。
(三)事故损失统计情况。火灾烧毁黄西云住宅西侧卧室内装修、床及床上用品,过火面积约6平方米,火灾造成住宅居住人黄西云死亡。经统计,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000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扑救情况。2024年1月30日21时53分,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和平路二巷19号黄西云住宅发生火灾。我局立即调派望江消防救援站、江口镇专职消防队共2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局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22时3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发现1人死亡。
(二)属地政府处置情况。江口镇人民政府接到云阳县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调度后,立即调派江口镇专职消防队1辆消防车赶往现场处置,同时通知镇政府、社区相关人员到场协助处置。
(三)事故善后处置情况。火灾发生后,死者黄西云被江口镇政府火化安葬。
三、火灾事故原因情况
(一)事故直接原因认定
根据调查询问、现场勘查,查明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21时10分左右,起火部位位于黄西云住宅西侧卧室内,起火点为西侧卧室内距南墙1.2米、距东墙0.9米的床框边缘附近,起火原因为黄西云吸烟不慎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一是居住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长期卧床吸烟并乱扔烟头,且发现火情后未第一时间及时疏散逃生;二是基层组织对重点人群管理帮扶不到位,未将此对象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帮扶,未上门入户开展针对性帮扶、宣传;三是未按要求安装独立式感烟探测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预警,导致火灾未第一时间发现。
四、相关单位和政府部门主要问题
(一)江口镇人民政府
针对此起火灾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重点就江口镇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工作履职情况开展全面调查和责任倒查,发现以下问题:
1.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
2023年12月12日,县政府召开第46次常务会议,会议将今冬明春消防安全防范工作作为第一议题再部署再强调再推动。会后,江口镇人民政府未召开专题会议传达会议精神,部署相关工作。
2.帮扶指导力度不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经核查,江口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资料中没有依法对各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群众性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指导的相关记录。
(2)2023年8月18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消防治理工作的意见》(云阳府发〔2023〕21号),要求“为‘孤老病残’人员的卧室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经核查协同管理平台数据和相关资料,发现江口镇人民政府未全数排查并在协同管理平台录入重点人群,尤其是本起火灾的死者黄西云,属于典型的“孤老病残”人员,江口镇人民政府既未落实有效帮扶措施并明确具体帮扶责任人,又未为其卧室安装独立式或联网式感烟探测器。
3.宣传教育力度不足。
江口镇人民政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时间节点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其全年消防宣传工作仅提供了部分照片,反映出消防宣传覆盖面不广、针对性不强,同时也未在协同管理平台同步录入消防宣传工作情况。
(二)江口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
调查中发现江口镇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存在以下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经核查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未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未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巡查检查。
2.《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要求“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经核查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的工作资料,发现该社区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未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三)消防产品质量责任情况
经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局在起火建筑现场核查,未发现建筑内消防产品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
(四)工程建设责任情况
该起火建筑为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廉租房A栋,建设单位为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16年12月6日完成消防设计备案相关手续,于2017年经验收备案抽查,由原云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云公消竣查字〔2017〕第0003号),明确提出“该工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已投入使用的,应当自即日起停止使用”。但建设单位未完成所列问题整改并在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情况下,仍将该建设工程交付投入使用。
(五)中介服务责任情况
此起火灾不涉及中介服务调查。
五、处理建议
经火灾事故调查核实,并由调查组成员研究讨论,拟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建议移送司法的人员
此次火灾造成1人死亡,起火原因为吸烟不慎引发火灾,鉴于当事人黄西云已死亡,建议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依据《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结合调查中发现的以上问题,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建议责令江口镇人民政府于一个月内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对分管消防工作的副镇长向国华开展提醒谈话。
2.建议由江口镇人民政府于1个月内按组织程序对和平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蔡治兵开展诫勉谈话,由蔡治兵向江口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3.因辖区发生亡人火灾,建议在2024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中,对江口镇人民政府进行直接扣分。
4.建议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内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向云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深刻书面检查报告。同时由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立即对云阳县江口镇和平社区廉租房建筑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整改,完善消防验收备案手续。
六、下步措施建议
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针对此起火灾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建议江口镇人民政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深刻反思。
一是认真分析研判辖区消防安全薄弱环节,针对薄弱环节开展辖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并紧密围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结合全年重点工作任务进行再动员再部署,稳步推进各项任务落实。二是全面强化基层力量建设,按县委统一要求在“一中心四板块”中设置消防管理岗并明确岗位人员及岗位职责,配强基层执法人员,加强初期火灾扑救力度,加强专职消防队履职能力建设,在村、社区建立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力量,落实人员和消防器材配备,同时,常态化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对辖区重点区域和不放心、不托底场所开展实地熟悉演练。三是切实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责任,强化运用消防赋权执法工作,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针对不同类型场所制定排查计划,全面排查督改隐患。四是加大消防宣教力度,指导各村(社区)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工作,广泛发动社区、村、组干部开展针对性入户消防安全宣传,再次摸排“孤老病残”重点人群,及时开展定点帮扶指导,明确帮扶责任人,落实帮扶措施,提醒相关重点人员汲取火灾事故教训,有效提高逃生自救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