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地区乌苏市“11·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title: 2024_塔城地区乌苏市11·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塔城地区乌苏市“11·22”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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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塔城地区乌苏市“11·22”火灾事故调查的报告
发布时间:2025-02-19 17:56:34
【字体:小 大】
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077 发布机构: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2-19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索引号: 6542020010/2025-00077
发布机构: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02-19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乌苏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塔城地区乌苏市发生一起平房住宅建筑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11月26日,乌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成立乌苏市“11·22”火灾事故调查组的通知》,成立了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叶华担任组长,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火灾调查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分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22日8时45分,塔城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称,位于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民房发生火灾,随后立即调派乌苏市洛河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辆消防车10名指战员赶赴火灾现场实施处置, 9时32分到场9时55分成功处置,检查余火,10时02分撤离现场,11时05分归队。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派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此起火灾事故开展了调查,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1份、现场绘图 5 张,拍摄现场照片 40 张,提取现场视频1份,制作询问笔录3 份,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52500元。此次火灾死亡1人,受灾1户,过火面积约 60平方米。
二、起火场所情况
(一)地理位置情况
该火灾现场位于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
(二)起火建筑情况
该建筑为单层住宅建筑,采用彩钢结构,屋顶、承重墙及房间隔墙采用双面单层夹芯彩钢材料,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聚苯乙烯泡沫板结构。
(三)建筑消防合法性手续及消防设施情况
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该民居为农村居民自建住宅。
(四)物业管理情况
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无物业管理。
(五)人员入住情况
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该民居由王某金、王某玉、雷某某居住。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备情况
该起火建筑位于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地上一层,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彩钢板房,根据相关规范要求该建筑无须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
(七)人员伤亡具体情况
死者雷某某,女,回族,1971年1月5日出生,身体残疾并有精神疾病,居民身份证号码6525**********26,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住址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职业农民。
(八)死者社会关系基本情况
儿子,王某金,男,汉族,200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新疆乌苏市,现住址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15,联系电话:159***。
三、火灾原因及成因分析
该房屋共有4间房间,顺时针编号为1号(卧室)2号(库房)3号(洗漱间)4号(客厅),入户门位于该住宅建筑南侧中间位置,该住宅建筑60平方米,该建筑南侧为院内水泥空地及菜园,西侧为院落空地,北侧有宽约1.7米土质小路及邻居菜园,东侧贴临砖混棚子(详情见附件方位图及房间平面图)。该房屋从空中俯视发现该起火房屋屋面顶部彩钢(原为蓝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大部分呈现灰白色,卧室西南角屋面顶部彩钢(原为蓝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呈现黑灰色,且呈现房屋南北两侧承重外墙向中间塌陷状态,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坍塌变形大于房屋东侧承重外墙,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北侧目测发现该起火房屋彩钢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西侧大于东侧逐渐减轻,西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东侧未完全坍塌,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南侧目测发现该起火房屋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西侧大于东侧逐渐减轻,西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东侧未完全坍塌,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西侧目视发现该起火房屋整体呈现明显“V”字形,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痕迹南侧大于北侧逐渐减轻,南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北侧未完全坍塌,呈现南低北高状态。
四、 起火经过及扑救情况
2024年11月22日8时43分,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村民舍某某开车送孩子去镇上的学校,经过王某金(起火房屋户主儿子)家发现起火了(未停车查看),随后立即给赛布库里村主任王某某打电话,电话接通后告诉村主任王某某,王某金家房屋起火了,村主任王某某得知此事后,于2024年11月22日8时45分拨打“119”报警电话。2024年11月22日8时45分,塔城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称,位于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民房起火,随后立即调派乌苏市洛河路消防救援站出动2辆消防车10名指战员赶赴火灾现场实施处置,9时32分到场, 9时55分成功处置检查余火,10时02分撤离现场,11时05分归队。
五、视频监控分布情况
网络监控视频(与北京时间校对)发现2024年11月21日19时至房屋发生火灾发生前,除李某于2024年11月21日19时37分进入该起火房屋送饭,于2024年11月21日19时43分离开该起火房屋,在无任何人员出入该起火房屋。“2024年11月22日08时21分19秒”许,院内彩钢顶棚南侧下方有光亮出现,光线持续存在,客厅窗户处未发现任何异常,“2024年11月22 日08时26分39秒”顶棚西南侧柱子有反射的光亮增强,南侧栅、植物上侧有亮光出现,光线持续存在,无闪烁现象,“2024年11月22 日08时32分33秒”之后,院内西侧墙面持续有闪烁的亮光,且亮光逐渐增强,反射光线蔓延至南侧栅栏和植物,“2024年11月22日08时39分36秒”院内光线亮度再次增强,顶棚上方北侧有明火出现,并持续燃烧。2024年11月22日9时32分13秒视频监控信号丢失掉线。
六、调查询问情况
此次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中,调查人员共走访知情人3人,制作询问笔录3份。询问工作围绕第一发现火灾发生人舍某某,经询问,对起火时间认定起到了支撑作用。通过视频监控查阅起到了印证作用。询问工作围绕第一到达火灾现场人王某某,经询问,对起火部位认定起到了支撑作用。通过视频监控查阅起到了印证作用。询问工作围绕房屋起火家庭成员王某玉开展。经询问,对起火点认定起到了支撑作用经询问,对起火点认定起到了支撑作用。
(一)现场勘验情况
通过环境勘验发现:房屋发生火灾前没有人员进入,现场未发现多处起火点痕迹,且无可疑物品。
(二)环境勘验
该火灾现场位于乌苏市四棵树镇赛布库里村二组010号院内,该院落东西两侧为乡村道路,北侧为宽约1.7米只能用于人员行走的土路及邻居菜园,南侧为该院落水泥地坪及菜园。该院内共有单层房屋建筑两栋,单层棚子一座,从东往西依次为单层砖混结构平房,单层砖混棚子,单层双面单层彩钢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聚苯乙烯泡沫板平房,三栋建筑依次贴临。东侧房屋采用砖混结构,该栋房屋坐北朝南,东侧承重外墙为乡村道路,北侧为宽约1.7米只能用于人员行走的土路及邻居菜园,南侧为院落水泥地坪及菜园,西侧承重外墙为与棚子东侧承重外墙贴临,该房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东西长度为15.0米,南北宽度为6.0米,未过火及烟熏痕迹。棚子坐北朝南,该棚子东侧、北侧及西侧均使用砖混作为棚子的承重外墙,南侧为敞开口,棚子东侧砖混结构承重外墙贴临砖混结构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北侧为宽约1.7米只能用于人员行走的土路及邻居菜园,南侧为水泥地坪及菜园,西侧贴临单层双面单层彩钢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聚苯乙烯泡沫板平房东侧承重外墙,该棚子建筑面积30平方米,东西长度为5.0米,南北宽度为6.0米,未过火及烟熏痕迹。双面单层彩钢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聚苯乙烯泡沫板的房屋,该房屋东侧承重外墙贴临棚子西侧砖混承重外墙,北侧为宽约1.7米只能用于人员行走的土路及邻居菜园,南侧为水泥地坪及菜园,西侧为院落空地,该房屋建筑面积为60.0平方米坐北朝南,东西长度为10.0米,南北宽度为6.0米,该房屋完全烧损坍塌。在砖混平房东南角房檐下有一个摄像头,能够清晰可见砖混平房、砖混棚子及彩钢房屋入户门及南侧窗户处情况。
(三)初步勘验
对完全烧损的双面单层彩钢夹芯材料为易燃可燃聚苯乙烯泡沫板的房屋进行勘验,该房屋从空中俯视发现该起火房屋屋面顶部彩钢(原为蓝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大部分呈现灰白色,卧室西南角屋面顶部彩钢(原为蓝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呈现灰黑色,卧室屋面内部彩钢(原为白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呈现灰黑色,屋顶内部呈现房屋南北两侧承重外墙向中间塌陷状态,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坍塌变形大于房屋东侧承重外墙,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北侧目测发现该起火房屋彩钢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西侧大于东侧逐渐减轻,西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东侧未完全坍塌,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南侧目测发现该起火房屋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西侧大于东侧逐渐减轻,西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东侧未完全坍塌,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西侧目视发现该起火房屋整体呈现明显“V”字形,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痕迹南侧大于北侧逐渐减轻,南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北侧未完全坍塌,呈现南低北高状态。该起火房屋室内未进行吊顶,地面为水泥铺设,该房屋共分为四间,分别为客厅、卧室、洗漱间及库房。客厅建筑面积为27平方米,南侧窗户下放置一张铁质钢丝单人床,床上放置杂物,客厅东南角放置大约3箱苹果,在客厅发现女性尸体一具,身体由西南向东南呈俯卧姿态趴至地面(脚部在西南方向,头部在东南方向),头颅抬起头发碳化贴于头骨表面,身体背部表面呈黄褐色有部分衣物碳化贴于表皮,身体正面有大量衣服碳化贴于表皮,身体背面烧损及碳化重于身体正面。身体脚部烧损碳化重于双腿、躯干及头部,碳化呈依次减轻状态,再无其他任何物品。洗漱间建筑面积6.75平方米,洗漱间内有用于洗漱的简单洗漱用品及少量用于冲洗地面的塑料软管。杂物间建筑面积为10平方米,堆放一些废旧衣物及塑料编织袋等杂物。卧室建筑面积为14平方米,卧室内有铁质火炉、铁质火墙、单人木质床、大量煤块及用于生火的一大桶玉米芯。起火房屋内无电视机、电冰箱等任何家用电器,只有简单的照明灯具。
(四)细项勘验
对烧毁程度最为严重的卧室进行细项勘验,该卧室建筑面积为14平方米,东西长度为4米,南北宽度为3.5米,卧室西南角放置木质衣柜(长度约1.2米宽度约为40厘米,高度约为2.1米,由于该衣柜完全烧损,根据该房屋家庭成员王某玉描述)呈南北走向,木质衣柜箱体西侧背面贴临卧室西侧承重外墙,木质衣柜箱体北侧距离铁质火炉约为1.3米,木质衣柜箱体南侧贴临卧室南侧承重外墙,木质衣柜箱体东侧与木质床尾约为1.4米。卧室东南角放置木床,长度2.2米宽度1.8米,呈东西走向,床头贴临卧室与客厅房间隔墙,木床南侧贴临卧室南侧承重外墙,木床北侧为卧室空地,与铁质火墙距离约为1.9米,与火炉约为2.2米,木床尾部与木质衣柜正面箱体约为1.4米。铁质火炉位于该卧室与库房隔墙处,铁质火炉与该卧室北侧隔墙约为50厘米,距离该卧室西侧承重外墙约为1.2米,与木质衣柜北侧箱体距离约为1.3米,与木质床距离约为2.7米。铁质火墙与铁质火炉采用45厘米“L”形铁质炉桶连接,铁质火墙背面贴临该卧室与库房隔墙处,与木质床距离约为2.9米。卧室内铁质火炉及铁质火墙未烧损仅有表面过火痕迹、铁质火炉周围放置在水泥地面未完全燃烧大约70公斤左右块煤及残存少量炭化玉米芯、卧室木质衣柜几乎完全烧损仅剩柜内南侧少量衣物残骸,木质床及床上用品几乎完全烧损,仅剩床头少量衣物残骸。卧室屋面内部彩钢(原为白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呈现黑灰色,该起火房屋配电线路由院外配电箱接入,配电箱表面完整,内部无电击痕迹,空气断路器处于ON位置,后因灭火需要扳至OFF状态,由配电箱至起火房屋入户线线束完整无断裂痕迹仅靠近起火房屋多股铜芯线表层聚氯乙烯绝缘皮烧毁,出线端至房屋内部墙面插座及照明灯具处,采用塑料套管明敷敷设由于火灾现场破坏较大,房屋卧室内部残存多股铜芯电气线路,线束表层聚氯乙烯绝缘皮完全烧损,线束断裂处端头未发现熔珠,断裂处呈现受到外力作用撕扯断裂痕迹。调取网络监控(与北京时间校对)发现2024年11月21日19时至房屋发生火灾发生前,除李某于2024年11月21日19时37分进入该起火房屋送饭,于2024年11月21日19时43分离开该起火房屋,在无任何人员出入该起火房屋。2024年11月22日8时32分06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玻璃映射出橘红色亮光,客厅窗户处未发现任何异常,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3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玻璃映射出大量橘红色亮光,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5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及西侧空中出现明显火光,客厅窗户处仍未发现任何异常。随后该房屋发生猛烈燃烧逐渐蔓延扩大。2024年11月22日9时32分13秒视频监控信号丢失掉线,尸体理化检验由乌苏市公安局法医大队送至上级部门进行检测检验。
(五)专项勘验
对残存火炉及周围进行专项勘验,火炉为生铁铸造无颜料涂装,外表呈现黑灰色炉膛内有未完全燃烧的块煤,火炉周围残存大约有70公斤左右块煤,铁质火炉表面及内部结构完好,炉膛内有灰烬,位于铁质火炉上方屋顶内侧彩钢(原为白色涂装)变为灰黑色,原有白色涂装全部脱落,显现出原有白色金属经高温烘烤变为灰黑色,位于铁质火炉上方屋顶外侧彩钢(原为白色涂装)变为灰黑色,显现出原有白色金属经高温烘烤变为灰黑色,火炉上方屋顶内部变色痕迹重于外侧。火墙为黑色铁皮制造无颜料涂装,铁质火墙表面及内部结构完好,火墙表面由左至右由下向上为淡黄色慢慢变至黄色,说明该铁质火墙靠近火炉处经过高温及明火直接灼烧使得该处黑色金属表面发生变色痕迹。乌苏市气象局提供报告,发生火灾当日该区域未发生雷暴,排除雷击引发火灾。
通过视频监控的提取调阅排除人为放火嫌疑。房屋内未发现易燃易爆物品,排除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火灾。乌苏市电力局提供报告排除用电超负荷引发火灾。起火房屋内电气线路全部采用塑料穿管明敷,卧室电线断裂处为受到外力撕扯断裂,未发现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通过视频监控的提取调阅及房屋内未发现烟灰缸、香烟及烟头等物品排除吸烟或乱丢烟头引发火灾。
七、火灾原因认定
(一)认定起火时间:第一发现起火村民舍六七于2024年11月22日8时43分向该村村主任王某某 电话告知王某金家起火,村主任王某于2024年11月22日8时45分拨打“119”报警电话,调取院内视频发现2024年11月22日8时32分06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玻璃映射出亮光,客厅窗户处未发现任何异常,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3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玻璃映射出大量亮光,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5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及西侧空中出现明显火光,客厅窗户处仍未发现任何异常,随后该房屋发生猛烈燃烧逐渐蔓延扩大。通过询问第一到达火灾现场人员及报警人王某某得知以及提供到达火场第一时间拍摄的照片,发现该建筑卧室处于火势猛烈燃烧状态,相邻客厅的卧室火势处于火势逐渐减小趋势。根据现场出警情况及现场勘验情况, 接警到达现场时火势已经较大,现场持续燃烧一定时间,认定起火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8时30许。
(二)认定起火部位:通过将院内提取的视频明显发现2024年11月22日8时32分06秒至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3秒,编号1号房间(卧室)逐渐有光亮透出,且光亮集中于窗户下半侧区域。经火灾现场勘验,王传玉平房编号1号房间(卧室)烧损最为严重,编号2号房间(库房)次之,编号3号房间(客厅)烧损情况相对减轻,编号4号房间(洗漱间)再次之,该房屋从空中俯视发现该起火房屋屋面顶部彩钢(原为蓝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大部分呈现灰白色,卧室西南角屋面顶部彩钢(原为蓝色)经过高温烘烤燃烧呈现黑灰色,且呈现房屋南北两侧承重外墙向中间塌陷状态,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坍塌变形大于房屋东侧承重外墙,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北侧目测发现该起火房屋彩钢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西侧大于东侧逐渐减轻,西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东侧未完全坍塌,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南侧目测发现该起火房屋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西侧大于东侧逐渐减轻,西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东侧未完全坍塌,呈现西低东高状态。从该房屋西侧目视发现该起火房屋整体呈现明显“V”字形,房屋西侧承重外墙及工字钢变形痕迹南侧大于北侧逐渐减轻,南侧呈现完全坍塌状态,北侧未完全坍塌,呈现南低北高状态。综合现场勘验及询问笔录,起火部门认定为位于编号为1号房间(卧室)西南角。
(三)认定起火点:对残存火炉及周围进行专项勘验,火炉为生铁铸造无颜料涂装,外表呈现黑灰色炉膛内有未完全燃烧的煤块,火炉周围残存大量煤块并有少量玉米芯,铁质火炉表面及内部结构完好,炉膛内有灰烬,位于铁质火炉上方屋顶内侧彩钢(原为白色涂装)变为灰黑色,原有白色涂装全部脱落,显现出原有白色金属经高温烘烤变为灰黑色,位于铁质火炉上方屋顶外侧彩钢(原为白色涂装)变为灰黑色,显现出原有白色金属经高温烘烤变为灰黑色,火炉上方屋顶内部变色痕迹重于外侧。火墙为黑色铁皮制造无颜料涂装,铁质火墙表面及内部结构完好,火墙表面由左至右由下向上为淡黄色慢慢变至黄色,说明该铁质火墙靠近火炉处经过高温及明火直接灼烧使得该处黑色金属表面发生变色痕迹。综合现场勘验情况、王某某、舍某某、王某玉等人询问笔录结合调阅视频,起火点认定为编号1号(卧室)火炉南侧。
(四)认定起火原因:
- 根据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情况结合视频分析,编号为1号房间(卧室)最先发现火光。
- 调取院内视频发现2024年11月22日8时32分06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玻璃映射出亮光,客厅窗户处未发现任何异常,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3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玻璃映射出大量亮光,2024年11月22日8时37分45秒网络监控视频捕捉到该起火房屋卧室南侧窗户及西侧空中出现明显火光,客厅窗户处仍未发现任何异常,随后该房屋发生猛烈燃烧逐渐蔓延扩大。
- 调取王某玉家2024年11月16日至2024年11月22日一周用电明细及询问王某玉结合现场勘查家中除简单照明灯具外无任何家用电器,王某玉家空气断路器未自动跳闸未见用电量异常。
- 根据《乌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雷某某系一氧化碳中毒继而被烧死分析意见,排除雷某某被害后伪造火灾现场。
- 乌苏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对该起火房屋入户门、窗户、院门及房屋周边走访调查勘察未发现可疑痕迹,结合院中视频调阅排除刑事案件发生的可能性。
- 编号为1号房间(卧室)烧损最为严重,对残存火炉及周围进行专项勘验,火炉为生铁铸造无颜料涂装,外表呈现黑灰色炉膛内有未完全燃烧的煤块,火炉周围残存大量煤块并有少量玉米芯,铁质火炉表面及内部结构完好,炉膛内有灰烬,位于铁质火炉上方屋顶内侧彩钢(原为白色涂装)变为灰黑色,原有白色涂装全部脱落,显现出原有白色金属经高温烘烤变为灰黑色,位于铁质火炉上方屋顶外侧彩钢(原为白色涂装)变为灰黑色,显现出原有白色金属经高温烘烤变为灰黑色,火炉上方屋顶内部变色痕迹重于外侧。火墙为黑色铁皮制造无颜料涂装,铁质火墙表面及内部结构完好,火墙表面由左至右由下向上为淡黄色慢慢变至黄色,说明该铁质火墙靠近火炉处经过高温及明火直接灼烧使得该处黑色金属表面发生变色痕迹。
7.乌苏市气象局提供当日天气报告,不具备雷击起火。
综上所述,认定此起火灾起火时间:起火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8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位于编号为1号房间(卧室)西南角铁质火炉处。起火点为编号1号(卧室)西南角铁质火炉南侧;起火原因排除自燃、吸烟、电气线路故障、雷击、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飞火、放火、小孩玩火引起火灾等,火灾原因不排除雷某某在编号1号(卧室)生活用火不慎引发火灾。
(五)火灾损失统计情况:火灾发生后,王某玉对损失的财产进行统计,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此次火灾共造成直接财产损失52500元。
八、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根据火灾事故现场情况、调查走访情况及火灾勘验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工作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批评。一是对四棵树镇人民政府镇长苏某某进行约谈,镇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认真剖析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二是四棵树镇镇政府对赛布库里村支部书记朱某某进行约谈,并作出书面检查。该起火灾不涉及消防产品及自动消防设施。
九、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惨痛教训,清醒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切实抓好社会面火灾防控工作。
二是各乡镇(街道)、行业部门要结合冬春火灾防控工作,针对冬季农村居民用火、用电量的增加,发动各村队、社区、公安派出所等基层网格力量,网格员结合每日走访入户工作,加大对“九小场所”、出租屋、居民住宅等开展巡查、检查,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是要结合近期典型火灾案例,要求各村队在农村文化站、活动室等场所增加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内容,并在村内设置消防宣传栏、宣传牌和防火标志,乡村广播站要每天进行消防安全宣传,重点针对违章动火作业、卧床吸烟、小孩玩火和燃气灶具使用等冬季用火用电环节,开展针对性宣传,不断提升公众消防安全素养和应急逃生自救能力。
乌苏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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