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 事发房屋一层平面布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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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市孟庄镇“7·25”瓶装燃气泄漏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7 月 25 日 17 时 29 分许,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一户居民家中发生一起因瓶装燃气泄漏引发闪爆事故,造成 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 654.132 万元。
事故发生后,河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和郑州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尽快查明事故原因,加强源头管控,排查燃气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58 号)、《郑州市燃气管理条例》,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郑州市人民政府于 7 月 30 日成立由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城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市城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新郑市人民政府等单位人员组成的“7·25”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察委员会派员参加,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和专家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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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新郑市孟庄镇“7·25”瓶装燃气泄漏闪爆事故为一起燃气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 年 7 月 25 日下午,在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号居民常锋家,赵带领常恩、常涵、常轩、常鑫、魏轩正在院内学习。17 时 29 分许,赵闻到院内有很大的“煤气味”,常恩、常涵到厨房内查看情况,赵紧随其后进入厨房。由于厨房内光线昏暗,三人中有人打开了厨房门口墙壁上的照明开关,瞬间,厨房和与之连通的餐厅内发生闪爆,餐厅西侧外墙及二层楼板坍塌,赵、常恩、常涵、常轩、常鑫、魏*轩 6 人被不同程度烧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附近赶来现场的人员立即拨打 120、110 和 119电话求救。17 时 35 分许,魏轩父亲魏飞闻讯赶到事故现场,驾驶其自家面包车将赵等 6 人运送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院区急诊科救治。事发当天晚上,赵等 6 人被安排转院至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区 BICU(烧伤重症监护病房)接受治疗。
接到事故报告后,河南省应急管理厅、郑州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新郑市人民政府领导立即组织应急、公安、卫健、消防等部门和孟庄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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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展开事故应急处置,安排人员拉起警戒线,妥善处置事故现场物品,对倒塌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成立受伤人员救治协调工作专班,不惜代价,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各有关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密切配合、协调联动,未发生次生事故。
(三)受伤人员情况
- 赵*,女,31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3827,户籍地址:河南省航空港区新港办事处村号,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村。事故中特重度烧伤,烧伤总面积 97%,深二度至三度。
- 常*恩,女,17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0466,户籍地址和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村**号。事故中特重度烧伤,烧伤总面积 70%,深二度至三度。
- 常*涵,女,16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0248,户籍地址和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村**号。事故中特重度烧伤,烧伤总面积 95%,深二度至三度。
- 常*轩,男,8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0435,户籍地址和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村**号。事故中特重度烧伤,烧伤总面积 98%(三度伤 98%)。
- 常*鑫,男,9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013X,户籍地址和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村***号。事故中特重度烧伤,烧伤总面积 53%(二度伤 16%,三度伤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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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魏*轩,男,9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021X,户籍地址:河南省禹州市方山镇村*组,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村(租赁仓库内居住)。事故中特重度烧伤,烧伤总面积 40%,深二度至三度。
(四)受伤人员病情现状
受伤人员自事故发生当天入院,至 2025 年 2 月 22 日,经全力救治,已全部出院。
(五)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规定,事故现场财产损失约 1.49 万元,截至 2025 年 2 月 24 日,6 名受伤人员住院和医疗费用 652.642 万元,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 654.132 万元。
二、事发现场勘察情况
(一)涉事房屋及其厨房餐厅基本情况
涉事房屋位于新郑市孟庄镇南常口村**号,为村民常*锋自建住宅。该处住宅为四面围合形式,北东南三面均与其他建筑物相邻,西侧临路,西侧中间位置设有大门。房屋结构形式为砖混结构,共 2 层,内院顶部用波浪采光瓦遮盖。
大门北侧依次为厨房和餐厅,位于住宅一层西北角位置(见图1),厨房和餐厅西外墙各设有一朝向村内公共道路的木窗(0.4米×0.6 米),厨房和餐厅间隔墙通过一门洞互通,安装有带亮的木质门连窗(有框无门扇),厨房外门开在朝向院内一侧,木
〔图〕08880衣柜木柜单人床-30884|881杂物间品客厅餐厅卧室砖方桌800床头梅8880妆台T688800木床茶几水8双人降木杂物间铁架厨房血迹电磁炉塑料瓦木柜眼镜0品om楼梯0000□洗衣松不梅淋浴围间书燃烧残洗衣留物晾衣卧室□机空房间
图1 事发房屋一层平面布局图
质门框门扇。厨房内东墙、南墙设有橱柜、壁橱,靠西墙南端设有一不锈钢洗碗池,洗碗池北侧为长条形瓷砖台面厨台,厨台上自南向北摆放有一电磁炉和一台单头液化石油气灶,(燃气泄漏前状态应是)灶具连接橡胶软管穿过厨房与餐厅隔墙进入餐厅,与放置于餐厅西南角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相连。餐厅内东墙摆放有餐桌,东北角放置有一台双门电冰箱。
(二)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事故发生后,经组织相关行业专家现场勘察,该处住宅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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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厨房、餐厅之外其它房间内无过火和烟熏痕迹,院内地面塑料纸等薄型可燃材料无高温焦化或收缩痕迹。厨房木门及门框被爆炸冲击波抛出解体在东侧金属楼梯旁,在厨房门口外侧地面和大门南侧洗漱间及淋浴间地面发现有同材质黑色衣物布料火烧残骸,厨房门口外墙及附近立柱上残留有被高温瞬间熔化塑料材质厨房门帘残骸。
厨房内无明显过火和烟熏痕迹,橱柜、灶具、锅碗及食材完好未受损,地面以及橱柜内放置的塑料袋、食品袋以及塑料标签等薄型材料表面均呈现瞬间高温受热收缩或焦化痕迹,其中橱柜内受高温收缩塑料袋距地面高度接近 2 米。厨房门口南侧墙面上有一照明开关(经测试,该开关处于开启状态),下方地面残留有黑色衣物布料火烧残骸(与厨房门口外侧地面和洗漱间、淋浴间地面黑色衣物布料火烧残骸同材质)。
厨房厨台中段位置放置的电磁炉上有一带盖不锈钢锅,锅内洁净,无水、无食材,电磁炉电源插头插接在墙壁插座上;厨台北端位置放置的单头液化石油气灶上有一带盖铁质炒锅,锅内洁净,无水、无食材,灶具开关处于关闭状态,灶具放置端正,无受外力拉拽形成的歪斜痕迹,灶具侧面蓝色塑料防护膜因高温不同程度熔化和焦化,灶具后侧进气端口与黄色燃气橡胶软管脱离,灶具进气口表面粘附有蓝色防护膜熔化残骸,软管一端掉落在灶具后侧台面上,表面沾满油污,另一端穿过厨房与餐厅隔墙进入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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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与餐厅间门洞上部卷放的布门帘表面呈现高温焦化痕迹。餐厅和二层房屋西外墙向外侧坍塌,二层预制楼板西端掉落地面并断裂,东端棚架在墙壁上。通过坍塌缝隙发现,餐厅内无明显过火和烟熏痕迹,东侧桌子上摆放的塑料袋表面呈现瞬间高温焦化收缩痕迹。餐厅门口(东南角处)北侧墙面上有一照明开关(经测试,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
闪爆事故发生后,餐厅和二层房屋西外墙及二层楼板坍塌,厨房房屋结构基本完好。
三、涉事燃气储配运输配送情况
(一)涉事燃气储配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情况
- 涉事燃气储配经营单位。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成立于 2022 年 4 月 2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MA9L1XJM9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元府庄村委**村村西号,法定代表人:高东,注册资本:200 万元,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包括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登记机关: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日期:2022 年 12 月 22 日。
该公司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豫 202202010026P,经营类别:瓶装燃气,经营地点: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元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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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村委**村村西*号。发证部门:开封市祥符区城市管理局(开封市祥符区城市综合执法局),发证日期:2022 年 12 月 12 日,有效期限:2022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11 日止。
该公司持有气瓶充装许可证,编号:TS4241b30-2026,充装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范村乡元府庄村委**村村西*号,发证机关: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日期:2022 年 11 月 22日,有效期:2022 年 11 月 22 日至 2026 年 11 月 21 日。获准充装介质类别和名称:获准低压液化气体液化石油气和二甲醚民用气瓶充装。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东,男,31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4******0312,户籍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陈留镇村组,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城关镇亿都城小区号楼*单元***室。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歌,男,41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6357。户籍地址:河南省睢县尚屯镇*村**号,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美景鸿城二期号楼单元****。
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董*宁,男,37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2******5739,户籍地址:河南省中牟县官渡镇村***号,现住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祥茂燃气站宿舍。
- 涉事燃气配送经营人员。卢*行,男,38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9438,户籍地址: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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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组,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宽视界 A4 楼*单元***号。
属非法配送经营燃气人员,无经营许可,不具备从业资格。
- 燃气配送经营人员。刘*,男,44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3812,户籍地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洼*号,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农业银行南米****。属非法配送经营燃气人员,无经营许可,不具备从业资格。
- 涉事燃气运输人员。王*勇,男,32 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3211,户籍地址和现住址:河南省新郑市孟庄镇王***号。属非法运输燃气人员,无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不具备从业资格。
(二)涉事燃气供应配送有关情况
2023 年 10 月份起,卢行和刘先后委托王勇驾驶其自有普通厢式货车自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为他们充装、运输液化石油气,并向王勇支付运输费用,王勇将充装好的气瓶运送至新郑市指定地点后,卢行和刘分别向终端用户配送、销售。王勇大约三天到开封市拉运一次燃气,一个月十次左右。每次按卢行要求为其拉运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约 12 瓶,按刘要求为其拉运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约 33 瓶[1],每瓶充装燃气约 60 公斤。至事故发生前,王勇最后一次运输燃气是 7 月 20日为卢行拉运,7 月 24 日为刘*拉运。在此期间,开封市祥茂
[1] 根据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受新郑市公安局委托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王勇为卢行和刘*二人拉运的燃气中同样都掺混有大量二甲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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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有限公司明知国家禁止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2],但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按照王*勇要求为其在充装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
2024 年7月 20 日 12 时许,卢行接到常锋电话说家中需要燃气,应约驾车到常锋家采用“大瓶倒小瓶”方式充气 13 公斤,收取费用 105 元。常锋反映家里有“煤气味”,要求检查,卢*行简单采用耳听、鼻闻方式检查后表示不漏气,便离开了。
四、涉事燃气和设备设施检验检测情况
(一)涉事液化石油气钢瓶有关情况
事故现场发现 1 只液化石油气钢瓶,表面漆面脱落,漏出底色,整体外表面无过火和变形痕迹,瓶体表面颜色为青灰色,局部表面有自然锈蚀痕迹,瓶身角阀阀口下方和钢瓶肩部有砸压痕迹,判断为餐厅屋顶预制板及砖块坍塌造成,但瓶身未变形。钢瓶护罩完整,瓶体无年检日期,无充装溯源标志。钢瓶角阀完整,瓶口减压阀脱落。
经委托许昌特安气瓶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查验。该公司于2024年 8 月 7 日出具《关于对液化气事故钢瓶状态查验的说明》:
- 事故钢瓶外观状态:
该液化石油气钢瓶型号为 YSP-35.5 型 15 公斤钢瓶,从钢瓶护罩钢印信息检查,生产厂家为新乡豫航钢瓶厂,出厂日期 2012
[2] 二甲醚对液化石油气钢瓶、灶具上使用的顺丁橡胶阀门密封圈有溶胀作用,可导致阀门漏气,产生严重安全隐患。《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 号),明确规定: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 号)明令禁止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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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9 月,气瓶编号 024-0851,瓶体无定期检验单位标识,外观检查轻微腐蚀,无明显火烧、凹陷、变形。该钢瓶出厂瓶重 16公斤,过磅重 23.5 公斤。
- 查验结论:
(1)该钢瓶处于报废状态。
(2)该钢瓶角阀和瓶体经浸水气密试验,未发现泄漏现象。
(3)该钢瓶充装有含有二甲醚液化石油气 7.5 公斤。
(二)涉事液化石油气钢瓶内物质检验检测情况
经对涉事钢瓶内 7.5 公斤残留物质送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委托检验,2024 年 8 月 5 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SY2024101286):
钢瓶内残留物质含有二甲醚成分,二甲醚体积分数含量为 70%;(C3+C4)烃类组分体积分数含量为 29%,气质不符合 GB11174-2011[3]标准不小于 95%的要求。
(三)燃气灶管阀情况
事故现场厨房厨台上有一台旺太乐牌台式液化石油气单头灶。灶具外观完整未受破坏。该灶具外表面无铭牌,故生产日期和使用年限无法判断。该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但外表面贴有执行标准:GB16410-2007 字样,由于 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第 5.2.7.1 条、第 5.3.1.12 条对熄火保护装置提出了要求,因此判断该灶具为不合格产品。
[3] 《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 规定,液化石油气中不允许人为加入除加臭剂以外的非烃类化合物。(C3+C4)烃类组分指标不小于 95%(体积分数),C5及 C5以上烃类组分指标不大于 3%(体积分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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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坍塌的餐厅内挖掘出了减压阀及软管。软管为长 2米的黄色橡胶软管,且外壁未喷涂制造标准,判断为非燃气专用软管。
软管一端与减压阀连接,另一端插在厨房与餐厅隔墙穿孔内。软管与减压阀连接端无油污,另一端带有油污。用手挤压软管,发现无油污一端尚柔软,老化变硬痕迹不明显,带有油污一端硬化明显。检查整个软管发现软管管身无破损,对软管进行了气密性实验,结果为不漏气。通过对软管挤压呈现弹性状态判断其使用年限较长,存在超过使用寿命情况。
减压阀结构已损坏,外观不完整,上部承压组件已损坏、上壳体破裂、进口连接组件断裂,断口为金属色无烧灼。目测断裂口为新断裂痕迹,判断为坍塌楼板或砖块砸断。
五、事故原因分析
(一)燃气泄漏点分析
第一,事故现场厨房厨台上燃气灶具旋钮处于关闭状态,灶具上炒锅内洁净、无食材,灶具在事故发生时未使用,但无熄火保护装置,不排除漏气可能。第二,灶具放置端正,无受外力拉拽形成的歪斜痕迹,灶具进气端口与软管处于未连接状态,软管掉落在台面上。经现场试验,软管因硬化,已不能紧密可靠连接灶具进气端口,判断该部位事故前已发生燃气泄漏,甚至完全脱落,漏气可能性大。第三,减压阀结构已损坏,外观不完整、上部承压组件已损坏、上壳体破裂,无法判断事故前是否漏气,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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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漏气可能。
(二)燃气闪爆引爆源分析
此次燃气闪爆最可能的引爆源:厨房门口墙壁照明开关产生的电火花。
根据9月12日在医院病房内公安机关对赵谈话时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事发前闻到“煤气味”进入厨房查看的赵、常恩、常涵三人中有人打开了墙壁照明开关,照明开关在打开的瞬间产生电火花成为引爆源的可能性较大。
事故原因:燃气储配经营企业违法经营,无燃气运输、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人员违法运输、配送经营非法掺混二甲醚的不合格燃气,采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方式(即“大瓶倒小瓶”)为居民家中自备液化石油气钢瓶充气,作为炊事燃料使用,居民使用不合格的燃气灶具和设施且使用后未及时关闭钢瓶角阀,燃气泄漏时未及时发现致使室内混合气体达到爆炸极限,发现燃气泄漏后未采取正确处置措施,引发燃气闪爆。
六、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燃气储配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存在的问题
- 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违法经营、违法充装和销售燃气
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作为持证燃气储配经营企业违法经营[4][5],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向无经营和充装许可的
[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5]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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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在明知国家规定液化石油气严禁掺混二甲醚的情况下,仍按照非法配送经营、运输人员的要求,非法在液化石油气中大量掺混二甲醚[6][7],构成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8]。
- 卢行、刘、王*勇违法配送经营、运输燃气
燃气配送经营人员卢行、刘为无燃气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非法配送经营燃气[9][10]人员,使用过期液化石油气钢瓶,跨区域违规充装气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进行销售。燃气运输人员王勇为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和从业资格,非法运输燃气[11][12]人员。卢行违法[13]直接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在常锋反映家中有“煤气味”的情况下,在检查常锋家中的燃气设
(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三)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气瓶进行灌装;……(六)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7] 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 号):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掺混二甲醚,……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8]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燃气经营者在气瓶安全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重大隐患:(一)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二)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三)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9]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
[10]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1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12] 国务院安委会《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2023〕3 号):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
[13]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三)用储罐、槽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或者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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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是否漏气时,竟然仅仅简单采用耳听、鼻闻的方式进行判断,并告知常*锋没有漏气,可以继续使用,反映出其对燃气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极不负责、极不专业。
- 用户缺乏安全常识,使用不合格燃气设备设施
燃气用户未按法规规定使用燃气[14]。使用过期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灶具、非专用燃气软管,未经合法正规渠道购买合格燃气,燃气软管违规穿墙,软管局部老化变硬不能与燃气灶具进气端口紧密可靠连接后未及时更换,使用燃气后未及时关闭钢瓶角阀,燃气泄漏后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正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二)新郑市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
- 新郑市孟庄镇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不力[15]。未严格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辖区燃气安全工作机制,未建立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组织开展居民用户燃气安全检查不全面、不深入、不细致,落实燃气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不扎实,未及时消除辖区燃气安全隐患。未积极统筹协调在辖区设立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点,未能满足群众正常用气需求,且对居民用户安全用气宣传力度不足,居民用户没有能力区分正规站点和违规站点,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14]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15]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24〕28 号)四、工作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市、区县(市)、街道”燃气安全排查三级联动机制作用,加强燃气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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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郑市原城市管理局。一是只发文通知,不统筹协调,文件签发管理混乱,用文件落实文件,工作安排形式化,工作措施难以落地。二是只安排部署不督导检查,对各项整治落实情况不掌握,整治行动“空转”严重。三是未形成长效工作机制,每次下发的整治工作方案中,基本都有责任分工,但每次分工会有所不同,看似职责明确,实则是有些工作职责模糊不清。四是作为燃气行业主管部门,只管合法、不管非法,对非法配送经营燃气“黑窝点”打击不力,致使辖区瓶装燃气非法经营异常猖獗。五是燃气领域安全管理宣传方面针对性不强[16][17][18],在对农村居民的燃气安全宣传方面工作不力,缺少针对二甲醚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没有用好身边燃气安全事故警示案例,宣传效果不佳。
- 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一是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和“黑气瓶”非法充装查处工作认识不到位、分工不明确、落实不得力。二是落实上级文件缺少研判分析,监管能力不足。只管合法、不管非法,未认真组织开展对辖区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的排查整治工作。三是涉燃气气瓶执法不严,未形成有效执法震慑。四是自身工作职责不清,片面理解“三定”方
[16]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17]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提高燃气管理水平,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做好燃气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节约用气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18]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24〕28 号):注重宣传引导。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同时,开通举报通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打击违法行为的良好氛围,促进全市燃气市场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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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的工作职责界定,履职尽责不到位。
七、对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和涉事燃气储配经营单位处理建议
- 卢*行,无燃气经营许可,违法组织燃气配送经营业务,明确要求燃气储配企业在所购液化石油气中非法掺混二甲醚,将气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采用气瓶相互倒灌方式充入居民家中自备液化石油气钢瓶作为炊事燃料使用。未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未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未认真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19][20]。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 年 8 月 8 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拘留(新郑公(孟)拘字〔2024〕675 号),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2024 年 9 月 4 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新郑公(孟)取保字〔2024〕876 号)。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王勇,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违法运输燃气,运输车辆没有危险货物运输标识,违法跨区域运输气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在明知国家规定液化石油气严禁掺混二甲醚的情况下,仍按照卢行要求明确要求燃气储配企业在所购液化石油气中非法掺混二甲醚,导致气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流入终端市
[19]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20]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告知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规则,指导燃气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检查燃气用户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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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2024 年 7 月 28 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拘留(新郑公(孟)拘字〔2024〕640 号),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2024 年 9 月 4 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新郑公(孟)取保字〔2024〕877 号)。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刘*,无燃气经营许可,违法组织燃气配送经营业务。2024年 7 月 28 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拘留(新郑公(孟)拘字〔2024〕641 号),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2024 年 9 月 4 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新郑公(孟)取保字〔2024〕875 号)。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 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跨省辖市、超经营区域销售燃气,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非法在液化石油气中大量掺混二甲醚,未对瓶装燃气运输车辆和人员加强管理[21],允许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车辆运输瓶装燃气。建议由开封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董*宁,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2024 年 7 月 29 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对其执行拘留(新郑公(孟)拘字〔2024〕644 号),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2024 年 9 月 4 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新郑公(孟)取保字〔2024〕874 号)。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21]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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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歌,开封市祥茂燃气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 年 8 月 3 日,新郑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新郑公(孟)取保字〔2024〕748 号)。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二)对有关政府监管单位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政府监管单位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市监察委员会,由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三)对有关政府监管单位的处理建议
责令新郑市孟庄镇政府、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向新郑市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八、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坚守安全红线,树牢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燃气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新郑市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落实郑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排,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认真落实“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提高站位、认清形势,要靠前站位、亲自部署,要主动站位、示范带动,切实增强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要以此次事故为戒,对照事故暴露出的各类问题,全面检视燃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方法、工作能力和工作机制方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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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短板、不足和漏洞,做到“三摒弃三强化”——必须坚决摒弃麻木不仁、与我无关的思想,强化人民群众生命重于泰山的宗旨意识;坚决摒弃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作风,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决摒弃被动应付、宽松软虚的做法,强化时时放心不下、事事都要落实的强烈责任感。
(二)深化打非治违,建立燃气安全全链条监管工作机制
新郑市要按照《郑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坚持系统治理理念,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全链条明确、分解、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责任,督促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行业领域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结合近年来机构改革调整工作,切实抓好燃气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作用,建立健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全链条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空白和责任悬空。要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紧盯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和农村瓶装燃气安全风险隐患采取精准严格有力的措施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发展底线。
此外,新郑市要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通知》和《郑州市瓶装燃气发展规划(2020-2035)》等文件要求,梳理辖区用户规模、用户分布和用户需求,及时跟踪对接上级行业相关主管部门,优化燃气企业数量和供应站点选址布局。抓紧解决瓶装燃气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统筹推进老化管道更新改造、燃气用户安全装置加装、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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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气钢瓶置换、燃气市场规范、非居民用户“瓶改管”、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等工作,从源头上铲除“黑气”贩子和“地下”市场存在的基础。
(三)强化齐抓共管,不断提高燃气领域安全监管效能
新郑市要建立健全燃气行业相关监管部门工作协作机制,针对“问题气”“问题瓶”等紧盯不放,查处违规生产、违规供气、违规充装、违规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扩大案件查处效果。督促行业主管部门主动作为、认真履职,加强日常管理和执法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指导相关企业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种隐患,对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严令整改,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要坚持科技赋能,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燃气管理中的应用,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提升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
(四)深刻吸取教训,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新郑市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既要深入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专项整治,加快整治“气、瓶、阀、管”等方面存在的“硬伤”,又要注重从体制机制、规划布局、市场准入、设施设备、监管执法、社会基层等方面一抓到底,补齐燃气安全管理的“软肋”。在今后工作中督促瓶装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全面检查燃气使用场所的安全用气条件,签订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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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气合同,对不符合条件的,积极指导用户进行整改,不配合整改或无法整改的,不予供气。定期上门检查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和不当使用行为的,立即纠正和处置。制定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安全管理规范,按规定设置配送车辆及人员标志标识,明确配送服务相关安全要求。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升燃气安全基层能力水平
新郑市要广泛开展燃气安全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集中组织村社区、住宅小区开展燃气安全主题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媒介广泛告知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营造浓厚的燃气使用安全氛围,达到家喻户晓。提升居民用户的燃气安全意识,加大自查力度,及时消除各类燃气事故隐患,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鼓励辖区内居民安装使用家用燃气泄漏报警器,有效预防因燃气泄漏导致发生燃气安全事故。推广使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设施,大力推广使用泄漏报警、远程监控等在线安防产品,更快更好提升燃气安全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