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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_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4 年份:2024 大小:17.5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3:03 抓取时间:2026-10-22 08:46:28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仓储物流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养老福利机构年份/2024

title: 2024_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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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20日20时许,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00平方米,无人员伤亡;经火灾受灾户申报,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约808万元(实际以进一步核定鉴证为准)。

事故发生后,金城江区委、区人民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领导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指挥部署灭火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为尽快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2024年8月27日,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57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河政办发〔2023〕1号)等文件规定,成立了由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监委、区司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金城江公安分局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对本次事故开展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现场测绘、查阅资料、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

(一)建筑建设情况

起火建筑所在用地属南宁铁路局金城江土地管理所所有,使用性质为建设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批准部门为原河池市国土局,批准文号为:桂政土批函〔2011〕536号。2012年,廖照章向南宁铁路局金城江土地管理所租赁上述土地,并向河池市商务局、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建设河池市城东夜市饮食和汽车货运临时市场。河池市商务局于2012年5月28日批复同意廖照章建设夜市饮食和汽车货运临时市场(河商发〔2012〕67号),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2年7月24日批复同意《河池市城东夜市饮食和汽车货运临时市场规划平面图》(河住建设字〔2012〕28号)(以下简称规划平面图),该规划的主要内容为规划门面93间,建筑面积10400平方米,公共厕所一座,管理用房一栋,停车位112个,交通出入口3个。2015年7月1日,河池市城东夜市饮食城(56-93号共38栋)取得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河池市城市规划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证号:(2015)规管临建字第003号,有效期2年。2015年8月24日,河池市商务局复函同意廖照章在城东夜市市场旁设立水果批发市场。2016年,廖照章在规划平面图的规划范围内(局部已超出该临时市场的规划用地红线)建设两座钢架棚,两座钢架棚实际占用原规划的停车位、管理用房等用地。2023年,廖照章于规划用地北侧贴临原钢架棚建筑加建一座建筑面积约1000平方米的钢架棚建筑。

(二)起火建筑使用情况

该起火灾起火建筑共涉及2座单层钢架棚建筑、1座两层砖混结构建筑,原由河池市金豪商贸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建筑的出租方进行出租和管理,后于2022年将上述建筑划分为三部分分别由河池市金豪商贸有限公司三名股东(廖照章、杨维、胡静)各自出租和管理。

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涉及烧损商户租赁情况如下(见图1):

  1. 覃东林,租赁面积:272平方米,用作加盟广西翁氏八达嘉汇物流有限公司的河池物流网点,主要存放物流货物;
  1. 金城江龙安筛网经销部,经营者:张树朝,租赁面积:900平方米,主要存放筛网等货物;
  1. 河池市宏佳生鲜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者:张荣胜,租赁面积90平方米,主要存放生鲜食品等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黔城音乐餐吧,经营者:罗绂甸,租赁面积450平方米,主要经营餐饮服务;
  1. 河池市金城江区金熊猫食品原料商行,经营者:田鸿娟,租赁面积405平方米,主要存放食品原料等货物;
  1. 柳州市信速供应链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韦益,租赁面积240平方米,主要存放物流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任氏建材有限公司,经营者:任峰,租赁面积380平方米,主要存放建筑材料、板材等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雷爵食品,经营者:栗飞,租赁面积60平方米,主要存放食品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永康幼儿园,经营者:芩丽玲,租赁面积50平方米,主要用于汽车停放;
  1. 河池市金城江区黄卢农产品摊,经营者:黄厚红,租赁面积300平方米,主要存放食品、日用杂品等;
  1. 河池市金城江区巅峰货运服务部,经营者:卢怀祖,租赁面积100平方米,主要存放物流货物;
  1. 河池市金城江区广圣通货运部,经营者:谈庆忠,租赁面积300平方米,主要存放物流货物。

图1 起火建筑涉及烧损商户租赁情况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0日20时10分许,河池市金城江区盛香园烘焙商行员工覃红久下班经过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北侧钢架棚内“翁氏八达物流”仓库时,发现仓库南侧隔墙上方和顶棚之间的缝隙处有火光和浓烟出现,并伴有“啪啪啪”响声。随后,覃红久立即拨打“119”报警。

(四)灭火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

2024年8月20日20时15分,河池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发生火灾,河池支队立即调派金城东路特勤站、金城江文体路消防救援站、宜州龙溪消防救援站、环江思恩消防救援站、罗城白马消防救援站、都安安阳消防救援站共出动5个灭火编队、1个抢险编队、1个干粉编队、1个举高编队,16辆消防车、90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扑救。支队全勤指挥部遂行出动。同时联动应急、公安、交通、供水、供电、医疗等单位到场协助扑救。20时20分,金城东路特勤站到达现场。经侦察:现场为1层物流仓库起火,无人员被困。带队指挥员立即组织外围警戒、出水控火。20时46分,支队全勤指挥部、金城江文体路消防救援站、都安安阳消防救援站相继到达现场,21时21分,环江思恩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21时30分,金城江区委、区人民政府,区应急、公安、交通、环保、供水、供电、医疗相继到达现场。21时40分,宜州龙溪消防救援站到达现场。22时10分,火势得到控制。22时25分,大型机械挖掘机到达现场协助灭火。22时45分,明火被扑灭。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六)消防产品质量情况

起火建筑内设置的消防设施主要为租户仓库内自行配置的ABC类干粉灭火器。经现场判定,未发现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二、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对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现场勘察、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起火原因

经区消防救援部门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现场实验、调阅资料等分析认定,综合分析起火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20时许,起火部位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内“翁氏八达物流”(覃东林)仓库中部靠东处月饼货物周围区域(见图2),起火原因可排除人为放火、自燃、电气线路故障、静电、外来火源、天气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

图2 起火部位示意图

(二)火灾蔓延扩大的主要原因

  1. 起火建筑防火分隔不到位。起火建筑为钢架棚建筑,钢架棚建筑内分隔为多个隔间后出租用作仓库,各个仓库之间隔墙未使用实体墙进行完全防火分隔,隔墙形式为下部砌砖墙、上部使用铁皮或者铁网进行分隔。首先起火的“翁氏八达物流”(覃东林)仓库与金城江龙安筛网经销部仓库之间的隔墙形式为下部砌砖墙、上部使用铁网和木板进行分隔。由于该隔墙没有起到防火分隔作用,导致“翁氏八达物流”(覃东林)仓库内火势扩大后高温烟气和热辐射突破隔墙蔓延至金城江龙安筛网经销部仓库,随后火势又通过金城江龙安筛网经销部仓库逐渐蔓延至其他仓库。火势扩大后引燃停放于两座钢架棚仓库之间的4辆汽车并烧穿汽车油箱形成流淌火,随后流淌火流至北侧钢架棚仓库并引燃仓库内货物及周边建筑。钢架棚内各仓库之间设置的隔墙未使用防火隔墙进行防火分隔是导致火灾迅速扩大蔓延的重要因素。
  1. 起火建筑火灾荷载大。火灾发生时,起火建筑被分租给多个商户用作仓储物流场所,并在仓库内存放有大量的可燃货物,着火后产生大量高温烟气和热辐射。高温烟气和热辐射经相互连通的顶棚区域,形成敞开式燃烧,快速蔓延至周边仓库,导致火势扩大。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8·20”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经营性一般火灾事故。

三、事故暴露出的问题

(一)起火建筑违章搭建,消防安全条件差。廖照章在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钢架棚建筑,且钢架棚局部已超出该临时市场的规划用地红线,实际占用原规划的停车位、管理用房等用地。起火建筑为简易钢架棚结构,主要出租用作储存可燃物品的仓储物流场所,但钢架棚建筑耐火等级低,其建筑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未按仓库标准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有效落实。廖照章作为出租方,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管理辖区内租户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督促租户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未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及演练,消防安全意识不足,导致隐患长期存在。覃东林以河池市康达食品配送有限公司名义与广西翁氏八达嘉汇物流公司签订河池路线加盟合同(覃东林作为担保人),以个人名义租用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仓库作为翁氏八达物流网点。覃东林作为承租方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示火灾风险。火灾发生前,“翁氏八达物流”三名员工均有在仓库内抽烟的习惯,且随意将烟头扔在仓库内,缺乏应有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及桥卜社区居委会未按要求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不足,对上级部署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等工作重视程度不够。2023年12月,河池市金城江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河池市金城江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河池市金城江区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金安委办〔2023〕60号),但专项整治至今,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及桥卜社区居委会未按要求组织对起火建筑进行排查整治和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扎实,履行消防职责不到位。

四、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廖照章。对未按规划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钢架棚建筑,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职责、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问题,建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覃东林。作为承租方存在未有效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等问题,鉴于其租用场所已停用,无相关可追究行政违法行为,建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三)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未按要求认真落实消防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对辖区内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形势分析不足,对上级部署仓储物流场所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等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政府对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四)桥卜社区居委会。未认真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社区内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宣传教育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建议由河池市金城江区街道办事处对桥卜社区居委会进行约谈,并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对于证据证实涉嫌存在失火罪的相关人员,由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调查。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和“底线”意识,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工作要求,行业部门梳理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厘清工作边界,避免出现监管盲区。同时进一步完善部门间协同执法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强化单位主体责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督促单位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职责;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备案审批要求;使用质量合格的消防产品;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编制、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加强使用过程管控,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排查和治理火灾隐患。

(三)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各街道、有关部门要指导单位加强单位日常检查能力,开展每日防火巡查登记,建立基础台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和逃生演练,及时掌握消除单位火灾隐患。全面规范钢架棚等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建立统一规范管理组织,明晰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建强应急处置力量,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北东路227号钢架棚仓库

“8·20”火灾事故调查组

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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