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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_福建龙岩永定峰市12·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md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4 年份:2024 大小:11.9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18:17 抓取时间:2026-10-22 08:53:31
类型/事故调查报告场所/住宅自建房场所/商场市场场所/医疗机构原因/电气故障等级/一般事故等级/亡人火灾地域/福建

title: 福建龙岩永定峰市12·11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updated: 2026-08-04

事故等级: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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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5-04-11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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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1日5时28分许,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龙岩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调度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2人死亡。

为汲取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要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牵头总工会、应急局、住建局、峰市镇人民政府、峰市供电所,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12·11”一般火灾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并委托应急管理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对本起事故物证进行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分析等,查明了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建筑基本情况

起火建筑位于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该建筑为砖混结构,建筑北侧和南侧均为毗邻其他民房,建筑东侧乡镇道路,西侧为空地。起火建筑为3层沿街民房,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70平方米,一层为门厅、杂货间、沿街局部为食杂店,二、三层为住宅。该建筑约于2006年开始建设,2007年左右主体完工,2008年装修投入使用,属于黄亿英自建民房。

(二)事故建筑租赁关系及人员居住情况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的户主为黄英。永定区峰市郑英食杂店于2005年6月6日开业经营,2008年该食杂店搬迁到锦西组86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郑英,但是郑英长期不在家,未实际参与经营和管理。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为王强(郑英的丈夫)。该店铺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王强是户主黄英的儿子,两者不存在租赁关系。该店铺经营者有向龙岩市永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事故发生前,平时有黄英和王强2人入住该自建房。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4年12月11日5时28分许,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发生火灾,凤城消防救援站立即出动2车10人,东大道消防救援站出动1车5人赶赴现场前往处置。5时49分许,凤城消防救援站到场并实施灭火救援;12时59分,火灾被彻底扑灭,大队封闭火灾现场,进行火灾调查,火灾造成1名85岁女性(黄英)和1名53岁男性(王*强)死亡。

(二)善后处置情况

永定区第一时间成立了“12·11”火灾事故处置领导小组,开展现场处置,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善后处置、事故调查和维稳等方面的工作。事故善后工作稳妥推进,2名死者尸体已火化。

三、事故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伤亡人员

死亡人员情况(2人):

黄*英(女,1939年10月02日出生,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

王*强(男,1971年08月28日出生,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火灾过火面积约90平方米,火灾烧损户主黄亿英房屋建筑构件、门窗、家具、衣物和小百货等物品,经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约210000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永消火认字〔2025〕第0001号)对该起火灾事故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5时16分许;起火部位为黄*英住宅一层食杂店内东北侧;起火点认定为一层食杂店内东北侧墙边放置的木质货架与烟柜相邻位置(距离北侧墙壁约40厘米至80厘米,距离东侧卷帘门约130厘米至180厘米);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未规范使用电气线路,起火建筑一层食杂店沿地板敷设的电气线路部分绝缘皮破损,排插连接排插使用,2个电瓶长时间处于充电状态,冰柜、监控主机、收银台电脑、烧水壶、无线路由器、功放设备、鱼缸等电器长时间处于通电状态;
  1. 起火建筑经营区域与居住区域未进行防火分隔,导致火灾烟气从一层蔓延至楼上居住区域;
  1. 起火建筑疏散条件差,建筑只有1部室内楼梯,一层起火后造成人员无法逃生,通向屋面疏散门上锁;
  1. 二楼沿街房间防盗网未开设逃生窗口,2名死亡人员集中在起火建筑二层沿街房间靠窗位置无法及时逃生;
  1. 居民自防自救意识不高,起火建筑一至二层楼梯段堆放大量可燃货物增加了火灾荷载,户主发现一层起火后未第一时间逃生至屋面往相邻建筑屋面逃生。

(三)事故性质认定

经调查组综合分析认为:2024年12月11日,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锦西组86号黄*英住宅火灾为一般火灾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 黄英(户主)和王强(永定区峰市郑勤英食杂店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第七十二条,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一步立案侦查。
  1. 王*伟,中共党员,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锦西社区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未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89号)规定,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防火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永定区纪委监委组织开展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 罗*楠,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社会综合治理综合办公室应急安全岗干部,在部署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对锦西社区自建民房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监管责任,建议由永定区监委组织开展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1. 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开展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检查不够到位,组织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够到位。建议责成其向永定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 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着力推动各村居、社区消防管理网格实体化运行,督促各村居、社区依法依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1. 加大消防领域整治排查力度。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严格按照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永定区生产经营自建房火灾综合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对辖区内的企业、商超、出租房等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1. 提升社会消防安全意识。龙岩市永定区峰市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宣传,组织开展进社区、村居消防大宣传,社区工作站、网格员、安全巡查员等群防群治人员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在全街道范围内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认真组织群众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普及防火灭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要进一步加大消防培训宣传力度,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逃生技能,要深入对此次事故进行报道,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及其中教训,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实际掌握安全逃生技能。
  1. 公安部门要依法履职。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区分局应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相关规定及上级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文件要求,将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管和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范围,督促辖区派出所依法履行消防安全非专业性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
  1. 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督促指导。龙岩市永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应进一步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进一步强化社会化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力度,提升群众火灾防范和逃生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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