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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_重庆忠县忠州街道11·3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pdf

分类:01_火灾事故报告 / 2024 年份:2024 大小:33.7 KB 知识库创建:2026-08-05 08:28:19 抓取时间:2026-10-22 08: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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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忠县忠州街道“11·3”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2024 年 11 月 3 日 14 时许,忠县忠州街道郑公社区 4 组 62号库房内的作业平台(以下简称“事故平台”)处发生一起罐体爆燃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23.928 万元。

因该事故性质恶劣,影响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该起一般事故提级调查,并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委、市总工会,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的“重庆忠县忠州街道‘11·3’一般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忠县检察院派人参加,邀请忠县纪委监委机关介入调查,共同负责事故调查并开展相关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检测鉴定、专家论证、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忠县忠州街道“11·3”一般爆燃事故是一起因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过程中违规动火作业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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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有关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营主体与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事故发生经营主体

张,男,居住地址重庆市忠县,户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2020 年 8 月 28 日,取得瓶装燃气送气工从业资格证。2022年以来,张在未取得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郑公社区 4 组 62 号库房(以下简称“郑公库房”)等地非法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活动。

2.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忠县厚谊燃气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谊燃气公司”),成立于 2023 年 11 月 16 日;注册地:重庆市忠县白公街道白公路 177 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琼;经营范围:燃气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公司取得有《燃气经营许可》,设有 19 个瓶库,其中 17 个处于启用状态,2 个处于未启用状态,启用的 17 个瓶库均向忠县经济信息委备案。

忠县厚谊燃气销售有限公司林玥瓶库(以下简称“林玥瓶库”),于 2023 年 11 月通过重庆万**公司安评,未向忠县经济信息委备案,属于厚谊燃气公司未启用的 2 个瓶库之一。林玥瓶库位于郑公库房内,系郑公库房内液体储存室,面积约 40 平方米,林玥瓶库与郑公库房内事故平台最短直线距离相距 16.1 米,厚谊

燃气公司对林玥瓶库的管理范围不包括事故平台区域(见图1)。

〔图〕液体储存室(林玥瓶库)事故平台16.1米\n

图1 林玥瓶库与事故平台的位置关系图

3.张**与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2024年1月1日,张与厚谊燃气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张作为厚谊燃气公司的配送工,承担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钢瓶配送工作。

2024年1月2日,张与厚谊燃气公司签订《忠县厚谊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履职协议》,约定张将其使用的郑公库房内液体储存室作为林玥瓶库,但厚谊燃气公司一直未启用该瓶库。

2022年至2024年期间,张**在郑公库房等地非法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活动,所有业务、财务、经营等活动均以个人身份开展。

(二)郑公库房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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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8 月,重庆中铁建设有限公司(系忠县一民营企业,于 1999 年成立,以下简称“中铁公司”)与忠县忠州街道郑公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郑公社区”)签订《用地协议》,约定中铁公司租用郑公社区 1 组 407 平方米、郑公社区 4 组 1010平方米土地,用于修建民用爆炸物品库房。

2010 年,中铁公司修建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即郑公库房,所占地主要为村民马**承包地)。2016 年,郑公库房因安全距离达不到设计要求,被暂停使用。

2021 年 1 月 1 日,中铁公司与马签订《重庆中铁郑公库房使用协议》,约定将郑公库房无偿给马使用,中铁公司不再支付马**青苗补偿费等。

2022 年 11 月 8 日,马与周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将郑公库房出租给周,每年租金 7500 元(费用由张支付),约定该库房用于存放燃气灶具、醇基燃料。同月,周将郑公库房交由张使用。

2023 年 11 月,张邀请重庆万公司对郑公库房内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经安评,郑公库房内的液体储存室符合储存液化石油气、二甲醚钢瓶的硬件要求。

2024 年 1 月 1 日,张与厚谊燃气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张承担厚谊燃气公司燃气瓶配送工作。

2024 年 1 月 2 日,张**与厚谊燃气公司签订《忠县厚谊燃气销售有限公司履职协议》,约定将郑公库房内的液体储存室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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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玥瓶库。

(三)事故发生经营主体及相关安全管理情况

经调查,事故生产经营主体为张个人,其在非法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活动中无合作伙伴、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也未对临时雇佣的黄、张、何、马**等工人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

(四)张**经营情况

1.购买原材料的情况

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 11 月期间,张**先后 9 次购买原材料(浓度为 99.99%的精甲醇),累计花费金额 48.09934 万元,购买精甲醇 178.88 吨。相应精甲醇销售商均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运输公司均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相应驾驶员和押运员均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具体购买情况如下。

(1)第一次购买情况

2022年 3月 1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再委托四川化工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广安化工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鑫物流公司开展,运输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3 日,运输车辆为渝 AH,驾驶员、押运员为黄*、聂,运输路线为广安化工公司至重庆忠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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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3 月 3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周代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中国银行卡号:6217*)转账 55534.5 元,此次张购买浓度为 99.99%的精甲醇 17.92 吨。

(2)第二次购买情况

2022 年 6 月 14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再委托重庆鲲能源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煤化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科运输公司,运输日期为 2022 年 6 月 15 日,运输车辆为渝 A1,驾驶员、押运员为张、车,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2 年 6 月 15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通过其微信(微信号:wxid*)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微信号:wxid-6***)转账 56512.8 元,此次购买浓度 99.99%的精甲醇 20.4 吨。

(3)第三次购买情况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再委托浙江铜化工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煤化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科运输公司,运输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1 日—2022 年 11 月 2 日,运输车辆为渝 A1,驾驶员、押运员为张、车,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2 年 11 月 2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周代张华林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中国银行卡号:6217*)转账 59160元,此次购买浓度 99.99%的精甲醇 20.40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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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四次购买情况

2023年 3月 7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鲲能源公司购买,重庆鲲能源公司再委托南充化工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煤化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科运输公司,运输日期为 2023年 3 月 8 日—2023 年 3 月 9 日,运输车辆为渝 A1,驾驶员、押运员为张、车,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3 年 3 月 9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通过其微信(微信号:wxid*)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微信号:wxid-6***)转账

  1. 1 元,此次购买浓度 99.99%的精甲醇 20.34 吨。

(5)第五次购买情况

2023 年 7 月 30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再委托重庆鲲能源公司购买,重庆鲲鹏公司再委托南充化工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煤化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国运输公司开展,运输日期为 2023 年 8 月 1 日,运输车辆为渝 A1,驾驶员、押运员为车、廖,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3 年 8 月 1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通过其微信(微信号:wxid*)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微信号:wxid-6***)转账 46752 元,此次购买浓度 99.99%的精甲醇 19.48 吨。

(6)第六次购买情况

2023 年 10 月 17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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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再向重庆鲲能源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煤化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科运输公司,运输日期为 2023 年 10 月 19 日,运输车辆为渝 A1,驾驶员、押运员为张、车,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3 年 10 月 19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周代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中国银行卡号:6216***)转账 53389 元,此次购买浓度 99.99%的精甲醇 20.30 吨。

(7)第七次购买情况

2024年 4月 9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渝实业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煤化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鑫物流公司开展,运输日期 2024 年 4 月 11 日,运输车辆为渝 A,驾驶员、押运员为陈、杨,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4 年 4 月 11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通过其微信(微信号:wxid*)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微信号:wxid-6***)转账 51290 元,此次购买浓度 99.99%的精甲醇 19.88 吨。

(8)第八次购买情况

2024年 7月 3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鲲能源公司购买,重庆鲲能源公司再委托重庆德化工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煤化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科运输公司,运输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5 日,运输车辆为渝 A1,驾驶员、押运员为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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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4 年 7 月 5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通过其微信(微信号:wxid*)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微信号:wxid-6***)转账 52315 元,此次购买浓度 99.99%的精甲醇 20.16 吨。

(9)第九次购买情况

2024 年 9 月 18 日前后,张向云南桑能源公司购买精甲醇,云南桑能源公司再委托成都铭化工公司购买,供货单位为煤化公司。运输业务由云南桑能源公司委托重庆国运输公司开展,运输日期为 2024年 9月 20日,运输车辆为渝 A0H719,驾驶员、押运员为文、廖,运输路线为煤化公司至重庆忠县。

2024 年 9 月 20 日,张签收精甲醇后,通过其微信(微信号:wxid*)向云南桑能源公司冉(微信号:wxid-6***)转账 49800 元,此次购买浓度 99.99%的精甲醇 20 吨。

2.张**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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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11 月期间,张以每年 5000 元价格租用忠县复兴镇水坪社区王高岩居民点董的房屋,通过精甲醇添加水的方式调配成醇基液体燃料,再销售予忠县范围内的居民、餐馆、企事业单位等对象。

2022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1 月期间,张**利用郑公库房,通过精甲醇添加水的方式调配成醇基液体燃料,再销售予忠县范围内的居民、餐馆、企事业单位等对象。

3.张**销售醇基液体燃料的情况

经查,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 11 月期间,张**在忠县范围向 26家商户和 5家企事业单位销售醇基液体燃料,累计销售 25.9075万升,销售金额 66.7604 万元。其中向商户销售金额为 64.9979万元,向企事业单位销售金额为 1.7625 万元。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平台位于郑公库房内,郑公库房四周由砖制墙体围成,库房大门由外往内依次为空坝、水池、养殖场,大门左侧由外往内依次为事故平台、砖房、空地、液体储存室(即林玥瓶库)、二甲醚钢瓶储存间(见图 2)。

〔图〕钢瓶储存间养殖场液体储存室台值班室及厨房(林玥瓶库)库外房间围墙故储罐空坝大门\n

图2 郑公库房全景图

爆燃现场位于郑公库房内大门左侧的事故平台,事故平台与地面空坝高差约0.4米,事故卧式储罐(以下简称“储罐”)原位于事故平台靠近左侧围墙处(见图3)。

〔图〕伤银万捐伤大门事故时焊接点投伤柱脱落封头损伤平台焊机死亡人员事放位置恒丝\n

图3 事故平台施工图

储罐及事故平台存在动火焊接作业痕迹,事故平台地面存留1台氩弧焊机、1副墨镜、1个氩气钢瓶等工具(见图4)。

〔图〕插图

图4 事故现场的储罐封头焊点、螺纹圆条、氩弧焊机、氩气钢瓶图

液体储存室外墙彩钢棚下有圆柱形塑料大桶4个,基本装满液体,其中5000L 白色塑料圆桶2个,1000L 白色塑料圆桶2个(见图5)。

〔图〕仓库重地严禁烟火禁止烟火 顺火\n

图5 液体储存室外墙彩钢棚下的塑料桶

液体储存室内有大量不同形状、不同规格且装满液体的塑料桶,室内左侧有 500L 白色塑料圆桶 1 个、25L 蓝色塑料桶 35 个、25L 白色塑料桶 14 个,最左侧墙壁处有 25L 蓝色塑料桶 10 个。室内右侧有 25L 蓝色塑料桶 16 个、25L 蓝色“超声波洗洁精”包装塑料桶 8 个、20kg 白色“尾气净化剂”包装塑料桶 40 个。同时液体储存室内含 1000L 白色塑料方桶 7 个(见图 6)。

上述 135 个塑料桶均装满透明液体,共计约 2.2 万升。液体储存室旁为二甲醚钢瓶储存间,存有二甲醚钢瓶 9 个。

〔图〕插图 〔图〕插图

图 6 液体储存室内盛装液体的塑料桶图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1日9时30分,张组织吊车司机成及工人田、何、马**在郑公库房内,将储罐从空坝转移到左侧事故平台上,上午10时26分储罐转移完毕。

11月2日,张雇黄、张**在事故平台上方约1.8米处焊接彩钢棚,至17时30分,大部分彩钢棚支架焊接完成。

11月3日7时许,张雇何、马在郑公库房大门口从事修筑花台、运送泥土等作业,8时许,黄、张**到事故平台继续采用氩弧焊的方式焊接彩钢顶棚。

11月3日11时42分,外卖人员胡送餐到达库房,张、何、马、黄、张用餐后继续作业。

13 时许,黄、张完成彩钢棚顶棚的焊接作业。

13时27分,何、马在郑公库房大门外搅拌水泥、修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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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沿,张、黄、张**在储罐靠高台侧继续进行焊接作业。

11 月 3 日 14 时 03 分,张离开储罐所在的事故平台到其他房屋搬楼梯。张、黄使用氩弧焊在储罐封头处进行焊接作业时发生爆炸,张、黄**被储罐和爆炸的冲击波震伤倒在事故平台上(储罐右侧地面),储罐后侧封头掉落于事故平台上,储罐剩余部分被炸飞撞击旁侧防盗门及墙体后掉落至空坝处,随即储罐内液体流出往郑公库房大门流淌并发生燃烧。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 1 人死亡,1 人受伤,死伤者信息如下。

1.死者张,男,殁年 48 岁,居住地址重庆市忠县*,户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

2.伤者黄**,男,户籍地及居住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独珠村四组 38 号,目前于忠县人民医院治疗。

截至目前,本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总计 23.928 万元,其中储罐、彩钢棚等损失费 1.928 万元,黄**治疗费 22 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 年 11 月 3 日 14 时 05 分,忠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后随即指派忠州第二派出所出警,并立即向忠县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14 时 05 分,忠县消防救援局接村民报警后,立即向忠县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并赶赴现场。忠县应急管理局接报后立即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向忠县经济信息委通报事故,同时立即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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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现场处置;忠县经济信息委接报后立即向市经济信息委报告,并立即赶赴现场。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等部门接报后均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14 时 17 分,忠县消防救援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经济信息委等相关部门相继到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14 时 21 分,忠县人民医院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展开抢救工作,并将张、黄送医救治;14 时 42 分,现场灭火工作完成;14 时 50 分,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到达现场开展勘查工作。14 时 30 分至 17 时期间,县委书记李*,县政府副县长徐**、成*分别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三)医疗救治及善后情况

2024 年 11 月 3 日 14 时 30 分,医护人员将受伤人员张、黄送往忠县人民医院,并立即开展医疗救治。17 时 02 分,张经医院确认死亡,目前黄在忠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事故发生后,忠县人民政府立即组织成立“11·3 事故工作专班”,开展现场处置、伤员救治、死者善后及家属安抚稳控等工作。

(四)事故应急及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市应急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委,忠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局、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部门均第一时间前往现场开展应急处置等工作,伤者送医救治及时,现场封闭得当,专人值守合理,舆情管控有效,善后工作开展有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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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总体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事故调查组通过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系张、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采用氩弧焊方式焊接残留醇基液体燃料的储罐封头,焊接点高温及电弧电流聚集引爆储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造成事故发生。

(二)鉴定结论意见

1.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渝公鉴毒化〔2024〕4316 号),张**的胸腔血未检出常见农药、常见安眠药及毒鼠强。

2.根据忠县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忠公物鉴病理〔2024〕116 号),张**的死因系爆炸造成严重双肺损伤引起呼吸衰竭死亡。

3.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渝公鉴微物〔2024〕227 号),事故储罐罐盖内液体擦拭物、液体储存室内桶装液体均检出甲醇成分。

4.根据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技术服务〔2024〕第 30 号),检测分析结果如下。

(1)烤全羊餐馆内的液体燃料(于张处购买)检测出甲醇,甲醇浓度为 34%,闪点为 15.3℃;

(2)液体储存室左侧 25L 白色塑料桶内的液体检测出甲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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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浓度为 81%,闪点为 11.3℃;

(3)液体储存室左侧 500L 白色塑料圆桶内的液体检测出甲醇,甲醇浓度为 91%,闪点为 10.2℃;

(4)液体储存室左侧 25L 蓝色塑料桶内的液体检测出甲醇,甲醇浓度为 39%,闪点为 10.3℃;

(5)液体储存室中间位置 25L 白色塑料桶内的液体检测出甲醇,甲醇浓度为 25%,闪点为 14.2℃;

(6)液体储存室 1000L 白色塑料方桶内的液体检测出甲醇,甲醇浓度为 33%,闪点为 10.3℃;

(7)液体储存室右侧白色“尾气净化剂”包装塑料桶内的液体检测出甲醇,甲醇浓度为 35%,闪点为 15.4℃;

(8)液体储存室蓝色“超声波洗洁精”包装塑料桶内的液体检测出甲醇,甲醇浓度为 38%,闪点为 10.3℃;

(9)液体储存室外墙彩钢棚下 5000L 白色塑料圆桶内的液体检测出甲醇,甲醇浓度为 30%,闪点为 9.3℃;

(10)液体储存室外墙彩钢棚下 1000L 白色塑料圆桶内的液体检测出甲醇,甲醇浓度为 40%,闪点为 9.3℃;

综上,储罐、液体储存室内外塑料桶、餐馆燃料桶中的液体主要成分为甲醇,且张调配的液体燃料均销售予忠县辖区内的居民、餐馆和企事业单位等用户供于灶具燃烧使用。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认定,张非法调配、销售的液体属醇基液体燃料。

(三)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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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未取得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权,非法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活动。未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未制定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也未对临时雇佣的黄、张**等工人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管理混乱。

四、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按照忠县人民政府行业管理职能分工和《忠县“五查四改月述考”工作机制》等要求,忠县辖区醇基液体燃料的行业监管和打非治违工作由忠县经济信息委承担,醇基液体燃料的属地监管职责由各乡镇(街道)承担。

(一)忠县经济信息委

忠县经济信息委作为忠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一是承担醇基液体燃料、液化天然气的行业管理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是负责编制醇基液体燃料行业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联合执法;三是负责开展醇基液体燃料领域“打非治违”工作。

忠县经济信息委于 2024 年期间印发安全文件 41 份,其中通知类文件 9 个、函告类文件 20 个,城镇燃气油气专项整治及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整治文件 11 个。全年召集监管企业部署安全工作 42 次,开展安全培训 6 次。开展燃气油气、电力、民爆、盐业等行业执法检查 148 家次,共发现问题隐患 157 个,下达整改指令书 18 份,到期复查整改完成率 100%,实施行政处罚案件 7 起,罚款 1.86 万元。但忠县经济信息委在醇基液体燃料行业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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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如下不足。

一是源头管理失守,“打非治违”不力。忠县经济信息委排查到辖区存在醇基液体燃料非法经营主体(含张**)后,通过文件将名单抄告各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但未明确各部门后续处理的具体职责,导致“打非治违”力度不足、成效差。

二是安全监管不力,行业管理无序。忠县经济信息委对辖区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变化情况不明,未对醇基液体燃料使用户开展过检查。

三是行业指导不力,基层能力不足。忠县经济信息委未制定醇基液体燃料行业管理指导性文件,未对乡镇(街道)开展培训工作,未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致使乡镇(街道)工作人员不具备履职基本能力。

(二)忠州街道办事处

忠州街道办事处作为忠县属地责任部门,负责辖区经济发展,掌握本行政区域和管理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建立健全辖区各行业领域监管底数清单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台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醇基液体燃料领域的属地监管责任,负责日常巡查检查,列入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2024 年期间,忠州街道办事处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专题会 16次,开展风险研判会 4 次,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70 余场次,开展消防、道路交通、用电用气等安全知识宣传 140 场次。同时开展危化烟爆、道路交通、消防等安全巡查 2000 余次。全年累计巡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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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安全隐患 420 余条,隐患移交执法 7 家共 10 条,移交占用消防通道车辆 18 辆,隐患曝光 6 期,涉及曝光单位和场所 66 家 88条。但忠州街道办事处在开展醇基液体燃料属地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如下不足。

一是信息核查不力,行业底数不明。忠州街道办事处未建立辖区醇基液体燃料经营底数清单和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台账。在收到县经济信息委抄告忠州街道辖区内张**等醇基液体燃料非法经营主体名单后,未开展针对性摸排核实工作,对辖区存在的醇基液体燃料实际经营情况底数不清。

二是检查工作不力,重视程度不够。忠州街道办事处违反《忠县“五查四改月述考”工作机制》规定,未将醇基液体燃料领域纳入年度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未明确醇基液体燃料领域的监督检查对象、频次、方式和内容,未开展醇基液体燃料领域安全检查工作。

五、调查发现的其他问题

(一)郑公库房未取得临时用地手续

郑公库房原属集体土地,于2000年8月调整为国有土地,2010年中铁公司完成郑公库房修建。据郑公库房临时用地申请资料表明,郑公社区、忠县国土资源局忠州管理所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2014 年 12 月 16 日在郑公库房临时用地申请表中,作出同意上报审批的意见,但出具意见时间在修建完成时间之后,且乡镇人民政府、县国土局和县人民政府均未在该临时用地申请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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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审批意见。综上,郑公库房未取得临时用地手续。

(二)郑公库房违规储存二甲醚钢瓶

2022 年 11 月至 2024 年 11 月期间,张**在郑公库房内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且违反厚谊燃气公司管理规定在郑公库房内储存二甲醚钢瓶。

(三)云南桑**能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销售予个人

2022 年 1 月至 2024 年 11 月期间,在张未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云南桑能源公司先后 9 次向张**销售危险化学品(精甲醇)178.88 吨,销售金额 48.09934 万元。

六、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张,事故发生经营主体,在未取得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权的情况下非法从事醇基液体燃料经营活动,违规组织无特种作业资质的黄从事焊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在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公职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将郑公库房未取得临时用地手续的问题,移交忠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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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议将厚谊燃气公司未排查和发现到林玥瓶库非法储存醇基液体燃料、郑公库房违规储存二甲醚钢瓶的问题,移交忠县经济信息委调查处理。

3.建议将云南桑能源公司销售危险化学品(精甲醇)予张的问题,移交其注册地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全力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当前安全形势严峻复杂,行业领域安全风险突出,人民群众的生活需求和行业领域安全发展的不平衡,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影响。忠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以及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压紧压实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确保醇基液体燃料等行业领域安全健康发展。

(二)开展全面排查,切实消除隐患

忠县安委会要牵头相关单位,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刻汲取忠县“11·3”醇基燃料燃烧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渝安办〔2024〕91 号)的要求,督促生产、经营、使用甲醇、醇基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严格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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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管理,加强特殊作业等重点环节管控,堵住安全责任悬空、制度不落实等漏洞。认真排查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资质、产品流向等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实行清单管理,严格整改闭环,限期清零销号。

(三)强化检查执法,严厉“打非治违”

忠县经济信息委要切实履行醇基液体燃料行业监管职责,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对醇基液体燃料行业的安全监管能力,牵头开展醇基液体燃料的“打非治违”工作,组织各部门开展专项集中排查整治,发现非法经营醇基液体燃料的要坚决依法严惩。

各行业部门要按照醇基液体燃料安全监管工作职责分工,对醇基液体燃料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等环节加强安全监管,动态跟踪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主体,强化信息互通、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对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发现非法经营的要严厉“打非”,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四)加强源头治理,推进站场建设

醇基液体燃料是民用燃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有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力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但目前醇基液体燃料行业领域规范建设和安全发展仍存在不少问题。忠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有关职能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加快推进醇基液体燃料储配站、分装站和零售点经营规划落地、站场建设,指导醇基液体燃料经营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标准,建设自动化和数字化设施,严格竣工验收和日常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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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做到合规建设、安全经营,从源头上加强监督、压实责任、督促整改,堵住隐患漏洞。

(五)加强动火作业监管,促进安全发展

忠县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案例分析、事故警示、问题剖析等方式,对动火作业审批流程、注意事项、风险因素、管控措施等进行讲解,帮助企业熟知动火作业相关规范要求,认识动火作业危险因素和管控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

要强化排查和整治,深入企业开展动火作业排查,检查动火作业审批单、有效期等内容,检查动火作业场所条件、个体防护、现场监护等情况,排查各行业领域内无证动火施工作业、动火作业无审批手续及不按规定动火作业的行为,对排查出的隐患要依法督促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处罚,从而有效加强动火作业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促进各行业安全发展。

源文件:01_火灾事故报告/2024/2024_重庆忠县忠州街道11·3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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