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_上海浦东_惠南镇8·26燃气闪爆_调查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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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惠南镇“8·26”燃气闪爆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26日19时许,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村241号104室发生燃气闪爆事故,造成1名人员受伤,现场厨房吊顶脱落、空调及床褥损坏。
按区府总值班室相关工作要求,同时考虑农民自建房燃气事故情况较为复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交委)牵头组建了浦东新区综合执法局、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惠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惠南镇政府)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单位、人员和综合分析,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现场事故情况
2025年8月26日19时许,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村241号104室发生燃气闪爆,事故现场造成1名人员受伤,现场厨房吊顶脱落、空调及床褥损坏,未引发次生灾害或对周边住户用气及居住安全造成影响。
(二)相关单位情况
上海市南汇液化气公司(以下简称南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3905786T,成立时间:1993年12月20日;注册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沪南公路9719号;法定代表人:顾伯昌;经营范围包括:液化气及燃气用具设备,天然气,石油液化气,
建筑材料及制品,橡塑原料及制品,贮气设备管道安装,油品,新能源开发利用,燃气设备及管道安装维修咨询,机械设备,金属材料,咨询服务;钢瓶检验。
(三)相关人员情况
- 王江华(受害者,租客),男,57岁,身份证号:
340711196802150039,安徽铜陵人。
- 朱新官(产权人,房东),男,70岁,身份证号:
310225195507283614,上海人,现住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村241号。
- 张怡群,女,73岁,身份证号:310225195210020020,上海人,现住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人民东路2729弄22号702室。与朱新官系亲家关系。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26日19时许,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村241号104室发生燃气闪爆事故。事故发生时,周边邻居听到爆炸声后来到104室,其中一名邻居立即入室救援王江华,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并呼吁周边群众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随后将伤员扶至安全地带,等待消防员、民警及医护人员到来。
(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建交委、惠南镇政府、浦东新区惠园派出所等相关部门和人员抵达现场共同组织救援,疏散群众,维护秩序。南液公司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对涉事液化气钢瓶进行现场测漏,排除后续隐患。伤者王江华因烧伤被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进行救治。
三、事故现场勘察及安全管理情况
(一)事故现场勘查及调查情况
1.事发地点房屋产权及使用情况
经调查,该处房屋为农民宅基地用房(现有宅基288 $m^2$、核定宅基288 $m^2$、标准宅基220 $m^2$),包含副舍三间67 $m^2$,1991年4月16日申报宅基地使用权,户主为朱新官,事发房屋为该宅基地副舍,副舍作为出租使用。
2.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发现该户有一台台式单眼灶,灶前连接管为承插式金属连接软管(现场连接管与灶具呈分离状态),单眼灶位于房屋西南面位置,液化气钢瓶与灶具处于同一空间。现场无气液两相瓶、没有在同一空间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
3.钢瓶配送情况
经核实,涉事地址未办理过液化气用气开户手续,现场共发现1个钢瓶,属于南液公司。通过对电子标签的溯源核查,涉案液化气钢瓶入库、出库、送达均按规范落实了扫码工作。
钢瓶电子标签号码为:24044080,根据系统数据溯源该用户于2025年7月30日11时39分由南液公司配送人员实施配送,配送地点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村241号101室,开户人为张怡群。
根据询问笔录,事故发生时王江华使用的液化气钢瓶是由房东朱新官的亲属张怡群登记开户,经朱新官出借给租户王江华。
4. 燃气器具检测结果
本次事故涉及液化石油气钢瓶、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金
属连接软管和单眼灶。其中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金属连接管均由南液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的上海蓝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并安装;单眼灶由王江华自行购买,家属不清楚购买地点,无购买凭证,未见其铭牌,经事故调查组判定无法溯源。
(1)液化石油气钢瓶
经上海东方能源有限公司检验,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外观完好、有效期合格、密闭性完好。采用浸水法检验,将气瓶整体浸入水中,瓶体无泄漏;阀门、阀门与阀座连接处无泄漏。
(2)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经检测,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符合标准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5.4的要求(见表1);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结构有设置过流切断安全装置,调压器设定状态的调节部件封固,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5.2.1的要求。
表1
| 检测项目 | 检测项目 | 标准要求 | 检测结果 |
|---|---|---|---|
| 气密性 | 进口侧 | 采用检漏仪检测泄漏量, 应小于15 mL/h | 10.2mL/h |
| 气密性 | 出口侧 | 采用检漏仪检测泄漏量, 应小于15 mL/h | 9.8mL/h |
(3) 灶前金属连接软管
经检测,灶前金属连接软管气密性项目符合标准GB44017-2024《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的要求,将包覆管试样,从另一端通入压力为0.02MPa的空气,使用气体检漏仪检测泄漏量,确认检验结果符合标准要求(见表2)。
表 2
| 检测项目 | 标准要求 | 检测结果 |
|---|---|---|
| 气密性 | 采用检漏仪检测泄漏量, 应小于 20 mL/h | 0.06mL/h |
(4) 燃气灶具
现场单眼灶旋钮为关闭状态,未见其铭牌。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标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2.8.1的要求;其连接接头没有形成锐角,非槽状,槽部未涂红色,不符合标准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3.1.8的要求。经上海市燃气设备计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该灶具为非安全型灶具。
经灶具气密性检测,家用燃气灶气密性项目符合标准 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5.2.1 的要求(见表 3)。
表 3
| 检测项目 | 检测项目 | 标准要求 | 检测结果 |
|---|---|---|---|
| 气密性 |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 |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在4.2kPa压力下,漏气量≤0.07L/h。 | 无泄漏 |
| 气密性 |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 |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无燃气泄漏现象。 | 无泄漏 |
(二)企业安全管理情况
2025年8月27日、9月11日,区建交委两次对南液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了企业开户制度、安检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及其相关资料;安检台账资料;并听取了南液公司对用户端开户管理、用户端隐患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开展情况。
管理制度方面:企业内部对开户管理、用户端安检、一线人员培训等制度基本完善;用户端安检方面:2023年9月以来,浦东新区全面推进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中都涉及了用户端隐患排查工作;区建交委 2024 年 12 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用户端安全管理的工作口径》,对用户端安检工作提出了对一线安检员工工作正向激励、企业对安检工作抽检(含企业主要领导带队抽检)、对一线安全人员的培训等工作要求,从南液公司工作自述及提供的相关材料来看,相关工作已在开展落实。
但南液公司采取的管理方式存在明显局限,未能充分体现结果导向的管理理念,具体表现为:企业虽设有用户端安全管理机
制,但在执行过程中局限于机械遵循既定流程,一线人员和管理层都缺乏对用户端潜在隐患的主动识别与深度挖掘态度和能力。在用户需求分析与短时间内过多订气等异常行为捕捉方面,企业未建立有效的后台数据分析体系,未能通过用户用气行为侧写、异常送气需求预警等数字化手段,精准识别用户端存在的安全隐患。这种管理方式导致企业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督促用户整改潜在安全隐患。南液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 人员伤亡情况
王江华,男,身份证号:340711196802150039,安徽铜陵人,2025年8月26日送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接受治疗,送医当天,经医院诊断结果为:1、多处烧伤(四肢、躯干、面颈部,总面积85%TBSA,II° 10%,III° 75%);2、甲状腺功能亢进症;3、身体表面85%灼伤;4、呼吸道烧伤。后于2025年9月5日转院至武警上海总队医院继续治疗,但因伤势过重,经全力抢救无效,于2025年9月5日18时22分宣布临床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三条要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故此次事故不算人员死亡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后厨房吊顶脱落、门窗破裂、整体装修破损,以及空调、床褥和各类电器在内的多项设施设备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7700元。
五、事故调查结果
本起事故造成1名人员受伤,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和走访调查,排除人为故意破坏导致燃气闪爆和人员自杀可能。因此根据《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中关于燃气事故的分级标准,本起事故为一起因用户私自拆借液化气钢瓶、购买使用非安全型灶具造成金属连接软管脱落燃气泄漏后,遇明火引起燃气闪爆的一般燃气事故。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用户购买使用非安全型灶具造成金属连接软管连接处脱落液化气泄漏遇明火引发闪爆事故。
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一是朱新官(房东)私自拆借钢瓶给王江华(受害者);二是南液公司对私下拆借行为的隐患排查未履责尽职,未能及时甄别发现私下拆借,私自用气的点位,并进行隐患排除。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建议
本次事故为一般燃气事故。暴露出用户端安全意识淡薄,缺乏燃气应急处置知识,朱新官(房东)随意将液化气钢瓶拆借给租客,租客购买非安全型灶具,在遇到燃气泄露后未正确处置;南液公司一线工作人员未能有效发现用户端隐患。
- 王江华,私自购买使用非安全型灶具造成金属连接软管连接处脱落液化气泄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 朱新官,私自将液化气钢瓶转供给租客使用,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83 号)第四十九条第六点,区建交委责令其改正“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行为”,区综合执法局已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 南液公司,作为燃气生产经营单位未能尽职履责,采取有效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区建交委已移交区综合执法局进行立案调查。
七、整改及防范措施
(一)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是南液公司按《浦东新区农村自建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通知的要求,认真履行燃气企业供气主体责任,依法经营、规范服务;严格落实开户前用户用气环境安检工作,对承租人的开户须以属地镇政府备案为前提;采用先进测漏仪器开展农村自建房用户全覆盖隐患排查,指导用户进行隐患整改;严格落实钢瓶对码管理,完善安检要素,建立隐患信息及时向属地镇政府报备机制;对存在严重隐患用户严格落实停止供气;积极与各属地街镇、村居对接,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等宣传活动;配合管理部门做好收缴气瓶的处置工作。
二是南液公司须举一反三,从公司管理层到各班组对该事故原因进行剖析,深挖管理漏洞(用户端隐患发现和整治管理、长时间流转未回收钢瓶管理、农村自己房开户备案管理等),从严落实追责问责。公司主要领导结合当前安全形势,认真开展对用户端安检抽检工作,结果导向,确保企业一线人员对燃气用户端安检要求的切实落实。
三是南液公司应该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普及,定期开展宣传活动,将燃气安全的宣传工作做实做深做细。通过组织开展燃气安全主题宣传活动、发放安全宣传材料、社区 LED 屏案例宣传、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指导居民正确使用燃具、预防燃气泄漏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提升用户燃气使用安全意识。
(二)强化属地监管
一是惠南镇政府要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依据《浦东新区农村自建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全覆盖梳理建立农村自建房自住、出租数据库;落实自建房承租户燃气开户备案管理;高频次开展巡检,聚焦灶管阀设施,推进隐患销项整改;及时发现、坚决制止钢瓶私下拆借行为;二是惠南镇政府要持续开展宣传工作,扩大宣传范围,联合居委、社区通过电子屏、微信群、入户宣传等方式普及燃气安全知识,重点针对老年群体、外来租户等高风险人群,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并组织应急演练活动。
(三)强化行业监管
一是强化用户端风险管控。由区建交委牵头,督促各液化气企业立即开展全覆盖排查,逐户提示使用不合规灶具的隐患风险。同步梳理形成隐患用户明细清单并分发至各街镇,依托属地力量加强安全宣传,积极引导居民更换具备熄火保护功能的合规灶具。
二是开展燃气器具全链条安全监管。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包括销售备案)、安装、维修、使用情况入户安全检查全链条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行动。
三是严格落实实地实名开户。根据《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地实名销售及工业丙烷违规销售运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沪安委办〔2024〕2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用户开户审核机制,严格落实实名登记制度。自住户须凭身份证及房产证明办理开户;承租户须经街镇备案审核并取得备案证明后方可办理(原村居备案程序现已提级至街镇)。
四是压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液化气企业完善随瓶安检
要素,企业主要领导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带队或组建第三方抽检队伍,加强对用户端安检工作的抽查与监督。
“8·26”闪爆事故调查组
2025年10月21日
